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Compagnie Générale des Etablissements Michelin 诉 吴大权(wu da quan)
案件编号 DCN2021-005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Compagnie Générale des Etablissements Michelin,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Tmark Conseils,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吴大权(wu da quan),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michelintire.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12月14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1年12月14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12月15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1年12月15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2021年12月17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1年12月21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12月21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2年1月10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2年1月15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2年1月25日,中心指定Joseph Simon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Compagnie Générale des Etablissements Michelin是一家主要生产和销售汽车轮胎的公司。
投诉人总部位于法国,自1889年成立,二战后发明子午线轮胎,并成功将公司定位为轮胎市场的领导者。
投诉人在全球拥有多个包含“Michelin”字样的注册商标,包括以下:
- 中国第12类第136402号注册商标MICHELIN,注册于1980年4月5日;
- 中国第12类第6167649号注册商标MICHELIN,注册于2010年1月7日;及
- 中国第35类第9156074号注册商标MICHELIN,注册于2013年2月14日。
投诉人是<michelin.com>域名的注册人。
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信息显示,被投诉人是吴大权(wu da quan),位于中国。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争议域名<michelintire.cn>注册于2021年7月24日。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指向不同网页,其中包括销售第三方公司产品的网页。虽然该些网页的内容不同,但其都明确表明争议域名正在出售。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将争议域名<michelintire.cn>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A.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所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对MICHELIN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MICHELIN商标,而其另外所包含的“tire”一词和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n”不足以消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性近似。
A.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从未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授权被投诉人使用MICHELIN商标。
A.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以前,投诉人的MICHELIN商标已经被广泛使用。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已经知晓投诉人的MICHELIN商标。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请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的评论。
专家组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该是中文。但是专家组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后,决定不要求投诉人提交翻译成中文的投诉书,原因如下:
(a) 被投诉人未反对投诉人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
(b) 中心在行政程序中使用中文和英文发送与本案相关的电子邮件,包括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
(c) 虽然中心在其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告知被投诉人可以以中文或英文提交答辩,但是被投诉人没有对投诉作出答辩;
(d) 投诉人位于法国,中文并非其母语,若要求投诉人提供投诉材料的中文翻译,会造成其资金负担及不必要的行政程序延误。
鉴于此,专家组决定在本案中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不要求投诉人提供翻译文本并且决定使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以确保被投诉人完全理解裁决背后的原因。
6.2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和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争议域名注册前,投诉人已经在多个国家取得了MICHELIN商标的注册,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第136402号和第6167649号MICHELIN商标。
被投诉人没有就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提出相反证据。专家组认为,早在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21年7月24日)前,投诉人便已在中国取得了上述MICHELIN商标的注册保护,投诉人就包含“Michelin”字样的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michelintire.cn>,其作为域名可识别的部分“michelintire”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MICHELIN商标。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商标后添加“tire”一词(在零售领域常被译为“车胎”)并不能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近似。
再次,“.cn”是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被视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在认定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时无需被考虑。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michelintire.cn>与投诉人的MICHELIN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被投诉人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相关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出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人的投诉已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参见Matmut 诉周新强(Zhou Xin Qiang), WIPO案件编号DCN2021-0011)。
本案中,投诉人主张其与被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从未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授权被投诉人使用MICHELIN商标。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亦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其注册争议域名是用于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而不是出于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目的,或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
在提交投诉时,争议域名指向不同的网页,其中包括销售第三方公司的产品的网页。虽然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内容不同,但该些网页都显示争议域名可以出售。
有鉴于此,专家组没有发现本案具有《解决办法》第十条所列明的情况,也没有发现其他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本案中,和投诉人毫不相关的被投诉人注册了一个与投诉人知名商标或广为人知的商标混淆性近似的域名,其行为本身即可被推定为恶意。同时,一个商标的显著性越强,则表明他人能注册一个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的域名的几率越小。而一个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就说明该商标含有的商业价值越大,他人企图抢注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的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就更加强烈。
投诉人注册和使用MICHELIN商标的时间皆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投诉人的MICHELIN商标和标识了该商标的商品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亦享有相当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被投诉人注册了完全包含MICHELIN商标的争议域名,并在“michelin”后加入了与投诉人业务密切相关的英文单词“tire”(“车胎”)。综上,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可能是在不知道投诉人MICHELIN商标的情况下,基于巧合注册了争议域名。在知晓投诉人及其MICHELIN商标和业务的情况下,被投诉人仍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足以证明其具有恶意。
投诉提交时,争议域名指向不同的网页,其中包括销售第三方公司的产品的网页。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目的显然在于误导互联网用户使其认为争议域名所指向网站与投诉人之间具有关联,从而试图通过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所指向网站而获利。此外,虽然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内容不同,但都显示争议域名可以出售。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亦是为了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争议域名,以获取不当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具有恶意(参见Roger Vivier S.p.A. 诉何依密(He Yi Mi), WIPO案件编号DCN2021-0003)。
鉴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michelintire.cn>转移给投诉人。
Joseph Simone
独任专家
日期: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