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Matmut 诉 周新强(Zhou Xin Qiang)
案件编号DCN2021-001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Matmut,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Nameshield,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周新强(Zhou Xin Qia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matmut.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4月20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1年4月20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4月22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1年4月27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4月27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5月17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1年5月30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1年6月7日,中心指定Peter J. Dernbach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法国相互保险公司,成立于1961年,拥有400万名会员和超过740万份合同。投诉人在欧盟知识产权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于2005年5月26日成功注册了第003156098号MATMUT商标,并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36、37、42及44类商品及服务(投诉书附件3)。此外,投诉人还拥有以下包括MATMUT商标的域名<matmut.com>,注册于1998年9月16日(投诉书附件4)。
本案被投诉人为周新强(Zhou Xin Qiang),其位于中国。争议域名<matmut.cn>的注册日期是2020年3月30日。争议域名指向一个空白页面,而且争议域名正在Sedo平台上出售。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的论点可归纳如下: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诉人诉称争议域名<matmut.cn>与其MATMUT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姓,因争议域名中包含MATMUT文字商标,且添加的“.cn”不足以改变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相同或近似的印象。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与MATMUT商标无关,且投诉人从来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该商标;再者,被投诉人与投诉人间并未有任何业务上的往来,被投诉人亦从未获得投诉人就其申请注册争议域名的许可或授权。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Matmut”一词在字典中并无任何含义,其仅指向于投诉人的商标,因此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中使用MATMUT商标,增加了推断被投诉人系为攀附投诉人MATMUT商标价值而注册争议域名的可能性。在被投诉人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应属于恶意。此外,争议域名现在指向一个空白页面,并在Sedo上出售,而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将注册转让给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其次,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再次,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据本案现有材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协议。投诉人在2021年4月20日于其投诉书中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专家组认为,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本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所以专家组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但是在考虑以下情形后,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证据材料:
(1) 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心在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明确告知被投诉人可以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且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
(2) 被投诉人并未答辩,也未就行政程序语言问题进行回应;
(3) 基于《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确保案件以应有的速度处理。如果专家组要求投诉人重新提交中文的投诉书,会引起行政程序的不必要拖延。
6.2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本案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MATMUT的文字整体。争议域名<matmut.cn>由投诉人的注册商标MATMUT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n”)所组成。
“.cn”表示中国国家顶级域名,为域名注册的具功能性的必要部分,通常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考虑。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专家组认为投诉⼈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投诉⼈虽负有证明被投诉⼈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的责任,然而对于投诉⼈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消极事实。被投诉⼈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通常是被投诉人本身最清楚知悉,并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证明的事实。(参见Diadora Sport S.r.l. 诉 许静(xu jing),WIPO 案件编号 DCN2019-0004)。同时,《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更逐一明示被投诉⼈应如何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按第十条规定“被投诉人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如果被投诉人仍未能提出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已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参见Diadora Sport S.r.l. 诉 许静(xu jing),见上)。
投诉人已举证本争议域名指向空白网站,且该争议域名目前于Sedo上进行出售。专家组认为,该使用不构成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此外,该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就第二种情形而言,被投诉人的名字为“周新强(Zhou Xin Qiang)”,与“Matmut”完全无关。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不符合政策第十条举例的情形。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但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答辩。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依《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投诉人的MATMUT商标在2005年5月26日即已在欧洲注册,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即2020年3月30日。且MATMUT作为投诉人的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在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MATMUT商标已被注册,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太可能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该商标的存在。被投诉人选择“matmut”元素作为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且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表明被投诉人选择“matmut”注册争议域名的原因不是为了攀附投诉人商标的声誉;此外,该争议域名指向一个空白页面,且争议域名正在Sedo上出售。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很可能是为了出售争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matmut.cn>转移给投诉人。
Peter J. Dernbach
独任专家
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