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Roger Vivier S.p.A. 诉 何依密(He Yi Mi)
案件编号DCN2021-000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Roger Vivier S.p.A.,其位于意大利。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onvey Srl,其位于意大利。
本案被投诉人是何依密(He Yi M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rogervivierlove.com.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厦门商中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厦门商中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2月17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1年2月17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2月22、24日及2021年3月3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1年3月4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3月4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3月24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1年3月29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1年4月12日,中心指定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是Roger Vivier S.p.A.,总部位于意大利。投诉人致力于奢侈品设计,例如鞋、箱包和女士配饰,通过全球60多家精品店销往世界各地。投诉人旗下第一家精品店于1937年在法国巴黎成立。投诉人称截至2018年,其在全球营业额为1.79亿欧元。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持有多个包含ROGER VIVIER的商标,包括第348577号ROGER VIVIER BOUTIQUE国际商标(注册日期:1968年8月29日)和第590402号ROGER VIVIER国际商标(注册日期:1992年8月5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此外,投诉人还注册并持有包含其ROGER VIVIER商标的域名,包括<rogervivier.com>,注册日期为2000年5月8日。
被投诉人何依密(He Yi Mi)于2018年2月18日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rogervivierlove.com.cn>,目前争议域名指向展示投诉人ROGER VIVIER商标及以低价出售所谓的投诉人的鞋类产品的网页。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其享有权利的ROGER VIVIER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在ROGER VIVIER商标后添加英文单词“love”并不能区分争议域名及其ROGER VIVIER商标。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ROGER VIVIER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其从未以任何形式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ROGER VIVIER商标或者注册包含其商标的争议域名。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已经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此外,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非商业性地合理使用或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最后主张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问题
A. 行政程序的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此外,《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因此,专家组应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慎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对程序语言的建议、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
本案中,投诉人提交了英文的投诉书并要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专家组认为,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所以专家组决定以中文作出裁决。但是在考虑以下情形后,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证据材料:
(1) 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心在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明确告知被投诉人可以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且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
(2) 本案中被投诉人并未答辩,也未就行政程序语言问题进行回应。基于争议域名<rogervivierlove.com.cn>包含英文单词,且指向网站上显示的内容多数为英文,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英文有一定了解,可以理解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3) 基于《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要求投诉人重新提交中文的投诉书及证据材料,势必引起行政程序的不必要拖延。
6.2 实体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基于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就ROGER VIVIER商标享有民事权益的主张。
本案中,争议域名<rogervivierlove.com.cn>由“rogervivierlove”和“.com.cn”组成。其中,“.com.cn”作为域名注册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不具有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作用,因此无需纳入案件考量。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rogervivierlove”,完整包含投诉人的ROGER VIVIER商标,在“rogervivier”后加入英文单词“love”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ROGER VIVIER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参见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张培顺,WIPO 案件编号 DCN2019-0013。
因此,专家组认定,本案中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ROGER VIVIER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本投诉书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以任何形式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ROGER VIVIER商标或注册包含其商标的争议域名。此外,也未发现任何被投诉人就本案中的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就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提供了初步证据。因此,举证责任由投诉人转移至被投诉人,由被投诉人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中被投诉人并未就投诉人的主张及证据材料进行答辩。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的争议域名指向网站页面展示投诉人的ROGER VIVIER商标,并以低价出售所谓的投诉人品牌的鞋类商品。网站并没有在其显著位置准确地披露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专家组认为,此种行为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此外,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本案中的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投诉书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投诉人的第590402号ROGER VIVIER国际商标注册于1992年8月5日并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远早于本案中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18年2月18日)。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目前跳转至展示投诉人的ROGER VIVIER商标,并以低价出售所谓的投诉人品牌的鞋类商品。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对投诉人及其ROGER VIVIER商标和业务是实际知晓的。本案中,被投诉人并未答辩,未解释其基于何种原因注册了与投诉人ROGER VIVIER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此外,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投诉人于2021年2月15日向被投诉人发投诉函,要求被投诉人立即停止对ROGER VIVIER商标的非法使用,并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但被投诉人也并未就此进行回应。综上,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可能是在不知晓投诉人及其ROGER VIVIER商标的情况下,基于巧合注册了争议域名。因此,被投诉人在知晓投诉人及其ROGER VIVIER商标和业务的情况下,仍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证明其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此外,被投诉人注册与投诉人的ROGER VIVIER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并将其解析至展示投诉人ROGER VIVIER商标及以低价出售所谓的投诉人品牌的鞋类产品的网页,但该网站并没有在其显著位置准确地披露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具有误导互联网用户使其认为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与投诉人之间具有关联,从而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指向网站获利的目的。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具有恶意。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具有恶意,本投诉书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rogervivierlove.com.cn>转移给投诉人。
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