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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诉 时玉祥(Shi Yuxiang)

案件编号:D2021-129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其位于英国的开曼群岛。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张淑姬赵之威律师行(ELLALAN),其位于中国香港。

本案被投诉人是时玉祥(Shi Yuxia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tmallhome.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4月26日收到投诉书。2021年4月27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4月28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1年4月29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1年4月29日和2021年4月30日收到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本中心于2021年5月3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1年5月4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5月4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5月24日。中心于2021年5月18日和2021年5月20日收到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被投诉人于2021年5月21日请求将对投诉书的回复时间延长四(4)个日历日。根据规则第5条(b)项,中心于2021年5月21日批准此请求。因此,被投诉人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期限延长为2021年5月28日。中心于2021年5月24日收到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被投诉人于2021年5月27日请求将对投诉书的回复时间再延长四(4)个日历日。被投诉人又于2021年5月27日向中心提交了答辩书。被投诉人在向中心发送的电子邮件中表示希望与投诉人和解。鉴于此,中心于2021年5月27日告知当事人双方,如果他们希望协商解决该争议,投诉人应该中止行政程序。投诉人于2021年6月3日确认其不会与被投诉人探讨和解的可能性。因此,投诉人请求中心继续此行政程序。中心于2021年6月5日收到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

2021年6月23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英国的开曼群岛的公司,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自1999年以来,投诉人为企业和消费者建立了一线的网络交易平台。“Tmall天猫”,原名“Taobao Mall淘宝网”,于2008年4月在中国首次推出,2011年成为世界各地消费者都可访问的独立平台并使用域名<tmall.com>。投诉人于2010年购买并于2011年开始使用此域名。投诉人约自2010至2011年起期间在天猫平台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采用并使用其商标TMALL和天猫。大量的国际与中国品牌和零售商都已入驻天猫。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材料,投诉人的TMALL商标在全球多个国家已获准注册,包括中国。投诉人TMALL商标在中国的最早注册日期为2011年11月21日,注册号为第8820963号。该注册商标指定在第9类的商品,目前在有效期内。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争议域名于2014年6月18日注册。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TMALL商标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该商标。

被投诉人不拥有对争议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就TMALL商标拥有在先权利。投诉人亦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TMALL商标。投诉人透过网络检索被投诉人的名称,或与关键字Tmall或Tmallhome一并检索,结果无一显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的TMALL商标有关。被投诉人没有任何含有TMALL的商标注册。

争议域名已被恶意注册并且正被恶意使用。由于投诉人的TMALL商标在全球享有盛誉,以相对可能性的衡量,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理应已经知悉投诉人、投诉人的TMALL商标及/或天猫平台“www.tmall.com”。争议域名注册至今已经大约七年,却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目前还未被实际使用。在特定情况下,被投诉人的消极不作为也可能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的因素之一。

被投诉人提交的录音的内容没有明确指出是与争议域名有关,也未能明确证明被投诉人已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得悉被投诉人所声称的协商是其向投诉人提出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争议域名。投诉人认为这价格远超于注册争议域名所涉及的合理费用,亦为另一指向被投诉人具有恶意的有力证据。

B. 被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tmall.com>不相同。如果强说容易混淆,那么开头是“tmall”的域名岂不是都会与<tmall.com>混淆,比如<tmallabc.com>或<tmallxyz.com>等等。

被投诉人作为争议域名申请人,初衷是为了个人学习HTML/CSS编辑语言的网络技术而用,闲置只是因为被投诉人暂时没时间打理或做相关的测试,但是被投诉人仍然喜欢这个争议域名,所以一直有在续费,说不定哪天被投诉人还会测试使用到。被投诉人从未打算将争议域名商用。被投诉人的两个录音可以证明:第一个是2019年11月19日阿里云业务人员与被投诉人的沟通,另一个是2021年4月21日阿里云业务人员与被投诉人的沟通。这两个录音均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所以并没有事后举证的嫌疑。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并没有恶意使用,提供的录音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当前没有也从未打算使用争议域名申请任何会与<tmall.com>造成困惑的商标。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不是竞争对手,也从未企图破坏投诉人的业务。被投诉人主张其注册争议域名是出于巧合,并且觉得好玩好记,且被投诉人是在投诉人的阿里云平台注册和备案争议域名的,如果被投诉人是恶意的,就不会在投诉人的阿里云平台注册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如果有意向回收此争议域名,应该通过合适的方式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被投诉人是愿意协商的(毕竟此争议域名对于投诉人的意义/价值更大)。在得知此争议之后,被投诉人亦积极沟通,希望与投诉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此争议,但是投诉人一直未正面积极回应。为了方便协商,通话中投诉人让被投诉人提供了一个“协商”价格,被投诉人告知了一个价格。然后投诉人不做任何反馈或任何后续沟通,就拿来作为所谓的“恶意的有力证据”。被投诉人说的“协商”价格,就是“协商”的一个价格数字,并不是最终定价;是投诉人告知被投诉人需要提供一个明确的价格协商。结果投诉人收到协商价格后,没有任何反馈,所有电话仍然不接。被投诉人说的价格,仅仅是被投诉人报的一个价格(不代表争议域名的真实价格,如果一个域名没有注册,那么任何人注册可能就是相同的价格,但是如果已经被注册了,而投诉人想要这个域名,那么已注册该域名的所有人可以自己定价转让)。被投诉人也可以报100元/100万元甚至1000万元,这并不能成为投诉人所谓的恶意证据。

6. 分析与认定

6.1 补充材料

收到答辩书之后,投诉人于2021年6月3日向中心提交了一份补充材料。中心指定专家组之前,被投诉人于2021年6月5日提交了另一份补充材料。

根据规则第10条(d)项,专家组应决定证据的可接受性、关联性、实质性和重要性。尽管规则第12条授权专家组自行决定要求任一当事人就案件提供进一步陈述或提交相关文件,但是规则并不排除专家组接受任一当事人自行提交的文件。

专家组注意到,中心于2021年5月27日告知当事人和解的可能性及相关程序。投诉人的补充材料回复针对来自中心的电子邮件及提交关于转让争议域名近期磋商的事实。该事实似乎是在投诉书和答辩书提交的时间以后发生的。此外,被投诉人已经对投诉人的补充材料作出回复且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补充材料不长,因此不会造成行政程序的过分延误。鉴于上述因素,专家组决定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补充材料。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三)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TMALL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TMALL商标。其余部分为“home”和通用顶级域名“.com”。关于“home”,该部分可翻译为“家”,属于通用词汇。专家组认定该部分不能避免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性相似。参见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LiangKe Weng, Jiangxi Domain Information Industry Co., Ltd.WIPO 案件编号D2021-1301。关于通用顶级域名,专家组认为其是注册争议域名的技术要求,所以专家组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是否混淆性相似时,无需考虑。参见LEGO Juris A/S Chen YongWIPO案件编号D2009-1611Dr. Ing. h.c. F. Porsche AG zhangleiWIPO案件编号D2014-0080。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TMALL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TMALL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TMALL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声明投诉人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TMALL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仅仅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被投诉人的名字为“时玉祥”(Shi Yuxiang)。被投诉人在其与中心往来的电子邮件中,有时署名为“Tim Shi”。被投诉人的名字,与“TMall”或“TMall Home”完全无关。因此,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声称其初衷是为了个人学习HTML/CSS编辑语言的网络技术而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有利论据佐证其主张。虽然被投诉人声称不会将争议域名作商业性的使用,但是其未提供其他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鉴于此,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任何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b)项列举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第一个情形如下:

(i) [证据]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该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该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于2014年注册。投诉人的TMALL商标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争议域名完全包含TMALL商标字样。TMALL为臆造词,不属于通用词汇。经过投诉人的多年持续的使用和宣传,专家组认定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投诉人的TMALL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尤其在中国即被投诉人的所在地。鉴于此,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晓投诉人的TMALL商标。

被投诉人虽然持有争议域名已达七年之久,但一直以来仅是被动持有。被投诉人未提供与争议域名有关的现在或潜在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证据。被投诉人主张注册争议域名的初衷是为了个人学习HTML/CSS编辑语言的网络技术而用,闲置只是因为被投诉人暂时没时间打理或做相关的测试。但是被投诉人为何需要注册一个包括他人注册在先且知名的商标的争议域名来学习HTML/CSS编辑语言呢? 专家组一般认为与商标所有人无关的实体注册一个与驰名或知名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域名(特别是域名由商标和一个描述性术语构成)的行为本身就可以被推定为具有恶意。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3.1.4节。

投诉人声称被投诉人向它提出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出售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未否定,反而主张其可以自己定价转让争议域名。虽然投诉人首先让被投诉人提供了一个价格,但是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给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

此外,专家组亦认定被投诉人在本案中被动持有域名的行为并不能阻碍专家组作出恶意的认定。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3.3节。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另外,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提交的语音通话录音的可靠性提出质疑且被投诉人作出了相应的反驳。鉴于专家组的上述认定,专家组无需就这个问题作出任何的认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tmallhome.com>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