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DSM Grup Danışmanlık İletişim ve Satış Ticaret Anonim Sirketi 诉 Xiamen PrivacyProtection Service Co., Ltd / shen chao yong

案件编号D2020-106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DSM Grup Danışmanlık İletişim ve Satış Ticaret Anonim Sirketi,其位于土耳其。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Kaşlıoğlu Hukuk Bürosu,其位于土耳其。

本案被投诉人是Xiamen PrivacyProtection Service Co., Ltd / shen chao yong,其皆位于中国。被投诉人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trendyolpay.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eName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4月29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0年4月30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4月3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0年5月1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0年5月4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中文版投诉书修正本。

2020年5月1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20年5月2日,被投诉人要求使用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2020年5月4日,投诉人向中心提供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件,并接受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

中心确认,中、英文投诉书和中文版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0年5月8日使用中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5月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5月28日。被投诉人于2020年5月22日向中心提交中文版答辩书。

2020年6月11日,中心指定Deanna Wong Wai M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被投诉人要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投诉人已经提交了中文版的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并接受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因此,专家组认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起源于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的公司。投诉人主要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领域的服务,为土耳其最大的时尚电商平台之一。2018年,全球知名的来自中国的电子商务巨头阿里巴巴集团曾经向投诉人进行投资,该交易曾为中、外媒体关注和报道。

投诉人自2009年起在土耳其申请和注册了多件TRENDYOL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2009 55631号商标,注册于2010年10月1日和第2011 83849号商标,注册于2014年6月30日。此外,投诉人还使用域名<trendyol.com>作为其官方网站,该域名注册于2009年10月7日。

本案争议域名<trendyolpay.com>注册于2018年8月15日。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本裁定作出之日,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存在任何权利或者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存在恶意。

投诉人要求行政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辩称,投诉人并不在中国就TRENDYOL享有商标权;被投诉人在中国拥有TRENDYOU和TRENDYOL的注册商标;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并不存在恶意。

被投诉人要求行政专家组作出投诉人反向域名劫持的认定。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需向专家组同时证明以下三项胜诉因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及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就TRENDYOL商标享有商标权的主张。此外,该商标已在土耳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使用。

本案中,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完全包含了投诉人注册在先的TRENDYOL商标,与投诉人该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即使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TRENDYOL商标后添加了“pay”一词,但亦不排除该混淆性相似。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7节和第1.8节。此外,通用顶级域名,即争议域名中的“.com”,并不影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构成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上述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将其商标注册争议域名,也未发现其他关于被投诉人对TRENDYOL或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Trendyol”不是一个任何第三方都可以使用的字典词汇。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己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争议域名目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被投诉人辩称因为争议域名被锁定,所以暂时无法使用。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注册于2018年8月15日。根据现有的案卷材料,专家组无法认定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亦无法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

被投诉人辩称,其公司为广州权游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网站为“www.originalvisiononly.com”。该公司在中国为TRENDYOU和TRENDYOL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公司已经使用Trendyou开发产品且Trendyol为该公司下代产品的名称。同时,“Trendyol”为该公司名称“权游”二字的英文谐音。

被投诉人虽然提交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但相关证据并未能解释被投诉人与该公司的关联。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显示法定代表人为郑洁权。经专家组事实调查,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广州权游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唯一股东为郑洁权,张婵惠为监事,丁桂全为前股东、前监事,未有任何记录与被投诉人相关。即使被投诉人与该公司存在关联,该公司在中国申请的第39025274号TRENDYOL商标申请于2019年6月21日,目前正处于初审公告阶段,尚未获得注册。

被投诉人提交的产品名录证据也并未体现Trendyol产品名称。经专家组事实调查,该公司官方网站上也没有冠以该名称的产品或者其他关于Trendyol的使用。被投诉人辩称“Trendyol”为该公司名称“权游”二字的英文谐音。但该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的英文名称是“Guangzhou Trendyou Technology Co., Ltd”。

因此,专家组无法根据现有案件材料认定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即使被投诉人确实与广州权游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联,专家组亦无法根据现有案件材料认定该公司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专家组认为,鉴于投诉人己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而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有说服力的理由或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满足了政策第4(a)条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的TRENDYOL商标己广泛使用多年。此外,投诉人注册和使用TRENDYOL商标的时间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投诉人早于2009年已开始申请注册该商标。专家组认为,TRENDYOL商标在消费者中赢得了声誉,它标志着投诉人及其独特的服务。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2018年6月,全球知名的来自中国的电子商务巨头阿里巴巴集团决定向投诉人进行投资,该交易曾为中、外媒体关注和报道。2018年7月,土耳其竞争管理局(Turkish Competition Authority)对该交易进行批准。而2018年8月,被投诉人即注册争议域名,时点难谓纯属巧合。此外,投诉人举证证实,被投诉人曾试图以75,000美元的价格向投诉人出售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辩称,其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在于正常商业使用;在争议域名中加入“pay”一词也是为了打造支付网站;而疫情使其业务蒙受重大损失,之前考虑出售争议域名是为了挽回损失。这是合理的自救措施,并不属于恶意出售。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TRENDYOL商标构成混淆性的相似。专家组在百度搜索“阿里巴巴收购trendyol”词条时,首页的搜索结果基本都是2018年8月15日这天关于阿里巴巴收购土耳其电商公司Trendyol多数股权的新闻报道。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亦注册于2018年8月15日。由于TRENDYOL商标的独特性和声誉,尤其是2018年阿里巴巴集团向投诉人投资的相关报道中广泛涉及该商标,以及争议域名注册的时间点,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TRENDYOL商标。由此看来,虽然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贴,但是鉴于投诉人TRENDYOL商标的独特性和知名度,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情况在本案中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此外,在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后,专家组并不信服被投诉人对高价出售争议域名的解释,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曾试图以远高于其实际成本的价格出售争议域名是想通过争议域名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结合专家组上述分析及其他相关的证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trendyolpay.com>转移给投诉人。

Deanna Wong Wai Man
独任专家
日期: 2020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