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dvanced New Technologies Co., Ltd. 诉 谢飞 (Xie Fei)

案件编号D2020-098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Advanced New Technologies Co., Ltd.,其位于英国开曼群岛。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西盟斯律师行 (Simmons & Simmons),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谢飞 (Xie Fe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alipay-coin.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4月22日收到投诉书。2020年4月22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4月23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0年4月23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0年4月24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0年4月2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4月2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5月19日。被投诉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中心发送了一封询问本行政程序细节的电子邮件。中心于2020年5月21日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了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的通知。

2020年6月5日,中心指定Joseph Simon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Ant Small and Micro Financial Services Group Co. Ltd(“蚂蚁金服”)的子公司。蚂蚁金服是Ant Financial Group(“蚂蚁金服集团”)的母公司。

蚂蚁金服成立于2014年10月,是一家技术公司,总部位于中国杭州。蚂蚁金服是全球价值最高的金融科技公司之一。它提供一系列产品和服务,包括在线支付服务、在线借贷和银行业务、财富管理、基金、信用评级、保险、消费者融资和绿色倡议等。

蚂蚁金服及其关联公司自2014年10月以来一直运营支付宝平台(“www.alipay.com”)(“支付宝平台”),这是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阿里巴巴集团”)于2004年推出的在线支付服务。支付宝平台是全球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其与250多家金融机构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包括多家中国香港,中国内地和国际领先的银行和信用卡/借记卡提供商。支付宝平台与各地的电子钱包合作伙伴一起,为55个国家和地区的10亿用户提供服务,为数十万第三方商家提供支付解决方案,涵盖了在线购买、数字通信、商业服务、机票和公用事业等领域。

自阿里巴巴集团和蚂蚁金服开发了支付宝平台和品牌以来,多年来他们一直通过不同的营销活动广泛宣传“支付宝”品牌。

截至2019 年9月23日,阿里巴巴集团是ALIPAY商标和其他蚂蚁金服业务相关商标(“AF商标”)的所有者,而蚂蚁金服(包括其关联公司和子公司)是此类AF商标的被许可人。2019年9月23 日,阿里巴巴集团将全球AF商标组合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以及潜在商誉转让给了投诉人,而投诉人亦正在全球采取行动将其登记为这些标志的申请人或注册所有人。因此,投诉人为AF商标的申请和注册的受益人,而受益的商标则包括涵盖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及各种类别的ALIPAY商标,例如于2008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的第4580582号中国商标ALIPAY和于2010年11月8日获准注册的第301409607AA号中国香港商标ALIPAY。

争议域名于2020年3月15日注册。争议域名未解析至任何有效网页。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A.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所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就ALIPAY商标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的区别仅在 “coin”。因此,争议域名已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A.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对其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据投诉人所知和所主张,“被投诉人 (i) 并未对该争议域名办理任何商标或服务标志注册; (ii) 并非通常以该争议域名为人所知;及 (iii) 并非通过合法非商业性合理方式使用该争议域名或合理使用该争议域名而非为了商业谋利而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关系,且投诉人并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ALIPAY商标。此外,投诉人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之前已对投诉人商标享有在先权利近16年。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ALIPAY商标已在中国香港,比荷卢联盟,澳大利亚和欧盟申请及注册多年。因此,被投诉人不可能在不侵犯投诉人在先的商标权的情况下,在争议域名中使用ALIPAY商标。

A.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在投诉人就ALIPAY商标的商标权累积了诸多年以后的2020年3月15日,被投诉人才注册了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投诉人取得极高商誉和广泛认可后方才注册争议域名的事实表明,被投诉人知道投诉人的长期权利,且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转移消费者视线从而谋取商业利益。投诉人主张,依据先前的UDRP案例,“如果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之前已获依法告知(而非实际知晓)投诉人的独特商标,则可构成恶意注册。”虽然被投诉人没有实际使用争议域名,但这并不妨碍认定被投诉人的恶意行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被投诉人在其2020年4月23日发送的邮件中,称其合法注册争议域名并要求知道有关争议域名的案件细节。

6.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于本案程序中提供了大量的ALIPAY商标注册信息,专家组经查后,证实其在中国亦从2008年起对ALIPAY注册商标享有权利。专家组因此认定投诉人拥有ALIPAY的商标权利,且ALIPAY商标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alipay-coin.com>,其作为争议域名可供识别的部分“alipay”包含了整个ALIPAY商标。

争议域名中的“.com” 是一个通用顶级域名,作为注册争议域名的技术要求,专家组在进行第一要素下的混淆性相似的判定时,无需将其作为考量因素(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11.1节)。

而争议域名在投诉人商标ALIPAY之后添加的“coin”一词,亦无法消除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的混淆性相似。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1.8节。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alipay-coin.com>与投诉人的上述ALIPAY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在本案中,投诉人主张其是ALIPAY商标的所有权人,并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ALIPAY商标。投诉人对该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

经查,投诉人注册和使用ALIPAY商标的时间远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进而转移至被投诉人一方。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2.1节。

由于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的答辩,故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能成功证明其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权利,或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他人知晓,或争议域名已被、或将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参见专家组在下述第6.C部分的论述)。

综上,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而被投诉人未能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有效答辩。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条,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认同投诉人的主张,认定投诉人对ALIPAY商标享有权利,且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ALIPAY商标在全球具有高知名度,为知名品牌,且投诉人公司及其历史可通过简单的百度搜索就能知晓。专家组因此很难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的ALIPAY商标。事实上,被投诉人刻意注册完整包含有投诉人ALIPAY商标的争议域名,其显著部分与投诉人商标完全相同,而被投诉人所添加的“coin”字样则无法排除因特网用户对争议域名与ALIPAY商标混淆的印象,故争议域名极其容易误导消费者。

此外,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未解析至任何有效网页,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根据先前的UDRP案例,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不会阻碍专家组根据所有的证据认定被投诉人恶意使用争议域名。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3.3节。在综合考虑本案的所有情形后,特别是投诉人ALIPAY商标的显著性和高知名度,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在本案中亦具有恶意。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alipay-coin.com>转移给投诉人。

Joseph Simone
独任专家
日期: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