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Dr. Ing. h.c. F. Porsche Aktiengesellschaft 诉 liupeijia
案件编号:D2014-168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Dr. Ing. h.c. F. Porsche Aktiengesellschaft,其位于德国斯图加特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中国的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本案被投诉人是liupeijia,其位于中国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porsche-handan.com>, <porsche-liuzhou.com>, <porsche-qujing.com>,
<porsche-wulumuqi.com>, <porsche-xining.com>和<porsche-yichang.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amen eName Network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dba eName Corp.(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4年9月28日收到投诉书。2014年9月29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4年9月3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14年10月8日,投诉人向中心提交了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4年10月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4年10月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4年10月29日。中心于2014年10月8日、10月30日及11月4日分别收到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但是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实质性地答辩。中心于2014年10月30日发出电子邮件通知当事人双方中心即将进行行政专家组的指定。
2014年11月10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中心于2014年12月18日收到被投诉人发来的进一步补充说明。鉴于答辩截止日期已过,专家组决定对被投诉人的进一步补充说明不予考虑。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是Dr. Ing. h.c. F. Porsche Aktiengesellschaft,其位于德国斯图加特市。投诉人由其创始人费迪南德·保时捷(Ferdinand Porsche)博士于1931年开始创立。1948年第一部以Porsche命名的跑车问世。在豪华跑车的领域里,Porsche(保时捷)的知名度甚高。在中国,目前投诉人在中国拥有并管理66个指定的保时捷中心, 如北京(五家)、上海(三家)等。
投诉人在全球110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有PORSCHE商标。投诉人至少自1990年起,已在中国先后注册了数十个PORSCHE商标及中文的保时捷商标,并且2006年下半年,PORSCHE 保时捷被中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另外,早在1996年,投诉人已经注册了域名<porsche.com>,并使用该域名设立了投诉人的官方网站。
B. 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是liupeijia,其位于中国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争议域名<porsche-handan.com> <porsche-liuzhou.com>、 <porsche-qujing.com>、 <porsche-wulumuqi.com>、 <porsche-xining.com>和<porsche-yichang.com>均注册于2013年12月。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A.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 PORSCHE是投诉人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和商号。争议域名<porsche-handan.com>、 <porsche-liuzhou.com>、 <porsche-qujing.com>、 <porsche-wulumuqi.com>、 <porsche-xining.com>和<porsche-yichang.com>的主体部分"porsche-handan"、 "porsche-liuzhou"、"porsche-qujing"、 "porsche-wulumuqi"、 "porsche-xining"和"porsche-yichang"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的驰名商标PORSHCE,足以对公众造成混淆误认,是否大小写并不影响其相似性。
- 为处于中国不同地区的消费者提供方便的信息查询和服务,投诉人针对不同城市注册了多个域名。其域名命名方式统一为: <porsche-地区名称的完整拼音.com>。投诉人注册的多个包括Porsche加城市名称的域名的时间远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例如<porsche-beijing.com>、<porsche-shanghai.com>、 <porsche-chongqing.com>、 <porsche-guangzhou.com>和<porsche-hangzhou.com>等等。
- "qujing"、 "handan"、 "liuzhou"、 "wulumuqi"、 "xining"、 "yichang" 分别是中国城市地名曲靖、邯郸、柳州、乌鲁木齐、西宁和宜昌的拼音。因此,争议域名故意采用了投诉人一贯的域名命名方式,不仅未能区别于投诉人在先注册商标及商号,反而进一步增强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PORSCHE商标和投诉人之间的混淆性,极易误导公众认为它们是投诉人注册的众多域名中的几个。
综上所述,争议域名和投诉人在先注册的PORSCHE商标混淆性相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
A.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投诉人确认从未以任何方式授权被投诉人将PORSCHE商标注册为域名。
- 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porsche-qujing"、 "porsche-handan"、 "porsche-liuzhou"、 "porsche-wulumuqi"、 "porsche-xining"和"porsche-yichang"除可作"保时捷曲靖、保时捷邯郸、 保时捷柳州、保时捷乌鲁木齐、保时捷西宁、保时捷宜昌"理解外,无其他意义。
- "Porsche"原本是投诉人创始人的姓名组成部分。经过投诉人的长期努力,"Porsche"与汽车之间已经建立了强烈的联系,在中、英字典中查询"porsche",其释义即为"保时捷汽车"。
因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A.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 投诉人的PORSCHE商标在中国获得商标注册的时间(1990年)远早于争议域名注册的时间(2013年)。
- PORSCHE/保时捷品牌通过投诉人大规模的、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已被中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位于中国的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 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的PORSCHE商标。其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争议域名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
- 投诉人注册<porsche.com>、 <porsche-beijing.com>、 <porsche-shanghai.com>和<porsche-chongqing.com>等域名的时间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争议域名采取了与投诉人完全相同的 "porsche-地区名称完整拼音"的命名方式,可见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已经知道投诉人的域名命名方式,其模仿以攀附投诉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十分明显。
- 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没有任何实质性内容,仅包含出售争议域名的信息。由此可见,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没有任何实际使用的意思,仅仅是为了抢注争议域名再高价出售。
- 投诉人即将在曲靖、邯郸、柳州、乌鲁木齐和宜昌等城市开设自己的授权经销店,建立网站宣传前必然要注册符合其以往商业宣传惯例的"porsche-城市名"的一系列域名。而被投诉人的这种恶意抢注行为显然阻止了投诉人注册相关域名,以开展正常的商业业务。
- 被投诉人故意抢注争议域名而后高价转让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十分明显。根据政策第4b(i)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因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虽然中心于2014年10月8日、10月30日及11月4日分别收到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实质性地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证实以下三个要素同时满足,其转移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方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本案投诉人创立于1931年。1948年第一部以Porsche命名的跑车问世。在豪华跑车的领域里,PORSCHE(保时捷)的知名度甚高。目前,保时捷在中国拥有并管理66个指定的保时捷中心。投诉人在全球110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有PORSCHE商标。投诉人公司至少自1990年起,已在中国先后注册了数十个PORSCHE商标及中文的保时捷商标,并且2006年下半年,PORSCHE 保时捷被中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另外,早在1996年,投诉人已经注册了域名<porsche.com>,,并使用该域名设立了投诉人的官方网站。
争议域名<porsche-handan.com>、 <porsche-liuzhou.com>、 <porsche-qujing.com>、 <porsche-wulumuqi.com>、 <porsche-xining.com>和<porsche-yichang.com>都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整个PORSCHE商标。根据先前众多UDRP案例,专家组认为,当争议域名中包含完整商标,或与其混淆性相似的用词时,不论争议域名中是否含有其它词语,均认为该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参见Wal-Mart Stores, Inc.诉 Richard MacLeod d/b/a For Sale, WIPO 案件编号 D2000-0662; Oakley, Inc. 诉 Zhang Bao, WIPO 案件编号 D2010-2289。
通常被投诉人擅自使用他人的整个商标并添以描述性或非可区分性词汇的情形并不能避免混淆性相似的认定。参见The Argento Wine Company Limited 诉 Argento Beijing Trading Company, WIPO 案件编号 D2009-0610; General Electric Company 诉 CPIC NET and Hussain Syed, WIPO 案件编号 D2001-0087。
争议域名<porsche-handan.com>、 <porsche-liuzhou.com>、 <porsche-qujing.com>、 <porsche-wulumuqi.com>、 <porsche-xining.com>和<porsche-yichang.com>在投诉人的PORSCHE商标之后分别添加了"handan"、 "liuzhou"、 "qujing"、 "wulumuqi"、 "xining"和"yichang"。 而"handan"、 "liuzhou"、 "qujing"、 "wulumuqi"、 "xining"和"yichang"分别是中国城市邯郸、柳州、曲靖、乌鲁木齐、西宁和宜昌的拼音。 因此,专家组认为仅仅添加上述后缀,并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PORSCHE商标有效区别开来。相反,可能加剧消费者的混淆,争议域名可能会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域名是投诉人注册的众多域名中的几个。(参见ABB Asea Brown Boveri Ltd. 诉. A.B.B Transmission Engineering Co., Ltd., WIPO 案件编号 D2007-1466; Kabushiki Kaisha Toshiba dba Toshiba Corporation 诉 WUFACAI, WIPO 案件编号 D2006-0768; Swarovski Aktiengesellschaft 诉 Hao Chen, WIPO 案件编号 D2011-1223; Jurlique International Pty Ltd 诉 Domains by Proxy, Inc. / troy ho, WIPO 案件编号 D2011-1237)。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PORSCHE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列明了若干情形,被投诉人可以用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有关争议域名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确认其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投诉人的PORSCHE商标。投诉人已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注册了PORSCHE商标,包括中国(至少自1990年起)。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 第2.1段; 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案件编号 D2003-0455; "Oemeta" Chemische Werke GmbH 诉 Zhibin Yang (aka Yang Zhibin), WIPO案件编号D2009-1745。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实质性地答辩。 根据案卷材料,专家组认为,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被用于善意提供包含投诉人PORSCHE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没有任何实质性内容,仅包含出售争议域名的信息。专家组认为,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使用。 专家组还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能够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条(b)项,如果专家组认定存在(尤其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则可将其作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主张,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没有任何实质性内容,仅包含出售争议域名的信息。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没有任何实际使用的意思,仅仅是为了抢注争议域名再高价出售。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所指向网站上写有争议域名的一口价拍卖价格当前为"20000", 明显高于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符合政策第4(b)(i)条的规定,构成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另外,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早在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投诉人已经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注册了PORSCHE商标及类似注册商标,并至少早在1990年就在中国注册了PORSCHE商标。投诉人的PORSCHE商标被先前多个UDRP专家组认定为是知名商标。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PORSCHE商标,而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去选择、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行为会令互联网用户误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有关而造成混淆。见Jupiters Limited 诉 Aaron Hall,WIPO 案件编号 D2000-0574。鉴于投诉人的PORSCHE商标的知名度,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PORSCHE是投诉人拥有的商标,专家组亦很难想象在何种情形下被投诉人可以善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因此,专家组认定本案中被投诉人的行为亦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构成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此外,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上述主张作出实质性地答辩。被投诉人未提出任何证据主张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上述商标的存在。被投诉人亦没有解释选择包含投诉人商标的争议域名的原因。这进一步证明了有关恶意的推断(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G 诉 (This Domain is For Sale) Joshuathan Investments, Inc., WIPO 案件编号 D2002-0787)。
鉴于上述事实及论据,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政策下之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porsche-handan.com>, <porsche-liuzhou.com>, <porsche-qujing.com>, <porsche-wulumuqi.com>, <porsche-xining.com>和<porsche-yichang.com>转移给投诉人。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 201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