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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表达:中小企业版权及相关权入门
“企业知识产权”指南丛书中的《创意表达》向企业经理人和企业家介绍版权及相关权,用浅显的语言对影响企业经营战略的版权法律和实践的相关方面作了解释。本修订更新版增加了关于当今数字革命所产生的一些紧迫问题的内容:关于征税制度、云存储等,以及新的产权组织条约的最新信息,如《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中视听表演的表演者权利以及《马拉喀什条约》下视障者的获取。
Publication year: 2023
文本和图像作品的集体管理
《文本和图像作品的集体管理》对文本和图像领域的版权集体管理进行了总体描述,对世界不同地区的立法框架和国家运作体系提供了深刻见解。
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 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全文
Publication year: 2013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 (地道文本)
《录音制品公约》(也称《日内瓦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均有义务为属于另一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提供保护,以禁止未经制作者同意而进行复制,禁止进口此类复制品(如果这种复制或进口以向公众发行为目的),并禁止此类复制品向公众发行。
Publication year: 199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地道文本)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属于《伯尔尼公约》所称的特别协议,涉及数字环境中对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护。任何缔约方(即使不受《伯尔尼公约》的约束)均须遵守《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1971年(巴黎)文本的实质性规定。此外,本条约还提及受版权保护的两个客体:(i) 计算机程序,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ii) 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数据库”),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如果数据库不构成智力创作,则不在本条约范围之内。)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罗马公约》确保对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录音制品和广播组织的广播节目予以保护。
Publication year: 1961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Publication year: 1973
《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
《布鲁塞尔公约》(也称《卫星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均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许可向其领土或从其领土发送卫星传输的节目信号。
Publication year: 1974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伯尔尼公约》涉及对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护。条约以三项基本原则为基础,载有一系列确定所必须给予的最低保护方面的规定;并载有为希望利用这些规定的发展中国家所作出的特别规定。
Publication year: 1979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由2012年6月20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通过。本条约涉及表演者对视听表演的知识产权。
Publication year: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