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阿尔斯通公司 (Alstom S.A.) 诉 孙明杰 (sunming jie)

案件编号D2020-086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阿尔斯通公司 (Alstom S.A.),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Lynde & Associes,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孙明杰 (sunming jie),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alstommall.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4月8日收到投诉书。2020年4月8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4月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0年4月9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0年4月14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0年4月1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4月17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5月7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5月8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0年5月22日,中心指定Peter J. Dernbach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成立于1928年,是一家法国公司,在发电、输电和铁路基础建设领域为全球领导者,在60多个国家及地区拥有34,000名员工。

投诉人于多个国家(包括中国),以ALSTOM商标在多种类的商品或服务注册,包含第G706292号中国商标,于1998年8月28日注册,指定第1、2、4、6、7、9、11、12、13、16、17、19、24、35、36、37、38、39、40、41、42类别;第G706360号中国商标,于1998年8月28日注册,指定第7、9、12、37、39、42等类别。

投诉人在1998年之后,以ALSTOM商标注册多种域名,包括<alstom.com>、<alstom-power.com>、<alstom.net>、<alstom.co.uk>、<alstom.info>、<alstom.cn>、<alstom.org>、<alstom.fr>、<alstom.com.cn>等。

根据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信息显示,被投诉人是孙明杰 (sunming jie),位于中国。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alstommall.com>注册于2019年8月31日,以及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是中文。据投诉人所提供的网站截图显示,争议域名指向网站曾有不同内容,包含“看看屋”影视网站、“中国湘乡网”新闻网站、“廊坊市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公司网站主页、“众购彩票网”博彩网站等。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将争议域名<alstommall.com>转移予投诉人,理由如下:

A.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认为其拥有的ALSTOM商标是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而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注册在先之ALSTOM商标,被投诉人并在“alstom”之后加上“mall”,极易使互联网用户以为投诉人利用争议域名从事商场经营。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尽管在高知名度商标后增加了“mall”此一描述性文字,仍然与投诉人商标相混淆。另外关于后缀的“.com”,投诉人主张顶级域名不影响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判断。

A.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以任何方式授权任何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且根据与争议域名注册机构的沟通,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一名域名投资者,或称域名抢注者。

此外,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内容不断变更,甚至包含违反中国法律的彩票网站,显示被投诉人没有合法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没有合法业务存在。且被投诉人利用争议域名进行中国法律禁止的活动,表明被投诉人缺乏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并未申请或取得任何与“Alstom”标识相关的商标。被投诉人也并不因“Alstom”而为大众所知。

A.3. 争议域名属恶意注册和使用

投诉人认为其所拥有的ALSTOM商标具有高知名度,且商标的注册远在争议域名注册日之前,被投诉人在应当合理知晓知名商标的情形下,注册完整包含知名商标的争议域名,构成恶意的注册行为。

投诉人并认为被投诉人匿名注册了争议域名,是为了避免收到投诉人的直接联系或是投诉。此隐匿信息的行为可作为被投诉人恶意的补充性证据。

投诉人另外主张被投诉人尚未做出明显的准备进行争议域名的善意使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在2020年1月16日指向一个提供廊坊市盛兴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不实信息的网页,侵害了该公司的权利,2020年3月23日则指向彩票网站,具有误导消费者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恶意。同时该争议域名所指向的赌博内容也严重影响投诉人声誉。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使用于各种与“alstommall”无关的内容,并涉及违法行为,证明被投诉人没有善意利用争议域名提供具体商品和服务的意图。没有证据显示争议域名自注册起进行了公正合法的使用。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以获得专家组支持其请求: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于世界各国拥有多个ALSTOM注册商标专用权,投诉人提出其享有注册权的商标包括注册号G706292中国商标,注册第1、2、4、6、7、9、11、12、13、16、17、19、24、35、36、37、38、39、40、41、42类别,于1998年8月28日注册。根据投诉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据,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就ALSTOM商标享有权利。

顶级域名在争议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可不予考虑(参考Rexel Developpements SAS Zhan YequnWIPO案件编号D2017-0275Groupon, Inc. Whoisguard Protected, Whoisguard, Inc. / Vashti ScaliseWIPO案件编号D2016-2087)。争议域名<alstommall.com>由“alstommall”及“.com”部分组成,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中的“.com”可不予考虑,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应为“alstommall”。

在商标之后加上描述性单字的情况,不妨害专家组认定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存在(参考The American Automobile Association, Inc. Cameron Jackson / PrivacyDotLink Customer 2440314WIPO案件编号 D2016-1671M/s Daiwik Hotels Pvt. Ltd Senthil Kumaran S, Daiwik ResortsWIPO案件编号

D2015-1384)。争议域名可以分为“alstom”以及“mall”两部分,“alstom”部分完整包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而“mall”为描述性单字,有“商场”之意。专家组认为,尽管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商标之后加上了“mall”,但这并不能排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的主张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政策第4条(c)项规定,针对第4条(a)项第(ii)目,特别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如果经专家组根据其对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的评价予以证实,应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该争议域名或与该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第(ii)目规定,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然而对于投诉人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负面事实。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通常是被投诉人本身最清楚知悉,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同时,政策第4条(c)项规定更逐一明列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回应投诉书,表明自身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在该情形下,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出此等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书已符合政策第4条(a)项第(ii)目规定的要求(参考OSRAM GmbH. Mohammed Rafi/Domain Admin, Privacy Protection Service INC d/b/a PrivacyProtect.orgWIPO案件编号D2015-1149B-Boy TV Ltd bboytv.com c/o Whois Privacy Service / Chief Rocka LTD, formerly named BreakStation LTD.WIPO案件编号D2012-2006)。

投诉人表明其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也无任何认可或授权关系。投诉人也提出证据证明争议域名指向网站内容不断变化,包含影视网站、新闻网站、公司介绍网站、彩票网站等,没有迹象显示被投诉人符合政策第4条(c)项第(i)目已经或准备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情形。另外,上述用于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内容也不符合政策第4条(c)项第(iii)目所谓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此外,亦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已经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提出证据显示相反情形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对此,被投诉人未提出任何答辩及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条(b)项第(iv)目规定,针对第4条(a)项第(iii)目,特别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如果经专家组认定存在,应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拥有的ALSTOM商标至少自1998年在多国注册,并通过经营业务广泛使用于世界各地,享有高的知名度。而争议域名注册于2019年,晚于投诉人注册商标的日期20年以上。在此情形下被投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ALSTOM商标的存在,却还是选择注册了完整包含投诉人知名注册商标的争议域名。专家组难以想象被投诉人不具有恶意,而仅是出于偶然注册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ALSTOM商标后加上“mall”的文字,非常容易使互联网用户误认争议域名会指向投诉人开设的商场网站。争议域名指向网站内容不断变更,包含影视网站、新闻网站、公司介绍网站、彩票网站等。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使用此争议域名是通过企图制造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以牟取商业利益,具有政策第4条(b)项第(iv)目的恶意使用情形。

另外,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内容若有玷污商标声誉或淡化商标识别性的情形,将被认定为恶意使用(参考Christian Dior Couture Identity Protection Service / Tom BirkettWIPO案件编号D2014-1053Guccio Gucci S.p.A. Lin Shi JiangWIPO案件编号D2013-2164)。争议域名指向网站内容包含影视网站、新闻网站、公司介绍网站、彩票网站等与投诉人业务不相关的内容,可能降低投诉人所拥有的ALSTOM商标的名誉,破坏投诉人的业务,而构成恶意使用。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alstommall.com>转移给投诉人。

Peter J. Dernbach
独任专家
日期: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