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Guangzhou Huaduo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诉 唐盼盼 (Tang Panpan)
案件编号:D2018-286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Guangzhou Huaduo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其位于中国广州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Tisize Partners, 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唐盼盼 (Tang Panpan),其位于中国邵阳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ruojiyy.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Chengdu West Dimen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8年12月17日收到投诉书。2018年12月17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8年12月18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 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18年12月19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18年12月24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9年1月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1月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1月29日。2019年1月10日,中心收到第三方邮件通信。2019年1月14日,中心要求该邮件的发送人表明自己的身份,说明其与被投诉人的关系,并提供足够的信息来证明其参与当前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该邮件的发送人并没有回复。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9年2月13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9年2月13日,中心指定C. K. Kw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争议域名<ruojiyy.com>注册于2018年5月11日。在此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中国以” 歪歪” 文字, “YY”英文字母及/或图形所构成的或包含 “YY” 英文字母及/或图形的商标,包括以下中国注册商标(见投诉书附件5):
商标 |
注册号 |
类别 |
注册日期 |
YY |
6800134 |
9 |
2010年9月28日 |
YY |
15567720 |
38 |
2015年12月14日 |
YY |
13166544 |
41 |
2015年3月14日 |
歪歪 |
15201368 |
38 |
2015年10月7日 |
YY歪歪 |
15201321 |
38 |
2015年10月7日 |
YY歪歪 |
15201407 |
41 |
2015年10月7日 |
Y熊图形 |
13154295 |
41 |
2016年6月21日 |
争议域名曾指向一个显示弱鸡YY靓号的网站 (见投诉书附件17)。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业务覆盖直播、信息、社交、游戏、金融等领域,核心产品包括YY、YY交友等。
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已在第9、38及41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并注册了包括上述 “YY”、 “歪歪” 及 “Y熊图形” 的商标。
YY 是投诉人旗下的社交平台,通过语音、文本和视频等形式让用户参与实时的在线群组活动。
YY 直播是一个包含音乐、科技、户外、体育、游戏等内容在内的国内最大全民娱乐直播平台,注册用户达到10亿人,月活跃用户达到1.22亿人。
YY游戏是国内知名的网页游戏运营平台,现月收入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年收入超过人民币1亿元。
投诉人的 “YY”、 “歪歪”以及作为品牌吉祥物的 “Y熊图形” 商标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在一般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争议域名<ruojiyy.com>主体部分为 “ruojiyy”,域名对应的网站名称为 “弱鸡歪歪靓号”,故域名中的 “ruoji”实际上是中文 “弱鸡” 的拼音。”弱鸡” 作为新近流行的网络用语,一般用于形容某人体质虚弱或某些方面不擅长,也有人认为该词为 “弱智” 的谐音。 “弱鸡”/“ruoji” 实际为带有眨义色彩的形容词,争议域名的显著性部分仍为 “YY”,故争议域名在整体上与投诉人拥有在先合法权益的 “YY” 商标构成近似。
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名称以及网站首页突出显示的小浣熊图形,实际上是对投诉人的 “歪歪” 、“Y熊图形” 相关商标的完全复制和抄袭,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被投诉人作为从事游戏充值、社交交友服务的实体,注册并使用带有 “ruoji” 的争议域名,并与 “歪歪” 、“Y熊图形”组合使用,必将导致市场混淆和误认,很可能致使消费者认为争议域名同投诉人存在某种法律或商业关系。
被投诉人没拥有任何与争议域名相应的注册商标或商号。
投诉人未曾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争议域名对应网站主要通过售卖 YY直播账户以及YY游戏充值进行盈利,为商业利益目的,企图通过争议域名造成消费者对其网站上所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之间在来源者、附属者方面的认识混淆,故意依托投诉人 “YY”、“歪歪”、 “Y熊图形” 相关的商标的较高知名度,来误导引诱网络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网站,同时破坏投诉人正常的经营业务。
当相关公众在网页上输入网址 “www.ruojiyy.com”后,进入相应页面会显示 “弱鸡YY靓号” 的网站名称,以及网站首页 “YY靓号” 、 “歪歪年费” 、 “YY游戏充值”等样目字样。
“弱鸡” 这一带有眨损含义的词汇附加于 “YY” 之前,实则是对投诉人及其品牌的恶意眨损,从而影响投诉人及其 “YY” 的商标声誉。
被投诉人注册并使用含有投诉人 “YY” 及相关商标的争议域名绝非巧合,也绝非其独创设计,也没有任何正当的合理的使用理由。被投诉人显然是在知晓投诉人 “YY”、“歪歪”以及 “Y熊图形” 相关商标的情况下,仍恶意注册并使用同其近似的争议域名,用以吸引并误导互联网用户认为该争议域名网站与投诉人存在服务来源、赞助或附属关系上的某种联系,从而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网站,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行政程序的通知
有关争议域名的注册资料和被投诉人的详细联系办法已经在投诉书附件4和中心于2019年1月9日进行WhoIs检索数据(“数据库记录”)记载。此等联系办法详情与注册机构向中心提供的详细联系资料吻合。
中心已根据上述数据库记录,通过快递、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并且同时抄送投诉人和注册机构。
专家组认为中心已经按照规则第2(a)条的要求,采取了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和通知。被投诉人未有提出答辩并不是因为中心在联系中有任何的疏忽或不善。
B. 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根据规则第15条(a)段,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政策,规则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根据规则第14条(b)段,当事人一方,如无特殊情形,不遵守规则之规定或要求或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应以其认为适当的情形对此予以裁决。根据规则第5条(e)段,如果被投诉人不提交答辩书,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在多个先前UDRP案例中,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未能对投诉人作出的投诉提出答辩的情况下,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人的投诉是真实可信的,以及被投诉人知道其运作的网站是有误导性的。
在 Reuters Limited 诉 Global Net 2000, Inc, WIPO案件编号 D2000-0441一案中,专家组建立了一个更广泛的原则。根据此原则,专家组可以在被投诉人未能提交答辩时推断:
(a)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所声称的事实没有异议;及
(b)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根据该声称的事实而得出的合理结论没有异议。
但根据政策规定,投诉人也不可以因为被投诉人不提交答辩书而自动获得有利于投诉人的裁决。投诉人仍然需要满足政策第4条所规定的三个要素。见The Vanguard Group, Inc. 诉 Lorna Kang, WIPO案件编号 D2002-1064 及Berlitz Investment Corporation 诉 Stefan Tinculescu, WIPO案件编号 D2003-0465。
根据政策第4条的规定, 投诉人申请转移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是必须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1.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首先需要证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已提交的证据,投诉人已经在中国注册了YY商标, 投诉人享有该商标的商标权。专家组注意到已提交的证据,没有证明投诉人注册或因为在业务上的使用而享有“ruoji”的商标权利。而“ruojiyy”和YY商标也不完全相同。投诉人并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拥有任何以 “ruojiyy”文字所构成的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
因而,此案要考虑的是争议域名<ruojiyy.com>是否与投诉人的YY商标混淆性相似。
根据汉语拼音规则,“ruoji”一词可以分为“ruo”和“ji”,(该组合可以是两字词语也可以是两个汉字拼音的无含义组合)。该组合可以是“弱”(“ruo”的第四声)和“鸡”(“ji”的第一声)。但若以其他声调去读“ruoji”的话,也可以是“若即”(“ruo”四声和“ji”第二声)。根据林语堂当代汉语词典,“ruo”根据不同声调的发音可以对应多个汉字,如挼、偌、箬、蒻、爇、 箬等等。发音为“ji”之汉字,根据不同声调,可以对应如机、 犄、 绩、 奇、基、疾、 寂、汲、集、脊、给、暨、祭, 因此“ruoji”不一定对应“弱鸡”。
所以,一般而言,本专家组认为“ruoji”未必一定等同中文的“弱鸡”。但在本案中投诉人提出了争议域名是由:(i)其商标YY;和(ii)无显着性的“弱鸡”的汉语拼音“ruoji”两部份组成。也提出了争议域名<ruojiyy.com>所指向的有关网站以明显的篇幅描述了它是出售弱鸡YY靓号码的网站 (见投诉书附件17内的网站首页)。加上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上述主张提出任何反对或其他意见,已默认了或在行为上认同了投诉人的说法,强有力地支持了投诉人的主张。专家组因此认定在本案上述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争议域名<ruojiyy.com>中的“ruoji”可以被理解为 “弱鸡” 的汉语拼音。
而 “弱鸡” 一词只是一个形容词,并没有商标意义,只是形容弱的情况或状态。争议域名<ruojiyy.com>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上述整个YY的商标,互联网使用者根据争议域名所指向网站的内容,会将“ruojiyy” 视为 “弱鸡YY”。在YY商标之前加上形容词 “弱鸡” 的音译 “ruoji”,并不能排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YY商标的混淆性相似。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ruojiyy”在本案此种特殊情况下与投诉人的YY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在除去顶级域名“.com”之后只剩下“ruojiyy”。在以投诉人的驰名商标为主要识别部份后加上一个对商品有描述性性质的词,是不能将两者有效区分开来的。根据先前众多UDRP案例,在有关商标之后加上一个顶级域名如 “.com”或尾词,无法避免混淆性相似。这点在多个WIPO案例中已得到确证。例如CBS Broadcasting Inc. v. Worldwide Webs, Inc., WIPO 案件编号 2000-0834及CPP, Inc. v. Virtual Sky, WIPO 案件编号 D2006-0201。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ruojiyy.com>与投诉人的上述YY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符合了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2.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规定了被投诉人如何能有效表明在争议域名中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如果专家组在考虑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政策第4(a)(ii)条对该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1) 在接到有关争议域名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已真正善意使用或可证明准备真正善意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
(2)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商业公司或其它组织)已因所持有的域名而为公众所知,即使被投诉人尚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或
(3) 被投诉人合法非商业性或正当使用该域名,不存有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或损害该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行为。
根据规则第5条(a)段,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政策,规则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根据中心的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投诉人只需举证被投诉人针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表面证据 (prima facie case)成立,从而将反驳该证明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所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在作出此判断时,专家组还考虑到下列情况:
(1) 投诉人没有授权, 准许或特许被投诉人注册含有其商标的争议域名;
(2) YY商标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商标, 也是一个具显着性的商标;
(3) 被投诉人对于要使用该商标作为其域名的一部分, 并未有作出任何解释。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符合政策第4(a)条第二个要素。
B3.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ruojiyy.com>于2018年5月11日被注册之前, 投诉人已经在中国注册了以YY英文字母所构成的商标。投诉人也已在网上广泛地使用了用 “YY” 、 “歪歪” 等商标建立平台和运作了相当时日。
在细阅过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见投诉书附件17)的内容后,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内明显地也使用了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包括中国第15201321号注册 “YY” 文字商标(注册于2015年10月7日),第15201368号注册 “歪歪”文字商标(注册于2015年10月7日)和 第13154295号“Y熊图形”商标(注册于2016年6月21日,见投诉书附件5)极相类似的图形设计标记,用以推广出售弱鸡YY靓号及/或弱鸡歪歪靓号。这些行为都会对投诉人所经营的商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构成干扰。对投诉人所称为完全复制和抄袭其 “YY”、 “歪歪” 及 “Y熊图形” 等商标的强烈指控, 被投诉人应作出但完全没有作出任何答辨或合理的解释。
因此,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 “YY” 商标,被投诉人或其授权者通过使用争议域名,将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就其来源、赞助、关联或保证等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故意企图以此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网站或其它在线位置以牟取商业利益。因为双方都是从事相关的业务,这也破坏投诉人的正常业务。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成功证明了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符合政策第4(b)(iii)和(iv)条的规定,即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鉴于上述事实和论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满足了政策第4(a)条第三个要素的要求。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ruojiyy.com>转移给投诉人。
C. K. Kwong
独任专家
日期: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