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保时捷股份公司(Dr. Ing. h.c. F. Porsche Aktiengesellschaft)诉 Feng Wang, truthdesign

案件编号:D2017-055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保时捷股份公司(Dr. Ing. h.c. F. Porsche Aktiengesellschaft),其位于德国斯图加特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Feng Wang, truthdesign,其位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被投诉人是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porsche-heze.com>,<porsche-linyi.com>和<porsche-taian.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7年3月17日收到投诉书。2017年3月17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7年3月2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7年3月28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4月17日。被投诉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中心发送两封电子邮件,但该些电子邮件未涉及实质性的答辩。

2017年4月25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德国的公司,成立于1931年,是世界上很有名的豪华跑车生产商之一。1948年第一部以

“Porsche”命名的跑车问世。

投诉人取得了多个PORSCH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国际注册商标第562572号PORSCHE,注册于1990年10月27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都注册于2016年5月13日。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都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中心发送两封电子邮件,指出其不认同投诉人对争议域名

<porsche-heze.com>,<porsche-linyi.com>和<porsche-taian.com>提起的投诉,所以被投诉人要求中止、延期或终止该投诉。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未涉及实质性的答辩。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不存在规则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的需要中止或终止该行政程序的情形,亦无其他情形需要专家组中止、延期或终止该行政程序。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PORSCHE的注册商标权。

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PORSCHE商标。三个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由“porsche”,“-”和“heze”、“porsche”,“-”和“linyi”及“porsche”,“-”和“taian”组成。其中的“porsche”与投诉人的PORSCHE商标完全相同;“-”作为连字符,没有特别的含义;“heze”为山东省城市“菏泽”的拼音、“linyi”为山东省城市“临沂”的拼音及“taian”为山东省城市“泰安”的拼音,所以“heze”,“linyi”和“taian”没有其它特殊或特别的附加意义。因此,专家组认为尽管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在投诉人的PORSCHE商标后分别加上了“-”和“heze”、“linyi”或“taian”,但是这并不能排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PORSCHE商标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本案中,投诉人主张其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其商标注册为域名;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及投诉人的PORSCHE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本案中,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或任何实质性的答辩以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该争议域名已被用于或将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具体见专家组在下述第6.C部分的分析)。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使用PORSCHE名称已有近70年的历史。经过投诉人对PORSCHE商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PORSCHE商标在相关汽车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且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远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的时间。除连字符“-”和城市“菏泽”,“临沂”和“泰安”的拼音“heze”,“linyi”和“taian”外,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PORSCHE商标完全相同。鉴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PORSCHE为投诉人所有的商标。

虽然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但是鉴于投诉人的PORSCHE商标的高知名度及本案其他相关的情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情形在本案中亦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见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3.2段)。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porsche-heze.com>,<porsche-linyi.com>和<porsche-taian.com>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 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