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Chocoladefabriken Lindt & Sprüngli AG 诉 Luo Ming
案件编号:D2016-252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Chocoladefabriken Lindt & Sprüngli AG,其位于瑞士Seestrasse 204, 8802 Kilchberg,。投诉人是内部代理。
本案被投诉人是Luo Ming,其位于中国Gao Xin Qu Yun Shan Lu 797 Hao, Ningbo, Zhejiang。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lindt.store>(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6年12月14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16年12月15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12月1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7年1月3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7年1月3日,投诉人确认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17年1月3日,被投诉人请求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7年1月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7年1月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1月29日。被投诉人于2017年1月26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7年2月8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瑞士的公司,主要从事高级巧克力生产及销售。
投诉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 包括中国,取得了LINDT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国际商标注册第1128456号,注册于2012年5月25日;中国注册商标第11570996号,注册于2014年3月7日。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6年6月14日。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
(i) 争议域名所包含的“lindt”商标在被投诉人所生活的区域及所接触的商业活动中并不知名。被投诉人之所以采用LINDT的字母组合,主要跟被投诉人的一位姓名为“林德泰(Lin De Tai)”的合作伙伴有关,争议域名含有其姓全拼 “lin”及名全拼 “de tai”的首字母”d”和”t”。采用有某种意义的一串汉字拼音首字母作为域名是目前中国国内主要的域名选用方式,此种方式组合出的域名在中国非常合乎情理,字母对应的是某个汉字的意思或者意义,符合中国的文化观念。因此注册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符完全是巧合。
- 被投诉人注册该争议域名并非用于非法获取商业利益以及玷污投诉人的商标。
- 被投诉人一直从事日用商品相关的商业活动,并有自己的日用品商铺(store),注册争议域名<lindt.store>,是为方便本地区互联网用户方便查看其商铺所展示的日用品相关信息,与投诉人的巧克力相关商业活动无任何关联。
(ii) 被投诉人并不以向投诉人或投诉人的竞争对手销售、租赁或转让争议域名注册以获得收益为目的。
(iii) 被投诉人并未使用争议域名企图故意吸引于投诉人所从事的巧克力商品或者服务对应的互联网用户,并未企图与投诉人的网站或在线网址产生混淆,以获取任何商业利益。
被投诉人未使用争议域名,不可能给投诉人造成任何伤害。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注册机构向中心确认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根据规则第11(a)条,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根据本案的材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任何协议。规则第11(a)条同时允许专家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专家组在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时,也要考虑规则第10(b)和(c)条的规定。换言之,专家组要确保当事人双方在公正、经济和高效的前提下解决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语言的选择不应对双方造成过大的负担和/或造成程序的延误。
本案中,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主要理由如下:
(i) 投诉人为注册于瑞士的公司,无法以中文沟通。将投诉书翻译成中文会给投诉人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以及造成程序的拖延;
(ii) 争议域名仅由拉丁字母组成;
(iii) 被投诉人使用英文回答投诉人向被投诉人的需求函,这就表明被投诉人熟知英文。
被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主要理由如下:
(i) 在之前与投诉人的交流中,采用的英文回复均由翻译软件作中英文翻译,回复速度慢,且常有错误发生并已被投诉人指出其中某些错误;
(ii) 如果同样采用翻译软件翻译的英文结果,可以想象三 方之间会出现更多沟通障碍,造成整个事件的进展不顺利或者延迟;
(iii) 如果聘请专业英文翻译,被投诉人将需花费大笔不必要的翻译费用。
专家组在决定使用非注册协议规定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时,必须本着对双方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有关本争议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双方对该语言的理解能力、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等考虑在内。基于案卷材料,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熟知英文,特别是专业的法律词汇。所以专家组认为本案的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是中文,但是专家组在本案中决定不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的中文翻译件,主要理由如下:
(i) 被投诉人提交了中文答辩书。这似乎显示被投诉人对投诉书有一定的理解,以及知道该行政程序是有关争议域名<lindt.store>的争议;
(ii) 如果要求投诉人提供其递交的全部文件的中文翻译,会造成其经济负担及不必要的程序延误;
(iii) 专家组熟悉中文及英文。
鉴于此,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被投诉人提交的中文答辩书,并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专家组认为这一决定不仅不会造成对当事人双方的不公平,还能确保行政程序高效及经济地进行。
6.2. 裁决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LINDT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除去通用顶级域“.store”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LINDT商标完全相同。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LINDT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本案中,投诉书主张其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其商标;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被投诉人未因争议域名而为公众所知;及投诉人的LINDT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本案中,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有利的实质性证据或任何实质性的答辩以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该争议域名已被用于或将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专家组注意到按照WhoIs查询结果,被投诉人的名子是“Luo Ming”,不是“林德泰(Lin De Tai)”。就被投诉人所提出的“林德泰(Lin De Tai)”是其合作伙伴的说法,由于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对此进行佐证,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为何注册争议域名的说明不足以被采信。
被投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有利的实质性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使用LINDT名称已超过170年的历史。经过投诉人对LINDT商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LINDT商标在相关高级巧克力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且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的时间。除通用顶级域“.store”外,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LINDT商标完全相同。鉴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LINDT为投诉人所有的商标。
虽然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但是鉴于投诉人的LINDT商标的高知名度及本案其他相关的情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情形在本案中亦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第3.2段)。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lindt.store>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 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