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广州安婕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Guangzhou Anglee Biotechnology Co., Ltd.) 诉 anglee mall
案件编号:D2015-042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广州安婕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uangzhou Anglee Biotechnology Co., Ltd.),其位于中国广州 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中国的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案被投诉人是anglee mall,其位于中国香港。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angleemall.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PDR Ltd. d/b/a PublicDomainRegistry.com(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3月11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3月11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3月12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人针对争议域名使用了隐私保护服务,但是隐私保护并不是争议域名的真正注册人。同时,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15年3月12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15年3月13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2015年3月12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5年3月13日,投诉人确认请求使用中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5年3月19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3月1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4月8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5年4月9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5年4月15日,中心指定Yong L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于2007年在中国广州成立,专业从事化妆品的批发及进出口等业务。投诉人提交了证据,证明其对ANGLEE享有商标权。经核查相应证据,专家组确认投诉人在中国对ANGLEE享有商标权,其注册商标类别分别为第3类、第35类、第42类和第44类等。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所列明的注册商标的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目前皆处于有效期内。
争议域名于2013年6月28日被注册。争议域名并没有指向任何有效网站,即未实际投入使用,目前处于“消极持有”状态。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持有的ANGLEE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angleemall”由“anglee”和“mall”两部分组成。其中“anglee”为其显著部分,与投诉人的 ANGLEE 商标完全相同;“mall”意为“购物商场、商城”,系词典通用词汇,不具备显著的区别特征。“Anglee”非英文单词或通用名称,而是由投诉人独创的、具有特殊含义的商标,一直由投诉人与其安婕妤中文商标对照使用。被投诉人将“anglee”和“mall”合并在一起组成“angleemall”作为争议域名的主体,不仅没有产生新的含义,反而误导互联网用户根据其中文含义理解为“安婕妤商城”,增强了混淆的可能。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商标权。经检索,投诉人未发现被投诉人注册任何与争议域名相关的商标,投诉人也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ANGLEE商标。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姓名权。被投诉人之一的姓名为“Domain Admin, Privacy Protection Service INC d/b/a PrivacyProtect.org”,与“Anglee”在读音、拼写方面截然不同。而另一被投诉人更是刻意以 “anglee mall”登记为争议域名注册人名称,但投诉人从未授权任何个人或企业使用ANGLEE商标作为商号或设立网购平台安婕妤商城。被投诉人并未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所使用的争议域名并未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而为人所熟知并取得相应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而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其行为构成恶意。投诉人的Anglee安婕妤产品经过成功的市场运营和推广,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认同并多次被评为中国著名品牌。投诉人也早已注册了<anglee.cn>、<angleebeauty.com.cn>等多个域名,并通过相应网站宣传推广其Anglee品牌旗下产品,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ANGLEE”进行检索,几乎所有的结果均指向投诉人。被投诉人之一系一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理应对互联网知识产权有一定了解并知晓其抢注争议域名的行为是不恰当、不合法的。但该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在先权益熟视无睹,其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明显的恶意。而另一被投诉人将“anglee mall”登记为争议域名注册人名称及以“[…]@126.com”作为联系邮箱的行为都进一步突显其恶意抢注争议域名,故意搭乘投诉人品牌便车。在对ANGLEE商标、英文商号无任何民事权益,也不存在合理注册和使用的依据情况下,被投诉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明知或者应知投诉人及其商标仍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明显恶意。
ANGLEE是投诉人独创的商标,属于臆造词,具有极高的显著性。被投诉人将通用词汇“mall”与“anglee”组成本争议域名主体,显然刻意利用“mall”一词的中文含义来强化与投诉人之间的表面联系,误导公众以为争议域名经投诉人授权或与投诉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商业关联。
登录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为“Access denied by install.lock”,无法浏览,被投诉人消极占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实际上已阻碍了投诉人作为正当权利人对该争议域名的获得和使用,使得投诉人不仅无法在互联网上使用本争议域名建立电子网购平台推广宣传自己的业务,反而让互联网用户误认并点击浏览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这会引起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对投诉人的品牌误会,产生不良影响。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注册机构对中心的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语言是英文。按照规则第11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2015年3月13日,投诉人确认请求使用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居住地址在中国香港,而香港的官方语言为中文,被投诉人应当熟知中文;争议域名所涉商标ANGLEE是投诉人在中国的知名护肤品品牌,一直与中文商标安婕妤对照使用,被投诉人显然具备中文能力,了解投诉人的品牌。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提出的这一要求提出反驳意见。2015年3月19日,在中心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时,告知当事人双方,根据所提交的材料和本案的情况,中心决定接受中文版的投诉书;中心可接受英文版或者中文版的答辩书;如情况许可,中心将指定同时熟悉中文和英文的行政专家组。中心还告知当事人双方,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专家组有决定行政程序语言的最终裁量权。专家组将选择使用中文或英文作出裁决,专家组也有可能要求当事人任何一方提供翻译文本。
专家组注意到,中心在行政程序中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与当事人双方联系,中心已经向当事人双方提供机会就行政程序语言问题发表意见。投诉人请求使用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被投诉人没有提出异议。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所提出的使用中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语言的理由,专家组同意投诉人提出的理由,认为被投诉人应当熟悉中文,使用中文进行本案程序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利。专家组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决定使用中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
6.2. 被投诉人身份
关于本案的被投诉人,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将“anglee mall”和“Domain Admin, Privacy Protection Service INC d/b/a PrivacyProtect.org”列为共同被投诉人。根据注册机构于2015年3月12日对中心的答复,专家组查明,“Domain Admin, Privacy Protection Service INC d/b/a PrivacyProtect.org”是注册机构提供的一种隐私保护服务,并非真实的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人。本案被投诉人应为争议域名的真实注册人“anglee mall”。因此专家组以下的讨论将仅针对被投诉人“anglee mall”进行。
6.3. 裁决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提出的转移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是必须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提出的主张和证据确认以下事实成立:投诉人在中国对ANGLEE享有商标权,其注册商标类别分别为第3类、第35类、第42类和第44类等。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所列明的注册商标的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目前皆处于有效期内。
通过比较可知,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完整包括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ANGLEE,不同之处在于争议域名在此基础之上附加了通用词汇“mall”。专家组认为,如果争议域名中完整地包含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文字,且争议域名中所附加的词语属于不具备显著特征的通用词汇,这样的争议域名不能避免与他人的商标产生混淆。本案中投诉人的注册商标ANGLEE具有显著性,附加部分“mall”不具有显著性。争议域名中完整地包含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文字ANGLEE,而该商标文字是争议域名整体中具有识别特征的部分,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参见Wal-Mart Stores, Inc. 诉 Richard MacLeod d/b/a For Sale,WIPO 案件编号 D2000-0662(本案专家组亦认为,将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标识整体并入域名,会在域名与商标之间产生足够的相似性,从而造成混淆性相似。)。另外,专家组认为通用顶级域名“.com”在本案中对于判断争议域名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没有实质意义。
据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已经得以证明。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材料和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尽其可能说明并证明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就该条件提交的表面证据和理由成立。此时,被投诉人有义务说明并举证证明自己对于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具有合法利益,如果被投诉人放弃举证和进行相应说明的机会,专家组可以根据投诉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并据此作出判断。在本案中,被投诉人没有进行答辩和举证,专家组也没有发现本案中存在政策第4(c)条所规定的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具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已经得以证明。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出,投诉人专门从事化妆品批发和进出口,投诉人的销售网络遍布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省、中国香港和东南亚地区。投诉人目前在中国大陆有近100家代理商,近5000家加盟店。投诉人于2009年在香港设立了“安婕妤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投诉人利用中国中央电视台和杂志等手段在多个媒体平台对其品牌进行大量宣传。投诉人的产品在广东省化妆品行业名列前三名。投诉人在中国获得了有关质量保证和知名度的大量奖项。投诉人提出了相应证据和报道材料对上述主张进行证明。对于投诉人提出的以上主张和相应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没有提出反驳。专家组对于投诉人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专家组确信,由于投诉人大量的经营活动和宣传投入,投诉人的商标在中国的相关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晓投诉人的商标。尤其是考虑到被投诉人位于中国香港,毗邻投诉人经营活动集中的中国广东省,而且投诉人的商标属于臆造性标识,被投诉人自行创造ANGLEE并将其用于争议域名之中的可能性很低,专家组更加确信被投诉人事先知晓投诉人的商标和影响力。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就知晓或应当知晓投诉人的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此种情形构成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还查明被投诉人在注册本案争议域名时使用了隐私保护服务。在注册机构停用了隐私保护服务后,公众可查阅的域名数据库(WhoIs)显示被投诉人的联系信息是“anglee mall,N/A,HK,HK,HK,China 00852”。被投诉人使用的是不完整和不正确的联系信息。专家组认为,根据本案的情形,被投诉人使用隐私保护服务及提供不完整和不正确的联系信息的行为构成了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3.9条。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还查明,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争议域名后并未实际投入使用,争议域名处于“消极持有”状态。当被投诉人消极持有争议域名时,专家组可以综合分析案件情节以确认被投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这些情节包括投诉人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投诉人对投诉书不答辩以及被投诉人隐藏真实身份等。参见WIPO Overview 2.0,第3.2条。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投诉人的商标在化妆品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投诉人对投诉书不答辩及被投诉人隐藏了真实身份,在该些情况下被投诉人的消极持有行为构成了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综合上述分析,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已经得以证明。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angleemall.com>转移给投诉人。
李勇(Yong Li
独任专家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