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Banco Bradesco S/A 诉 guiyan wang
案件编号:D2014-209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Banco Bradesco S/A,其位于巴西的奥萨斯科。 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巴西的Pinheiro, Nunes, Arnaud & Scatamburlo S/C。
本案被投诉人是guiyan wang,其位于中国辽宁省丹东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bradescogroup.mobi> (下称"争议域名")。 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dba dns.com.cn.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4年11月28日收到投诉书。 2014年11月28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 2014年12月2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 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4年12月3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 投诉人于同日要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2014年12月7日和9日,被投诉人要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4年12月9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4年12月9日开始。 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4年12月29日。 被投诉人于2014年12月27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5年1月5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位于巴西的银行。
投诉人在世界上超过35个国家(包括中国)和地区取得了BRADESCO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投诉人最早于1980年在巴西获准注册该商标,该注册商标迄今有效。
投诉人的商标BRADESCO在提供私人银行服务领域特别是在巴西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bradescogroup.mobi>注册于2011年10月31日。
4.4. 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设有多个点击付费(pay-per-click)的链接,该些链接几乎都与银行服务相关,有些链接似乎是指向投诉人竞争对手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是巴西最大的私人银行之一,成立于1943年。 投诉人有超过2500万客户。
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对BRADESCO拥有商标专用权。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商标BRADESCO。尽管争议域名在"bradesco"之后加上了"group",但是争议域名仍然与投诉人的商标BRADESCO构成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名网站上设为提供银行服务的第三者网站的付费链接。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对BRADESCO或包括BRADESCO的词语不享有注册商标权。 投诉人从未明确或默示地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BRADESCO商标。 投诉人进一步指出Bradesco并非通用词汇,具有显著性。 投诉人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使用、或显而易见地准备使用争议域名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 被投诉人并非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争议域名已被恶意地注冊和使用。 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知名商标BRADESCO注册争议域名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指向的设有多个与银行服务相关的付费链接的网站。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没有在中国将"bradesco"、"bradescogroup"注册为商标,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商标与域名是有区别的,所以不能把商标与域名混为一体;拥有商标权并不当然意味着对与商标对应的域名有权利。
被投诉人主张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主张其不知道巴西法律,也不想知道,被投诉人更没必要去遵守。 被投诉人是中国人,被投诉人不需要遵守什么巴西法律,被投诉人是居住在中国领土的公民,被投诉人只遵守中国法律。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遵守中国注册.mobi域名规则的,也是遵守国际互联网ICANN公司推出.mobi域名注册原则的。
由于争议域名一直没有被注册,所以被投诉人在2011年10月31日注册了争议域名。 当时中国3G刚刚起步,被投诉人热血沸腾,被投诉人和朋友们商量今后移动办公也许会流行起来,于是提出让移动办公更轻松更快乐。 被投诉人与朋友想用科技去实现这个愿望,于是提出".mobile"的理念,意义为高科技让办公像住宾馆一样轻松,让工作更轻松更快乐。 于是被投诉人注册了争议域名,利于今后推广宣传其理念。 由于全球3G刚处于起步阶段,国内用户还比较少,用户习惯还不是很成熟等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推广这个项目的事就没有启动。 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国内3G渐渐成熟后,被投诉人又重新启动这个项目。 但是由于被投诉人规模小,力量有限,这个项目还在筹建阶段。 为此,被投诉人前后已经倾注了一年的心血和很大的财力投入,而争议域名网站也在渐渐启动中。
被投诉人认为其不具有政策规定的任何一种恶意情形。 被投诉人主张:
(1) 被投诉人从来没有给投诉人写过信,也没有给投诉人回过信、也从来没有委托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出售、出租域名获利。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开展自有业务,被投诉人基于此将其自己合法注册的争议域名用于善意使用与投诉人的商标没有任何冲突、混淆的可能,也不会造成误导公众的。 投诉人也没有出示确凿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有用此争议域名获利的行为。 这正好说明了投诉人想从被投诉人这把争议域名掠夺过去的险恶用意。
(2) 被投诉人从未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投诉人没有出示确凿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多次注册与争议域名相关域名的证据,更谈不上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在2011年10月31日,这不能证明损害投诉人的权益,也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具有恶意。
(3)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开展相关业务,并非为了,也不可能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 被投诉人建设的网站覆盖领域是一个移动技术交流平台,网站还在建设中,还没有上线。 互联网已经发展30多年了,在互联网上同一个名字"bradescogroup"有上百个后缀,就连最主要\最常用的<bradescogroup.com>、<bradescogroup.net>等等都没有网站、没有使用。 "www.bradescogroup.net"无法显示网页,您正在查找的页当前不可用;"www.bradescogroup.com"无法显示网页,您正在查找的页当前不可用。(争议域名没有使用)不可能产生与投诉人之间的混淆,误导公众。 投诉人自己称被投诉人没有使用该争议域名且也无网站,既然如此,被投诉人又从哪里得到商业获利呀? 投诉人应该出示确凿证据证明被投诉人从事商业获利,误导公众。 投诉人自己说的话都是自相矛盾的,是不负责任的,这也证明了投诉人的陈述是无法律依据的,投诉人的陈述不易采纳。
(4) 被投诉人也不存在其他恶意的情形。 抢先注册不等于恶意注册,中国的互联网知名律师于国富说:"有两个概念不能混淆:抢先注册与恶意注册。抢注的全称应是"抢先注册"而不是"抢夺注册",指的是对于有价值的域名,先人一步注册下来的行为。抢注是一种良性的、合法的行为"。 针对投诉书中对被投诉人的各项恶意的投诉,投诉人并未给出有效证据,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不成立。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向中心确认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根据规则第11条,在双方无协议或在注册协议无特别规定时,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注册协议的语言。 根据本案的材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任何协议。
规则第11条允许专家组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形来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 专家组在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时,也要考虑规则第10(b)和(c)条的规定。 换言之,专家组要确保当事双方在公正、经济和高效的前提下解决域名争议。 行政程序语言的选择不应对双方造成过大的负担或造成程序的延误。
本案中,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原因如下:
(1)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巴西的银行,说葡萄牙语。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说中文。 由于当事人不说同一种语言,大家应该用比较通用的英语,这样双方可以在同等条件下参与本行政程序;
(2) 将投诉翻译成中文是非常昂贵的。 投诉人已经为提交该投诉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如果投诉人再要支付额外的翻译费用,在投诉人看来,这是不公平的。
本案中,被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因为被投诉人是中国公民。
在行使认定注册协议规定以外的语言作为程序语言的决定权时,专家组必须本着对双方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有关本争议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双方对请求的语言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考虑在内做出决定。
本案中,按照投诉人提出的证据及理由,专家组无法认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应当为英文。 但是从被投诉人的答辩书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投诉内容有一定理解。 专家组在考虑和衡量本案所有材料及情形后,做出以下决定:
(1) 专家组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
(2) 专家组接受被投诉人提交的中文答辩书;
(3) 专家组认为本行政程序语言应该是中文,专家组因此决定该裁决将以中文作出。
专家组认为上述决定对当事双方是公平和公正的。
6.2 裁决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及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BRADESCO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商标BRADESCO。 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由"bradesco"和"group"两部分组成。 其中的"bradesco"与投诉人的商标BRADESCO完全相同;"group"为"集团"的英文翻译,所以"group"没有其它特殊或特别的附加意义。 因此,专家组认为尽管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商标BRADESCO后加上了"group",但是这并不能排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c)条列明了若干情形,如果专家组在考虑过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条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本案中,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 投诉人对BRADESCO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虽然被投诉人从未使用过争议域名,但是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设有多个点击付费(pay-per-click)的链接,该些链接几乎都与银行服务相关,有些链接似乎是指向投诉人竞争对手的网站。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另见专家组在以下C.部分中的阐述)。
综上,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iv)条,被投诉人的下列行为被认定为恶意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本案中,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指向设有被用于点击付费(pay-per-click)的链接的网站。 该些链接几乎都与银行服务相关,有些链接似乎是指向投诉人竞争对手的网站。 专家组认为,鉴于投诉人的BRADESCO商标的知名度及显著性,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诉人及其注册商标,被投诉人企图通过利用投诉人的名誉及其商标的商誉造成与争议域名间可能产生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页,以取得经济利益。 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这一行为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i)条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bradescogroup.mobi>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 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