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QT Mutual Bank Limited ACN 087 651 054 诉 Pan Zuo
案件编号:D2012-211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QT Mutual Bank Limited ACN 087 651 054,其位于澳大利亚昆士兰。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澳大利亚的Gadens Lawyers。
本案被投诉人是Pan Zuo,其位于中国河北省秦皇岛市。被投诉人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qtmb.com>(“争议域名”)。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2012 年10月24日收到投诉书。2012年10月24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 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2年10月25日,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2年10月25日,中心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同日,被投诉人要求以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2012年10月28日,投诉人要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中心根据提交的关于争议域名网站的内容和当事人双方先前的电子邮件往来的证据,初步决定以双语进行本行政程序,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版本的投诉书,接受中文版本或者英文版本的答辩书,行政专家组对行政程序语言有最终裁量权。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 )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2年11月1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2年11月1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2年11月21日。被投诉人于2012年11月1日再次向中心发送了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并于2012年11月16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2年11月30日,中心指定Kimberley Chen Nobl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位于澳大利亚的一家银行。投诉人自2011年4月29日以来便是QTMB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投诉人在澳大利亚注册了该商标。投诉人合法拥有域名<qtmb.com.au>。
本案被投诉人位于中国。争议域名注册于2011年7月25日。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声称,其公司成立于1965年,名为Queensland Teacher’s Credit Union (QTCU)。1977年, QTCU 在澳大利成为当时最大的信贷联盟。2011年4月29日投诉人申请注册商标QTMB。2011年5月3日投诉人注册QTMB作为其商业名称。2011年10月1日投诉人正式更名为QT Mutual Bank Limited。
投诉人声称争议域名<qtmb.com>和投诉人商标QTMB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因为争议域名完整地包含了投诉人的QTMB商标,且争议域名的网站含有投诉人的客户的电子投诉邮件,该客户投诉其试图登陆投诉人的网站,却被切换到某中文网站,实为被投诉人的网站,这说明了争议域名<qtmb.com>和投诉人商标QTMB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声称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对此,投诉人声称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是为了获取投诉人的客户的详细信息。投诉人声称,根据调查, 被投诉人的网站专门针对投诉人的品牌。网站内容的关键词包括QTMB, QT Mutual Bank, Queensland’s Mutual Bank, QTCU,等等,表明被投诉人不享有合法利益。
投诉人声称,争议域名的网站含有投诉人的客户的保险申请的提交表和警示:QTMB.com:.com永远是更重要的。投诉人声称收到被投诉人报价销售争议域名等内容的邮件。投诉人声称, FraudWatch International Pty Ltd (“FraudWatch”)两次撤下被投诉人的网站内容,理由是被投诉人的网站复制了投诉人网上银行登录页面,以非法获取投诉人的成员的个人登录信息。因此, 投诉人声称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提出其注册争议域名时间早于投诉人商标注册行为公布的时间,其获得争议域名权益的时间早于投诉方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公示时间。被投诉人提出根据澳大利亚商标法,虽然注册成功的商标专用权开始时间可以追溯至其申请之日,但由于其在公告之前投诉人并未实际使用也未主动公示其注册行为,被投诉人无法知晓其注册商标,也不可能获知其注册行为。
被投诉人提出其于2011 年7 月25 日在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注册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提出网站是以个人微博的形式介绍诺基亚QT 手机端编程语言相关信息,争议域名<qtmb.com>主体部
分“qtmb” 为“QT 微博”对应英文“QT MicroBlog”的缩写。
被投诉人提出在网站放置投诉人客户错误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醒网站访问者注意不同域名后缀之间的区别,避免发生类似的失误,不存在恶意行为和目的;同时,在得知投诉人不认可被投诉人上述行为之后,已经在第一时间删除了相关内容。
被投诉人提出,关于投诉人证据材料中的邮件报价销售争议域名等内容,被投诉人未有上述行为,也
完全不知晓该行为,与被投诉人完全无关。
6. 分析与认定
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如当事双方无任何协议或注册协议中未另作规定,行政程序
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除非行政专家组(被指定的)对行政程序的语言另作裁定。根据注册机构确认信息,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
投诉人声称争议域名所在网站的大部分内容为英文,且被投诉人或与被投诉人有关的人曾多次以英文电子邮件联系投诉人,报价销售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声称其不懂英文,且反对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本案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被投诉人明确反对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被投诉人向中心提交的电子邮件均以中文书写,无明显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精通英文,因此,专家组决定以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其于2011年3月开始推广QTMB商标,并于2011年6月正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QT Mutual Bank Limited。2011年4月29日,投诉人申请注册QTMB商标。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商标专用权始于2011年4月29日。争议域名注册于2011年 7月 25日。因此,投诉人拥有QTMB的商标权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此外,根据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1.4段,商标注册日期是否早于争议域名注册时间虽然对证明是否恶意注册域名有影响,但并不影响相同或混淆性的认定。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qtmb.com>完整地包含了投诉人的QTMB商标,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qtmb”和投诉人的QTMB商标相同。此外,鉴于投诉人注册有域名<qtmb.com.au>,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中的通用顶级域名“.com”实际上增加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QTMB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书满足了政策第4条(a)(i)项中的要求。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提出证据表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非法获取投诉人成员的登录详细信息。案卷材料记录显示,争议域名的网站内容曾专门针对投诉人的业务。投诉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被投诉人不享有合法利益。
在本行政程序开始后,被投诉人改变了争议域名网站的用途,并声称网站是以个人微博的形式介绍诺基亚QT手机端编程语言相关信息,争议域名<qtmb.com>主体部分”qtmb”为“QT微博”对应英文“QT MicroBlog”的缩写。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的上诉主张并无证据支持。相反地,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通知后才将网站内容由标有投诉人商标的保险信息收集页面变更为个人博客,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主张没有说服力。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投诉人被称为“QTMB”或任何相似名称。对此,被投诉人并没有提交任何答辩来反驳投诉人的主张。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书满足了政策第4条(a)(ii)项的要求。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早于投诉人商标的公示时间,因此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并不知晓投诉人商标,不存在恶意。专家组认为通常恶意注册要求商标注册时间早于域名注册时间,但如果明显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时故意通过制造混淆利用投诉人潜在的商标权同样构成恶意(WIPO Overview 2.0,第3.1段)。
本案中,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使用投诉人商标,复制投诉人页面,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很可能通过制造混淆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投诉人声称于2011 年12 月2日FraudWatch根据品牌滥用曾投诉撤下被投诉人的网站内容,理由是被投诉人的网站复制了投诉人网上银行登录页面,以非法获取投诉人成员的登录详细信息。投诉人声称于2012年1月25日争议域名的网站又被FraudWatch撤下,理由是争议域名的网站复制了投诉人网站”www.qtmb.com.au”及其品牌。被投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进行反驳。
投诉人提出证据主张被投诉人曾发送电子邮件报价销售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提出被投诉人未有上述行为,也完全不知晓该行为,邮件报价销售与被投诉人完全无关。被投诉人提出 报价销售争议域名的联系人电子邮箱与投诉人域名注册邮箱和网站邮箱不同。可是经专家组考证,2011 年9 月13日电子邮箱标有被投诉人的名称“Pan Zuo”。被投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书满足了政策第4条(a)(iii)项的要求。
7. 裁决
鉴于上述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qtmb.com>转让给投诉人。
Kimberley Chen Nobles
独任专家
日期: 20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