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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1329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2)沪0115民初13290

原告:某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奚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某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某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某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1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原告深圳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曾某某,被告某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科技公司、深圳某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网络公司停止通过“某某帮”客户端提供《某某荣耀》游戏代练交易服务;2.判令被告某网络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50万元。事实与理由:网络游戏《某某荣耀》由某科技公司自主研发完成。某科技公司拥有该游戏著作权,并授权深圳某公司独家运营该游戏。经过两原告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推广、运营,《某某荣耀》游戏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拥有非常广泛的玩家群体。作为公平竞技类网络游戏,《某某荣耀》游戏向用户免费提供下载,并通过营造公平的竞技环境,吸引更多用户,向用户提供游戏角色、“皮肤”等增值服务以从中获利。因此,向用户提供游戏公平竞技的体验不仅是该游戏的卖点,也是原告获得竞争优势的基础。为保障公平竞技环境,该游戏内设公平匹配机制,根据账号的游戏行为数据,分析玩家竞技水平等级,帮助用户匹配竞技水平相当的对手组成游戏队伍或进行游戏对战,使得水平相近的用户能有效参与游戏,以获得更好的游戏体验,增加用户留存率。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要求,《某某荣耀》游戏账号严格采用实名制并配有完备的“防沉迷”措施,未成年人仅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所规定的时间段内登录游戏。原告通过《某某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要求其游戏用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确立的实名制要求登记和使用网络游戏账号,明确强调不得将游戏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做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原告发现,被告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某帮”客户端以“发单返现金”、设立“某某某某”专区的形式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商业化、规模化的《某某荣耀》游戏代练交易并从中获得收益。借助该客户端,接单者可以非真实身份登录涉案游戏,未成年人亦可接单获得他人的游戏账号绕开“防沉迷”机制进入游戏并赚取费用。原告认为,被告商业化、规模化的宣传并组织游戏代练交易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第一,被告实质性破坏了原告游戏公平竞技匹配机制及游戏平衡,损害游戏消费者的游戏体验和合法利益。第二,被告经营活动建立在涉案游戏的基础之上,其将原告享有竞争性权益的网络游戏作为获利工具,并造成损害游戏用户体验和用户粘性的后果,减损了原告的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通过被诉客户端,用户无需注册即可取得用户体验,并可取得涉案游戏账号的付费游戏道具等增值服务等,减损原告提供增值服务的潜在交易机会。第三,被告经营活动妨碍了原告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正常运营,干扰了原告正常游戏管理秩序。网络实名制是我国互联网管理的基本政策,涉案游戏用户协议明确要求用户实名注册,不得将账户提供给他人做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依托于实名认证,涉案游戏对未成年人采取防沉迷机制,并多次发布代练行为的处罚公告。被诉行为帮助用户绕开网络游戏实名制和游戏违规处罚机制,导致原告用户实名制、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等正当的网络游戏运营机制落空。被诉行为带来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对原告而言,破坏原告游戏的实名制、公平匹配机制和防沉迷机制,造成公众对原告是否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沉迷措施、是否承担社会责任产生质疑,给原告商誉造成影响。对用户而言,降低了用户的游戏体验,减损用户游戏账户安全。对公共利益而言,极大增加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风险,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并且破坏互联网环境中业已建立的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综上,被告某网络公司提供的“某某帮”客户端利用技术手段,通过组织原告游戏商业代练的方式,妨碍原告网络游戏业务的正常开展,对原告和游戏用户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均造成损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某网络公司辩称,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一,原告系提供游戏服务,被告系提供游戏代练,并非同一领域。游戏代练等同于游戏陪玩,都是服务性质,是为了给游戏用户提供更好的游戏体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自身经营的“某某宝”中也提供代练性质的客户端。第二,被告会与用户充分沟通,协商处理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不存在纠纷隐患。第三,游戏代练增强了游戏用户体验,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反而给原告增加了流量和用户粘性。第四,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被告经营被诉游戏没有盈利。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两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某某荣耀》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更名证明、公证书、发票、新闻报道等证据,被告提交了账户明细查询结果等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提交其账户明细查询结果,以证明其经营涉案客户端收益极低。两原告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该证据系被告单方制作,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交易笔数与“某某帮”客户端的下载次数、该客户端显示的累计服务人数均有较大差距,故本院采纳两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及其对《某某荣耀》游戏的运营、机制设置及知名度情况

原告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710日,主营从事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提供相关技术及信息服务等。

原告深圳某公司成立于19981111日,主营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网络游戏出版运营等。

(一)《某某荣耀》网络游戏权属及知名度情况

2015721日,原告某科技公司对《某某英雄战迹软件(简称:英雄战迹)V1.1.8.1》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证书载明,该软件于2015715日开发完成。2015918日,该软件更名为《某某王者联盟软件(简称:王者联盟)Vl.1.8》。20151026日,该软件再次更名为《某某某某某某软件(简称:某某某某)Vl.1.8》。

201631日,原告某科技公司向原告深圳某公司出具《某某荣耀》代理及维权授权书,授权其自2015721日起至20201230日在全球范围内代理运营以及著作权许可使用《某某荣耀》游戏,并有权在该游戏著作权遭受任何第三方侵害时(包括《某某荣耀》游戏周边产品相关权利遭受侵害时)以及遭受第三方不正当竞争时单独以自己名义维权。

20201031日,原告某科技公司再次向原告深圳某公司出具《某某荣耀》代理及维权授权书,授权其自20201230日起至2024230日在全球范围内代理运营以及著作权许可使用《某某荣耀》游戏,并有权在该游戏著作权遭受任何第三方侵害时(包括《某某荣耀》游戏周边产品相关权利遭受侵害时)以及遭受第三方不正当竞争时单独以自己名义维权。

原告深圳某公司是《某某荣耀》游戏网站(域名为pvx.qx.com)的运营者。涉案游戏的登录页面显示,该游戏的著作权人为原告某科技公司,出版单位为原告深圳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公证处出具的(2021)深某字第515XX号公证书、(2021)深某字第486XX号公证书显示,新华网、搜狐网、新浪网、凤凰网等网络媒体对《某某荣耀》网络游戏的市场份额、用户量、收入排名、所获荣誉及电竞联赛等进行了报道,包括:《某某荣耀》网络游戏于20157月开启线上测试,201511月公测;2015129日登上IOS畅销版第3名;20167月,全球IOS收入榜第六名,占据国内MOBA手游市场95%的份额;20168月,超过1亿注册用户、3,000万日活跃用户;2016年上半年收入超13亿元,2016年全年收入68亿元;首届“某某某某职业联赛”观看人数突破3.5亿,总奖金高达185万元,创下移动电竞赛事奖金的新纪录;201612月,日活跃用户达5,000万;20175月,超2亿注册用户,月活跃用户达1.63亿;20176月,全球手游综合收入榜冠军;《某某荣耀》网络游戏作为正式项目入选“2022年杭州亚运会”。

(二)《某某荣耀》游戏禁止账号分享、代练代打的相关规定

(2021)深某字第486XX号公证书显示,《QQ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8.2条规定,QQ号码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未经某某许可,用户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QQ号码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QQ号码。第8.3条规定,如果您当前使用的QQ号码并不是您初始申请注册的或者通过某某提供的其他途径获得的,但您却知悉该QQ号码当前的密码,您不得用该号码登录或进行任何操作,并请您在第一时间通知某某或者该号码的初始申请注册人。

(2021)深某字第486XX号公证书显示,《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7.1.2条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某网络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同时,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

2018)深某证字第614X号公证书显示,2018731日,使用手机下载“某某某某”客户端,显示需先阅读并接受服务协议条款才能使用《某某荣耀》游戏服务。

2021)深某某证字第121XX号公证书显示,2021101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手机下载“某某某某”客户端,该游戏的用户协议《某某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第2.6条约定,用户不得将游戏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转让、出租、借用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作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录制、代打代练等商业性使用。

2021)深某证字562XX号公证书显示,“某某某某”官网于2018123日、2019129日、202191日、2021811日等多次发布《净化游戏环境声明及处罚公告》,公告称,《某某荣耀》官方一直致力于维护游戏公平性,保证良好绿色的游戏体验!无论聊天环境,对局环境,还是匹配规则,我们都一直在做优化,目的就是希望给所有召唤师一个公平竞技的平台,都能在游戏中遇到旗鼓相当的竞技对手,能够享受每一场正常的比赛,我们希望每一场游戏,无论是高段位的大神,还是低段位的萌新,都能匹配到实力相同的队友或者对手,来一场酣畅淋漓的真正竞技!……但我们发现部分召唤师……代练,故意掉分……恶意篡改客户端资源等严重影响游戏环境的行为,这严重地影响了游戏的公平性。……我们将对这部分战队组织及恶意成员,视其影响的程度,将会处以禁言、战队全员禁言、禁止上榜、禁止PVP、封号等惩罚。在运营过程中也将会继续强化对污染游戏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我们将每日收集,每日查封等形式打击游戏内影响公平性及体验行为的措施。公告附处罚名单,名单列明昵称、处罚类型、处罚时长、违规类型,其中违规类型多为“代练”。

(三)涉案游戏采取实名认证、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相关情况

厦门市某某公证处出具的(2021)闽厦某证字第372XX号公证书显示,《某某荣耀》游戏积极落实国家新闻出版署要求,2021831日进一步升级防沉迷措施,严格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段、时长及消费。

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公证处出具的(2021)深某证字第486XX号公证书显示,用手机下载《某某荣耀》网络游戏客户端,登录游戏时需要实名认证。用户使用未绑定实名信息的QQ号登录《某某荣耀》游戏时,会被强制要求进行实名认证。经实名验证为未成年人的QQ号在使用游戏服务前需要获得监护人同意,且未成年人登录游戏的时段、时长受限。

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公证处出具的(2021)深某证字第486XX号公证书、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公证处出具的(2021)深某证字第0112XX号公证书显示,仅通过实名验证的成年人游戏账号,可以登录运行游戏:点击登录QQ号为“3101593931”的账号,页面显示“您的QQ号已经进行实名认证;年龄:已满18岁”,可进入《某某荣耀》游戏进行操作。20199月,“半月谈”网站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没有终点》为题对原告对其游戏产品采取的“防沉迷系统”作出报道。

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公证处出具的(2019)深某证字第313XX号公证书显示,《某某荣耀》官网显示其多次升级游戏内的健康系统,如:某某在以北京、天津等地正式启动《某某荣耀》全部用户的强制实名校验,未通过校验的游戏账号将禁止登录。本次强制实名校验将按地区逐步扩大排查范围,对某某某某存量用户进行全覆盖,该工作将在其他省级行政区分六期依次进行,目标于11月内完成中国大陆地区的全部覆盖,11月首期试运行地区名单如下:重庆市、贵州省、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某某荣耀》将根据登录游戏时电信运营商的IP地址,排查各区域的《某某荣耀》用户,将从之前的“提醒”变为“强制”,并公布了升级的具体规则。“《某某荣耀》健康系统”是由某某自行研发、推出的一项移动游戏防沉迷措施。根据系统规定: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未成年人每天在《某某荣耀》中限玩1小时(同时每日21:00-次日8:00之间禁玩),12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每天限玩2小时,超出时间后将被强制下线,当天不能再玩。

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公证处出具的(2020)深某证字0587XX号公证书载明,《某某荣耀》游戏内设“对局环境情报站”等,并公布处罚规则,持续处罚包括“游戏代练”在内的破坏公平游戏对局环境的违规行为。《某某荣耀》游戏官网说明,游戏内开发设置“ELO等级分系统”公平匹配算法机制,根据每一个账号的游戏行为数据分析评价玩家的竞技水平等级,尽力保障玩家匹配到水平相当的对战对手,保障玩家的公平竞技对局体验。

二、关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某网络公司成立于2020326日,注册资本3万元,主营业务为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互联网游戏服务、应用软件开发。

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公证处出具的(2021)深某某证字第125XX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29XX号公证书”)载明:202111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如下操作:一、在手机浏览器上进行如下操作:1.输入并链接进入网址“ix.qx.com,点击“立即下载”,下载并成功安装“QQ”客户端及“微信”客户端,并进入网址pvx.qx.com,点击“立即下载”,下载并成功安装“某某某某”客户端。2.下载“豌豆某”客户端,再从该客户端搜索“某某帮”客户端并进行下载安装,输入手机号及验证码进行登录。“某某帮”客户端在该平台的下载量为728次,应用描述为:“本平台主要提供双方在游戏代练交易中……提供第三方担保交易服务。随着游戏市场不断扩大。代练中可能涉及到安全低、成本高、效率低、双方容易出现信任危机,纠纷得不到保障等等问题。本平台提供专业安全效率的担保服务”。开发者详情为“佛山市南海区某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点击“发布大厅”,页面下方有“商户发单”按钮。页面中间有“新手发布”“昨日发单数”“昨日接单数”“累计服务人数”。在该客户端中,选择“某某农药(某某荣耀)”专区,显示多个《某某荣耀》代练帖,点击标题为“排位赛砖石——星到星耀三”。该标题的订单详情显示,游戏区服为“某某某某药/安卓/QQ/默认区”。代练时间限制为120小时。订单状态为“未接手”。安全保证金为20元,效率保证金为15元,订单价格为24元。接单须知为“1.不允许私用金币、点券、道具。2.在接单后半小时内不能上号请先与我沟通。3.接单后上传首图,打完上传相关战绩和完单图。4.接单无故撤单扣效率保障金。5.如在接单后半小时内不能上号请先与我沟通”。下方有“分享”“跟发”“立即抢单”三个按钮。选择“立即抢单”,显示需要输入交易密码,并显示“接单需冻结35元”。支付交易密码后显示“实名认证”板块,需要输入身份证姓名及号码,姓名为“周某某”,其身份证号码显示其公证时未满18周岁。输入交易密码后显示“余额不足”,显示“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是否现在去充值”。充值金额有30元、50元、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多个标准。支付方式有支付宝和微信,均要收取1%的手续费。充值35元,需支付36元,显示收款商户为被告。再次输入交易密码进行抢单,抢单成功之后,显示代练时间限制为120小时以及订单剩余时间,订单状态为“代练中”。“接单人/发单人必读事项”一栏中有“某某某某订单关定位,否则可能引起发单人申请赔偿安全保证金。请双方仔细阅读常见问题。接单人接单后请在右上角订单进度里上传接手时好友段位排名首图,如未上传可能会引起赔偿(某某荣耀在代练时,必须关手机定位。如导致发单人封号,官方将永远封停您的账户)”。页面还显示账号信息,包括游戏账号、密码、联系QQ、联系手机、游戏名/角色。二、使用电脑进行如下操作:某某游戏健康系统上查看《什么是实名认证和防沉迷系统》(域名为jiazhanx.qx.cox),文中显示,根据20191015日发布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网络游戏用户需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认证,为保证流畅游戏体验,享受健康游戏生活,请广大某某游戏的玩家尽快完成实名认证。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满18周岁的用户将受到防沉迷系统的限制,在您成年后,将会解除对你的防沉迷限制策略(因游戏品类不同,具体的限制策略请以游戏内的实际触发为准)。接单者周某某(未满18周岁)使用通过接单取得的发单者用户名和密码在“某某游戏实名注册和防沉迷系统”进行验证,显示“陈某某,已满18周岁”。

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公证处出具的(2021)深某证字第137XX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37XX号公证书”)载明,20211116日,原告代理人在该处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如下操作:1.在小米应用商店中下载“某某帮”客户端,该客户端下载次数为4,930次下载。该客户端显示应用详情“本平台主要提供双方在游戏代练交易中可能碰到的安全问题以及提供第三方担保交易服务”。2.在广东移动智慧生活客户端登录“137*”的手机号,查看号码资料,显示该手机号的真实姓名为“周某某”,身份证号显示其公证时未满18周岁,再使用“周某某”的手机号注册“某某帮”账号,进行实名认证,显示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同前。“某某帮”客户端首页显示“累计服务人数56,847人”。3.使用“周某某”账号在“某某帮”客户端“大厅”选择“王者农药(某某荣耀)”,点击“至尊星耀III1星—至尊星耀14星铭文150求大神帮我”订单。该订单显示“安全保证金40元、效率保证金40元、订单价格15元”。点击抢单显示“接单需冻结80元”,分两次充值80元(实际支付82元,2元为手续费)后抢单成功,获得发单人的游戏账号、密码、QQ号和手机号。在“某某帮”客户端“我接手的”一栏中查看接单,添加发单者的QQ号与其聊天并取得验证码登录发单者QQ账号。查看发单者QQ的聊天记录、个人资料、好友动态等。使用该QQ账号登录《某某荣耀》游戏进行代练。4.接单者周某某(未满18周岁)使用该发单者账号登录某某游戏健康系统(域名为jiazhang.qq.com)进行“某某游戏实名注册和防沉迷系统”验证,显示“蔡某某,已满18周岁”。

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公证处出具的(2021)深某证字第137XX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37XX号公证书”)载明,20211116日,原告代理人在该处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如下操作:1.在小米应用商店搜索“某某帮”并下载,开发者显示为被告某网络公司。使用“周某某”的身份证号在该客户端进行实名认证,其身份信息显示取证时仅为10周岁。点击“铂金达到王者50星”的订单,该订单保证金25元、订单价格15元。充值30元进行抢单(手续费1元)。抢单成功后,获得发单人的游戏账号、密码、联系QQ、手机号。抢单后“资金明细”显示25元保证金被冻结。2.接单者登录自己的QQ号,添加发单人的QQ号码为好友,告知其自己是代练获取验证码从而登录发单人QQ号。查看发单人QQ账户信息,包括个人资料、好友动态、照片等。接单者“周某某”再使用发单人的QQ账号登录《某某荣耀》游戏进行代练,并通过某某游戏实名认证和防沉迷系统进行验证,显示用户名为“邱某某,已满18周岁”。

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公证处出具的(2021)深某证字第765XX号公证书(以下简称“765XX号公证书”)对“某某帮”客户端接单、发单的流程进行公证。该公证书载明,20211222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登录“PVX.qx.cox”网址搜索“某某某某”客户端并下载。在“豌豆荚”客户端下载“某某帮”客户端,进行如下操作:1.进行接单者(打手)身份验证。打开“广东移动智慧生活”客户端,使用验证码登录手机号为“1375115824X”的账号,并查看用户名为“*茹”的身份资料及身份证号码。2.注册新账号进行发单。在“某某帮”客户端再注册新账号“1501388917X”,在“您关注的打手”一栏输入接单者(打手)的手机号“1375115824X”关注该打手。使用新账号“1501388917X”登录并充值30元(实际支付31元)作为发单者发布代练单。指定打手“1375115824X”。该代练单显示需支付安全保证金200元、效率保证金100元、订单价格30元。在“接单人/发单人必读事项”一栏写明“某某某某订单关定位,否则可能引起发单人申请赔偿安全保证金”。3.登录接单者“1375115824X”账号进行接单。登录“1375115824X”账号后,在“可接手的指定订单”里找到刚才发布的订单,接单需要冻结保证金300元(实际支付303.03元)。接单者充值后,显示“抢单成功”,该帖显示安全保证金为200元、效率保证金为100元、订单价格为30元。接单者完成游戏代练,再回到“某某帮”客户端界面,点击“申请验收”,显示“操作成功”。4.重新登录发单者账号并进行验收。登录发单者账号“1501388917X”,在发布订单下进行操作,显示“您想做什么?同意验收/协商撤销”等。点击“同意验收”,显示“验收警告!点击完单后,您将支付30元代练费给接单者,请仔细检查账号是否按要求完成代练,请在确定验收前修改账户密码,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点击“完单”,支付30元代练费给接单者。显示“订单验收成功”,并有“打手评分”一栏。5.登录接单者账号查看订单结算情况。登录接单者账号“1375115824X”,在“我接手的”一栏查看订单,显示“已结算30元”。

2022117日,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公证处出具(2022)深某证字第96X号公证书载明,2022114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手机进行如下操作,安装“某某帮”客户端并进行登录,点击“账户与安全”“实名认证”进行浏览。点击“提现”,绑定支付宝账户,输入提现金额65元进行提现。页面显示提现手续费为2元。页面下方显示“提现手续费说明:支付宝、微信均为1%,最低2元”。提现到账时间为每日9时半至22时,预计当天24时前到账,最晚24小时内到账。返回浏览“提现记录”,显示该提现过程。再返回支付宝,显示收到被告的来款63元。

20211116日,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公证处出具的(2021)深某证字第582XX号公证书载明,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手机进行如下操作:在“豌豆荚”客户端下“某某帮”客户端并安装,使用周某某实名认证的手机号注册“某某帮”账号,在大厅中点击订单“排位赛王者8星到9星联系号主上号打完秒验收”,订单显示“安全保证金10元、效率保证金10元,订单价格2元”。使用周某某身份证号进行实名认证并通过,该身份证号显示其为2004年出生(取证时尚未满18周岁)。充值30元成功,被告收取手续费1元。再次抢单,显示“抢单成功”。支付保证金后获得游戏账号、游戏密码(发单人选择联系QQ告知密码)、QQ号和手机号。回到大厅,点击订单“排位赛排位赛当前钻五两星铭文150到王者指定赵云”,保证金共166元,订单价格90元。再次充值70元,被告收取手续费1元。充值后,显示“抢单成功”。支付保证金后,获得发单人的游戏账号、密码、QQ号、手机号。游戏区服显示:苹果微信。更换为苹果手机,在IOS平台下载《某某荣耀》游戏客户端,后成功登录发单者游戏账号进行游戏代练。

20211118日,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公证处出具的(2021)深某证字第137XX号公证书载明,20211116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手机下载、安装“某某帮”客户端并进行登录、浏览页面:1.该客户端显示“某某某某专区”,并显示“发单返现金活动”,活动内容为“在平台上发布订单且正常结算返现三元,上不封顶”。2.页面显示“常见问题”“接单问题”“发单问题”,包括“订单没人接怎么办”“游戏号被封了怎么办”“如何查看账号密码和传图”“订单出现防沉迷怎么办”等数十个问题,对接单、发单的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说明。3.“某某帮”客户端显示“平台手续费问题”:所有游戏统一收费,根据交易金额收取资金,单笔最高收费20元。交易金额在10元至50元,收取1元;交易金额在50元至100元,收取2元;交易金额在100元至150元,收取3元;以此类推,交易金额在950元至1,000元及以上,收取20元(20元封顶)。

20211118日,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公证处出具的(2021)深某证字第345XX号公证书显示:“某某帮”客户端上架了华为、小米等多个应用商城,合并下载量已超过1.5万次。具体操作如下:1.在小米手机的“应用商店”搜索“某某帮”,搜索结果显示“某某帮”有5,012次下载;2.点击“华为应用商店”,搜索“某某帮”,显示涉案软件少于1万次安装;开发者显示为被告。3.在某某某某宝搜索“某某帮”,显示807次下载;运营者和开发者均显示被告。4.在“豌豆荚”客户端搜索“某某帮”,显示728次下载,开发者详情显示被告。5.在“360手机助手”,搜索“某某帮”,显示77次下载,开发者为被告。6.PP助手”搜索“某某帮”,显示728次下载,开发者为被告。7.在“OPPO软件商店”搜索“某某帮”,显示8,497次安装,开发商显示被告。上述平台“某某帮”均安装成功。

20211112日,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公证处出具的(2021)深某某证字第129XX号公证书载明,2021111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该处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手机下载“某某帮”客户端,该客户端运行时显示开屏广告。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系统就涉案软件的登记信息显示,软件号为2020SRE00995X,著作权人为被告,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20422日,软件登记时间为2020629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一)关于网络游戏实名制、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的相关规定、行业公约

2021830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格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所有网络游戏企业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网络游戏服务,其他时间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严格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所有网络游戏必须接入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必须使用真实有效身份信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含游客体验模式)向未实名注册和登录的用户提供游戏服务。

2021923日晚,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出版工作委员会发布《网络游戏行业防沉迷自律公约》约定:游戏企业及小游戏平台应坚决落实实名认证,必须全面接入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游戏电商平台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租赁交易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陪玩、代练等服务。“某某”“网易”等213家单位响应。

(二)其他游戏公司禁止出借网络游戏账号、禁止游戏代练行为的相关规定

2021)深某证字第562XX号公证书显示,“网易游戏”“蜗牛游戏”“灵犀互娱(阿里)”“360游戏”“米哈游”“西山居游戏”“三七互娱”“四三九九”“光宇游戏”“巨人网络”“英雄互娱”“Riot(美国拳头游戏)”“Blizzard(美国暴雪游戏)”“KONAMI(日本科乐美游戏)”等网络游戏服务企业均在其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基于商业目的出借网络游戏账号、禁止游戏代练行为,甚至禁止宣传代练行为。其中“暴雪游戏”在其发布的《客户端/服务器使用及管理规则》中明确规定:“游戏代练代打”属于以非正当的游戏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是违反“游戏精神”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对整个游戏环境和秩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而且对于那些真正热爱电子竞技的玩家也是极其不公平的。一旦发现玩家在游戏中从事上述非正当游戏行为,我们会视其严重程度和操作目的给予相应处罚。

2021)深某证字第562XX号公证书显示,《三国杀》《梦三国2》《Dota2》《守望先锋》《炉石传说》《星际争霸》等多款游戏均发布公告,对游戏代练行为采取封禁账号的处罚措施。

暴雪娱乐有限公司发布的《购买金币及代练的负面影响》对购买游戏币及代练行为会给玩家乃至整个游戏环境带来的恶劣影响进行阐述:购买金币或代练(包括代刷战场、竞技场等)的玩家账号,大都会成为下一批盗号者的目标……除了可能的暂时冻结或永久冻结账号以外,在许多时候,这些他们付钱的工作室还会利用玩家的个人身份信息来实施身份窃取,在游戏内散发垃圾广告,使用外挂。购买金币和代练对游戏造成危害,影响服务器的性能和稳定性。这些工作室占用了我们的开发团队和游戏客服的时间。

(三)对于代练行为评价的相关报道

《人民法院报》于2021830日刊文《铲除网游“防沉迷”背后的灰黑产业》,文中称,“防沉迷”灰产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防沉迷系统,抵消了社会相当一部分“防沉迷”努力,让“防沉迷”的效果大打折扣,严重干扰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行动,扰乱了网络保护秩序,已在实质上构成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也违背了法律的要求。

《法治日报》(法制网)以《未成年人网游这条生意链能怎么断》对未成年人进行游戏代练现象作出报道。

福建省厦门市某某公证处出具的(2021)闽厦某证字第372XX372XX号公证书显示,《中国新闻周刊》《中国青年报》均对未成年人通过游戏代练绕过防沉迷机制作出报道。

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公证处出具的(2021)深某某证字第122XX号公证书显示,2021年,“今日头条”网站以《某某某某:新赛季排位已沦陷,代练段位明码标价,大量玩家被劝退》《代刷代练已成产业……“未成年人沉迷网游”难题有解吗?》等为题对代练行为及影响作出报道,报道后有大量网友发布相关评论。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89,125元。

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降低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消费者的商品选择成本。其所保护的法益不仅包括竞争利益,也包括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正因如此,对于不正当竞争之诉成立与否的判别,应着眼于经营者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属性和不正当性。至于经营者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则并不属于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或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前提。本案被告虽与两原告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完全相同,但其为两原告的用户提供商业化代练交易,以两原告的经营活动和用户群体作为自身经营的基础资源,其行为本身具有市场竞争属性,并与两原告存在紧密的营业关联。据此,本院对被告提出的原、被告所处行业不同而不具有竞争关系的观点不予采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提供商业化网络游戏代练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如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现分述如下:

一、被告提供商业化网络游戏代练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该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对于该一般条款的适用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该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该竞争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现本院结合本案案情论述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被告某网络公司的行为作出特别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规制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法律,其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市场竞争。除该法明确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外,其他一般属于市场主体自由竞争范畴,法律不宜过度干涉,以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是故,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应有较严格的要件,前提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对该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某网络公司运营“某某帮”客户端针对《某某荣耀》游戏提供商业代练服务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原告认为该行为系由被告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并利用网络支付技术手段冻结“保证金”保障代练交易进行,因此主张该行为应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对此,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该条中的“利用技术手段”应指以运用技术的方式实现不正当竞争,该技术手段的运用不正当地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实质性地破坏、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常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运行逻辑,技术手段和行为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非所有借助互联网实施的行为均可视作“利用技术手段”。涉案行为虽系被告通过运营“某某帮”客户端在互联网中实施,但该客户端仅提供代练交易平台,核心的代练行为系由用户通过人工操作实施,并非利用技术手段实现,故不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涉案行为亦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列举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制的行为。

(二)被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两原告作为经营者及游戏用户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两原告运营的《某某荣耀》游戏内设“ELO等级分系统”的公平匹配机制,根据游戏账号的游戏行为数据分析评价的竞技水平登记,匹配水平相当的对战对手及队友,保障用户获得良好的游戏体验,吸引并积累用户,最终获得游戏收益,这一竞争优势应受法律保护。此外,涉案游戏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未成年人游戏防沉迷的要求,限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长、时段,建立未成年人游戏防沉迷机制,基于此获得的良好商誉亦应受法律保护。故,两原告作为网络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享有基于运营《某某荣耀》游戏产生的竞争性权益。但被告通过运营“某某帮”客户端设置“某某某某”专区、提供商业代练服务并从中获取收益,造成如下三方面的损害后果:

一是破坏网络游戏运营、竞争秩序,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社会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滋生了网络安全风险、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等问题。网络实名制是我国互联网管理的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均有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于2021830日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要求所有网络游戏必须接入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被诉行为致使涉案游戏的实名制及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落空,妨碍网络游戏运营秩序,增加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风险,不利于网络生态治理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减损游戏的用户粘性和交易机会,干扰涉案游戏建立的实名机制、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损害两原告作为经营者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用户无需注册游戏账号即可获得游戏体验。涉案代练客户端绕开了被诉游戏的实名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导致游戏内出现网络游戏账号的实际使用人与实名注册信息不一致,但原告却因无法知晓真实使用者信息从而无法通过自身的治理机制规制涉案行为,进而导致相关公众质疑原告的合规运营和社会责任承担,给原告的商誉造成损害,使其处于被查处的经营风险之中。

三是破坏涉案游戏公平竞技的游戏匹配及平衡机制,损害了游戏用户的消费体验和合法权益。涉案游戏系公平竞技类游戏,原告投入大量成本建立公平竞技的游戏匹配和平衡机制。通过被告运营客户端的规模化、商业化的代练服务,大量玩家可以使用其他用户的账号进行游戏,导致游戏账号操作人的真实游戏竞技水平与账号记录的游戏水平不匹配,导致其他实名游戏用户无法匹配到水平相当的对手及队友,无法获得公平竞技的游戏体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诉行为还破坏了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未成年人玩家亦可通过承接订单不受时段、时长限制进入游戏系统,增加未成年人沉迷游戏的风险,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三)被诉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

市场环境下,竞争与损害相伴而生。竞争利益受损并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只有竞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时,才需要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判定互联网领域竞争行为的不正当性,需要将商业道德放在特定互联网产业背景下进行考量,结合被告是否具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故意以及权利人是否可以通过适当手段消除行为人带来的影响等综合判断。就被诉行为分析如下:

1.“某某帮”组织商业化、规模化游戏代练行为将原告具有竞争性权益的网络游戏作为获利工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行业内商业道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区别于传统商业道德,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商业道德有其特殊性。就网络游戏领域而言,其商业伦理主要涉及如下三个维度:第一,通过禁止出借游戏账号及禁止商业代练保障竞技公平。涉案游戏采用公平竞技机制保证游戏体验,通过用户协议约定用户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作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并多次进行处罚公示。除原告外,“网易游戏”“360游戏”“暴雪游戏”等均在其用户协议中有类似规定。基于此,禁止第三方为游戏玩家以作弊方式获取竞技优势提供便利、维护网络游戏规则公平性应是网络游戏行业商业道德。第二,通过游戏管理机制承担社会责任。如涉案游戏采取用户实名制和防沉迷机制。基于此,禁止破坏实名制、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等游戏管理机制、保障网络游戏生态为行业所公认。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出版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网络游戏行业防沉迷自律公约》约定游戏企业及小游戏平台必须全面接入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第三,通过设置数据使用行为边界保障数据清洁性和安全性。随着数据成为一类新的生产要素,数据财产利益和数据安全利益保护的制度需求随之产生。数据的积累和清洁性维护需要投入极高的成本,而对数据清洁性和安全性的破坏成本却很低。如果放任该类行为,会导致经营者无法收回投入成本,进而给市场秩序带来相应的损害。被诉行为破坏了涉案游戏数据的清洁性,干扰了游戏数据的真实反馈机制,也影响了用户和企业的数据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规制的为破坏游戏运营规则的商业化代练交易服务,上述规制应排除家庭成员或朋友之间基于人际关系就游戏账户进行分享的善意、合理情形,不能因用户协议约定而限制合理的账号密码分享行为。家庭成员或朋友之间就游戏账户善意、合理分享基于信赖基础并促进亲友之间的情感交流,并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商业道德,亦符合和谐、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行为与组织不特定人员进行商业代练行为不能等同。

2.“某某帮”组织代练服务刻意规避两原告的监管机制,反映了被告对该行为所持的主观故意。原告在运营《某某荣耀》游戏的过程中,对违反实名制等违规用户的行为定期进行审核、查处并公示封号等处罚措施情况,积极维护网络游戏生态系统积极健康发展。被告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某帮”客户端设置“某某某某”专区,并明确要求接单者关闭定位以避免封号等处罚措施,刻意规避原告的游戏监管机制。由此可见,被告知晓原告对网络用户游戏账户的管理、运营规则,并能够较为准确地预见“某某帮”破坏游戏运营机制、规模化组织商业代练服务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但仍实施被诉行为,反映了被告的主观恶意。

3.原告无法通过适当技术手段消除被告行为带来的影响。原告作为涉案网络游戏软件的开发商、运营商,虽然可以通过游戏数据对用户违规行为进行识别、分析,但因被告采取关闭手机定位规避措施,原告无从发现涉案行为。又因涉案行为对用户实名制的破坏,原告无从通过平台自行予以规制,从而不合理增加原告运营涉案网络游戏的运营成本。至此,市场自发的调节机制失灵,法律具有干预的必要。

被告某网络公司辩称其系提供陪玩服务,增强了游戏用户体验,给原告增加了流量和用户粘性,不应予以规制。本院认为,某网络公司的涉案行为看似为涉案游戏用户提供了高性价比的服务,免去用户通过消耗时间、精力实现游戏级别提升的目的,但其实际是以极低的成本干扰了其他实名用户的游戏体验、破坏了游戏的实名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并以极低的成本攫取他人的合法商业资源,以损害原告、用户、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获得自己的收益。虽然司法对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应保持一定宽容,但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正当地破坏商业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坚决予以规制,以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故被告某网络公司这一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被告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某帮”客户端通过发单返现金、设置“某某荣耀”专区的行为组织用户进行《某某荣耀》游戏代练交易,其商业化、规模化组织游戏代练交易的行为(包括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代练服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侵害了原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可责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以规制。

二、关于被告某网络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两原告的相关竞争利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被告某网络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已经断开被诉客户端的服务器,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被告应承担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即停止通过涉案客户端提供《某某荣耀》游戏代练交易服务。

关于被告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鉴于原、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因本案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故本院根据两原告之请求依照法定赔偿方式,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后进行酌定:1.《某某荣耀》游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被告在其客户端设置“某某荣耀”专区,将原告具有竞争性权益的网络游戏作为获利工具,减损原告的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3.被诉行为导致原告的防沉迷机制、实名制等网络游戏运营机制落空,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是否按照国家规定依法采取防沉迷措施、是否承担社会责任产生质疑,使原告及其产品的社会评价降低,原告处于被投诉、被处罚的经营风险之中;4.被诉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网络实名制的要求和未成年人防沉迷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5.“某某帮”客户端上架了华为、小米、豌豆荚、360手机助手、PP助手等多个应用商城,截至本案审理中的总下载量已经超过1.5万次。被诉客户端自2020年初开始运营至今,实施涉案行为的持续时间较长;6.“某某帮”客户端要求用户进行充值,并通过“安全保证金”“效率保证金”等方式保障交易实现,从用户充值手续费、提现手续费、订单结算手续费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平台收益。被诉客户端启动时设置有广告;7.被诉客户端明确要求接单者关闭定位以避免封号等处罚措施,刻意规避原告的游戏监管机制,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等。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定被告某网络公司应承担的经济损失金额为80万元。

原告还主张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合理开支。关于律师费部分,两原告提交了委托协议和发票用以佐证。本院对本案案情复杂程度、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的工作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认为两原告主张的金额并无不妥,可予以全额支持。关于公证费部分,公证费系本案必要支出,但部分公证内容并非必须,故本院对此予以酌情支持。

综上所述,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某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某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85,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985,000元;

三、驳回原告某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800元,由原告某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16,716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某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26,0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吴智永

审判员  倪红霞

审判员  袁 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佳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