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最高法行再3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保玛路33 号。
法定代表人:埃里克·德·罗斯柴尔德,该酒庄管理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苗,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谦,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 号A 栋3312 室。
法定代表人:龚建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海,北京市金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简称拉菲酒庄)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简称金色希望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3129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5)知行字第230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拉菲酒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侯玉静,金色希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海、陈明涛,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苗、张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金色希望公司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9月2日作出的商评字
[2013]第55856 号《关于第4578349 号“拉菲庄园”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55856 号裁定) ,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色希望公司诉称: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中国法律不应当为外文商标在中国预留不特定的中文文字组合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不同语种的文字,所以在发音上一般不会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只有经过外文商标权利人主动性的、长期的、大量的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均认可外文与相应的中文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时,才能以此禁止他人注册、使用相应的中文商标。三、争议商标经过金色希望公司长期大量的使用,已经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并形成相关公众群体,从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方面出发,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争议商标显属错误。综上所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第55856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 第55856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予以维持。
第三人拉菲酒庄述称:同意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意见,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第55856号裁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第4578349 号“拉菲庄园”商标(简称争议商标,见下图)的申请日为2005年4月1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果酒(含酒精)、蒸馏酒精饮料、苹果酒、含酒精液体、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米酒、青稞酒、料酒商品上,注册人为金色希望公司,专用期限至2017年11月13日。
争议商标
第1122916号“LAFITE”商标(简称引证商标,见下图)的申请日为1996年10月10日,核定使用在第33 类的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注册人为拉菲酒庄,专用期限至2017年10月27日。
引证商标
2011年8月24日,拉菲酒庄针对争议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主要理由是:一、拉菲酒庄是世界知名的葡萄酒生产商。拉菲酒庄在中国市场上进行了长期广泛的销售,且早在1996年就申请并获准注册了引证商标,而“拉菲”是引证商标对应的中文翻译。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01年修正,简称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引证商标及中文“拉菲”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拉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对驰名的引证商标的翻译,对“拉菲”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四、争议商标侵犯了拉菲酒庄对“LAFITE”、“拉菲”享有的在先企业名称权。五、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拉菲酒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六、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恶意,且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在商标评审过程中,拉菲酒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拉菲酒庄官方网站介绍、1855年列级酒庄目录、拉菲酒庄在法国在先注册的“LAFITE”、“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商标的注册证及续展文件、拉菲酒庄在世界范围内申请和注册带有“LAFITE”文字的商标列表及翻译、拉菲酒庄的“LAFITE”、拉菲产品宣传材料、产品照片。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5月13日、6月9日颁发给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美夏公司)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证书上载明的品牌/品名为拉菲传奇系列葡萄酒。该证书所附标签载有对产品的中英文说明,记载:罗斯柴尔德家族酿造了此款令人愉悦的易于饮用的葡萄酒,此款拉菲传奇……等文字,并记载原产国为法国。
3、上海商检认证服务有限公司于2008 年1 月28 日给美夏公司出具的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报告上载明的品牌/品名为拉菲珍藏系列葡萄酒。该咨询报告所附的标签版式有对产品的中英文说明,记载有:拥有拉菲古堡的罗斯柴尔家族……等文字,并记载原产国为法国。
4、2008年9月、2009年2月-5月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及报关单,其中涉及的货物包括拉菲珍藏系列葡萄酒、拉菲传奇系列葡萄酒等。
5、拉菲酒庄宣称的罗斯柴尔德拉菲集团给香港OMTIS LTD公司签订“LAFITE”产品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越南的英文经销协议及OMTIS LTD公司出具的声明。
6、2008年1月1日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与美夏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其中包括引证商标。
7、美夏公司与其他经销商于2007年、2009年签订经销合同,其中涉及拉菲系列葡萄酒。
8、拉菲酒庄与上海名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及美夏公司之间的销售发票,发票上记载有“LAFITE”的标识,其中涉及的产品包括 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时间为1999年-2002年、2004年-2007年。
9、家乐福超市刊物刊登的促销日期为2006年4月15日-4月30日的小拉菲干红葡萄酒的产品销售图片;麦德龙国际葡萄酒节会刊上刊登的拉菲传奇葡萄酒的照片,该会刊上记载有整箱购买, 50%特惠让利,有效期为2005年12月8日-2006年1月4日的字样。
10、香格里拉酒店的红葡萄酒酒单,其中包括罗斯柴尔德拉菲;美夏公司与上海城市超市关于“LAFITE 传说波尔多红酒”的促销计划;拉菲酒庄在香港的客户名单;拉菲酒庄总裁在上海访问时与申城名流品饮“LAFITE”葡萄酒的新闻报道;“悦”刊刊登的关于拉菲酒庄历史的介绍。
11、《天下美食》、《艺术家》等杂志、报纸、期刊对“拉菲LAFITE”的宣传和介绍,“BEIJING TALK”报纸刊登的“LAFITE”葡萄酒的销售广告。
12、1983 年4月13日及8月10日出版的1983年第2期、第3期《酿酒科技》上刊登的《葡萄女王拉斐堡及纽约评酒会》(上)(下)的文章,其中提到拉斐(CHATEAU
LAFITE) 葡萄园,并记载1855 年法国官方评定波尔多美多克的葡萄美酒,拉斐堡居四魁之首,以此奠定了在酒史上的崇高地位。……使拉斐美酒继续驰名世界。1949年(得20分,标价300 美元):60位与会品酒人士一致公认,此年份酒为品尝会最佳酒。拉斐美酒所有特性已是福杯满溢,虽然已有30年酒龄,却有新酒风味,可说是顶峰状态。1985年第3期《酿酒科技》“世界名酒”栏目中刊登了《酒中仙后-拉斐堡酒》一文,其中提到:拉斐堡(Chateau Lafite)是法国的一座产酒名城。1985 年第4 期《酿酒科技》中刊登的《酒之最》的文章,其中提到最贵的葡萄酒为1806 年的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 1979 年5 月24 日以仅剩最后一瓶之故,以28,000
美元高价卖出。1995年第2期《酿酒科技》刊登的《世界发酵史概述》一文中提到:法国大庄园拉菲特(Lafite) 于1797年开始使用这种方法酿制波尔多红葡萄酒,并逐渐推广到整个葡萄酒工业。
13、2001年第3期《中外轻工科技》刊登的《如何分辨真伪葡萄酒》的文章,其中提到:例如1982 年的拉斐( Lafite)等内容。1996年第9期《国际市场》中刊登的《魅力永存的法国红葡萄酒》,其中提到Lafite的酒陈放20年以后品尝,口感饱满,但不同于其他一般酒厂,即使陈放期短,饮用也一点不差。1999年5月《CHINA DRINKS》刊登的《葡萄酒与投资》一文中提到法国波尔多红葡萄酒包括拉菲特(Lafite) , 2002年第6期《中外葡萄与葡萄酒》刊登的《法国波尔多的葡萄与葡萄酒-酒庄的分类与等级》一文中提到Lafite , 2002年第3期《法语学习》刊登的《法国葡萄酒简介》一文记载有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 拉菲特堡干红的内容。21食品商务网刊登的2004
年5月25日《拉菲等巨头即将合力打造顶级精品酒庄》一文中提到法国最著名的五大酒庄之一——波尔多一级酒庄拉菲(Chateau Lafite) 。
14、2005年2月7日《民营经济报》刊登的《顶级葡萄酒的收藏与投资》一文中提到:典型的是法国拥有悠久历史的著名酒庄,如波尔多的伊甘酒庄,以及五大顶级酒庄拉菲、拉图、玛哥、木桐和奥比安,都是历史形成的名庄。2006 年10 月30 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登的《红酒之最》一文中提到: 36瓶1996年的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 ,每瓶700欧元。2007年4月23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登的《好酒是拿来分享的》一文提到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 (拉菲·罗施尔德庄园)、一些电影中也是以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 作为法国顶级红酒的代名词、比如1982年的拉菲,在过去已经卖了20多年,全世界现在不知道还剩下多少支等内容。2008年1月5日的《商务周刊》刊登的《作为收藏的葡萄酒》一文中提到Lafite。
15、网络上关于拉菲LAFITE红酒的介绍文章。
16、百度百科关于拉菲、Lafite 的介绍;维基百科关于拉菲酒庄的介绍;百度新闻中关于拉菲LAFITE 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518号民事判决书;波尔多葡萄酒行业协会出具的声明;涉及“拉斐”、“拉斐尔”商标争议的裁定等。
金色希望公司答辩的主要理由是:拉菲酒庄“LAFITE”商标的中文译法为“拉斐”和“拉斐堡”,其与争议商标不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时间早于拉菲酒庄的商标。拉菲酒庄对“拉菲”不拥有在先权益,其字号不应对争议商标构成在先权利。拉菲酒庄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合法,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
金色希望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了其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品检验报告。
2013年9月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55856号裁定。该裁定认为:一、拉菲酒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国内刊物即已开始介绍拉菲酒庄及其生产的“LAFITE”葡萄酒,并将“LAFITE”译为“拉菲特”,或将“CHATEAU LAFITE”译为“拉斐堡”。经多年宣传,上述商标已形成对应关系且金色希望公司亦认同拉菲酒庄“LAFITE”商标的中文译法为“拉斐”和“拉斐堡”。此后,国内媒体又将“LAFITE”译为“拉菲”进行宣传报道,拉菲酒庄在销售活动中也将“拉菲”作为音译词使用,并且在葡萄酒市场上形成较高的知名度。作为经营葡萄酒商品的同行业竞争者,金色希望公司理应知晓拉菲酒庄及其商标的使用情况,应有合理避让,却仍在葡萄酒等类似商品上注册了与引证商标对应的中文译法“拉菲特”、“拉斐”、“拉菲”相近的争议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因此,争议商标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认为其所标示的产品来自拉菲酒庄或与拉菲酒庄存在某种关联的企业,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二、本案已无认定争议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审理本案,亦不再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进行评审。三、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四、争议商标本身不至于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另外,金色希望公司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时间早于拉菲酒庄商标之主张缺乏证据佐证。综上,拉菲酒庄的撤销理由成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金色希望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 一中知行初字第2884号行政判决书。
2、7 份争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3、关于争议商标商品销售方面的证据,包括附随单据、发票、部分进出口公司的证明、部分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其中进出口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代理金色希望公司进口含有“拉菲庄园”商标的产品或者载明代理进口法国的原瓶酒进口业务。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载明的产地为法国,启运地包括法国、西班牙、品名为拉菲庄园系列葡萄酒、时间跨度在2011年至2013年。部分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的商品名称为拉菲庄园系列红葡萄酒( LAFEI MANOR) 、产区为法国波尔多法定产区及朗格多克法定产区、原产国(地)为法国、酒庄名为拉菲庄园。
4、关于争议商标商品销售范围的证据,包括部分销售发票、部分专卖店照片及证明材料。
5、部分2007年-2013年电视和网络广告、部分2005年-2013年展会方面的证据、部分报纸及杂志广告、赞助活动广告合同、现场照片、拍品手册、宣传册、户外灯箱广告、车体广告、挂历照片。其中的部分照片显示“拉菲庄园”与“LAFEI MANOR”共同使用,并有“品位法国经典”、“法国原瓶进口”的字样。照片显示其现场广告牌上的葡萄酒有单独使用“LAFEI MANOR”的情形。部分广告材料上亦显示其酒瓶上有单独使用“LAFEI
MANOR”的情况。有相当部分专卖店招牌上亦显示“拉菲庄园”与“LAFEI MANOR”共同使用,并有“法国原瓶进口”或者“法国原瓶原装进口”等字样。部分宣传材料显示产品为原瓶进口礼盒装,生产地址为法国波尔多,生产厂家为南京拉菲庄园酒业有限公司。部分宣传材料显示有“拉菲庄 LAFEI MANOR- 岁月的沉淀法国原瓶进口”的字样。宣传册上记载有“拉菲庄园-世界关注的焦点、上帝偏爱的葡萄酒终于来到了中国。南京拉菲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作为拉菲庄园法国原瓶进口葡萄酒的中国运营商,主要从事波尔多地区的葡萄酒销售以及葡萄酒文化推广事业”、“拉菲庄园葡萄酒采用法国波尔多珍贵葡萄品种,葡萄种植采用传统工艺,秉承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遵从法律法规、关注气候、土壤、湿度等客观因素作用;通过波尔多特殊政策的扶持,不使用化学药物和肥料,细心的人工栽培,葡萄完全成熟后才采摘”等内容。宣传册上显示的葡萄酒单独使用“LAFEI MANOR”标识,产区包括:法国波尔多法定产区、法国超级波尔多、法国奥克产区。
6、第八届、第九届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指定用酒证书、第十八届鲁台经贸洽谈会指定葡萄酒证书、2012 年国际名酒饮品博览会暨国际竞赛(IBEC)金奖证书。
7、争议商标部分产品照片及南京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照片。部分拉菲庄园葡萄酒包装盒或者酒瓶上显示有“Since 1992”、“1992”、“1994”、“1995”、“1996”等字样。
拉菲酒庄提交了如下证据: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成民终字第1149 号、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
2、法国驻华大使馆经济处主任、公使衔参赞罗伟仁( Jean Leviol) 给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公函及法国律师出具的备忘录及6 份附录和相关翻译。
3、1855 年波尔多列级庄委员会的《声明》。
一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为“拉菲庄园”,其中的“庄园”二字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拉菲”二字为争议商标的主要部分。引证商标为“LAFITE”。根据拉菲酒庄提供的其与上海名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及美夏公司之间的销售发票,引证商标的商品早在1999年就进入中国市场。早在1980年代,国内的相关刊物就开始介绍拉菲酒庄及其生产的“LAFITE”葡萄酒,并将“LAFITE”译为“拉斐”或者“拉菲特”,将“CHATEAU LAFITE”译为“拉斐堡”或者“拉菲特堡”。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亦有相关的媒体将“LAFITE”译为“拉菲”,如21食品商务网刊登的2004年5月25 日《拉菲等巨头即将合力打造顶级精品酒庄》以及2005年2月7日《民营经济报》刊登的《顶级葡萄酒的收藏与投资》等。无论是将“LAFITE”译为“拉斐”、“拉菲”或者“拉菲特”均系从音译的角度对该词进行的翻译,而音译系根据发音进行的语言转换。通过相关媒体的介绍,结合拉菲酒庄的“LAFITE”葡萄酒早在争议商标注册日之前就进入中国市场的情况,国内的相关公众能够了解到“LAFITE”葡萄酒属于名贵酒,亦了解到“LAFITE ”呼叫为“拉斐”、“拉菲特”或者“拉菲”。此后,拉菲酒庄在销售活动中也将“拉菲”作为“LAFITE”对应的音译词使用,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金色希望公司将与引证商标对应的音译“拉斐”、“拉菲”、“拉菲特”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拉菲”作为主要部分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这些商品具有相同的来源或者其来源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金色希望公司所述引证商标的含义为“小山丘”的情形不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相关公众难以从含义上区分两商标,故对金色希望公司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金色希望公司作为经营葡萄酒商品的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拉菲酒庄的引证商标及其音译情况,其在申请争议商标注册时应当合理避让,但仍然在葡萄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引证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另外,根据金色希望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其在实际使用争议商标的过程中,广泛存在将争议商标与“LAFEI MANOR”一并使用的情况,并标示“法国原瓶进口”等字样,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更难以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的商品之来源进行区分。因此,金色希望公司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标识的商品之来源与引证商标标识的商品之来源相区分。因此,金色希望公司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其所述的其他案件的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的依据。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第55856号裁定。
金色希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第55856号裁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主要理由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授权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长期大量使用所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应当得到维护。商标评审委员会、拉菲酒庄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有争议商标的商标档案、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商标评审委员会第55856号裁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二审诉讼过程中,金色希望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606号行政判决书;上海名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商档案;香港某公司开给金色希望公司的时间为1995 年的销售发票;证明酒类产品进口到中国必须具有的中文材料,包括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卫生证书;拉菲庄园产品产地为智利、阿根廷的产品照片。以上证据用以证明金色希望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虽然2013年8月30日修改的商标法已于2014 年5月1 日起施行,但本案被诉的第55856号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前作出,因此,本案应当适用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商标法。该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判断外文商标与中文标识是否近似,需考虑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情况和外文商标与中文标识之间是否形成对应关系等因素,且应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为判断的时间节点。具体到本案,争议商标由中文“拉菲庄园”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拉菲”,引证商标由外文文字“LAFITE”构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识在字形、读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从拉菲酒庄提交的证据看,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仅有少量专业性报刊对引证商标以及“拉菲”等有所报道,且大部分报刊的专业性强,受众面较小,难以认定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已经能够将引证商标与“拉菲”进行对应性识别。拉菲酒庄提供的其与上海名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及美夏公司之间的销售发票系域外证据,无翻译、公证、认证手续。拉菲酒庄亦未提供进口酒类所需的其他单证,故一审判决关于“根据拉菲酒庄提供的其与上海名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及美夏公司之间的销售发票,引证商标的商品早在1999年就进入中国市场。”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审判决及第55856 号裁定对此认定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金色希望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考虑到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长达十年之久,其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从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考虑,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综上,一审判决及第55856号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金色希望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73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55856号裁定。
拉菲酒庄申请再审称,1.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经在中国境内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2.无论是拉菲酒庄主动将“LAFITE”翻译成“拉菲”并予以“主动使用”,还是报刊、杂志、书籍、影视等媒体及相关公众将“LAFITE”称呼为“拉菲”,只要拉菲酒庄与其产品之间以“拉菲”为媒介的特定联系已经建立,就可以阻止他人注册或使用“拉菲”。3.“拉菲”作为“LAFITE”的音译已经与“LAFITE”及拉菲酒庄建立起一种被公众广泛理解的、明确的、稳定的对应关系;“拉菲”、“拉菲特”、“拉斐”多种翻译形式的存在并不损害特定联系的建立和存续。4.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是维护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保护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金色希望公司仿冒、搭便车的恶意非常明显,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报刊、杂志、书籍、影视等媒体及社会公众,以及拉菲酒庄及其中国经销商,将“LAFITE”更加广泛地、稳定地翻译为“拉菲”,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的证据也应予以一并考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音译“拉菲”完全相同,相同商品上、高度近似的两个商标,必然造成混淆、误认。5. 长期共存的事实不能排除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即使争议商标“拉菲庄园”与引证商标“LAFITE”及其音译“拉菲”在市场上长期共存达十年之久,也并不必然排除相关公众对二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其市场声誉或许就是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同属一家或存在特定关联关系而依附再审申请人产生、建立的。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3129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731号行政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55856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引证商标早期在中国大陆被公众翻译为“拉菲特”、“拉菲堡”,均指向再审申请人及其“LAFITE”商标,争议商标与其构成近似。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相关公众看到争议商标是否会联想到拉菲酒庄的引证商标,该事实的确定不在于拉菲酒庄对“拉菲”是主动使用还是被动使用,有时被动宣传更能够证明“拉菲”的知名度。本案还应考虑金色希望公司的销售模式以及金色希望公司注册争议商标的恶意情况,金色希望公司在再审程序中提交的大量关于争议商标使用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通过大量使用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市场秩序,金色希望公司至少将四件商标许可给“南京华夏葡萄酒酿酒有限公司”,且这四件商标差异显著。此外,除争议商标外,金色希望公司还申请注册了第8835643号图形商标,该商标整体表现为圆形,上下各有五个箭头,这一设计构思与再审申请人旗下的另一件著名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764270号)高度近似,金色希望公司主观恶意明显。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应当判定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中国大陆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争议裁定。
金色希望公司述称,1.引证商标和争议商标在构成要素上不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未在中国市场使用,拉菲酒庄提交的证据缺乏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的使用事实。3.争议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远远超过拉菲酒庄,金色希望公司对争议商标的大量使用所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足以使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4.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拉菲酒庄未与争议商标建立特定联系,拉菲酒庄在国外的商业活动不能与中国等同。5.本案不存在公共利益保护之情形,金色希望公司未具有不当使用意图。6.拉菲酒庄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拉菲酒庄的再审申请。
再审审查中,拉菲酒庄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拟证明拉菲酒庄享有“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1:第1122916号“LAFITE”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档案、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材料;
证据2:第G764270号“
证据3:拉菲酒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证据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再审申请人许可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两注册商标;
证据5:
证据6:
证据7:(LAFITE)“拉菲”产品宣传手册。
第二组证据,拟证明“LAFITE”注册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拉菲”葡萄酒已属中国市场的知名商品:
(一) 再审申请人及“LAFITE/拉菲”商标在全球的声誉、地位
证据8:《波尔多1855年列级酒庄》:1855年法定分级体系确认了拉菲酒庄(也译为“拉斐酒庄”)一级酒庄之首的地位;
证据9:《波尔多葡萄酒行业协会声明》: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译为“拉菲庄园”或“拉斐庄园”,总面积
证据10:《1855年波尔多列级庄委员会梅多克产区及苏玳产区声明》:1855年波尔多列级庄委员会是负责和推广1855年波尔多葡萄酒分级体系的官方机构,再审申请人有权在其生产和行销的葡萄酒酒标上使用“PREMIER(1ST )GRAND CRU CLASS en 1855(顶级一等1855年列级酒庄)”。
(二)再审申请人注册商标及拉菲葡萄酒商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情况
证据11:《产品经销协议》: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温州等酒类经销商签订的“LAFITE/拉菲”葡萄酒经销协议;
证据12: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2011年7月进口两批各5136瓶(701838欧元+533931欧元=1235769欧元,按照当时1:9的汇率,折合人民币11121921元)“LAFITE/拉菲”系列葡萄酒;
证据13:发票:
证据14: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
(1)再审申请人总代理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
(2)再审申请人总代理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
(3)再审申请人总代理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
证据15: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2012年9月进口198瓶(总价约为26399.4欧元,按照当时1:8的汇率,折合人民币211195元)“LAFITE/拉菲”系列葡萄酒;
证据16:发票:
证据17: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
(1)再审申请人总代理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
(2)再审申请人总代理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
(3)再审申请人总代理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
证据18: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2013年8月进口3600瓶(总价为361620欧元,按照当时1:8的汇率,折合人民币2892960元)“LAFITE/拉菲”系列葡萄酒;
证据19:发票:
证据20: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
(1)再审申请人总代理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
(2)再审申请人总代理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
(3)再审申请人总代理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
证据21:(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17969号公证书:再审申请人总代理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向上海城市国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Sam’s Club、City
Shop Time Square Store销售“LAFITE/拉菲”系列葡萄酒的发票,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再审申请人“LAFITE/拉菲”商标及再审申请人葡萄酒商品在中国市场的广告宣传
证据22:1983年-2014年各期刊杂志中对LAFITE/拉菲的相关介绍及报道;
证据23:1995年-2014年各报纸对LAFITE/拉菲的相关报道;
证据24: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
证据25:(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第49543号公证书:国内外电影中关于lafite/拉菲的相关介绍;
证据26:(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41605号公证书:再审申请人代理人保全“LAFITE/拉菲”梅花网广告监测公证书。
(四)再审申请人注册商标作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拉菲”作为再审申请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受保护的记录
证据27:(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商品“LAFITE”葡萄酒依法认定为知名商品,“拉菲”与原告的“LAFITE”葡萄酒商品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唯一对应关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拉菲”为原告“LAFITE”葡萄酒的特有名称;“LAFITE FAMILY”及“LAFITE FAMILY及五支箭图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七期;
证据28:(2012)成民终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LAFITE”葡萄酒商品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知名商品,“拉菲”为原告“LAFITE”葡萄酒商品的特有名称,“拉菲帝国”仿冒了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证据29:(2012)成民终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拉菲帝国”文字及图形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30:(2014)济民三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31:法国驻华大使馆经济处主任、公使衔参赞罗伟仁(Jean Leviol)给商标评审委员会何训班主任的公函及再审申请人法国律师出具的备忘录及6份附录,及英文翻译;
证据32:(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03234号公证书,记载金色希望公司在淘宝商城中宣传称:“拉菲”(法文: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拉菲庄园世界顶级红酒酒庄。……占地约
证据33:《质检总局公布六款进口“拉菲”葡萄酒质量不合格》:2014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拉菲庄园”6款不合格葡萄酒产品,该6款产品的进口商均为南京拉菲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但对此事件的新闻报道显示,媒体和相关消费者都误以为被申请人的“拉菲庄园”葡萄酒为再审申请人的法国“拉菲”葡萄酒;
证据34 :法国酒商“吉娜斯酒庄”向中国大陆销售“LAFITE”葡萄酒的《证明》及有关发票;
证据35:法国酒商“红酒商公司”向中国大陆销售“LAFITE”葡萄酒的《证明》及有关发票;
证据36:罗斯柴尔德男爵拉菲集团向中国大陆销售“LAFITE”葡萄酒的《证明》及有关发票;
证据37:法国酒商“汇斯酒业简化股份公司”L.D. VINS SAS向中国大陆销售“LAFITE”葡萄酒的《证明》及有关发票、酒鉴、酒标样式;
证据38:法国1855年波尔多列级庄委员会CONSEIL DES GRANDS CRUS CLASSES en 1855的《声明》及其保留的进口“LAFITE”葡萄酒的中国买家名单;
证据39:2003年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优惠价格单》;
证据40:长沙海关法规室出具的《证明》及其从上海海关调取的2005年-2016年上海名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进口“拉菲”或“LAFITE”葡萄酒的报关单记录3391条。
(五)争议商标“拉菲庄园”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无法形成能够区别于引证商标“LAFITE”的客观、稳定的市场
证据41:根据2015年12月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进行的市场调查,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做出的《某葡萄酒品牌市场调查报告》;
证据42:《法律意见书》;
证据43:关于红酒专家论证会的新闻报道;
证据44:商评字(2016)第5095号关于第8072863号“拉菲LAFE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证据45:商评字(2016)第5094号关于第8072867号“拉菲LAFE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证据46:商评字(2016)第50120号关于第10745418号“拉菲诗LAFEISHI”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证据47:进口葡萄酒相关术语翻译规范;
证据48:(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第69321号公证书;
证据49:(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第69322号公证书;
证据50:上海昊建实业有限公司官网截屏打印页;
证据51:武汉艾格利(埃格利)古堡酒行官网截屏打印;
证据52:拉菲庄园《每年1000万瓶梅多克葡萄酒进入中国》;
证据53:有关拉菲庄园宣传片录像截屏打印页;
证据54: CCTV-7关于拉菲庄园30秒广告截屏;
证据55:与再审申请人关联公司的相关信息;
证据56:质检总局公布六款进口“拉菲”葡萄酒质量不合格;
证据57:南京拉菲庄园酒业有限公司六款进口“拉菲”不合格;
证据58:中文葡萄酒背标的十个“必要”;
证据59:质检总局:237批次进口食品和化妆品上“黑榜”;
证据60:“拉菲庄园”隆重登陆糖酒会消费者不知其为山寨。
(六)其他证据
证据61:(2014)高行(知)终字第3129号行政判决书的《送达回证》和《宣判笔录》;
证据62:编号为“EY699027630CN”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
证据63:(1)圣皮尔葡萄酒(北京)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内容:该公司1996年1月3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圣皮尔;(2)圣皮尔葡萄酒(北京)有限公司《外商企业注销登记证明》,内容:该公司2010年12月30日注销;(3)北京圣皮尔金鹰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注销核准通知书》,内容:该公司2008年10月23日予以注销,但该公司存续期间的营业执照没有留存,网络查询显示该公司2000年10月19日成立;(4)圣皮尔精品葡萄酒(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内容:法定代表人DONALD LEO ST
PIERRE(注:ST PIERRE,该姓氏通常翻译为“圣皮尔”),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5日;(5)圣皮尔精品葡萄酒(上海)有限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内容:该公司2011年4月21日准予注销;(6)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成立后第一份营业执照,内容:法定代表人DONALD LEO ST PIERRE(注:ST PIERRE,该姓氏通常翻译为“圣皮尔”),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27日;(7)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最新营业执照,内容:法定代表人变更为YUJI
YAMAZAKI。
证据64:ASC:进口葡萄酒在中国;
证据65:激情岁月·圣皮尔 我与葡萄酒的这十年;
证据66:葡萄酒世界的驻华大使-访ASC圣皮尔精品酒业执行总裁沈品同(Don
St.Pierre,Jr)先生;
证据67:同享美酒 共享人生—访ASC精品葡萄酒公司董事长圣皮尔先生;
证据68:上海名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档案材料;
证据69:上海鸣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档案材料。
金色希望公司质证认为,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书的出版日期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后,且涉及的是“拉斐”,不是本案争议的“拉菲”;证据12-21均系争议商标申请日后的销售情况,与本案无关联;证据22中的6是在文章注释中,没有证明力;证据22中的7-9涉及的均是拉菲酒庄的企业名称非引证商标,与本案无关联;证据22中的11-16均是域外知识的介绍,不是引证商标的商标使用,18-21仅是域外知识的介绍与本案无关联,22对应文字是拉斐特非本案争议“拉菲”,23-48均系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的报道,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23、24均是域外知识的介绍,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25不是我国进口电影,并且只是里面的台词提到,不是商标使用;证据26是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的情况,与本案无关联;证据30是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的情况,与本案无关联;对证据34、35、36、37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证据3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涉及的是生产日期,不代表是进入中国市场的日期;对证据38真实性、客观性不予认可;对证据39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41与本案混淆判断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据42专家法律意见不予认可;对证据44-66,认为不应成为本案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其他证据进行梳理归纳,总结出三方面的证据,进行笼统性质证,不针对一个个证据具体质证。再审申请人三方面证据,一是媒体报道,对其质证意见为单纯性媒体报道不构成商业使用;二是对于进入中国市场进行商业性使用的证据,认为相关发票属于形式发票,可以随便打印;三是关于被申请人是否有恶意的证据,被申请人认为其长期使用商标行为正当,不能简单把商业经营等同于恶意,再审申请人的指责没有依据。除此之外,对证据40认为该证据不完整,不能证明相关真实报关记录。
商标评审委员会发表质证意见称,关于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相关证据,再审申请人在自己的相关杂志中有将中文拉菲和英文对应的宣传报道,同时在金色希望公司的宣传中,也出现了中文拉菲和英文的对应关系,鉴于双方都有对英文和中文标识的宣传报道,足以说明在消费者中,特别在葡萄酒相关公众中,中文拉菲和英文LAFITE形成了一定的对应关系。本案中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虽然在文字构成上是不同的文字形式,但至少呼叫上是相似的,引证商标的形式是法文,对中国消费者来说,法文并不是主要语言文字,主要识别形式还是读音,因此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金色希望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五组证据,其中第一组证据为合法生产、销售、纳税证据:证据1-1, 2014-2016年5月国内生产的“拉菲庄园”葡萄酒第三方检验报告(74份);证据1-2,2014年-2016年5月进口散装葡萄酒海关专用缴款书、报关单、卫生证书;证据1-3,代理进口公司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证明及2015年散装葡萄酒进口量排名;证据1-4,“拉菲庄园”原瓶进口葡萄酒海关专用缴款书、报关单、卫生证书。
第二组证据为广告证据:证据2-1,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全国糖酒会“拉菲庄园”展位合同、设计稿、现场照片(用于全国糖酒会宣传的费用高达912万元);证据2-2,“拉菲庄园”品牌荣誉证书;证据2-3,杂志广告。
第三组证据为覆盖面证据:证据3-1,“拉菲庄园”葡萄酒进驻商超系统的部分证明、发票、海报(13省、自治区、直辖市,近2000家分店);证据3-2,2014-2016年5月“拉菲庄园”葡萄酒部分代理商、经销商销售发票(29省、自治区、直辖市);证据3-3,2014-2016年5月“拉菲庄园”葡萄酒部分代理商、经销商销售合同。
第四组证据为不近似证据:证据4-1,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32号裁定书;证据4-2,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33号裁定书;证据4-3,6186990号“拉菲”商标注册信息;证据4-4,4578349号“拉菲庄园”商标公告信息。
第五组证据为“LAFITE”商标应被视为死亡商标的证据:证据5-1,法国最高法院1061 FS-P+B 号判决书及法国33类、34类商品上的95584581号商标信息(该商标仅剩下34类的注册)。
拉菲酒庄发表质证意见称,形式上,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的关键是相关公众对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能够互相区分,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并非仅关注争议商标使用时间长短和规模大小。被申请人再审中提交的所有使用证据,时间上主要是2014-2016年,判断是否“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采纳使用证据的时间点原则上是商标争议提起之时,即2011年8月以前。
商标评审委员会发表质证意见,同意再审申请人质证意见,并补充关于第一组证据,仅能证明产品质量问题,与本案没有关系。对第一、二、三组证据,不能作为争议商标使用的证据,从备案的许可合同看,许可商标至少有四件,不能反映争议商标的销售情况。关于第四组证据,与本案有明显不同,即标识不同,本案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度更高,同时两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不同,能够采信证据有效时间点不一样。对最高人民法院之前作出的裁定保留不同意见,根据我国的传统阅读和写作习惯,不会把商标的英文和中文同时出现,通常只是单独出现,不能苛求两个商标同时出现在一篇文章,才能形成对应关系。再审申请人的受众人群是高端的,数量比较少,从报道的内容看,引证商标在葡萄酒领域中有极高地位,即便中文和英文单独出现,从文章的内容以及整体证据数量看,也可以反映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情况。关于第五组证据,引证商标在法国有没有被撤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使用证据都是在2014年到2016年,只能反映争议商标在两年内的使用情况,并且这些证据不是其作出被诉裁定的依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金色希望公司相关备案许可合同。再审申请人对该证据质证意见为予以认可,被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金色希望公司还提出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0进一步查证的意见。再审申请人为证明证据40及其他与圣皮尔精品酒业公司、上海名特国际贸易公司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提交了圣皮尔精品酒业公司的总裁圣皮尔先生的相关专访及上海名特国际贸易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对上海鸣特国际贸易公司、圣皮尔酒业公司的相关企业登记变更、更名等情况进行了说明(见拉菲酒庄补充证据64-69)。
本院经审查,证据40来源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581号案件时,长沙海关根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公函经海关总署协调从上海海关调取。该证据内容为上海鸣特国际贸易公司、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自2005年以来从上海海关进口“拉菲”或“LAFITE”葡萄酒的相关报关记录3391条。本院经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该证据原件现存在该院卷宗内,再审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取得该证据。被申请人请求对该证据进行证据交换,因该证据涉及再审申请人相关商业经营方商业秘密,在本院要求相关当事人签署保密协议后,向被申请人交换。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于2016年9月2日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查证40号证据完整性的请求,认为根据通常的报关经验,40号证据最早的一批产品进口时间应该是2005年9月1日之前。经本院询问,被申请人并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现根据其推测的通常报关经验即认为40号证据最早的一批产品进口时间应该是2005年9月1日之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本案的其他证据,本院将结合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在事实认定及本院认为部分一并予以评述。
本案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一、二审法院对本案证据的审查认证并结合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本院补充查明:2001年第3期《中外轻工科技》刊登的《如何分辨真伪葡萄酒》的文章,其中提到:例如1982年的拉斐(Lafite)等内容。1996年第9期《国际市场》中刊登的《魅力永存的法国红葡萄酒》,其中提到Lafite的酒陈放20年以后品尝,口感饱满,但不同于其他一般酒厂,即使陈放期短饮用也一点不差。1999年5月《CHINA DRINKS》刊登的《葡萄酒与投资》一文中提到法国波尔多红葡萄酒包括拉菲特(Lafite)。 2002年第6期《中外葡萄与葡萄酒》刊登的《法国波尔多的葡萄与葡萄酒-酒庄的分类与等级》一文中提到Lafite。2002年第3期《法语学习》刊登的《法国葡萄酒简介》一文记载有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拉菲特堡干红的内容。21食品商务网刊登的2004年5月25日《拉菲等巨头即将合力打造顶级精品酒庄》一文中提到法国最著名的五大酒庄之一——波尔多一级酒庄拉菲(Chateau Lafite)。2005年2月7日《民营经济报》刊登的《顶级葡萄酒的收藏与投资》一文中提到:典型的是法国拥有悠久历史的著名酒庄,如波尔多的伊甘酒庄,以及五大顶级酒庄拉菲、拉图、玛哥、木桐和奥比安,都是历史形成的名庄。2004年7月《经理人》刊登的《麦建光:品味显赫人生》提到“1982年全球顶级5大类红酒-Lafite”;2003年11期《财经文摘》刊登的《欧米茄:名流云集的辛普伦东方快车》提到“一款珍藏版的欧米茄表,如同1982年全球顶级红酒…Lafite…般值得典藏。”;2002年1月22日《人民日报市场版》刊登的《万达干红的法兰西之源》一文中出现了“拉菲”字样;2003年8月29日《北京晚报》刊登的《大商场专爱小超市》一文中出现“以年份和品质著称的拉菲葡萄酒”;2004年4月26日《新快报》刊登的《葡萄美酒夜光杯》中出现“拉菲(Lafite)……目前世界上最贵一瓶葡萄酒的纪录保持者就是拉菲……拉菲酒有葡萄王国中的王后之称。”;2004年7月11日《扬子晚报》刊登的《闻香识雪茄辨色品红酒》一文出现了“全球发行50万瓶的拉菲红酒”字样;2004年11月3日《信息日报》刊登的《收藏红酒既是投资也是文化》一文出现“法国拉菲红酒”;2004年11月11日《北京日报》刊登的《法国葡萄酒专柜入驻赛特》一文出现“拉菲副牌”。(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第49543号公证书记载了国内外多部电影中关于“lafite/拉菲”的相关介绍。
法国酒商“吉娜斯酒庄”于2000年3月15日、2001年3月19日、2001年6月25日向圣皮尔精品酒业(北京)公司销售“LAFITE”葡萄酒。法国酒商“红酒商公司”于2005年3月24日、5月31日、12月13日向中国大陆销售拉菲古堡、拉菲珍宝等红葡萄酒。罗斯柴尔德男爵拉菲集团自1999年至2005年向上海鸣特国际贸易公司、天津食品进出口公司、上海美夏国际贸易公司、中国免税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多批拉菲古堡、拉菲珍宝、SAGA、拉菲传奇、拉菲传说等葡萄酒。2016年5月9日,长沙海关法规司出具证明称:根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证据调查公函,受海关总署办公厅指派,我关经与上海海关协调,调取了上海名特国际贸易公司、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自2005年以来从上海海关进口“拉菲”或“LAFITE”葡萄酒的相关报关单记录3391条。具体内容见随表格打印件(共计345页,报关单编码221820051185537722至2218201611861061146)。
2016年5月12日,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出具声明载明:圣皮尔酒业(ASC FINE WINES)于1996年由圣皮尔(DONALD LEO ST.PIERRE)家族创建,包括北京圣皮尔金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营中可能被简称为“北京圣皮尔葡萄酒有限公司|ASC FINE WINES BEIJING”)、圣皮尔精品葡萄酒(上海)有限公司(经营中可能被简称为“上海圣皮尔葡萄酒有限公司|ASC FINE WINES SHANGHAI”)等企业。2008年9月圣皮尔酒业重组建立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
圣皮尔酒业最晚在2000年时已经开始进口法国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CHATEAU”在价格单、发票等材料上有时简写为“CH.”)红葡萄酒。
2003年2月的《优惠价格单》显示,当时圣皮尔酒业已有不同年份的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红葡萄酒在售。根据当时葡萄酒行业通常对“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的翻译惯例,圣皮尔酒业将其翻译为“莎都拉菲”或“莎都拉菲城堡”,其中的“莎都”是“CHATEAU”的对应音译,意为“酒庄、城堡、古堡”,“拉菲”是“LAFITE”的对应音译。
我公司在此证实,所附材料真实地反映了圣皮尔酒业最初进口并在中国大陆经销“拉菲”系列葡萄酒的情况。
该声明附件《优惠价格单》载明自2003年2月10日起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注册号11000041011202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圣皮尔葡萄酒(北京)有限公司营业期限自1996年1月31日至2046年1月3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浦东新区分局登记的注册号为31015400146985号(浦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圣皮尔精品葡萄酒(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期限自二○○四年四月五日至二○二四年四月四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实验区分局登记的编号为410000022016020010034号营业执照载明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期限自2008年9月27日至2038年9月26日。
ASC
FINE WINES 总经理 MR.DON ST. PIEERE JR 的署名文章 《ASC:进口葡萄酒在中国》一文记载“我父亲和我于1996年创建了ASC精品葡萄酒公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96)工商企外合独准沪第1777号载明“经审查,企业名称定为上海鸣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沪外高独资字(1996)643号载明企业名称中文为“上海鸣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独沪浦总字第311083号载明“上海鸣特国际贸易公司”营业期限自“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至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总经理“郭洪章”。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档案机读材料记载名称“上海名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奥纳路185号1层B部位”,法定代表人“郭洪章”,营业期限“2001年3月23日-2021年3月22日”。上海浦东物资总公司外高桥综合大厦房屋租赁合同记载承租方为“MONTROSE INTERNATIONAL CORP”,房屋坐落于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奥纳路185号。租赁期限从1996年9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房屋出租登记第B2505号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记载承租方“上海鸣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房屋坐落于“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奥纳路185号”。上海市自由贸易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B10617房屋租赁合同记载承租方“上海名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房屋坐落于“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奥纳路185号”。本案中金色希望公司对圣皮尔精品酒业公司、上海鸣(名)特国际贸易公司的相关登记信息提出异议,亦对法国相关酒商与圣皮尔精品酒业公司、上海鸣特国际贸易公司等相关经营销售“拉菲”、“LAFITE ”提出异议。但根据前述证据,既有拉菲酒庄相关销售商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声明及销售发票,又有相关进口商的企业登记信息及存于市场管理机构的房屋租赁合同等互相印证,还有相关销售商在其他媒体上发表的文章佐证其经营时间,这些证据之间相互可以佐证,本院对其异议不予认可,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认定的“拉菲酒庄自1999年开始,通过上海鸣特国际贸易公司、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等公司在中国销售了“LAFITE”相关系列葡萄酒”予以认定。
根据金色希望公司提交的其2007年-2013年电视和网络广告、部分2005年-2013年展会方面的证据、部分报纸及杂志广告、赞助活动广告合同、现场照片、拍品手册、宣传册、户外灯箱广告、车体广告、挂历照片,本院查明,其中部分照片显示“拉菲庄园”与“LAFEI MANOR”共同使用,并有“品位法国经典”、“法国原瓶进口”的字样。照片显示其现场广告牌上的葡萄酒有单独使用“LAFEI MANOR”的情形。部分广告材料上亦显示其酒瓶上有单独使用“LAFEI MANOR”的情况。有相当部分专卖店招牌上亦显示“拉菲庄园”与“LAFEI MANOR”共同使用,并有“法国原瓶进口”或者“法国原瓶原装进口”等字样。部分宣传材料显示产品为原瓶进口礼盒装,生产地址为法国波尔多,生产厂家为南京拉菲庄园酒业有限公司。部分宣传材料显示有“拉菲庄 LAFEI MANOR- 岁月的沉淀法国原瓶进口”的字样。宣传册上记载有“拉菲庄园-世界关注的焦点、上帝偏爱的葡萄酒终于来到了中国。南京拉菲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作为拉菲庄园法国原瓶进口葡萄酒的中国运营商,主要从事波尔多地区的葡萄酒销售以及葡萄酒文化推广事业”、“拉菲庄园葡萄酒采用法国波尔多珍贵葡萄品种,葡萄种植采用传统工艺,秉承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遵从法律法规、关注气候、土壤、湿度等客观因素作用;通过波尔多特殊政策的扶持,不使用化学药物和肥料,细心的人工栽培,葡萄完全成熟后才采摘”等内容。宣传册上显示的葡萄酒单独使用“LAFEI MANOR”标识,产区包括:法国波尔多法定产区、法国超级波尔多、法国奥克产区。
金色希望公司提交的证据(见补充证据第五册第1327页)载明温州柏翠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系其经销商,拉菲酒庄提供的证据32第(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03234号附件记载,该公司在淘宝商城开设的网店中宣传“拉菲庄园,拉菲(法文: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拉菲庄园世界顶级红酒酒庄。拉菲庄园坐落在波亚克区北方尽是碎石的一个山丘上,气候土壤条件得天独厚。占地约一百公顷,面积之广居五个一等顶级酒庄之冠,也较绝大多数的二、三等级酒园规模大。”并附照片,该照片文字说明为“拉菲庄园董事长与法国酒窖庄主合影”、“拉菲庄园董事长与法国酒窖庄主进餐”。
金色希望公司提交的证据(见补充证据第五册第1319页)载明上海昊建实业有限公司系其经销商,拉菲酒庄提交的证据50载明该公司的网站上图片为LAFEI MANOR 葡萄酒,其所附文字及说明为“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 罗斯柴尔德拉菲堡”、“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拉菲酒庄”等。
中国经济网2014年2月12日《质检总局公布六款进口“拉菲”葡萄酒质量不合格》报道记载,“‘拉菲’葡萄酒一直让中国消费者对其趋之若鹜,尤其著名女演员宋丹丹在微博上‘炮轰’潘石屹时一句调侃‘潘总,我请你喝拉菲,别再盖楼了!’,让国人对‘拉菲’的热衷持续走高。然而,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六款洋拉菲酒质量不合格,让‘拉菲迷’们大跌眼镜。中国经济网了解到,六款不合格产品为:拉菲庄园2012干红葡萄酒;拉菲庄园2011精选干红葡萄酒;拉菲庄园2011干红葡萄酒;拉菲庄园2011干红葡萄酒;拉菲庄园2012干红葡萄酒;拉菲庄园2008特酿干红葡萄酒。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名单显示,此六款不合格葡萄酒的进口商是南京拉菲庄园酒业有限公司。制造商是,法国DOMAINE DE LA GRANGETTE。质检总局提示广大消费者,此类产品不合格原因皆是包装不合格。”2016年8月1日搜狐财经刊登图文消息“‘拉菲庄园’隆重登陆糖酒会
消费者不知其为山寨”。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参照前述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引证商标申请日为1996年10月10日,核准注册日为1997年10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注册人为拉菲酒庄,由外文文字“LAFITE”构成。争议商标由中文文字“拉菲庄园”构成,“庄园”用在葡萄酒类别上显著性较弱,“拉菲”系争议商标的主要部分,判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关键在于判断“拉菲”与“LAFITE”是否构成近似或者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
本案中,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根据拉菲酒庄提供的其与上海名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及美夏公司之间的销售发票,引证商标的商品早在1999年就进入中国市场”。对此事实,金色希望公司不予认可。本院已经审查查明,在本案诉讼中拉菲酒庄进一步提供了经公证认证的法国酒商“吉娜斯酒庄”向中国大陆销售“LAFITE”葡萄酒的《证明》及有关发票、法国酒商“红酒商公司”向中国大陆销售“LAFITE”葡萄酒的《证明》及有关发票、罗斯柴尔德男爵拉菲集团向中国大陆销售“LAFITE”葡萄酒的《证明》及有关发票,还提供了2003年圣皮尔公司的优惠价格单。上海海关出具了上海名特国际贸易公司、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自2005年以来从上海海关进口“拉菲”或“LAFITE”葡萄酒的相关报关单记录3391条。拉菲酒庄提供的上海鸣特国际贸易公司、上海名特国际贸易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并对上海鸣特国际贸易公司、上海名特国际贸易公司、圣皮尔酒业公司的相关企业登记变更、更名等情况进行了说明。本院认为,前述证据相互佐证,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前述事实,因此对金色希望公司此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审法院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早在1980年代,国内的相关刊物就开始介绍拉菲酒庄的“LAFITE”葡萄酒,并将“LAFITE”音译为“拉斐”、“拉菲特”、“拉菲”等,将“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译为“拉菲堡”、“拉斐堡”、“拉菲特堡”等。拉菲酒庄自1999年开始,通过上海鸣特国际贸易公司、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等公司在中国销售了“LAFITE”相关系列葡萄酒。此外,根据本案中查明的事实,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即2005年4月1日之前,在中国大陆地区,与“LAFITE”有关的宣传报道中出现“拉菲”的有:1.2001年第3期《中外轻工科技》刊登《如何分辨真伪葡萄酒》一文出现“拉菲(Lafite)”字样;2.2002年1月22日《人民日报市场版》刊登的《万达干红的法兰西之源》一文中出现了“拉菲”字样;3.2003年8月29日《北京晚报》刊登的《大商场专爱小超市》一文中出现“以年份和品质著称的拉菲葡萄酒”;4.2004年4月26日《新快报》刊登的《葡萄美酒夜光杯》中出现“拉菲(Lafite)……目前世界上最贵一瓶葡萄酒的纪录保持者就是拉菲……拉菲酒有葡萄王国中的王后之称。”;5.2004年5月25日21食品商务网刊登《拉菲等巨头即将合力打造顶级精品酒庄》一文;6.2004年7月11日《扬子晚报》刊登的《闻香识雪茄辨色品红酒》一文出现了“全球发行50万瓶的拉菲红酒”字样;7.2004年11月3日《信息日报》刊登的《收藏红酒既是投资也是文化》一文出现“法国拉菲红酒”;8.2004年11月11日《北京日报》刊登的《法国葡萄酒专柜入驻赛特》一文出现“拉菲副牌”;9.2005年2月7日《民营经济报》刊登的《顶级葡萄酒的收藏与投资》一文出现“拉菲”字样。此外,国内的相关刊物介绍拉菲酒庄的“LAFITE”葡萄酒的有:1996年第9期《国际市场》、1997年第6期《中国酒》、1998年第3期《葡萄栽培与酿酒》、2002年第7期《经理人》、2003年第11期《财经文摘》等。由前述证据,本院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各类宣传报道中即有将引证商标“LAFITE”音译为“拉菲”的情况,且《新快报》、《扬子晚报》、《北京日报》等刊物属于消费者容易接触到的,受众面较大的宣传媒介。相关媒体所载文章均对“LAFITE”葡萄酒给予了极高评价,由此可见,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此外,从拉菲酒庄及其相关销售商对“拉菲”这一中文名称的使用情况来看,至少在2003年起其已经在相关销售宣传单上以“拉菲”指代 “LAFITE”。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亦记载进口葡萄酒为“拉菲传奇”系列葡萄酒。此后在销售中沿用“拉菲”一词,并主动在宣传活动中将“拉菲”作为“LAFITE”对应的音译词使用,如2008年的《V-Life》、《天下美食》、《环球纪事》等杂志的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由此,拉菲酒庄通过多年的商业经营活动,客观上在“拉菲”与“LAFITE”之间建立了稳固的联系,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中文文字“拉菲庄园”构成,“庄园”用在葡萄酒类别上显著性较弱,“拉菲”系争议商标的主要部分。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LAFITE”在诉争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拉菲”指代再审申请人“LAFITE”商标,并且“拉菲”已经与再审申请人“LAFITE”商标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由于拉菲已经成为“LAFITE”的音译并形成了稳固的联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金色希望公司与拉菲酒庄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拉菲酒庄的引证商标及其音译情况,其在申请争议商标注册时应当合理避让,但仍然在葡萄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引证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从金色希望公司对争议商标的使用情况来看,在红酒外包装上不但将争议商标与“LAFEI MANOR”结合使用,且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法国原装进口”、“世界顶级红酒酒庄”、“世界关注的焦点”等字样。经其授权的相关经销商在淘宝商城中宣传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葡萄酒时同时宣称:“拉菲”(法文: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拉菲庄园世界顶级红酒酒庄。……占地约
对于已经注册使用一段时间的商标,该商标是否已经通过使用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并非由使用时间长久来决定,而是在客观上有无通过其使用行为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相关商标区分开来。金色希望公司辩称其争议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远远超过拉菲酒庄,金色希望公司对争议商标的大量使用所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足以使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中国经济网2014年2月12日《质检总局公布六款进口“拉菲”葡萄酒质量不合格》报道记载,“‘拉菲’葡萄酒一直让中国消费者对其趋之若鹜,……然而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六款洋拉菲酒质量不合格,让‘拉菲迷’们大跌眼镜。中国经济网了解到,六款不合格产品为:拉菲庄园2012干红葡萄酒……。”上述新闻报道所涉不合格产品均系争议商标的相关产品。2016年8月1日搜狐财经刊登图文消息“‘拉菲庄园’隆重登陆糖酒会 消费者不知其为山寨”。从前述报道也可以看出,目前相关公众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仍会混淆误认。因此,金色希望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通过对争议商标的使用已经形成了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相关公众不会将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误认。二审法院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长达十年之久,其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从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考虑,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第55856号裁定关于“作为经营葡萄酒商品的同行业竞争者,金色希望公司理应知晓拉菲酒庄及其商标的使用情况,应有合理避让,却仍在葡萄酒等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引证商标对应的中文译法‘拉菲特’‘拉斐’‘拉菲’相近的争议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因此,争议商标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认为其所标示的产品来自拉菲酒庄或与拉菲酒庄存在某种关联的企业,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对其予以维持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二审法院认定争议商标不应予以撤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再审申请人的部分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3129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731号行政判决。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艳芳
审
判 员 钱小红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海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