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 336H | 區域法院規則 | 憲報編號 | 版本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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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權條文 | L.N. 248 of 2000 | 01/0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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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章第72、72A、72B、72C、72D及72E條) [2000年9月1日] 2000年第248號法律公告
(本為2000年第186號法律公告)
命令: | 1 | 引稱等、適用範圍、釋義及表格 | L.N. 265 of 2009 | 01/01/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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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1) 除本條規則另有規定外,本規則對區域法院的所有法律程序具有效力。
(2)本規則對屬於列表第1欄所指明種類的法律程序並無效力(就該等法律程序而言,可根據列表第2欄所指明的成文法則訂立規則)。
列表
法律程序 成文法則
(2A) 除第(2B)款另有規定外,本規則對以下法律程序並無效力─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21號法律公告) (2B) 在不抵觸《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85(1)條的條文下,第58號命令就針對區域法院根據該條例第III部作出的判決、命令或決定的上訴,具有效力。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3) 本規則對屬第62號命令所適用的刑事法律程序以外的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並無效力。
(4)就第(2)、(2A)及(3)款所述的法律程序而言,如憑藉任何規則(不論是根據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訂立)的任何條文,而致《區域法院規則》或其任何條文適用於任何該等法律程序,則該三款不得視為影響該等規則的該等條文。
(1) 在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各詞句具有現分別給予它們的涵義,即— “《2008年修訂規則》”(Amendment Rules 2008) 指《2008年區域法院規則(修訂)規則》(2008年第153
號法律公告);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人員”(officer) 指區域法院的人員; “令狀”(writ) 指傳訊令狀; “判定利率”(judgment rate) 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本條例第50(1)(b)條決定的利息率; (2003年第
18號第22條) “受助人”(aided person) 指《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所指的受助人;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狀書”(pleading) 不包括傳票或預備文件; “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 指在待決的訟案或事宜中發出的傳票以外的每一張傳票; “司法常務官”(Registrar) 指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並包括副司法常務官及助理司法常務官; “本條例”(the Ordinance) 指《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 “成文法律”(written law) 包括《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條界定的“條例”及“成文法則”;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放債人訴訟”(money lender's action) 具有第83A號命令給予該詞的涵義; “聆案官”(master) 指區域法院的聆案官,並包括司法常務官、副司法常務官及助理司法常務官; “訟案登記冊”(cause book) 指備存在登記處的簿冊或任何電腦紀錄,而訟案或事宜的字母及編號,
以及關於訟案或事宜的其他詳情是記入該簿冊或紀錄的; “執達主任”(bailiff) 指高等法院的執達主任以及任何獲合法授權執行區域法院的法律程序文件的
人; “接管人”(receiver) 包括經理人及收貨人; “就人身傷害而提出的訴訟”(action for personal injuries) 指包含就原告人或任何其他人的人身傷害或
就某人的死亡而提出的損害賠償申索的訴訟,而“人身傷害” (personal injuries) 包括任何疾病及
任何個人身體或精神上的損傷;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登記處”(Registry) 指區域法院登記處; “實務指示”(practice direction) 指—
“擬抗辯通知書”(notice of intention to defend) 指一份送達認收書,而其中載有一項陳述,表明簽署或由他人代其簽署該份認收書的人擬就該份認收書所關乎的法律程序提出爭議。
5. 提述命令、規則等之處的解釋 (第1號命令第5條規則)
6. 提述就土地的管有而提出的訴訟等之處的解釋 (第1號命令第6條規則)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在本規則中,凡提述就土地的管有而提出的訴訟或申索之處,須解釋為包括提述任何針對政府提出的法律程序,而該等法律程序是要求作出命令,宣布相對於政府而言,原告人有權取得有關土地或有關土地的管有。
6A. 提述司法常務官之處的解釋 (第1號命令第6A條規則)
凡本規則及表格中出現“司法常務官”一詞之處,均可在適當之時及適當之處,代之以“聆案官”一詞。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9. 表格(第1號命令第9條規則)
各附錄中的表格,在適用的情況下須予使用,並按個別情況所需作出更改。
本規則不損害藉作出指示(該等指示是使任何事務或任何類別的事務能以郵遞方式進行的)以規管區域法院常規的權力。
本規則的基本目標為—
2. 區域法院對基本目標的實行 (第1A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區域法院在進行下述事情時,須謀求達致本規則的基本目標—
(2)區域法院在達致本規則的基本目標時,須時刻體認行使區域法院權力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爭議是按照各方的實質權利而公正地解決的。
1. 區域法院在管理方面的一般權力 (第1B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區域法院主動作出命令的權力 (第1B號命令第2條規則)
(a) 主動作出命令;及
(b) 舉行聆訊,以決定是否作出該命令, 區域法院須向相當可能受該命令影響的每一方,給予最少3天的聆訊通知。
(a) 在區域法院指明的限期內提出;或
(b)(如區域法院沒有指明限期)在有關命令的通知送交提出申請的一方的日期後14天內提出。
3. 區域法院以暫准命令形式作出 程序指示的權力 (第1B號命令第3條規則)
(1)凡區域法院認為有需要或適宜就區域法院的程序作出某指示,而各方亦相當可能不會反對該指示,則區域法院可主動地並在沒有聽取各方陳詞的情況下,以暫准命令的形式作出該指示。
(2)除非某一方向區域法院申請,要求更改暫准命令,否則該暫准命令在作出後14天,即成為
絕對命令。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 不遵從規則(第2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以不符合規定為理由而提出的作廢申請 (第2號命令第2條規則)
(1)任何一方以不符合規定為理由而要求將任何法律程序、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所採取的任何步驟或該等法律程序的任何文件、判決或命令作廢的申請,須在合理的時限內並是在該一方在察覺該宗不符合規定事件後尚未採取任何新步驟前提出,否則不得予以准許。
(2) 根據本條規則提出的申請,可藉傳票提出,而反對的理由必須在傳票中述明。
3. 不遵從規則及法院命令 (第2號命令第3條規則)
(1)如某一方在沒有良好的理由的情況下,沒有遵從某規則或法院命令,區域法院可命令該方向法院繳存一筆款項。
任何其他一方支付的款項的保證。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4. 除非失責方取得寬免,否則懲罰條款具有效力 (第2號命令第4條規則)
凡某一方沒有遵從某規則或法院命令,除非該失責方在上述沒有遵從事項發生14天內,向區域法院申請並就懲罰條款取得寬免,否則該規則或法院命令就上述沒有遵從事項而施加的任何懲罰條款具有效力。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5. 懲罰條款的寬免(第2號命令第5條規則)
(1)如有人提出申請,要求寬免因沒有遵從任何規則或法院命令而施加的任何懲罰條款,區域法院須應有關申請考慮整體情況,包括—
(2) 申請寬免必須有證據支持。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 “月”(Month) 指公曆月 (第3號命令第1條規則)
在不損害《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條對本規則適用的原則下,凡“月”(month)一字見於構成在區域法院的法律程序的一部分的任何判決、命令、指示或其他文件時,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指公曆月。
2. 計算期限(第3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本規則或任何判決、命令或指示所定的作出任何作為的期限,須按照本條規則計算。
6. 延遲經年後發出的擬繼續進行通知書 (第3號命令第6條規則)
凡在一宗訟案或事宜中,自上一項法律程序進行以來已過了不少於一年的時間,則意欲繼續進行的一方必須向其他每一方發出為期不少於一個月的擬繼續進行通知書。就本條規則而言,如並無命令就任何傳票作出,則該傳票並非一項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的展開及進展
1. 移交原訟法庭或土地審裁處(第4號命令第1條規則)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根據本條例第41或42條提出的要求作出命令將法律程序移交原訟法庭或土地審裁處的申請,須藉傳票提出,並須以一份述明提出該申請的理由和證明所依賴的事實屬實的誓章支持。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9. 訟案或事宜的合併等 (第4號命令第9條規則)
(1) 凡有多於一宗的訟案或事宜待決,如區域法院認為—
5. 藉動議或呈請書開展的法律程序 (第5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在根據任何成文法律規定法律程序須藉原訴動議或呈請書開展或任何成文法律批准法律程序如此開展的情況下,並僅在該情況下,該法律程序可如此開展。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除第12號命令第1(2)條規則另有規定外,或除非本條規則或任何成文法則另有明文規定或根據任何成文法則而另有明文規定,否則任何法團如無律師代表,不得在區域法院開展或進行法律程序。
(2) 在以下情況下,法團可由其中一名董事開展或進行法律程序—
在發出令狀前—
3. 關於身分的註明(第6號命令第3條規則)
在發出令狀前—
5. 關於律師及地址的註明 (第6號命令第5條規則)
6. 並存令狀(第6號命令第6條規則)
(3)並存令狀是令狀正本的真實副本,並只可有就發出該令狀的目的而言屬必要的不同之處(如有的話)。
7. 令狀的發出(第6號命令第7條規則)
(1) 須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的令狀,不得未經區域法院許可而發出:
但如每一宗藉令狀提出的申索均屬區域法院憑藉任何成文法律具有權力聆訊並裁定者,則前述條文並不適用於該令狀,即使該申索所針對的人並非在區域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或引致該申索的錯誤作為、疏忽或過失並非在區域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發生亦然。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5)除非在提交令狀作蓋章時,提交令狀的人在令狀所提交的辦事處,留下一份由原告人簽署的令狀文本(如原告人親自起訴),或留下一份由原告人的律師或由他人代原告人的律師簽署的令狀文本(如原告人並非親自起訴),否則不得將令狀蓋章。
8. 令狀的期限及續期 (第6號命令第8條規則)
(1)每一張原訴傳票(單方面傳票除外)均須採用附錄A表格8的格式,或須採用附錄A表格10的格式(如經如此批准或有如此規定),而每一張單方面原訴傳票則須採用附錄A表格11的格式。 (1A) 附錄A表格8須在所有案件中使用,但如根據某成文法律訂明另一表格,或如並無任何一方
須獲送達傳票,則屬例外。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B) 如根據某成文法律訂明附錄A表格10,則須使用該表格。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C) 如並無任何一方須獲送達傳票,則須使用附錄A表格11。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取得原訴傳票(單方面傳票除外)的一方須予描述為原告人,而其他各方則須予描述為被告人。
3. 傳票的內容(第7號命令第3條規則)
(1)每一張原訴傳票必須包括一項關於原告人向區域法院尋求裁定或指示的問題的陳述,或一項關於在藉該原訴傳票所開展的法律程序中所申索的濟助或補救的扼要陳述(視屬何情況而定),後者並須載有足夠詳情,以識別原告人申索該濟助或補救所本的訴訟因由。
(2) 第6號命令第3及5條規則適用於原訴傳票,一如其適用於令狀。
3. 動議通知書的格式及發出 (第8號命令第3條規則)
(1) 原訴動議通知書必須採用附錄A表格13的格式,而任何其他動議通知書則必須採用該附錄表格38的格式。
任何動議的聆訊,均可按區域法院認為適合的條款(如有的話),不時予以押後。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呈請書必須包括一項對在藉呈請書而開展的法律程序中提出的申索的性質或要求的濟助或補救的扼要陳述。
(1) 須予聆訊的呈請,其聆訊日期及時間須由司法常務官編定。
(2)除非區域法院另有指示,否則須予送達某人的呈請書,必須在呈請書的編定聆訊日期前的7天之前送達該人。
5. 某些申請不得藉呈請書提出 (第9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在任何訟案或事宜中的申請,不得藉呈請書提出。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命令: | 10 | 原訴法律程序文件的送達:一般條文 | L.N. 153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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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條文(第10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令狀必須由原告人或其代理人面交送達每一名被告人。
(2)須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送達被告人的令狀,可以下列方式送達,以代替面交送達被告人 —
(3) 凡按照第(2)款送達令狀—
(i) 宣誓人認為(或如宣誓人是原告人的律師或該律師的僱員,則為原告人認為)令狀的文本如送往有關地址或投入有關地址的信箱內(視屬何情況而定)便會在其後的7天內為被告人所知;及
(ii) (如屬以郵遞方式送達的情況)令狀的文本並無在未有交付收件人的情況下透過郵遞而退回原告人。
2. 向海外委託人的代理人送達令狀 (第10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凡區域法院在接獲單方面申請後信納—
3. 依據合約而送達令狀(第10號命令第3條規則)
(1) 凡某合約—
則如就該合約進行的訴訟是在區域法院開展,且藉以開展該宗訴訟的令狀是按照合約的條款而送達,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該令狀須當作已妥為送達被告人。
(2)按照合約的條款而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的令狀,除非已獲根據第11號命令第1(1)條規則批予許可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或獲根據第11號命令第1(2)條規則容許在並無許可的情況下送達,否則不得憑藉第(1)款而當作已妥為送達被告人。
4. 在某些就處所或土地的管有而提出的訴訟中 的令狀送達(第10號命令第4條規則)
(1) 凡令狀註有要求收回處所或土地或交回處所或土地的管有的申索,區域法院—
(2)凡令狀註有要求收回處所或土地或交回處所或土地的管有的申索,一份該令狀的文本須張貼於被要求收回或交回管有的處所或土地的顯眼地方或入口,但此舉只是增補而非替代任何其他送達方式。
5. 原訴傳票、動議通知書或呈請書的送達(第10號命令第5條規則)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 准許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令狀的 主要情況(第11號命令第1條規則)
(c) 按照根據第4(4)條規則所採用的慣例而定出。
4.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令狀的許可的申請 及批予(第11號命令第4條規則)
(1) 根據第1(1)條規則要求批予許可的申請,必須由誓章支持,該誓章須述明—
(d)(如申請是根據第1(1)(c)條規則提出)宣誓人相信原告人與令狀所送達的人之間有實在的爭論點的理由,而該爭論點是原告人可合理地要求區域法院審訊的。
5.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令狀:一般規定 (第11號命令第5條規則)
(1)即使令狀須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除本條規則的以下條文另有規定外,第10號命令第1(1)、(4)、(5)及(6)條規則以及第65號命令第4條規則仍適用於該令狀的送達,但隨附的送達認收書須按適當的方式作出變更。
(2)如送達須在某國家境內或某地方完成,本條規則或任何憑藉本條規則作出的區域法院的命令或指示,不得批准或規定任何人在該國家境內或該地方作出違反該國家或該地方的法律的任何事情。
(3) 須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的令狀—
6. 透過外地政府、司法機構及領事在 香港以外地方送達令狀(第11號命令第6條規則)
(2)凡按照本規則令狀須在某國家送達被告人,而就該國家而言,已有一份民事訴訟程序公約(並非《海牙公約》)存續,以對區域法院的法律程序文件在該國家境內的送達作出規定,則該令狀可—
規限)。 (2A) 凡按照本規則令狀須在屬《海牙公約》成員國的某國家送達被告人,該令狀可—
7. 向外國送達法律程序文件 (第11號命令第7條規則)
(3)根據本條規則妥為遞交的文件,須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送交政務司司長,並須附同一份
請求書,請求政務司司長安排向有關締約方或當事國(視何者屬適當而定)送達令狀。 (2005年第22號第27條)
8. 承諾支付政務司司長送達令狀的開支 (第11號命令第8條規則)
根據第6(4)、7或7A條規則遞交的每一份請求書,均必須載有作出請求的人的承諾,承諾會個人負責支付政務司司長就所請求作出的送達而招致的所有開支,並承諾會在接獲該等開支款額的正式通知時,向庫務署繳付該筆款項,並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交出付款收據。
8A. 承諾支付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送達令狀的開支 (第11號命令第8A條規則)
每一份根據第5A條規則遞交的請求書,均必須載有作出請求的人的承諾,承諾會個人負責支付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就所請求作出的送達而招致的所有開支,並承諾會在接獲該等開支款額的正式通知時,向庫務署繳付該筆款項並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交出付款收據。
9. 原訴傳票等的送達(第11號命令第9條規則)
(6)根據本條規則批予許可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原訴傳票的命令,必須定出該傳票須予送達的被告人必須作送達認收的時限。
(7) 第5、5A、6、8及8A條規則適用於任何已獲根據本條規則批予許可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
達的文件,一如其適用於令狀。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 送達認收的方式(第12號命令第1條規則)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5) 送達認收的日期,為登記處收到送達認收書的日期。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3. 送達認收書(第12號命令第3條規則)
(1)送達認收書必須採用附錄A表格14、15或15A的格式(以適用者為準),且除非第1(2)條規則另有訂定,否則必須由認收書所指明的代表被告人行事的律師簽署,如被告人是親自行事,則必須由被告人簽署。
(2) 送達認收書—
圍內的營業地址,該地址並可附加某文件轉遞處的一個信箱號碼, 而凡被告人親自作送達認收,根據(a)段指明的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地址即為被告人的送達地址,但如被告人並非親自作送達認收,則被告人的律師的營業地址即為被告人的送達地址。
就法人團體而言,凡(a)段提述被告人居住地點之處,須解釋為提述被告人的註冊或主要辦事處。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4. 收到送達認收書時的程序 (第12號命令第4條規則)
登記處人員在收到送達認收書時,必須—
5. 送達認收的時限(第12號命令第5條規則)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在本規則中,凡提述送達認收的時限之處—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6. 過期送達認收(第12號命令第6條規則)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 除非經區域法院許可,否則被告人不得在已有判決取得的訴訟中發出擬抗辯通知書。
(2)除第(1)款所規定外,本規則或根據本規則發出的任何令狀或作出的任何命令,不得解釋為阻止被告人在一宗訟案中在送達認收的時限後作送達認收,但如被告人在該時限後作送達認收,則除非區域法院另有命令,否則被告人無權在遲於假若他是在該時限內作送達認收他本有權送達抗辯書或作出任何其他作為的時限,送達抗辯書或作出任何該等其他作為。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7. 認收不構成放棄權利(第12號命令第7條規則)
被告人對令狀所作的送達認收,不得視作他對該令狀或該令狀的送達的任何不符合規定之處放棄其權利,亦不得視作他對任何給予許可送達該令狀或為送達該令狀而延展該令狀的有效期的命令的任何不符合規定之處放棄其權利。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8. 關於司法管轄權的爭議(第12號命令第8條規則)
9. 對原訴傳票作送達認收
(第12號命令第9條規則)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0. 送達認收須視作呈交應訴書
(第12號命令第10條規則)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如任何成文法則表明或暗示,呈交應訴書是法院規則所訂定的對由區域法院發出或根據任何法律規則發出的令狀或其他法律程序文件作出回應的程序,則就該成文法則而言,按照本規則對該令狀或其他法律程序文件作送達認收,須視作就該令狀或該等其他法律程序文件呈交應訴書,而有關的詞句亦須據此解釋。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1. 關乎《2008年修訂規則》第35條的過渡性 條文(第12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凡根據第8(1)條規則提出的申請在緊接《2008年修訂規則》生效*前仍然待決,則該申請須在猶如《2008年修訂規則》第35條並未訂立的情況下裁定。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註:
* 生效日期:2009年4月2日。
命令: | 13 | 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 | L.N. 153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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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經算定的索求款項而提出申索 (第13號命令第1條規則)
(1)凡令狀註有只就一筆經算定的索求款項而針對某被告人提出的申索,如該被告人沒有發出
第 336H章 -區域法院規則
擬抗辯通知書,則原告人可在訂明的時限過後,就一筆不超逾該令狀所申索的索求款額的款項及訟費,登錄該被告人敗訴的最終判決,並可針對其他被告人(如有的話)繼續進行有關訴訟。 (見附錄A表格39)
(2)就本條規則而言,不得僅因某宗申索的一部分是根據本條例第49條申索利息(利率不高於在發出有關令狀的日期根據本條例第50(1)(b)條須就判定債項而適用的利率),而不將該宗申索視作就一筆經算定的索求款項提出的申索。
(1)凡令狀註有只就扣留貨物而針對某被告人提出的申索,如該被告人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則除第42號命令第1A條規則另有規定外,原告人可在訂明的時限過後—
的價值(有待評估), 並在任何情況下,針對其他被告人(如有的話)繼續進行有關訴訟。 (見附錄A表格41)
(2)根據第(1)(b)款發出的傳票,必須由誓章支持,而儘管有第65號命令第9條規則的規定,該傳票及誓章文本仍必須送達所尋求的判決所針對的被告人。
4. 就土地的管有而提出申索 (第13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混合申索(第13號命令第5條規則)
凡針對任何被告人發出的令狀註有多於1項前述規則所述的申索,而並無註有其他申索,如該被告人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則原告人可在訂明的時限過後,就任何該等申索,針對該被告人登錄假若該項申索是該令狀所註有的唯一申索他即有權根據該等規則登錄的判決,並可針對其他被告人(如有的話)繼續進行有關訴訟。
6. 其他申索(第13號命令第6條規則)
6A. 訂明的時限(第13號命令第6A條規則)
在本命令的前述規則中,就針對被告人發出的令狀而言,“訂明的時限”(the prescribed time) 指被告人對令狀作送達認收的時限,如被告人已在該時段內,向登記處交回送達認收書,而認收書載有表明他不擬就有關法律程序提出爭議的陳述,則指登記處收到認收書的日期。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7. 送達令狀的證明(第13號命令第7條規則)
(1) 不得根據本命令登錄被告人敗訴的判決,除非—
7A. 針對國家的判決(第13號命令第7A條規則)
8. 擱置執行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 (第13號命令第8條規則)
凡根據本命令登錄被告人敗訴須繳付一筆債項或經算定的索求款項的判決,而該被告人已向登記處交回送達認收書,其中載有一項陳述,表明被告人雖不擬就有關法律程序提出爭辯,卻擬申請擱置藉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而作的判決執行,則藉該令狀而作的判決執行須予擱置,為期14天,由送達認收時起計;如被告人在該時限內按照第47號命令第1條規則,向原告人發出並送達由誓章支持的傳票以作出該項擱置,則除非區域法院在給予有關各方獲聆聽的機會後另有指示,否則藉本條規則而施加的擱置須持續,直至該傳票已作聆訊或以其他方法處置為止。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9. 將判決作廢(第13號命令第9條規則)
在不損害第7(3)及(4)條規則的原則下,區域法院可施加其認為公正的條款,而將任何依據本命令登錄的判決作廢或更改。
1. 釋義(第13A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在本命令中— “申索”(claim)—
(2)就第6(1)(b)及7(1)(b)條規則而言,如申索包括就經算定款項提出的申索及就未經算定款項提出的申索,則申索款項視作未經算定。
2. 作出承認(第13A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作出承認的限期 (第13A號命令第3條規則)
(a) (如原告人尚未根據第13或19號命令取得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第(1)(a)款指明的送交存檔限期;及
(b)(如該項承認在根據第28號命令第2條規則為聆訊有關原訴傳票而編定的日期或限期前送交存檔和送達)第(1)(b)款指明的送交存檔限期。
(3) 如被告人根據第(2)款將承認送交存檔,則本命令適用,猶如他已作出第(1)(a)或(b)款(視屬何情況而定)指明的承認一樣。
4. 承認就經算定款項而提出的整項申索 (第13A號命令第4條規則)
—
(4)如原告人沒有在有關承認的文本送達他後14天內,將要求判決的請求送交存檔,有關申索須予擱置,直至他將該請求送交存檔為止。
5. 承認就經算定款項而提出的申索的部分 (第13A號命令第5條規則)
6. 承認支付就未經算定款項而提出的 整項申索的法律責任 (第13A號命令第6條規則)
(4)如原告人沒有在有關承認的文本送達他後14天內,將要求判決的請求送交存檔,有關申索須予擱置,直至他將該請求送交存檔為止。
7. 在被告人提議支付款項以了結申索的情況下, 承認支付就未經算定款項而提出的 申索的法律責任 (第13A號命令第7條規則)
(10) 第(9)款所指的判決,須就有待區域法院決定的款額及就訟費而作出。
(1) 根據第4、5或7條規則作出承認的被告人,可請求給予時間以作付款。
10. 由區域法院裁定付款的數額 (第13A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 凡被告人根據第9條規則,請求給予時間以作付款,本條規則適用。
11. 重新裁定的權利 (第13A號命令第11條規則)
(1)凡區域法院已根據第10(4)條規則,在沒有進行聆訊下,就付款的日期或時間及數額作出裁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申請,要求區域法院重新裁定該決定。
(2) 要求重新裁定的申請,必須在有關裁定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後14天內提出。
12. 利息(第13A號命令第12條規則)
(1)在下述情況下,本命令(第13條規則除外)就在本命令生效*前送達的傳訊令狀、原訴傳票或任何其他原訴法律程序文件而適用—
(a) (就傳訊令狀而言)原告人尚未根據第13或19號命令取得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 (b)(就原訴傳票而言)在根據第28號命令第2條規則編定的日期或限期前,將承認送交存檔和送達;及
(c)(就任何其他原訴法律程序文件而言)第3(1)(c)條規則就根據第4、5、6或7條規則將承認送交存檔和送達而指明的限期,尚未屆滿。
(2) 本命令在經必要的變通後,就反申索而適用,猶如—
(3)凡被告人已根據第16號命令第1或8條規則,針對並非訴訟一方的人提出申索,本命令在經必要的變通後,就該申索及任何其他根據第16號命令第9條規則提出的申索而適用,猶如—
註:
* 生效日期:2009年4月2日。
命令: | 14 | 簡易判決 | L.N. 153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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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申請簡易判決(第14號命令第1條規則)
(1)凡在本條規則適用的訴訟中,已有申索陳述書向某被告人送達,而該被告人亦已就該宗訴訟發出擬抗辯通知書,則原告人可以該被告人對包括在有關令狀中的申索或對該申索的某部分無法抗辯為理由,或除對所申索的損害賠償款額外,對該申索或該部分無法抗辯為理由,向區域法院申請作出該被告人敗訴的判決。
2. 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申請所必須採用的方式 (第14號命令第2條規則)
(3)上述傳票、用以支持的誓章以及誓章中提述的任何證物的複本,必須於回報日前10整天或之前送達被告人。
3. 原告人勝訴的判決(第14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抗辯的許可(第14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要求就反申索作出簡易判決的申請 (第14號命令第5條規則)
(3) 本條規則不適用於任何包括有第1(2)條規則所提述的申索的反申索。
6. 指示(第14號命令第6條規則)
(1) 凡區域法院—
以待就任何反申索或該宗訴訟(視屬何情況而定)進行審訊, 則區域法院須就該宗訴訟的繼續進行事宜作出指示,而第25號命令第5至10條規則,在略去第10(1)條規則中規定各方須送達一份通知書指明他們要求的命令及指示的字句後,並在經其他必要的變通後,即在猶如根據本命令第1或5條規則(視屬何情況而定)提出的申請(有關命令是應該申請而作出的)是案件管理傳票的情況下適用。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如有關各方同意,則區域法院尤可特別指示有關申索以及有關訴訟中的任何其他申索,由聆案官根據本規則中關於由聆案官審訊訟案或事宜或問題或爭論點的條文進行審訊。
7. 訟費(第14號命令第7條規則)
8. 繼續進行訴訟或反申索的餘下部分的權利 (第14號命令第8條規則)
9. 交付實產的判決(第14號命令第9條規則)
凡根據第1或5條規則提出的申請所關乎的申索是要求交付某項特定實產,而區域法院根據本命令作出申請人勝訴的判決,則區域法院具有相同的權力,命令敗訴的一方交付該項實產,而不讓該一方可選擇支付該項實產的經評估價值而保留該項實產,猶如該判決是經審訊後作出的一樣。
任何判在根據第1或5條規則提出的申請的聆訊中未有出庭的一方敗訴的判決,可由區域法院施加其認為公正的條款而予以作廢或更改。
2. 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申請可採用的方法 (第14A號命令第2條規則)
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的申請,可藉傳票提出,或(儘管第32號命令第1條規則已有規定)可在向區域法院提出的任何非正審申請的過程中,以口頭方式提出。
1. 訴訟因由的合併(第15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針對原告人的反申索(第15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針對額外各方的反申索 (第15號命令第3條規則)
(5A)凡憑藉第(2)款須向並非原告人(但在送達前已是有關訴訟一方)的任何人送達反申索書的文本,則第14號命令第5條規則的條文適用於該反申索以及其所產生的法律程序,猶如該反申索所針對的一方是該宗訴訟的原告人一樣。
(6) 經規定須向尚未是有關訴訟一方的人送達的反申索書文本,必須註有採用附錄A表格17格式的致予該人的通知。
4. 各方的合併(第15號命令第4條規則)
(1)除第5(1)條規則另有規定外,如經區域法院許可或屬以下情況,多於1名的人可在同一宗訴訟中合併為原告人或被告人—
5. 區域法院可命令分開審訊等(第15號命令第5條規則)
6. 各方的不當合併或不合併 (第15號命令第6條規則)
(3)任何人要求根據第(2)款作出命令將其加入成為一方的申請,除非是經區域法院許可,否則必須由誓章支持,該誓章須示明該人在有關訟案或事宜中的有爭議的事宜上的利害關係,或該人與有關訟案或事宜的任何一方之間須予裁定的問題或爭論點(視屬何情況而定)。
在本款中,“任何有關的時效期”(any relevant period of limitation) 指《時效條例》(第347章)所訂的時限。
(6) 區域法院如信納,並僅如區域法院信納—
新的一方加入,則可能會令有關申索無法強制執行, 則新的一方的加入或代入,須視作就第(5)(a)款而言是屬於必要的。
6A. 由遺產提出或針對遺產提出的法律程序 (第15號命令第6A條規則)
7. 因去世等原因而更換各方 (第15號命令第7條規則)
8. 根據第6或7條規則作出命令後的相應規定 (第15號命令第8條規則)
達該人,則將該命令註於訟案登記冊上, 而凡憑藉本款某人成為一方而取代另一方,則在該命令作出前在進行有關法律程序中作出的所有事情,須對新的一方具有效力,一如其對舊的一方具有效力,但舊的一方所作的送達認收並不免除新的一方作送達認收。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5) 本條規則適用於藉原訴傳票開展的訴訟,一如其適用於藉令狀開展的訴訟。
9. 在一方去世後沒有繼續進行訴訟 (第15號命令第9條規則)
10. 就土地的管有而提出的訴訟 (第15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在不損害第6條規則的原則下,區域法院可在就土地的管有而提出的訴訟的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命令將任何並非該宗訴訟的一方但管有土地(不論實際管有或經由租客管有)的人,加入成為被告人。
(2)任何人根據本條規則要求作出命令的申請,可單方面提出並由一份誓章支持;該份誓章須
示明有關土地是由該人管有,如有關土地是由租客管有,則須指出租客名字。 該份誓章須指明申請人的送達地址,而第12號命令第3(2)、(3)及(4)條規則即適用,猶如該份誓章是送達認收書一樣。
(3)藉根據本條規則作出的命令而加入成為被告人的人,必須向原告人送達該命令的文本,以提供按照第(2)款而指明的新加入被告人的送達地址。
13. 未能予以確定的有利害關係的人的代表事宜等 (第15號命令第13條規則)
(1) 在任何關於以下事宜的法律程序中—
14. 受益人由受託人等代表事宜 (第15號命令第14條規則)
15. 與法律程序有利害關係的死者的代表事宜 (第15號命令第15條規則)
(1) 凡在任何訴訟中,已發出擬抗辯通知書的被告人—
則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被告人可發出採用附錄A表格20或21(以適用者為準)格式的通知書(在本命令中稱為第三方通知書),該通知書須載有一項陳述,述明針對他提出的申索的性質,以及他所提出的申索的性質及理由或須予裁定的問題或爭論點(視屬何情況而定)。
被發出該通知書的被告人循通常途徑將他妥為起訴時他所具有的一樣。
2. 要求許可發出第三方通知書的申請 (第16號命令第2條規則)
(1)要求許可發出第三方通知書的申請,可單方面提出,但區域法院可指示須就該項許可發出傳票。
(2) 要求許可發出第三方通知書的申請,必須由誓章支持,該誓章須述明—
3. 第三方通知書的發出、送達及送達認收
(第16號命令第3條規則)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 批予許可發出第三方通知書的命令,可載有關於發出該通知書的期限的指示。
但在引用第11號命令第1(1)(c)條規則時,可批予許可,准許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向屬針對被告人而提出的有關法律程序的任何必要或恰當的一方,送達第三方通知書。
4. 關於第三方的指示 (第16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根據本條規則作出的任何命令或指示,可在任何時間被區域法院更改或撤銷。
5. 第三方沒有行動等(第16號命令第5條規則)
(1) 如某第三方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或雖被命令送達抗辯書卻沒有如此行事—
8. 被告人與另一方之間的申索及爭論點 (第16號命令第8條規則)
(1) 凡在任何訴訟中,已發出擬抗辯通知書的被告人—
則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被告人可無須許可而向該人發出並送達通知書,該通知書須載有一項陳述,述明被告人的申索的性質及理由或須予裁定的問題或爭論點(視屬何情況而定)。
9. 由第三方及再後的各方提出的申索 (第16號命令第9條規則)
10. 關於分擔的提議(第16號命令第10條規則)
日期。
(1) 凡—
則(a)段所述的須負法律責任的人或(在符合第2條規則的規定下)執達主任,可循互爭權利訴訟而向區域法院申請濟助。
(2)在本命令中,凡提述執達主任之處,須解釋為包括提述藉區域法院的授權或根據區域法院的授權而負責執行法律程序文件的任何其他人員。
2. 對執行時所取去的貨物等的申索 (第17號命令第2條規則)
按照本款發出通知書承認某申索的執行債權人,只須就執達主任在接獲該通知書前所招致的費用及開支對執達主任負法律責任。
(3) 凡—
(a)執達主任接獲執行債權人根據第(2)款發出的對申索有爭議的通知書,或執行債權人沒有在該款所述的期限內發出所規定的通知書;及
禁制他人就他已取得該等金錢或該等貨物或實產的管有或關於該事而針對他提出訴訟的命令。
3. 申請方式(第17號命令第3條規則)
(7) 凡申請人為執達主任,根據本條規則發出的傳票必須就第(6)款的規定作出通知。
5. 聆訊傳票的區域法院的權力(第17號命令第5條規則)
6. 命令出售在執行時所取去的貨物的權力 (第17號命令第6條規則)
凡執達主任已根據任何法律程序文件作執行而已取得任何貨物或實產的管有,如他根據本命令提出濟助申請,且有任何申索人聲稱他根據一份賣據或其他依據有權享有該等貨物或實產以作為對債項的保證,則區域法院可命令出售該等貨物或實產或其任何部分,並可指示售賣所得收益須以公正和該命令所指明的方式,以及按公正和該命令所指明的條款,予以運用。
凡區域法院認為在任何互爭權利訴訟的法律程序中,就多宗在區域法院待決的訟案或多項在區域法院待決的事宜作出某命令屬於必需或合宜的,則區域法院可作出該命令;該命令須以所有該等訟案或事宜的標題為標題,並對所有該等訟案或事宜的各方具有約束力。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3. 答覆書及反申索的抗辯書的送達 (第18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繼答覆書之後的狀書(第18號命令第4條規則)
除非經區域法院許可,否則不得送達任何繼答覆書或反申索的抗辯書之後的狀書。
5A. 狀書及原訴法律程序文件的送交存檔 (第18號命令第5A條規則)
6. 狀書:形式方面的規定(第18號命令第6條規則)
(1) 任何訴訟的每份狀書表面必須載有—
7. 所訴的須為事實而非證據(第18號命令第7條規則)
8. 必須特別作訴的事宜(第18號命令第8條規則)
(4) 任何一方必須特別就他根據本條例第49條或其他依據就利息提出的任何申索作訴。
9. 不論事宜何時發生皆可作訴 (第18號命令第9條規則)
除第7(1)、10及15(2)條規則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可在任何狀書中就在任何時間發生的事宜作訴,不論該事宜是在有關的令狀發出之前或之後發生。
10. 偏離(第18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每份狀書必須載有任何已作訴的申索、抗辯或其他事宜的必要詳情,並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
(1A)除第(1B)款另有規定外,就人身傷害而提出的訴訟的原告人,在送達其申索陳述書時,須一併送達—
(a) 一份醫學報告;及
“關於所申索的專項損害賠償的陳述書”(a statement of the special damages claimed) 指一份提供專項損害賠償申索(就已招致的開支及損失而提出)的所有詳情的陳述書,並且有一項關於任何未來開支及損失(包括在入息及退休金權利方面的損失)的估計;
“醫學報告”(medical report) 指一份證實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中指稱的所有人身傷害的報告,並且是原告人擬在審訊時援引作為其案的一部分的證據者。
12A. 具有不一致的交替形式的狀書 (第18號命令第12A條規則)
在符合下述條件下,任何一方可在任何狀書中,作出與同一狀書中的另一事實指稱不一致的事實指稱—
13. 承認及否認(第18號命令第13條規則)
(a) 述明他作出此舉的理由;及
(b)(如他擬提出的事件情由有別於申索人所提供者)述明其情由。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5) 凡任何一方—
該方須視為要求該指稱須予以證明。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4. 藉有爭論點提出而作出的不承認
(第18號命令第14條規則)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4)有爭論點提出一事具有不承認明示或默示有爭論點提出的狀書中每一項具關鍵性的事實指稱的效用,但如屬明示有爭論點提出的情況,對任何並無爭論點就其提出並經述明是獲承認的該等指稱,則無此效用;而在該種情況下,明示有爭論點提出一事,具有不承認該等指稱以外的其他每一項指稱的效用。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5. 申索陳述書(第18號命令第15條規則)
(1) 申索陳述書必須特別述明原告人所申索的濟助或補救,但無須特別申索訟費。
(2)除非某訴訟因由已在有關令狀中述及,或產生該訴訟因由的事實,是與經如此述及的訴訟因由所產自的事實相同,或包括該等事實或屬該等事實的一部分,否則申索陳述書不得載有任何關於該訴訟因由的指稱或申索,但除此之外,原告人可在其申索陳述書之中更改、變動或擴大他在有關令狀的註明中提出的任何申索,而無須修訂該註明。
(3) 每份申索陳述書的表面,必須載有一項關於在有關訴訟中的令狀的發出日期的陳述。
在不損害本命令一般地適用於反申索及反申索的抗辯書的原則下,或在不損害本命令的任何特別適用於任何一種該等狀書的條文下—
19. 剔除狀書及註明(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
20. 狀書提交期的結束(第18號命令第20條規則)
(1) 訴訟中的狀書提交期當作在以下時間結束—
(2)即使任何關於提供詳情的請求或命令已經作出,但直至第(1)款所訂定的時間之時該項請求或命令尚未獲遵從,訴訟中的狀書提交期仍當作在該時間結束。
20A. 狀書等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第18號命令第20A條規則)
(1) 狀書及第(2)款指明的狀書詳情,必須按照第41A號命令,以屬實申述核實。
(2)第(1)款提述的狀書詳情,是某一方給予任何另一方的詳情,不論該等詳情是自願或依據下述請求或命令而給予的—
21. 在無狀書的情況下進行的審訊 (第18號命令第21條規則)
(4) 本條規則適用於每一宗藉令狀開展的訴訟,但包括以下申索者除外—
凡任何申索陳述書已在《2008年修訂規則》的生效日期*前送達被告人,則《2008年修訂規則》第42條不適用於該申索抗辯書以及(如反申索書已送達原告人)反申索的抗辯書,而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有效的第13條規則繼續適用,猶如《2008年修訂規則》第42條並未訂立一樣。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4. 關乎《2008年修訂規則》第45及46條的 過渡性條文(第18號命令第24條規則)
凡任何申索陳述書已在《2008年修訂規則》生效*前送達被告人,則《2008年修訂規則》第45及46條—
(a) 並不就有關的抗辯書及抗辯書的答覆書的送達而適用;及
(b) (如反申索書已送達原告人)並不就有關的反申索的抗辯書的送達而適用, 而在緊接該規則生效前有效的第2及3條規則繼續適用,猶如《2008年修訂規則》第45及46條並未訂立一樣。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註:
* 生效日期:2009年4月2日。
命令: | 19 | 欠缺狀書 | L.N. 248 of 2000 | 01/0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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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原告人只就一筆經算定的索求款項而針對某被告人提出申索,如該被告人沒有向原告人送達抗辯書,則原告人可在本規則或根據本規則所定出的送達抗辯書期限屆滿後,就一筆不超逾有關令狀所申索的索求款額的款項以及訟費,登錄該被告人敗訴的最終判決,並可針對其他被告人(如有的話)繼續進行有關訴訟。 (見附錄A表格39)
(2) 為施行本條規則,第13號命令第1(2)條規則即適用,一如其為施行該條規則而適用。
(1)凡原告人針對某被告人提出的申索只與貨物的扣押有關,如該被告人沒有向原告人送達抗辯書,則除第42號命令第1A條規則另有規定外,原告人可在本規則或根據本規則所定出的送達抗辯書期限屆滿後—
(有待評估)的選擇, 並在任何情況下,針對其他被告人(如有的話)繼續進行有關訴訟。 (見附錄A表格41)
(2)根據第(1)(b)款發出的傳票,必須由誓章支持,而儘管第65號命令第9條規則已有規定,該傳票及有關的誓章文本仍必須送達所尋求的判決所針對的被告人。
5. 欠缺抗辯書:就土地的管有而提出申索 (第19號命令第5條規則)
(a)(如他針對該名沒有送達抗辯書的被告人提出的申索是可與他針對其他被告人提出的申索分割)根據該款申請作出該被告人敗訴的判決,並針對其他被告人繼續進行有關訴訟;或
(b)在將有關訴訟排期以針對其他被告人進行審訊時,同時將該宗訴訟排期要求作出該被告人敗訴的判決;或在將該宗訴訟排期要求作出其他被告人敗訴的判決時,同時將該宗訴訟排期要求作出該被告人敗訴的判決。
(3) 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必須藉傳票提出。
8. 欠缺反申索的抗辯書(第19號命令第8條規則)
為施行第2至7條規則,針對原告人提出反申索的被告人,須視作為猶如已針對某被告人提出在該反申索書中的申索的原告人一樣;而凡反申索所針對的原告人或任何另一方沒有送達反申索的抗辯書,該等規則即據此適用,猶如該反申索是申索陳述書、該反申索的抗辯書是抗辯書、提出該反申索的各方是原告人,而該反申索所針對的各方是被告人一樣,以及猶如提述本規則或根據本規則所定出的送達抗辯書期限之處,即為提述如此定出的送達反申索的抗辯書期限一樣。 〈* 註─詳列交互參照:第2、3、4、5、6、7條規則 *〉
8A. 擬登錄判決通知書(第19號命令第8A條規則)
(1)除非屬於以下情況,否則任何一方不得根據本命令的條文,針對已將送達認收書送交存檔以發出擬抗辯通知書的一方登錄判決,或就一份反申索書登錄判決—
(2) 凡屬以下情況,本條規則即不適用—
9. 將判決作廢(第19號命令第9條規則)
區域法院可施加其認為公正的條款而將任何依據本命令登錄的判決作廢或更改。
1. 無須許可而修訂令狀(第20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修訂送達認收書(第20號命令第2條規則)
(a) 他擬;或
3. 無須許可而修訂狀書(第20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申請拒准無許可而作出修訂(第20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經許可而修訂令狀或狀書(第20號命令第5條規則)
7. 對原訴傳票等的修訂
(第20號命令第7條規則)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第5條規則對原訴傳票、呈請書及原訴通知書或動議具有效力,一如其對令狀具有效力。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8. 對狀書及某些其他文件的修訂(第20號命令第8條規則)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為確定任何法律程序的各方之間所爭議的真正問題或改正任何法律程序中的任何缺失或誤差,區域法院可在該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主動或應該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的申請,命令對該法律程序的狀書或任何其他文件,按關於訟費或其他方面的公正條款,並以區域法院所指示的方式(如有的話),作出修訂。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A) 除非區域法院認為,為公正地處置訟案或事宜或為節省訟費,有需要根據第(1) 款命令修訂狀書,否則區域法院不得作出該命令。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 本條規則對任何判決或命令並無效力。
9. 沒有在命令之後作出修訂(第20號命令第9條規則)
(1)凡區域法院根據本命令作出任何命令,給予任何一方許可修訂令狀、狀書或其他文件,如該一方並沒有在該命令為修訂而指明的期限或(如並無如此指明期限)該命令作出後14天的期限屆滿前,按照該命令修訂上述文件,則該命令即不再具有效力,但此事並不損害區域法院延展該期限的權力。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 第(1)款受區域法院作出的任何指示規限。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0. 修訂令狀等的方式(第20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儘管本命令的前述條文已有規定,任何訟案或事宜中的任何狀書,仍可在有關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藉雙方之間的書面協議而予以修訂。
(1A)第18號命令第5A條規則須適用於根據本條規則修訂的狀書,猶如將在該條規則第(1)款提述的時限代以本條規則第(1)款提述的書面協議的日期後7天的時限或緊接有關訟案或事宜審訊前的一天(兩者以較早者為準)一樣。
(2) 本條規則對由一方的加入、略去或代入所組成的修訂並無效力。
13. 對狀書或狀書詳情的修訂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第20號命令第13條規則)
(1) 對狀書或第(2)款指明的狀書詳情的修訂,必須按照第41A號命令,以屬實申述核實。
(2)第(1)款提述的狀書詳情,是某一方給予任何另一方的詳情,不論該等詳情是自願或依據下述請求或命令而給予的—
(1)除第(2A)款另有規定外,一宗藉令狀開展的訴訟的原告人,可無須區域法院許可,在有關抗辯書送達他或(如被告人有多於1名)最後送達的一份抗辯書送達後14天內的任何時間,對任何一名或所有被告人,中止該宗訴訟或撤回他在該宗訴訟中提出的任何特定申索,方法是向有關的被告人送達一份具此意思的通知書。
(2) 除第(2A)款另有規定外,一宗藉令狀開展的訴訟的被告人,可無須區域法院許可—
方法是向原告人或有關的另一方送達具此意思的通知書。 (2A)按照第29號命令作出的命令而獲判可得一筆中期付款的一方,除非經區域法院許可或所有其他各方同意,否則不得中止任何訴訟或反申索,或撤回該宗訴訟或反申索中的任何特定申索。
(3)凡藉令狀開展的訴訟中有多於1名被告人,而並非所有被告人均向原告人送達抗辯書,且本規則或根據本規則所定出的任何一名該等被告人送達其抗辯書的期限,是在任何其他被告人送達其抗辯書的最後日期後屆滿的,則第(1)款具有效力,猶如該款中提述送達最後送達的抗辯書之處是提述該期限屆滿一樣。
本款適用於反申索,一如其適用於藉令狀開展的訴訟,而凡提述抗辯書、原告人及第(1)款之處,須分別代以反申索的抗辯書、被告人及第(2)款。
(3A)一宗藉原訴傳票開展的訴訟的原告人,可無須區域法院許可,在被告人依據第28號命令第1A(2)條規則送交存檔的誓章證據送達他或(如被告人有多於1名)最後送達的一份誓章證據送達後14天內的任何時間,對任何一名或所有被告人,中止該宗訴訟或撤回該原訴傳票中的任何特定問題或申索,方法是向有關的被告人送達具此意思的通知書。
(3B)凡藉原訴傳票開展的訴訟中有多於1名的被告人,而並非所有被告人均向原告人送達誓章證據,且本規則或根據本規則所定出的任何一名該等被告人送達其誓章證據的期限,是在任何其他被告人送達其誓章證據的最後日期後屆滿的,則第(3A)款具有效力,猶如該款中提述送達最後送達的一份誓章證據之處是提述該期限屆滿一樣。
(4)如一宗訴訟的所有各方均同意,則該宗訴訟可無須區域法院許可而在審訊前的任何時間撤回,方法是向司法常務官交出一份經所有各方簽署的撤回該宗訴訟的同意書。
3. 經許可而中止訴訟等(第21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中止的效力(第21號命令第4條規則)
除區域法院在根據第3條規則批予許可時所施加的任何條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已中止一宗訴訟或反申索,或撤回他在該宗訴訟或反申索中提出的任何特定申索一事,在就相同或實質相同的訴訟因由提出的後繼的訴訟中,不得以之作為抗辯。
5. 擱置後繼的訴訟直至訟費獲得支付為止 (第21號命令第5條規則)
6. 傳票的撤回(第21號命令第6條規則)
已在任何訟案或事宜中取得傳票的一方,未經區域法院許可,不得撤回該傳票。
I. 導言
1. 釋義(第22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在本命令中— “反申索”(counterclaim) 在文意許可或需要的情況下,包括申索; “申索”(claim) 在文意許可或需要的情況下,包括反申索; “附帶條款付款”(sanctioned payment) 指按照本命令以向法院繳存款項的方式作出的提議; “附帶條款付款通知書”(sanctioned payment notice) 指根據第8(2)條規則規定須送交存檔的關乎附帶條
款付款的通知書;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sanctioned offer)指按照本命令作出(並非以向法院繳存款項的方式作出)的提
議; “受提議者”(offeree) 在有提議向某一方作出的情況下,指該方; “原告人”(plaintiff) 在文意許可或需要的情況下,包括提出反申索的被告人; “被告人”(defendant) 在文意許可或需要的情況下,包括反申索的被告人; “提議者”(offeror) 指作出提議的一方。
(2) 凡在某訴訟中,原告人提出多於一項申索,在本命令中—
2. 具有指明後果的和解提議 (第22號命令第2條規則)
II. 作出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 條款付款的方式
3. 被告人的和解提議 (第22號命令第3條規則)
(1)被告人就整項申索或申索某部分或在該申索中出現的爭論點作出的和解提議,除非是以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方式作出,或是以附帶條款和解提議及附帶條款付款方式作出,否則該提議不具有本命令指明的後果。
6.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的送達 (第22號命令第6條規則)
提議者須將附帶條款和解提議送達—
7.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的撤回或削減 (第22號命令第7條規則)
(5) 如附帶條款和解提議被撤回,該提議不具有本命令指明的後果。
8. 附帶條款付款的通知書 (第22號命令第8條規則)
(1) 附帶條款付款可關乎整項申索、該申索某部分,或關乎在該申索中出現的某爭論點。
(2) 作出附帶條款付款的被告人,須將採用附錄A表格23格式的通知書送交區域法院存檔,該通知書須—
9. 附帶條款付款的送達 (第22號命令第9條規則) 作出附帶條款付款的被告人須—
10. 附帶條款付款的撤回或削減 (第22號命令第10條規則)
(4) 如附帶條款付款被撤回,該筆付款不具有本命令指明的後果。
11. 就暫定損害賠償申索作出的和解提議 (第22號命令第11條規則)
(1) 被告人可就包含暫定損害賠償申索的申索,作出附帶條款付款。
(1)凡有多於一名被告人,向原告人送達接受原告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的通知書的某名被告人,須同時向其他被告人送達該通知書的文本。
14.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 條款付款通知書的澄清 (第22號命令第14條規則)
III.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的接受
15. 接受被告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 帶條款付款的時限 (第22號命令第15條規則)
(1)如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是在有關審訊展開當日前的28天之前作出的,而原告人在該項提議或付款作出後28天內,將書面的接受通知書送交區域法院存檔和送達被告人,則在不抵觸第7(3)及10(2)條規則的條文下,原告人可無需區域法院許可而接受該項提議或付款。
(2) 如—
(a)被告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是在有關審訊展開當日前不足28天作出的;或
(b) 原告人沒有在第(1)款指明的限期內,接受該項提議或付款, 則原告人—
16. 接受原告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的時限 (第22號命令第16條規則)
(3) 凡區域法院批予根據第(2)款規定需要的許可,區域法院須就訟費作出命令。
19. 其他需要法院命令才能夠接受附帶條款 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的情況 (第22號命令第19條規則)
IV.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的後果
20. 接受被告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 附帶條款付款的訟費後果 (第22號命令第20條規則)
(1)凡被告人為整項申索的和解而作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在無需區域法院許可的情況下被接受,除非區域法院另有命令,否則原告人有權獲付他截至送達接受通知書的日期的法律程序的訟費。
(2) 凡—
爭論點, 除非區域法院另有命令,否則原告人有權獲付他截至送達接受通知書的日期的法律程序的訟費。
(3)如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通知書述明已考慮被告人的反申索或抵銷,則原告人的訟費包括任何可歸因於該反申索或抵銷的訟費。
21. 接受原告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的 訟費後果(第22號命令第21條規則)
(1)凡原告人為整項申索的和解而作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在無需區域法院許可的情況下被接受,除非區域法院另有命令,否則原告人有權獲付他截至被告人送達接受通知書的日期的法律程序的訟費。
(2)如附帶條款和解提議述明已考慮被告人的反申索或抵銷,則原告人的訟費包括任何可歸因於該反申索或抵銷的訟費。
22. 接受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 附帶條款付款的其他後果 (第22號命令第22條規則)
23. 原告人未能取得比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 附帶條款付款更佳的結果時的訟費後果 (第22號命令第23條規則)
(1) 如原告人—
(a) 未能取得比附帶條款付款更佳的判決;或
24. 原告人取得比他在附帶條款和解提議中所建議者 更佳的結果時的訟費及其他後果 (第22號命令第24條規則)
(1) 凡—
(a) 被告人被判須負的法律責任,高於原告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所載的建議;或
(6) 區域法院根據本條規則而具有的權力,屬增補區域法院在判給利息方面的任何其他權力。
V. 雜項事宜
25. 對披露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 條款付款的限制 (第22號命令第25條規則)
(1)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須視為“除訟費外無損權利”。
(2)已經作出附帶條款付款一事,在所有法律責任問題以及須予判給的款項決定之前,不得向聆訊或裁定有關債項或損害賠償所關乎的訴訟、反申索或任何問題或爭論點的原審法官或聆案官傳達。
(3) 第(2)款在下述情況下不適用—
(ii) 是否有附帶條款付款作出一事,可能攸關法律責任的爭論點的訟費問題。
26. 利息(第22號命令第26條規則)
(1) 除非—
(a) 原告人提議接受一筆款項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有相反的顯示;或
27. 根據命令繳存法院的款項 (第22號命令第27條規則)
(3) 任何按照第(2)款撥歸的款項—
(a) (如屬第(2)(a)款的情況)在有關通知書送達原告人時,須被當作為附帶條款付款;及
(b)(如屬第(2)(b)款的情況)在有關狀書送達原告人時,須被當作為基於已提供付款的訴而繳存法院的款項, 而本命令據此適用。
(4) 按照第(2)(a)款送達原告人的通知書,須被當作為附帶條款付款通知書。
28. 關乎《2008年修訂規則》 第9部的過渡性條文 (第22號命令第28條規則)
凡—
(a) 任何款項已按照被《2008年修訂規則》第61條(“有關規則”)廢除的第22號命令(“遭廢除命令”)繳存法院;及
(b) 在緊接有關規則的生效日期*前,該筆繳存款項仍有待處置, 則《2008年修訂規則》第9部第1分部的任何條文,不得就該筆繳存款項而適用,而在緊接上述生效日期前有效的遭廢除命令及所有被該分部修訂或廢除的其他條文,須繼續就該筆繳存款項而適用,猶如該分部並未訂立一樣。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註:
* 生效日期:2009年4月2日。
命令: | 22A | 關於款項繳存法院的雜項條文 | L.N. 153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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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留存在法院的款項 (第22A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支付款項的對象 (第22A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支出款項:無遺囑的小額遺產 (第22A號命令第3條規則)
凡—
(c) 該人遺產的資產(包括該筆儲存金或該份額)價值不超逾$150000, 則區域法院可命令該筆儲存金或該份額須付予、轉讓或交付予屬死者的鰥夫、寡婦、子女、父親、母親、兄弟或姊妹並對死者的遺產管理授予享有優先權的人。
4. 存於法院的款項的投資 (第22A號命令第4條規則)
由區域法院控制或受區域法院命令規限的現金,可按《區域法院訴訟人儲存金規則》(第336章,附屬法例E)及《受託人條例》(第29章)所指明的任何方式投資。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 就訴訟等的訟費提供的保證(第23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凡在一宗區域法院的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被告人提出申請時,區域法院覺得—
本命令不損害任何賦權區域法院規定須就任何法律程序的訟費提供保證的成文法律的條文。(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 相互文件透露 (第24號命令第1條規則)
(1)在藉令狀開展的訴訟中,當狀書的提交期結束後,除本命令的條文另有規定並按照該等條文外,該宗訴訟的各方須對他們現正或曾經管有、保管或控制的關於該宗訴訟中的有關事宜的文件,作出透露。
(2)本命令不得視為阻止訴訟的各方協議免除或限制他們若非有此協議即須向其他各方作出的
文件透露。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 各方無須命令而作出的文件透露 (第24號命令第2條規則)
(10)獲送達有關通知書的一方,須在該通知書送達後14天內,遵從該通知書,作出誓章並將之
送交存檔,並向送達該通知書的一方,送達該誓章的文本一份。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3. 作出文件透露的命令(第24號命令第3條規則)
(a) 根據第(1)款針對該方作出命令;或
(b)(視乎情況)命令該方作出誓章,並將之送交存檔,以核實他須根據第2條規則擬備的文件清單,並將該誓章的文本一份送達申請人。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3)根據本條規則作出的命令,可局限於只適用於該命令所指明的文件或所指明類別的文件,或該命令所指明的有關訟案或事宜中的有關事宜。
(4) (由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廢除)
4. 在文件透露前就爭論點等作出裁定的命令 (第24號命令第4條規則)
即在猶如有關的申請(有關命令是應該申請而作出的)是案件管理傳票的情況下適用。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5. 清單及誓章的格式(第24號命令第5條規則)
(3) 如前文所述般作出的核實文件清單的誓章,必須採用附錄A表格27的格式。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6. 被告人有權獲得共同被告人的清單的文本 (第24號命令第6條規則)
(4) 在本條規則中,“文件清單”(list of documents) 包括核實一份文件清單的誓章。
7. 作出特定文件的透露的命令(第24號命令第7條規則)
(3) 根據第(1)或(2)款發出的傳票須由誓章支持,該誓章必須—
(3A)就第(1)款所指的傳票而言,第(3)(b)款須在猶如該條文中“有關”一詞由“直接有關(本條例第47A條所指者)”的字句取代的情況下,予以解釋。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的訟費提供保證的條件,或可按區域法院認為公正的其他條款(如有的話)作出,該命令必須規定其所針對的人須作出一份誓章,述明該命令所指明或描述的任何文件,是否現正或曾在任何時間由他管有、保管或控制,如該等文件當時並非由他管有、保管或控制,則須述明該等文件何時離手以及該等文件其後的情況如何。
(6) 根據本規則作出的命令不得強迫任何人交出任何下述文件—
(a) (如屬根據第(1)款發出的傳票的情況)該等文件是假若後來的法律程序已經開展亦不能強迫該人交出的;或
(b)(如屬根據第(2)款發出的傳票的情況)該等文件是假若該人已獲送達着令攜帶文件出庭的傳召出庭令狀,規定他須在審訊時交出有關文件也不能強迫他交出的。
(7) (由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廢除)
(8)就第10及11條規則而言,要求根據本條例第47A或47B(1)條作出命令的申請,須視作申請人與所尋求的命令所針對的人之間的訟案或事宜。
8. 只在有必要時才命令作出文件透露 (第24號命令第8條規則)
9. 查閱清單所提述的文件 (第24號命令第9條規則)
已向任何另一方送達一份文件清單(不論是遵守第2條規則或遵守第3條規則所指的命令)的一方,必須容許該另一方查閱該份清單所提述的文件(該一方所反對交出者除外),並複製該等文件的副本,據此,該一方在向該另一方送達該份清單時,亦必須向該另一方送達一份通知書,述明可在該份清單送達後7天內的某個時間,在該份通知書所指明的地點查閱該等文件。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0. 查閱狀書及誓章所提述的文件 (第24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1. 交出文件以供查閱的命令(第24號命令第11條規則)
(1)第9條規則規定須送達該條規則所述通知書的一方,或根據第10(1)條規則獲送達通知書的一方,如—
閱是不合理的, 則除第13(1)條規則另有規定外,區域法院可應有權進行查閱的一方的申請而作出命令,命令在區域法院認為適合的時間及地點交出有關文件,以供按區域法院認為適合的方式進行查閱。
有效。
14. 交出營業簿冊(第24號命令第14條規則)
14A. 文件的使用(第24號命令第14A條規則)
如一份文件是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披露的,則任何明示或隱含的不將該份文件用於該等法律程序以外的用途的承諾,在該份文件已向區域法院讀出或已由區域法院閱讀,或已在區域法院的公開法庭上被提述後,即不再適用於該份文件,但如區域法院基於特殊理由應一方或該份文件所屬的人的申請而另作命令,則屬例外。
15. 其披露會損害公眾利益的文件:保留條文 (第24號命令第15條規則)
本命令的前述條文並不損害任何以披露會損害公眾利益為理由而准許或規定不得公開任何文件的法律規則。
15A. 限制文件透露的命令 (第24號命令第15A條規則)
為管理有關案件和達成第1A號命令指明的任何目標,區域法院可作出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符合以下說明的命令—
第9或10條規則另有規定亦然。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6. 沒有遵從關於透露等的規定 (第24號命令第16條規則)
17. 關乎第1及2條規則的過渡條文 (第24號命令第17條規則)
(1)凡在第2條規則生效*前,訴訟中的狀書提交期當作已結束,則第2(1)條規則在猶如在該條規則中“該宗訴訟中他與任何另一方之間的狀書提交期被當作結束後14天”的字句由“本條規則生效後14天”的字句取代的情況下,具有效力。
(2) 第1及2條規則以及第(1)款,在以下項目規限下,具有效力—
存檔的、列出各方同意的指示及命令並根據有關規則具有效力的任何備忘錄。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註:
* 生效日期:2009年4月2日。
命令: | 25 | 案件管理傳票及會議 | L.N. 153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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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管理傳票及會議 (第25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案件管理時間表 (第25號命令第2條規則)
(1)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在填妥的問卷送交區域法院存檔後,區域法院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在顧及該問卷及該案件的需要下—
該案件的指示,並為須在作出該等指示的日期與審訊日期之間採取的步驟,編定時間表。
(5)除非某一方向區域法院申請,要求更改暫准命令,否則該暫准命令在作出後14天,即成為絕對命令。
(6) 區域法院須應根據第(5)款提出的申請,聆訊案件管理傳票。
3. 案件管理時間表的更改 (第25號命令第3條規則)
日期或期間的日期或期間; “進度指標日期”(milestone date) 指—
4. 沒有出席案件管理會議或審訊前的覆核 (第25號命令第4條規則)
(1) 凡原告人沒有出席案件管理會議或審訊前的覆核,區域法院須暫時剔除原告人的申請。
(6) 如原告人或被告人沒有根據第(3)款提出申請,或他根據該款提出的申請被拒絕,則—
(ii) (如被告人的反申索被撤銷)原告人有權獲付他在該宗反申索中的訟費。
5. 須考慮所有事宜的責任 (第25號命令第5條規則)
(1) 當首次裁定案件管理傳票時,區域法院須考慮—
6. 須予考慮的特別事宜 (第25號命令第6條規則)
區域法院在裁定案件管理傳票時,尤其須考慮(在必要時須主動考慮)在行使任何以下條文所賦予的權力時,應否作出任何命令或指示— (a)《證據條例》(第8章)第IV部及第V部的任何條文(民事法律程序中的關於事實或意見的傳聞證據),或第38號命令第III部及第IV部任何條文;
7. 須作出的承認及協議 (第25號命令第7條規則)
在裁定案件管理傳票時,區域法院—
(i) 任何如此作出的承認或協議;及
(ii) (以令在有關的審訊中就訟費作出公正的特別命令(如有的話)為出發點)作出任何承認或協議遭拒絕。
(i) 可命令剔除有關一方的狀書的整份或任何部分;或
(ii) (如有關一方是原告人或反申索的申索人)可命令按公正的條款,撤銷有關訴訟或反申索。
(7)儘管本條規則已有規定,凡任何資料或文件享有免予披露特權,除非獲有關的一方同意,否則該方或其顧問無須根據本條規則提供或交出該等資料或文件。
10. 就案件管理傳票而提出所有非正審申請的責任 (第25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 案件管理傳票所致予的任何一方,必須—
令及指示有別於該傳票所要求作出的命令及指示的範圍內,指明該等命令或指示。
(2) 如—
知書所要求作出的命令或指示, 該方必須在該傳票的裁定恢復前的7天之前,向其他各方送達一份通知書,在該等命令及指示有別於該傳票或任何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書所要求作出的命令及指示的範圍內,指明該等命令及指示。
(3)如有人在案件管理傳票之後但在判決作出前,就任何能在訴訟中應非正審申請而處理的事宜提出申請,該申請必須根據該傳票,藉向另一方發出通知期為2整天並述明申請理由的通知書而提出。
11. 在人身傷害訴訟中的自動指示 (第25號命令第11條規則)
(3) 就本條規則而言— “道路意外”(a road accident) 指因涉及車輛的碰撞或為免發生碰撞而造成的陸上意外; “關於專項損害賠償的文件”(documents relating to special damages)—
(4) 本條規則適用於任何就人身傷害而提出的訴訟,但下列訴訟除外—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註:
* 生效日期:2009年4月2日。
命令: | 26 | 質詢書 | L.N. 153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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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質詢書要求作出文件透露(第26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任何訟案或事宜的一方可向區域法院申請作出命令—
2. 在一方屬團體的情況下的質詢書 (第26號命令第2條規則)
凡一宗訟案或事宜的一方是某個團體(不論是法人或非法人),且該團體獲法律賦權以其本身名稱或以某高級人員或其他人的名義起訴他人或被他人以任何該等名義起訴,則區域法院可應任何其他一方提出的申請而作出命令,容許該一方將質詢書送達該命令內指明的該團體的高級人員或成員。
3A. 關於須答覆的一方等的陳述 (第26號命令第3A條規則)
凡質詢書規定須送達予多於一方,或規定須由某一方的代理人或受僱人答覆,則該質詢書必須在末處載有一項附註,列明那一方、代理人或受僱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須答覆該質詢書。
5. 反對及不足的答覆(第26號命令第5條規則)
(1) 凡有人以特權為理由而反對答覆任何質詢書,該人可以此反對作為其答覆。
(2)凡獲送達根據命令發出的質詢書的任何人,對其中任何一項質詢答覆不足,則區域法院可命令該人按其指示,以誓章或口頭訊問的方式作進一步的答覆。
6. 沒有遵從命令(第26號命令第6條規則)
任何根據本命令作出的命令(包括應上訴而作出的命令),在有充分的因由提出時,可由區域法院後來在審訊該原有的命令所關連的訟案或事宜之時或之前所作出的命令或指示撤銷或更改。
3. 基於承認作出的判決(第27號命令第3條規則)
(1)凡一宗訟案或事宜的某一方,藉其狀書或以其他方式對事實或案的某部分作出承認,則該宗訟案或事宜的任何另一方,均可無須等待各方之間的任何其他問題有所裁定,即向區域法院申請作出他基於該等承認有權取得的判決或命令,而區域法院可應該申請作出其認為公正的判決或命令。
(2) 要求根據本條規則作出命令的申請,可藉傳票提出。
4. 接納和交出文件清單所指明的文件 (第27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要求承認或交出文件的通知書 (第27號命令第5條規則)
1. 適用範圍(第28號命令第1條規則)
本命令的條文適用於所有原訴傳票,但如本規則或任何成文法律或根據任何成文法律訂立的條文,對某特定類別的原訴傳票有任何特定規定,則該特定類別的原訴傳票須受該等規定規限;而在如前所述規限下,第32號命令第5條規則適用於原訴傳票,一如其適用於其他傳票。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A. 誓章證據(第28號命令第1A條規則)
2. 為各方出庭編定時間(第28號命令第2條規則)
(3)凡原告人並沒有根據第(1)款申請預約時間,則任何被告人可經區域法院許可而按照該款取
得預約時間,但以該被告人已對有關原訴傳票作送達認收者為限。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3. 聆訊通知書(第28號命令第3條規則)
3A. 原訴傳票須在公開法庭聆訊 (第28號命令第3A條規則)
除區域法院另有指示外,原訴傳票必須在公開法庭聆訊。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4. 區域法院的指示等(第28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傳票的押後(第28號命令第5條規則)
6. 影響沒有作送達認收的一方的申請
(第28號命令第6條規則)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凡在一宗藉原訴傳票開展的訟案或事宜中,有申請向區域法院提出,要求作出一項影響沒有對該原訴傳票作送達認收的一方的命令,則聆訊該申請的區域法院,可規定須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使其信納該一方並沒有作出該項認收。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7. 被告人所提出的反申索(第28號命令第7條規則)
8. 繼續進行法律程序猶如訟案或事宜是藉 令狀開展一樣(第28號命令第8條規則)
9. 關於聆訊或審訊的命令 (第28號命令第9條規則)
10. 沒有從速進行法律程序(第28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1. 訴訟的中止等(第28號命令第11條規則)
第34號命令第6條規則適用於藉原訴傳票開展的訴訟,一如其適用於藉令狀開展的訴訟。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I. 非正審強制令、財產的暫時保存等
1. 申請強制令(第29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訟案或事宜的標的物的扣留、保存等 (第29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命令抽取樣本等的權力(第29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出售易毀消的財產等(第29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盡早進行審訊的命令(第29號命令第5條規則)
凡在聆訊一項在一宗訟案或事宜審訊前提出的強制令或委任接管人或根據第2、3或4條規則作出命令的申請時,區域法院覺得有關的有爭議事宜的較佳處理方法為盡早進行審訊,而非為該申請的目的而考慮該事宜的全部是非曲直,則區域法院可據此作出命令,並可就審訊前的期間的事宜作出為公正處理有關案件所需的命令。
凡區域法院作出盡早進行審訊的命令,區域法院須藉該命令決定審訊的地點及方式。
(6) 區域法院如覺得有下列情況,不得作出上述命令—
8. 訴訟待決期間容許將來自財產的收入支出 (第29號命令第8條規則)
凡任何土地財產或非土地財產組成任何法律程序的標的物,而區域法院又信納該財產足夠支付在該等法律程序中應預留款項以應付就該財產而提出的所有申索有餘,則區域法院可在任何時間容許將來自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收入,在區域法院所指示的期間,支付給在該財產中有權益的任何一方或所有各方,或可指示將該非土地財產的任何部分轉讓或交付上述各方的任何一方或所有各方。
II. 中期付款
9. 第II部的釋義(第29號命令第9條規則)
在本命令的本部中—
“中期付款”(interim payment) 就某被告人而言,指因該被告人可能被判須負法律責任向原告人支付或為使原告人得益而支付的任何損害賠償、債項或其他款項(訟費除外)而作的付款;而凡提述原告人或被告人,即包括提述任何為進行有關法律程序而以原告人的起訴監護人或被告人的監護人的身分行事的人。
10. 要求作出中期付款的申請 (第29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1. 就損害賠償作出中期付款的命令 (第29號命令第11條規則)
(1) 如在就損害賠償提出的訴訟中,區域法院在聆訊根據第10條規則提出的申請時信納—
則如區域法院認為適合並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可命令答辯人作出中期付款,其款額為區域法院認為公正的,但不得超逾區域法院在考慮任何有關共同疏忽以及答辯人可能有權倚據的任何抵銷申索、交相申索或反申索後,認為相當可能會由原告人討回的損害賠償的合理比例。
12. 就損害賠償以外的款項作出中期付款的命令 (第29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在聆訊根據第10條規則提出的申請時,如區域法院信納—
敗訴的判決, 則區域法院在考慮該被告人可能有權倚據的任何抵銷申索、交相申索或反申索後,如認為適合,並在不損害各方就該被告人須予支付的款項的性質或屬性所持的爭議下,可命令該被告人作出中期付款,款額為區域法院認為公正者。
13. 付款方式(第29號命令第13條規則)
14. 應根據第10條規則提出的申請而作出的指示 (第29號命令第14條規則)
凡有申請根據第10條規則提出—
凡有命令規定被告人須作出中期付款或被告人事實上已作出中期付款(不論是自願作出或是依據某命令作出),區域法院可在作出最終判決或命令時,或在批予原告人許可中止其訴訟或撤回某項申索(而該筆中期付款是就該項申索而作的)時,或在有關法律程序的任何其他階段應任何一方的申請,就該筆中期付款作出公正的命令,尤其是下列命令—
(1) 要求委任接管人的申請,可藉傳票提出。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 由接管人提供保證 (第30號命令第2條規則)
8. 給予接管人的指示(第30號命令第8條規則)
接管人可在任何時間請求區域法院給予他指示,該請求須以書面述明要求作指示的事宜。
1. 命令出售土地的權力(第31號命令第1條規則)
凡在關於任何土地的訟案或事宜中,就該宗訟案或事宜而言,出售該土地或其任何部分看來是有需要或屬於合宜的,則區域法院可命令出售該土地或該部分;而任何受該命令約束的一方,如管有該土地或該部分或收取該土地或該部分的租金及利潤,可被強迫向購買人或區域法院所指示的其他人,交出該項管有或該等收入。
在本命令中,“土地”(land) 包括土地的任何權益或在土地上的任何權利。
2. 進行出售的方式(第31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核證出售的結果(第31號命令第3條規則)
(2) 進行上述出售的人或一方的律師,必須將有關證明書及任何誓章送交登記處存檔。
4. 根據區域法院命令作出的按揭、交換及分劃 (第31號命令第4條規則)
在適用的範圍內並在作出必要的變通後,第2及3條規則適用於根據一項區域法院命令作出的任何土地的按揭、交換或分劃,一如其適用於根據該項命令作出的任何土地的出售。
I. 非正審申請
(1) 傳票的聆訊可不時一般地予以押後或押後至某一日期,視乎情況適合而定。
(2)如聆訊是一般地予以押後,則取得有關傳票的一方,可給予已獲送達該傳票的所有其他各方為期2整天的通知,而將聆訊重新列入審訊表內。
5. 在沒有出席的一方缺席的情況下進行的法律程序 (第32號命令第5條規則)
凡有任何非正審指示或命令(包括應上訴而作出的任何命令)就一宗訴訟而根據本規則作出或生效,在有充分的因由提出時,區域法院可藉後來在審訊該宗訴訟之時或之前所作出的指示或命令,撤銷或更改上述原有的指示或命令。
8A. 根據《時效條例》提出的要求作指示的申請 (第32號命令第8A條規則)
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第30條指示該條例第27或28條不適用於某宗訴訟或不適用於該宗訴訟所關乎的任何經指明的訴訟因由的司法管轄權,可由區域法院行使。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II. 在內庭進行的法律程序
9. 在內庭處置特別事宜(第32號命令第9條規則)
法官可藉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於法庭作出的判決或命令,指示其所指明的法律程序中的事宜須在內庭處置。
10. 傳召證人出庭令(第32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1. 取得專家的協助(第32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如區域法院認為為使區域法院更能就在內庭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出現的任何事宜作出裁定,如此
行事屬合宜,則可取得任何有特別資格對該事宜提供意見的人的協助,並可按該人的意見而行事。
12. 關於誓章的送交存檔等的通知書 (第32號命令第12條規則)
任何一方—
(a) 如將一份他擬在內庭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使用的誓章送交存檔;或
(b) 如擬在任何該等法律程序中使用他曾在過往的法律程序中送交存檔的任何誓章, 則必須就送交誓章存檔一事或他擬使用該等誓章一事(視屬何情況而定)向其他每一方發出通知。
16A. 非正審申請(第32號命令第16A條規則)
(a) (如屬第(1)(a)款的情況)發下他就有關申請的裁定;及
(b)(如屬第(1)(b)款的情況)作出命令,規定該申請須在該命令所指明的日期,在他本人或另一聆案官或一名法官席前在內庭進行聆訊。
16B. 區域法院指明沒有遵從應非正審申請而作出的 法院命令的後果的權力 (第32號命令第16B條規則)
(1) 凡區域法院在—
(a) 有人根據第25號命令在有關訴訟中取得案件管理傳票之前;或
(3) 根據第(1)或(2)款指明的後果,必須就不遵從命令而言屬適當和相稱。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7. 將事宜轉交法官(第32號命令第17條規則)
(1)司法常務官及任何聆案官可將他認為應當由法官裁定的任何事宜轉交一名法官,而該名法官可對該事宜作出處置,或將該事宜轉交回司法常務官或任何聆案官,並作出他認為適合的指示。
(2) 任何人不得就司法常務官或聆案官在第(1)款下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
18. 指示在法庭聆訊的權力(第32號命令第18條規則)
(1)在內庭審案的法官如認為任何傳票、申請或上訴基於其重要性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而應在法庭聆訊,可指示該傳票、申請或上訴須在法庭聆訊或須押後轉往法庭聆訊。
(2) 憑藉根據第(1)款作出的指示而在法庭聆訊的任何事宜,可予以押後而從法庭轉往內庭。
審訊
除本規則的條文另有規定外,一宗訟案或事宜或該宗訟案或事宜中所出現的任何問題或爭論點,可在—
(c) 聆案官, 的席前進行審訊。
(2A)在人身傷害訴訟中,區域法院可在有關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主動作出命令,命令在審訊關於須判給的損害賠償金額的任何爭論點或問題前,先行審訊關於法律責任的爭論點,此外—
4A. 分開審訊:就法律責任作出提議 (第3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如區域法院覺得就在一宗訟案或事宜中出現的任何問題或爭論點作出的決定(該問題或爭論點是與該宗訟案或事宜分開審訊的),在實質上對該宗訟案或事宜作出處置或令到該宗訟案或事宜無須進行審訊,則可撤銷該宗訟案或事宜,或在該宗訟案或事宜中作出其他公正的命令或判決。 (見附錄A表格48)
3. 在排期時遞交文件 (第34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關於各類審訊表的指示 (第34號命令第4條規則)
本命令不損害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作出符合以下說明的指示的任何權力—
5. 關於排期的通知 (第34號命令第5條規則)
(1)訴訟的一方如將該宗訴訟排期審訊,則須在如此行事後24小時內,通知該宗訴訟的其他各方他已如此行事。
(2) 登錄在任何審訊表的訴訟的各方,均有責任—
(3)為履行第(2)款所施加的責任,原告人如按照第22號命令,發出接受附帶條款付款或附帶條款和解提議的通知書,則須同時向該款所述的人員,遞交一份該通知書的文本。
6. 訴訟的中止等 (第34號命令第6條規則)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 雙方或其中一方沒有出庭(第35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在一方缺席的情況下作出判決等可予作廢 (第35號命令第2條規則)
(1)在一方沒有在審訊時出庭的情況下所作出的任何判決或命令,可由區域法院應該一方的申請,按區域法院認為公正的條款而予以作廢。
(2) 根據本條規則提出的申請,須在有關審訊後7天內提出。
3. 審訊的押後(第35號命令第3條規則)
法官如認為將審訊押後對於秉行公正屬於合宜,可將審訊押後至他認為適合的時間,在他認為適合的地方並按他認為適合的條款(如有的話)進行。
3A. 審訊時的時間等限制 (第35號命令第3A條規則)
(1) 在審訊之前的任何時間,或在審訊進行期間的任何時間,區域法院可藉指示—
(2)區域法院在決定是否作出任何上述指示時,除須顧及可能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宜外,還須顧及下述事宜—
7. 發言次序(第35號命令第7條規則)
凡任何訴訟的某一方在事實爭論點已有裁斷後但判決仍未作出前去世,則儘管該一方已去世,判決仍可作出,但前述條文不得視為影響法官在作出判決前根據第15號命令第7(2)條規則作出命令的權力。
10. 司法書記的證明書(第35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在任何訴訟的審訊完結時,司法書記或出席該審訊的其他人員須擬備一份證明書,證明—
11. 證物列表(第35號命令第11條規則)
12. 證物由司法常務官保留以待上訴 (第3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13. 被扣管的文件 (第35號命令第13條規則)
命令: | 36 | 在各方同意下在聆案官席前進行的審訊以及由聆案官作出的查訊 | L.N. 153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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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依據第1條規則作出的命令所載任何指示另有規定外—
(2)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並除該款所述的任何指示另有規定外,審訊任何訟案或事宜的聆案官,就該宗訟案或事宜的一方針對任何其他人提出的與該宗訟案或事宜的原來標的物有關或相關連的申索而言,具有區域法院所具有的相類權力;而第15號命令第5(2)條規則及第16號命令,在作出任何必要的變通後,即據此適用於任何該等申索。
9. 就轉交的事宜作出的報告 (第36號命令第9條規則)
(1)聆案官依據一宗根據第1條規則作出的轉交而作出的報告,須向區域法院作出;而關於該報告的通知書須送達該宗轉交的事宜的各方。
I. 在判決後評估損害賠償
1. 損害賠償的評估 (第37號命令第1條規則)
(1)凡有判決就待評估的損害賠償作出,但該判決並無就損害賠償須如何評估作出規定,則除本命令的條文另有規定外,損害賠償須由法官評估或可按區域法院的指示由聆案官評估;而有權因該判決得益的一方,可在取得所需預約時間後並在該預約時間的日期前7天或之前,向被判敗訴的一方送達關於預約時間的通知書而據此繼續進行損害賠償評估。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A) 凡區域法院作出判給須予評估的損害賠償的判決,除非區域法院另有指示,否則以下指示即自動生效─
1A. 評估訟費作為損害賠償 (第37號命令第1A條規則)
凡依據本命令所適用的判決而須予評估的損害賠償僅由按彌償基準申索的訟費組成,則該項評估須如同訟費評定般根據第62號命令進行,而該命令的條文即適用,猶如按彌償基準進行訟費評定的命令已經作出一樣。
(1)凡有判決就待評估的損害賠償作出,區域法院可命令有關訴訟就損害賠償而在法官席前進行審訊。
(2) 凡區域法院命令有關訴訟須進行審訊,第25號命令第5至10條規則—
即在猶如區域法院據以作出命令的申請是根據第25號命令發出的案件管理傳票的情況下適用。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凡損害賠償須就任何持續的訴訟因由而予評估(不論是根據本命令或在其他情況下),則須計算至進行評估之時。 (1) 本命令本部適用於本條例第72E條(在本命令本部中稱為“第72E條”)所適用的訴訟。
(2) 在本命令本部中,“暫定損害賠償裁決”(award of provisional damages) 指就人身傷害作出的損害賠償裁決,而根據該裁決—
8. 關於暫定損害賠償的命令 (第37號命令第8條規則)
(1) 如—
(a) 原告人已就暫定損害賠償的申索而作訴;及
(5) 第13及19號命令並不就有原告人申索暫定損害賠償的訴訟而適用。
9. 願服從裁決的提議(第37號命令第9條規則)
10. 要求作出進一步損害賠償裁決的申請 (第37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 凡原告人依據一項暫定損害賠償裁決申索進一步損害賠償,本條規則即告適用。
I. 一般規則
(7A) 區域法院僅可在認為有良好理由容許有關證人的證據不限於他的證人陳述書所載的內容的情況下,根據第(7)(b)款批予許可。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8) 本條規則不會令本屬不可接納的證據成為可接納的證據。
3. 關於特定事實的證據(第38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對專家證據的限制(第38號命令第4條規則)
區域法院可在任何訴訟審訊之時或之前作出命令,命令在審訊時傳召的醫學或其他方面的專家證人的數目,須限於該命令所指明的數目。
4A. 由單一共聘專家提供證據 (第38號命令第4A條規則)
(7)區域法院如信納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並不適當,可將該命令作廢,並容許有關各方委任
本身的專家證人提供證據。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在有充分因由提出時,任何根據第2至5條規則作出的命令(包括應上訴而作出的命令),可藉區
域法院後來在審訊之時或之前作出的命令而撤銷或更改。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7. 關於就外國法律作出的裁斷的證據 (第38號命令第7條規則)
(1)任何訴訟或事宜的一方,如擬憑藉《證據條例》(第8章)第59條援引就外國法律問題作出的裁斷或決定為證據—
後21天內提出申請, 或在上述其中一種情況下,須在區域法院所指明的其他期限內,向有關法律程序的其他每一方送達關於其意向的通知書。
10. 區域法院的文件可接納或收取為證據 (第38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送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存檔的令狀、紀錄、狀書及文件的正式文本,在任何訟案或事宜中,並在所有各方之間均可接納為證據,其程度與正本的可接納程度一樣。
(2)在不損害任何成文法則的條文的原則下,每份看來已蓋有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的任何辦事處或部門的印章的文件,均可收取為證據,無須再作證明;而任何文件,如看來是經如此蓋章,並看來是經向該辦事處或部門送交存檔或由該辦事處或部門發出的文件的文本,則除非有相反證明,否則須當作為該文件的正式文本而無須再作證明。
II. 傳召出庭令狀
14. 傳召出庭令狀的格式及發出 (第38號命令第14條規則)
(8)如一名證人的開支已被命令須予支付,而被命令作出該筆付款的一方,是在傳召出庭令狀發出時存放款項的一方,則該名證人可在已有評估、協議或評定後,從上述存款收回該等開支,並可求取有法律責任作出該筆付款的一方支付餘款(如有的話)。
(9)如有以下情況,上述存款(或在根據第(8)款付款給證人後所餘的部分存款)須退回作出上述存款的一方—
傳召出庭令狀持續有效,直至規定有關證人須出席的審訊完結為止。
III. 傳聞證據
20. 適用範圍及釋義(第38號命令第20條規則)
21. 就傳聞證據傳召證人接受盤問及提出其他 證據以打擊或支持傳聞證據的權力 (第38號命令第21條規則)
22. 可在內庭行使的權力(第38號命令第22條規則)
區域法院根據第20及21條規則具有的司法管轄權,可在內庭行使。
IV. 專家證據
35. 釋義(第38號命令第35條規則)
35A. 專家證人對區域法院負有凌駕性的責任 (第38號命令第35A條規則)
36. 對援引專家證據的限制(第38號命令第36條規則)
37. 專家報告須予披露的指示(第38號命令第37條規則)
(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在任何訟案或事宜中,有申請根據第36(1)條規則就專家的口頭證據提出,則除非區域法院認為有特別理由不如此行事,否則須指示專家口頭證據的內容須以一份或多於一份書面報告的形式,在區域法院指明的期間內向區域法院指明的其他各方披露。
(2)如一方建議在審訊時只倚據依據第18號命令第12(1A)或(1B)條規則提供的報告,則第(1)款並不規定該一方須披露進一步的醫學報告;但如就人身傷害提出損害賠償的申索的一方披露一份進一步的報告,則該份報告須附同一份關於所申索的專項損害賠償的陳述書;而在本款中,“關於所申索的專項損害賠償的陳述書”(a statement of the special damages claimed)的涵義,與第18號命令第12(1C)條規則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37A. 專家報告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第38號命令第37A條規則)
根據本規則披露的專家報告,必須按照第41A號命令,以屬實申述核實。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37B. 向專家證人提供行為守則的文本的責任 (第38號命令第37B條規則)
(3) 如延聘指示是以書面作出的,則該延聘必須附同附錄E列出的行為守則的文本一份。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37C. 專家證人對區域法院的責任的聲明 (第38號命令第37C條規則)
(3) 第(1)款不適用於在本條規則生效*前根據第37條規則披露的報告。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根據本命令本部作出的任何指示,在有充分因由提出時,可由後來在有關訟案或事宜審訊之時或之前作出的指示而撤銷或更改。
註:
* 生效日期:2009年4月2日。
命令: | 39 | 藉書面供詞提供證據 | L.N. 248 of 2000 | 01/0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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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命令錄取書面供詞的權力 (第39號命令第1條規則)
(2)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可按區域法院認為適合的條款(尤其是包括關於在訊問進行前作出文件透露的條款)作出,並可載有一項命令,以着令交出區域法院覺得為進行該訊問而有必要交出的文件。
(4) 任何人如故意不服從根據第(1)款針對他所作出的任何命令,即屬犯蔑視法庭罪。
6. 訊問時間及地點的指定(第39號命令第6條規則)
所作的任何答案的意思或在該訊問過程中出現的任何事宜,提出任何問題。
(3) 如有必要,有關訊問可不時予以押後。
9. 對額外證人的訊問(第39號命令第9條規則)
主持有關訊問的法官或訊問員,除可對有關訊問命令所指名或規定的人進行訊問外,在有關訟案或事宜的所有各方書面同意下,亦可對任何其他人進行訊問,並必須將該同意書附錄於該其他人的書面供詞正本。
10. 在訊問員席前進行訊問時對問題的反對 (第39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1. 書面供詞的錄取(第39號命令第11條規則)
1. 委任專家就某些問題作報告 (第40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法院的專家的報告(第40號命令第2條規則)
任何一方在收到法院的專家的報告的文本後14天內,可向區域法院申請許可就法院的專家的報告而向法院的專家進行盤問;區域法院須應該申請作出命令,命令所有各方對法院的專家的盤問須在—
5. 法院的專家的酬金(第40號命令第5條規則)
6. 傳召專家證人(第40號命令第6條規則)
凡在一宗訟案或事宜中有法院的專家獲委任,任何一方可在審訊進行前的合理時間就其擬傳召專家證人一事向其他各方作出通知後傳召一名專家證人,就法院的專家所報告的問題提供證據,但未經區域法院許可,任何一方不可傳召多於一名專家證人,而除非區域法院認為有關案件有例外情況,否則不得批予許可。
1. 誓章的形式(第41號命令第1條規則)
署。
(9)凡任何誓章在宣誓作出前曾向宣誓人傳譯,則該誓章須載有一項具此意思的陳述,並述明負責傳譯的人的姓名及地址,且須由該人簽署。
凡監誓的人覺得宣誓人是文盲或失明,他必須在誓章末處核證—
(c) 宣誓人已在他在場時加上其簽署或標記, 而該份誓章若無上述證明書則不得用作證據,但如區域法院信納誓章已向宣誓人宣讀,而宣誓人又看來完全明白其內容,則屬例外。
(1)如誓章末處或誓章內容有任何安插於行間的字、塗擦或其他更改,則除非該份誓章是在其面前宣誓作出的人已在更改之處簡簽,如屬有塗擦的情況,亦已在該份誓章的頁邊再次寫上寫在塗擦部分之上的任何字句或數字,並作出簽署或簡簽,否則未經區域法院許可,該份誓章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送交存檔或使用。
(2) 凡誓章是在登記處宣誓作出,本條規則所規定需要的簽署或簡簽可由區域法院印章代替。
10. 誓章正本或正式文本的使用(第41號命令第10條規則)
(3) 凡誓章已經送交存檔,其正式文本即可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使用。
命令: | 41A | 屬實申述 | L.N. 153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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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釋義(第41A號命令第1條規則)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狀書”(pleading) 包括—
(a)某一方給予另一方的狀書詳情,不論該等詳情是自願或依據下述請求或命令而給予的 ——
(b) 對狀書或(a)段提述的任何詳情的修訂; “專家報告”(expert report) 指根據本規則披露的專家報告; “證人陳述書”(witness statement) 指根據第38號命令第2A條規則送達的陳述書。
2. 文件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第41A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下述文件必須按照本命令,以屬實申述核實—
3. 屬實申述的簽署(第41A號命令第3條規則)
(1) 除第(6)、(7)、(8)及(9)款另有規定外—
(10) 凡法律代表簽署屬實申述,他須以本人名義簽署,而不得僅以他所屬律師行的名義簽署。
4. 屬實申述的效力(第41A號命令第4條規則)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屬實申述是述明以下事宜的申述—
5. 屬實申述的格式(第41A號命令第5條規則)
(3) 凡有關屬實申述並非載於其所核實的文件中—
10. 過渡性條文(第41A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如任何訴訟中的文件在本命令生效*前已送交存檔、送達或轉遞,本命令並不就該文件而適用。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註:
* 生效日期:2009年4月2日。
命令: | 42 | 判決及命令 | L.N. 153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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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命令、帳目及查訊
1. 判決的格式及判決的利息等 (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如任何判決的格式已由附錄A訂明,該判決必須採用該格式。 (見附錄A表格39-45、48、49)
在本款中“部分擁有人”(partial owner) 指多於1名的對有關貨物擁有權益的人中的一人,但如該人具有上述其他各人的書面授權以代表他們起訴,則不在此列。
2. 規定須作出作為的判決等:作出作為的時限 (第42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判決或命令開始生效的日期 (第42號命令第3條規則)
(1) 區域法院的判決或命令,由該判決或命令的日期開始生效。
(2)判決或命令的日期,須為其宣告或作出的日期,但如區域法院命令該判決或命令的日期須為另一較早或較後的日期,則屬例外,而在該情況下,該判決或命令的日期須為該另一日期。
(3)為施行本條規則,即使任何判決或命令的理由在某一較後日期始發表,該判決或命令仍屬已生效。
4. 須予擬就的命令(第42號命令第4條規則)
(3) 第(2)(a)(ii)款提述的作為是—
5. 判決及命令的擬就及登錄 (第42號命令第5條規則)
5A. 在同意下作出的判決及命令(第42號命令第5A條規則)
6. 判決的經核證文本(第42號命令第6條規則)
(2008年第9號第27條)
註:
* “湯林命令”乃“Tomlin order”之譯名。
1. 關於帳目的簡易命令(第43號命令第1條規則)
(1)凡一份令狀註有一項要求作出帳目的申索或一項必然涉及製備帳目的申索,原告人可在被告人對該份令狀作送達認收後或在須作送達認收的時限後的任何時間,申請根據本條規則作出命令。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A) 一宗藉令狀開展的訴訟的被告人,如已向—
2. 區域法院可指示製備帳目等 (第43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關於製備帳目或進行查訊的方式的指示 (第43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帳目須予以編製、核實等(第43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須就帳目中的指稱遺漏等發出通知 (第43號命令第5條規則)
任何一方,如尋求向報帳一方收取一筆較後者藉其帳目所承認已收取之數為多的款項,或指稱後者的帳目中有任何項目在款額或任何其他方面出錯,則必須就此向後者發出通知,盡其所能述明他所尋求收取的款項及其概要或他指稱該項目出錯的理由(視屬何情況而定)。
任何獲委任為未成年人的產業的監護人的人,其帳目必須以區域法院所指示的方式核實和通過。
(1) 凡在一宗就─
3. 由區域法院作出的指示(第44號命令第3條規則)
(2) 區域法院可撤銷或更改根據本條規則作出的任何指示。
4. 第5至8條規則的適用範圍(第44號命令第4條規則)
第5至8條規則在下列情況下適用—
而凡在任何其他法律程序中,有關判決指示須製備任何關於債項或其他債務的帳目或進行任何查訊,該等規則在作出必要的變通後即適用。
(3)如有關的遺產代理人或受託人並非區域法院所指示須審查申索的一方,該遺產代理人或受託人必須聯同被指示須審查申索的一方作出本條規則所規定作出的誓章。
7. 就申索作出的判定(第44號命令第7條規則)
為判定申索的目的,區域法院可—
(1)凡任何判決指示須作出關於死者債項的帳目,則除非死者的遺產屬無力償債,或區域法院另有命令,否則以下債項須准予生息—
(2)債權人如已在根據有關判決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確立其債項,而其債項是不帶有利息的,則有權按照第(1)(b)款,自任何在清償有關訟案或事宜的訟費後,以及清償已確立的債項及該等債項中根據法律帶有利息者的利息後所餘的資產中,獲撥付其債項的利息。
(3) 就本條規則而言,“債項”(debt) 包括殯殮、遺囑管理或遺產管理的開支;而就有關判決作出後所招致的開支而言,第(1)(b)款中提述判決的日期之處,須代以該等開支成為須予支付的日期。
12. 針對聆案官的命令提出的上訴(第44號命令第12條規則)
(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第58號命令第1條規則適用於根據第11條規則作出的命令,一如其適用於聆案官的任何判決、命令或決定;但除非區域法院另有指示,否則聆訊須在公開法庭進行。(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A) 以下條文在第58號命令第1條規則適用於根據第11條規則作出的命令方面,具有效力—
(2)如有關命令須由司法機構會計師採取行動或該命令是一項通過接管人帳目的命令,上訴通知書不得遲於該命令作出後2整天發出;凡該命令是須由司法機構會計師採取行動,則必須於該命令作出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命令的複本送達司法機構會計師。
臨時補救
I. 針對債務人的禁止令
1. 本命令適用於擬進行的訴訟 (第44A號命令第1條規則)
(3) 凡在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中,須付款的債務人(判定債務人除外)—
官信納他對原告人的申索有實質的抗辯, 區域法院須—
(4)凡在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中,債務人(須付款的債務人或受制於付款判決的債務人除外)令區域法院信納他對原告人的申索有實質的抗辯,則區域法院須解除有關命令。
(5)在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中,區域法院為處理該申請或迅速裁定任何有爭議的爭論點,可就申索陳述書、抗辯書及反申索書的送交存檔、誓章的送交存檔、須支付的款額的評估或其他事宜,作出其認為適合的指示。
(6)在區域法院認為適合如此行事的情況下,第(2)、(3)及(4)款並不阻止區域法院無條件或在施加條件下解除有關命令。
5. 判給補償的權力(第44A號命令第5條規則)
(1) 區域法院如覺得禁止債務人離開香港的命令—
(a) 的申請並無充分理由;或
(b) 在不再需要後,原告人或判定債權人並無在合理可能的盡早時間安排令其失效, 可應債務人的申請,就債務人因(a)或(b)段所蒙受的任何損害或損失,判原告人或判定債權人須給予債務人合理補償。
(2) 根據本條規則判給補償,即禁止任何就有關禁止令提出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
II. 臨時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7. 在某些案件中申請向被告人收取保證或 申請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第44A號命令第7條規則)
8. 發出手令規定被告人須提供保證或 出庭及提出因由並扣押其財產 (第44A號命令第8條規則)
(3) 扣押須視乎須予扣押的財產的性質,以就執行付款判決而訂明的扣押財產方式作出。
9. 提出因由及其程序(第44A號命令第9條規則)
(3) 扣押須視乎須予扣押的財產的性質,以就執行付款判決而訂明的扣押財產方式作出。
10. 受制於扣押的其他人的權利的保留 (第44A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如區域法院覺得扣押的申請並無充分理由,或如有關訴訟已被撤銷,或判原告人敗訴的判決是因原告人欠缺行動或其他理由而作出,且如區域法院覺得並無頗有可能的理由提起訴訟,則區域法院可應被告人在判決宣告之前或之時提出的申請,就被告人因扣押而蒙受的任何損害或損失,判令原告人須給予被告人區域法院認為合理的補償。
(2) 根據本條規則判給補償,即禁止就有關扣押提出任何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
詳列交互參照: 46,47,48,49,49B,50,51
判決及命令的強制執行
1. 支付款項的判決等的強制執行 (第45號命令第1條規則)
3. 管有土地的判決的強制執行 (第45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交付貨物的判決的強制執行 (第45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作為的判決的強制執行 (第45號命令第5條規則)
(1) 凡—
(a)有判決或命令規定某人須在該判決或命令所指明的時限內作出某項作為,而該人在該段時限內或在根據第3號命令第5條規則予以延展或縮短的該段時限內(視屬何情況而定),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作為;或
6. 規定須作出作為的判決等:定出作出作為的 時限的命令(第45號命令第6條規則)
7. 判決等文本的送達,根據第5條規則作出強制執行的 先決條件(第45號命令第7條規則)
(1) 在本條規則中,凡提述命令之處,須解釋為包括提述判決。
(4) 根據本條規則送達的命令文本必須註有一項通知,通知獲送達該文本的人—
(a) (如屬根據第(2)款作出的送達)如他在該命令指明的時限內忽略服從該命令,或(如該命令是規定不作出某項作為)如他不服從該命令,則可針對他進行執行的法律程序,以強迫他服從該命令;及
(b)(如屬根據第(3)款作出的送達)如有關法人團體在如此指明的時限內忽略服從該命令,或(如該命令是規定不作出某項作為)如有關法人團體不服從該命令,則可針對他進行執行的法律程序,以強迫該法人團體服從該命令。
(第45號命令第9條規則)
14. 區域法院命令即時作執行的權力 (第45號命令第14條規則)
(1)區域法院在作出判決時,可應獲判勝訴的一方的口頭申請,命令無須發出執行令狀而即時執行該判決(關於訟費的部分除外),並可命令該判決中關於訟費的部分須在訟費的款額藉訟費評定予以確定後立即執行。
(2)即時執行的命令須以書面作出,並且是執達主任即時着手針對被判敗訴的一方的財產執行
有關判決的足夠權力憑證: 但取得該命令的一方隨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遵從第46號命令第6條規則的規定: 又但如該命令所針對的一方使區域法院信納他有足夠經濟能力並擬遵行該判決,區域法院可撤
銷即時執行的命令。
(1) 未經區域法院許可,不得在以下情況發出執行令狀以強制執行判決或命令,即—
5. 申請許可發出暫時扣押令狀 (第46號命令第5條規則)
(1)儘管第2及4條規則已有規定,要求批予許可發出暫時扣押令狀的申請,仍必須藉傳票向法官提出。
(2)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述明申請理由並附同支持該申請的誓章文本的傳票,必須面交送達被人尋求針對其財產發出暫時扣押令狀的人。
6. 執行令狀的發出(第46號命令第6條規則)
(3)有關便箋必須由有權作出執行的人的律師或該律師的代表簽署,如該人是親自行事,則必須由該人簽署。
(4) 上述令狀除非在提交蓋章時屬以下情況,否則不得予以蓋章—
(a) 提交人交出—
(i) 該令狀是就之而發出的判決或命令或其正式文本;
(ii) (凡該令狀是未經區域法院許可不得發出者)批予許可發出該令狀的命令或批予該項許可的證據;及
(b)司法常務官信納有關判決或命令所指明的根據該判決或命令須作出任何付款或作出任何其他作為的時限(如有的話)已經屆滿。
(5) 每一份執行令狀均須載有其發出之日的日期。
8. 執行令狀的期限及續期 (第46號命令第8條規則)
(1) 就執行而言,執行令狀初步有效12個月,由其發出的日期起計。
9. 執行令狀的回報(第46號命令第9條規則)
1. 藉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而擱置執行的權力 (第47號命令第1條規則)
(5) 根據本條規則作出擱置執行的命令,可由後來的命令更改或撤銷。
3. 以不同的令狀強制執行訟費等 (第47號命令第3條規則)
6. 命令出售以執行判決(第47號命令第6條規則)
(1)為執行判決而作出的每項出售,須根據司法常務官的指示作出,並須按照區域法院應下述的人的申請作出的命令(如有的話)而進行:即執行令狀是應其所請而發出的人,而該宗出售是會根據該令狀作出的,或發出的該令狀所針對的人,或獲發給該令狀的執達主任。如並無任何該等申請提出,則該宗出售須藉公開拍賣作出。
必須向申請人送交一份載有屬下述情況的每一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地址的名單:即針對判定債務人的貨物作出的任何其他執行令狀是應其所請而發出並交付執達主任的每一人(在本條規則中,該名單稱為“執達主任名單”);又凡執達主任為申請人,則執達主任必須擬備該名單。
7. 關於出售不動產的特別規則 (第47號命令第7條規則)
8. 關於出售動產的特別規則 (第47號命令第8條規則)
(1) (a)凡已出售的財產是由動產組成,而判定債務人正管有或有權即時管有該財產,且該財產又已被實際檢取,則該財產須交付購買人。
(b)凡已出售的財產由判定債務人擁有所有權的動產組成,但受任何人對該財產的留置權或即時管有的權利所規限,則向購買人作出的交付,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其方式須為由執達主任向管有的人發出通知,禁止該人將財產的管有交付購買人以外的任何人。
(2) 凡已出售的財產由債項(但非可流轉票據)或任何公眾公司或法團的股份組成,區域法院須應購買人提出的申請而作出命令,禁止判定債務人收取該等債項,並禁止判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就該等債項向購買人以外的任何人作出付款,或禁止該等股份是以其名義持有的人將該等該股份轉讓給購買人以外的任何人或收取該等股份的任何派息,亦禁止該公司或法團的經理、秘書或其他恰當的高級人員批准向購買人以外的任何人作出任何該等轉讓或作出任何該等付款。
1. 對判定債務人進行訊問的命令 (第48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凡某人已取得判令另一人(下稱“判定債務人”)支付款項的判決或命令,區域法院可應有權強制執行該判決或命令的人單方面提出的申請,命令判定債務人,或如判定債務人為法人團體,則命令該法人團體的一名高級人員,到聆案官席前,就以下問題接受口頭訊問—
區域法院並可命令判定債務人或該高級人員,在指定的訊問時間及地點,交出判定債務人所管有的任何與前述問題有關的簿冊或文件。
進行訊問的聆案官,須安排將判定債務人或其他人在訊問時提供的證據,以速記方式或機械、電子或光學器材或其他方法記錄。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 就欠判定債務人的債項作扣押 (第49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申請命令(第49號命令第2條規則)
要求根據第1條規則作出命令的申請,必須單方面提出,並由誓章支持,該誓章須—
項; (ba) 在尚未根據有關判決或命令支付的款項是贍養費欠款的情況下,述明—
3. 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的送達及效力 (第49號命令第3條規則)
(1) 除非區域法院另有指示,否則根據第1條規則作出的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必須—
(2)自上述命令送達第三債務人之時起,該命令即對第三債務人手中為該命令所指明的任何債項或該債項中為該命令所指明的部分,具有約束力。
4. 第三債務人沒有出庭或對法律責任無爭議 (第49號命令第4條規則)
(1)如在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中,區域法院獲悉另一名並非判定債務人的人,對被尋求予以扣押的債項擁有權利或聲稱擁有權利,或在該債項上擁有或聲稱擁有一項押記或留置權,則區域法院可命令該人須在區域法院席前出席並述明其申索的性質及詳情。
(2)區域法院在聆聽遵從在第(1)款下作出的命令而在區域法院席前出席的人後,可循簡易程序就申索人之間所爭論的問題作裁定,或作出其認為公正的其他命令,包括規定裁定第(1)款所述的並非判定債務人的人的申索是否有效所需考慮的任何問題或爭論點,須以第5條規則所述方式審訊的命令。
(1)凡判令須繳付一筆指明款額的款項的判決全部或部分未有履行,區域法院可應判定債權人提出的單方面申請,命令判定債務人須根據第1A條規則接受訊問,並為確保判定債務人在根據第1A條規則進行的訊問時出席,須作出下列其中一項命令—
並在逮捕之日翌日屆滿前將其帶到區域法院席前。
1A. 對判定債務人進行訊問(第49B號命令第1A條規則)
1AA. 記錄判定債務人在訊問時提供的證據 (第49B號命令第1AA條規則)
區域法院須安排將判定債務人在根據第1A條規則進行的訊問時提供的證據,以速記方式或機械、電子或光學器材或其他方法記錄。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B. 區域法院在訊問後所具有的權力 (第49B號命令第1B條規則)
(1) 凡在根據第1A條規則或根據第48號命令進行的訊問後,區域法院信納判定債務人—
故意不作出全面披露,或故意不回答該條規則或該命令規定須回答的任何問題, 可按其酌情決定權命令將判定債務人監禁,為期不超逾3個月。
(b)儘管第7條規則已有規定,區域法院仍可在判定債務人每次沒有遵從根據第(2)款作出的命令時,命令將其監禁,或在判定債務人持續沒有遵從根據該款作出的命令時,命令將其監禁多於一次。
(6)除非區域法院有此指示,否則根據第(1)、(2)或(3)款作出的命令不阻止以其他方式執行有關判決。
(7) 將判定債務人監禁的命令,須在公開法庭上作出。
1C. 監禁並非清償債項(第49B號命令第1C條規則)
根據本命令作出的監禁命令,並不清償或終絕任何判定債項。
取得和執行逮捕或監禁的命令或手令的訟費,須加在有關判決的訟費內,並可據此而予以追討。
1. 對實益權益施加押記的命令 (第50號命令第1條規則)
(2)判定債權人要求就判定債務人的實益權益作出押記令的申請,可單方面提出,而應該申請作出的任何命令,初步須為採用附錄A表格75格式作出的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指明進一步考慮有關事宜的時間及地點,並在任何情況下均須施加有關押記,直至該指明的時間為止。
(3) 上述申請須由誓章支持,該誓章須—
名稱; (ba) 在尚未根據有關判決或命令支付的款項是贍養費欠款的情況下,述明—
(4)除非區域法院另有指示,否則為施行本條規則而作出的誓章,可載有關於資料或所信之事的陳述以及資料或所信之事的來源和理由。
(5) 可就多於一項判有關判定債務人敗訴的判決或命令而提出單一項押記令的申請。
2. 送達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的通知書 (第50號命令第2條規則)
(1)在有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作出時,除非區域法院另有指示,否則該命令的通知書須以下列方式送達—
(v) (如屬任何單位信託的單位,而一份關於該等單位的單位持有人的登記冊已備存於香港)送達備存該登記冊的人;
3. 在進一步考慮時作出的命令 (第50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對受託人所持有的權益施加押記的命令 (第50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關於不在法院的保證物的命令的效力 (第50號命令第5條規則)
(1)在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該命令作出後,只要該命令仍屬有效,判定債務人就其在該命令所關乎的保證物中的權益作出的任何處置,對判定債權人而言均屬無效。
(2)在上述命令被撤銷或成為絕對命令前,按照第2(1)(b)條規則獲送達該命令的文本的人或團體,除非經區域法院批准,否則不得准許將該命令指明的任何一種保證物轉讓,或支付與該保證物有關的任何派息、利息或贖金;而如該人或該團體如此行事,則有法律責任向判定債權人支付已被轉讓的保證物的價值或已作出的付款的款項(視屬何情況而定),或如該價值或款項足以履行與該命令有關的判決或命令有餘,則為支付其中足以履行該判決或命令的部分。
(3) 如區域法院使有關命令成為絕對命令,則該命令的文本,包括附錄A表格76所規定的停止通知書,須送達第2(1)(b)條規則所指明的適當的人或團體(視何者適當而定),且除第7(5)條規則另有規定外,第11至14條規則適用於該通知書,一如其適用於根據第11條規則發出並送達的停止通知書。
(4) 本條規則不適用於關於存於法院的保證物的命令。
6. 關於存於法院的儲存金的命令的效力 (第50號命令第6條規則)
(1) 凡已有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就存於法院的儲存金(包括存於法院的保證物)作出,而該命令的文本亦已依據第2條規則送達司法常務官,則判定債務人在該命令作出後,就該命令所關乎的任何權益作出的任何處置,只要該命令仍屬有效,對判定債權人而言均屬無效。
(2) 如區域法院使有關命令成為絕對命令,該命令的文本須在登記處送達司法常務官。
7. 押記令的撤銷等(第50號命令第7條規則)
9. 聆案官授予強制令的司法管轄權 (第50號命令第9條規則)
如某強制令是根據第1、3或4條規則作出的命令所附帶或連帶授予的,則聆案官具有權力授予以該範圍為限的強制令;而根據本條規則提出的強制令申請,可與根據第1、3或4條規則提出的與其有關的命令的申請一併提出。
9A. 藉出售而強制執行押記令 (第50號命令第9A條規則)
10. 存於法院的儲存金:停止令 (第50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 區域法院可應以下的人的申請—
11. 並非存於法院的保證物:停止通知書 (第50號命令第11條規則)
(1)任何聲稱實益有權享有任何屬本條例第52AA(2)(b)條所列種類的保證物(並非存於法院的保證物)的權益的人,如希望就任何擬作出的關於該等保證物的轉讓或繳存而獲得通知,可引用本條規則的條文。
(2) 聲稱如此有權的人必須向登記處送交下列文件存檔—
署,並附錄於該誓章內而致予有關團體或單位信託, 並必須將該誓章的正式文本以及已加蓋區域法院印章的通知書文本,送達第2(1)(b)條規則所指明的人或團體。
12. 停止通知書的效力(第50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凡已有一份停止通知書按照第11條規則送達,則只要該份停止通知書仍屬有效,獲送達該份停止通知書的人或團體,不得將有關保證物的轉讓登記或採取該份停止通知書所禁制的任何其他步驟,直至在以預付郵資的普通郵遞方式,向該份停止通知書是為其送交存檔的人送交關於將上述轉讓登記或採取上述步驟的通知書後14天為止;但該人或該團體不得僅以該份中止通知書為理由而在該段期限屆滿後,拒絕將轉讓登記或採取任何其他步驟。
(4)要求根據第(3)款作出命令的申請,必須藉原訴傳票提出,而該傳票則必須送達停止通知書
是為其送交存檔的人。 該傳票須採用附錄A表格10的格式。
15. 禁止保證物的轉讓等的命令 (第50號命令第15條規則)
(1)區域法院可應任何聲稱實益有權享有任何屬本條例第52AA(2)(b)條所列種類的保證物的權益的人的申請,藉命令禁止有關的人或團體,將保證物的任何轉讓登記或採取本條例第72C(4)條適用的任何其他步驟。
該命令須指明與該項禁止有關的保證物、該等保證物是存於何人名下以及所不得採取的步驟,並須述明該項禁止只適用於保證物抑或亦適用於派息或利息。
(2) 要求根據本條規則作出命令的申請,必須藉傳票提出。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A) 根據本條規則發出的原訴傳票必須採用附錄A表格10的格式。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3)區域法院可應任何聲稱有權享有根據本條規則作出的命令所關乎的任何保證物的實益權益的人的申請,更改或撤銷該命令,並可施加其認為適合的關於訟費或其他方面的條款(如有的話)。
本命令並不影響第81號命令第10條規則的條文。
(2)判定債權人要求就判定債務人的實益權益作出押記令的申請,可單方面提出,而應該申請作出的任何命令,初步須為採用附錄A表格75格式作出的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指明進一步考慮有關事宜的時間及地點,並在任何情況下均須施加有關押記,直至該指明的時間為止。
(3) 上述申請須由誓章支持,該誓章須—
名稱; (ba) 在尚未根據有關判決或命令支付的款項是贍養費欠款的情況下,述明—
(4)除非區域法院另有指示,否則為施行本條規則而作出的誓章,可載有關於資料或所信之事的陳述以及資料或所信之事的來源和理由。
(5) 可就多於一項判有關判定債務人敗訴的判決或命令而提出單一項押記令的申請。
2. 送達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的通知書 (第50號命令第2條規則)
(1)在有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作出時,除非區域法院另有指示,否則該命令的通知書須以下列方式送達—
(v) (如屬任何單位信託的單位,而一份關於該等單位的單位持有人的登記冊已備存於香港)送達備存該登記冊的人;
3. 在進一步考慮時作出的命令 (第50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對受託人所持有的權益施加押記的命令 (第50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關於不在法院的保證物的命令的效力 (第50號命令第5條規則)
(4) 本條規則不適用於關於存於法院的保證物的命令。
6. 關於存於法院的儲存金的命令的效力 (第50號命令第6條規則)
(1) 凡已有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就存於法院的儲存金(包括存於法院的保證物)作出,而該命令的文本亦已依據第2條規則送達司法常務官,則判定債務人在該命令作出後,就該命令所關乎的任何權益作出的任何處置,只要該命令仍屬有效,對判定債權人而言均屬無效。
(2) 如區域法院使有關命令成為絕對命令,該命令的文本須在登記處送達司法常務官。
7. 押記令的撤銷等(第50號命令第7條規則)
9. 聆案官授予強制令的司法管轄權 (第50號命令第9條規則)
如某強制令是根據第1、3或4條規則作出的命令所附帶或連帶授予的,則聆案官具有權力授予以該範圍為限的強制令;而根據本條規則提出的強制令申請,可與根據第1、3或4條規則提出的與其有關的命令的申請一併提出。
9A. 藉出售而強制執行押記令 (第50號命令第9A條規則)
10. 存於法院的儲存金:停止令 (第50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 區域法院可應以下的人的申請—
有權益的人因該申請而招致的訟費。
11. 並非存於法院的保證物:停止通知書 (第50號命令第11條規則)
(1)任何聲稱實益有權享有任何屬本條例第52AA(2)(b)條所列種類的保證物(並非存於法院的保證物)的權益的人,如希望就任何擬作出的關於該等保證物的轉讓或繳存而獲得通知,可引用本條規則的條文。
(2) 聲稱如此有權的人必須向登記處送交下列文件存檔—
署,並附錄於該誓章內而致予有關團體或單位信託, 並必須將該誓章的正式文本以及已加蓋區域法院印章的通知書文本,送達第2(1)(b)條規則所指明的人或團體。
(4)要求根據第(3)款作出命令的申請,必須藉原訴傳票提出,而該傳票則必須送達停止通知書
是為其送交存檔的人。 該傳票須採用附錄A表格10的格式。
15. 禁止保證物的轉讓等的命令 (第50號命令第15條規則)
(7) 法官如批予許可,可施加他認為適合的關於訟費及提供保證的條款。
3. 在獲批予申請許可後申請作出命令 (第52號命令第3條規則)
(1)凡已獲批予許可以提出交付羈押令的申請,該申請須藉原訴傳票向一名法官提出,而除非批予許可的法官另有指示,否則在送達該原訴傳票與該原訴傳票所指明的聆訊日期之間必須相隔最少8整天。
(1A) 原訴傳票須述明,就甚麼理由而獲批予許可准許提出要求作出交付羈押令的申請。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 除非原訴傳票是在獲得批予許可後14天內登錄以待聆訊,否則有關許可即告失效。
(3)除非聆訊交付羈押令的申請的法官批予許可,否則在聆訊時,除第3(1A)條規則所指的原訴
傳票中述明的理由之外,不得倚據其他理由。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前述條文不損害區域法院根據第20號命令第8條規則具有的權力。
(4)在聆訊有關申請時,被人尋求將其交付羈押的人如表示希望為其本人提供口頭證據,即有權如此行事。
7. 暫停執行交付羈押令的權力(第52號命令第7條規則)
8. 釋放被交付羈押的人(第52號命令第8條規則)
(1) 法官可應因犯藐視法庭罪而被交付監獄的人所提出的申請,將該人釋放。
(2)凡某人因沒有遵從規定他須將任何物件交付另一人或將任何物件存放在法院或別處的判決或命令而被交付羈押,而暫時扣押令狀亦已發出以強制執行該判決或命令,則如該物件是由已被交付羈押的人保管或控制,暫時扣押令狀所委任的暫時扣押人可接管該物件,猶如該物件是該已被交付羈押的人的財產一樣;並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法官可釋放已被交付羈押的人,並可就暫時扣押人所取得物件的處理,作出其認為適合的指示。
9. 關於其他權力的保留條文(第52號命令第9條規則)
本命令的前述條文,不得視為影響區域法院作出下述命令的權力,即規定犯藐視法庭罪的人或因任何成文法律可猶如是犯藐視原訟法庭罪般同樣受罰的人,須繳付罰款或就其良好行為提供保證;該等條文在可予適用的範圍內,並在作出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該命令的申請,一如其適用於交付羈押令的申請。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 向在內庭的法官提出的來自聆案官的上訴 (第58號命令第1條規則)
(4)除非有特別理由,否則在根據本條規則聆訊上訴時,不得收取進一步的證據(但關乎在作出
有關判決、命令或決定的日期後發生的事宜的證據除外)。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 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第58號命令第2條規則)
(2A)儘管有第(2)(b)款的規定,針對聆案官根據第49B號命令作出的監禁命令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屬當然權利。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3) (由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廢除)
(4)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下述限期屆滿前,向法官或(如屬根據第(2)款提出的上訴)向聆案官提出—
(4A)如法官或聆案官(視屬何情況而定)拒絕根據第(4)款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則可在該項拒絕的日期起計14天內,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的進一步申請。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4B)如有關判決、命令或決定所關乎的法律程序是在各方之間進行的,則第(4)或(4A)款所指的申請,必須在各方之間提出。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 為施行第2(4)(b)及(c)條規則,以下判決及命令不屬非正審—
(4) 對第(1)(b)、(c)、(d)及(e)款指明的命令的提述,包括拒絕、更改或撤銷該命令的命令。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導言
1. 釋義(第62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在本命令中— “有權在訟費評定中獲聆聽的一方”(party entitled to be heard on taxation) 指—
律公告)
“非爭議事務”(non-contentious business) 指由律師以律師身分辦理的任何非屬爭議事務的事務;
“法律代表”(legal representative)就法律程序的一方而言,指代表該方進行訴訟的大律師或律師;(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爭議事務”(contentious business)指不論以大律師、律師或訟辯人身分辦理的事務,而該事務是在區域法院席前開展的法律程序中辦理者,或是為該等法律程序辦理者; (2005年第10號第180條;2008年第178號法律公告)
“區域法院”(the Court) 指區域法院或任何一名或多於一名區域法院法官,不論其是在法庭或內庭進行聆訊,並指司法常務官或聆案官;
“訟費”(costs) 包括費用、收費、代墊付費用、開支及酬金;
“訟費評定官”(taxing master) 指作為訟費評定官的司法常務官;
“虛耗訟費命令”(wasted costs order) 指根據本條例第53(3)條作出的命令;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經評定的訟費”(taxed costs) 指按照本命令評定的訟費;
“精神紊亂的人”(mentally disordered person) 指以下的人,即由於其精神失能的嚴重程度,或由於其
因心智發展停止或不完全而致的精神上有病或弱智狀況,為其本身或公眾利益,將其置於和保持在控制情況之下是有需要或合宜的; “證明書”(certificate) 包括訟費評定證明書。
(2)在本命令中,凡提述某基金或款項,而訟費是從該基金或款項中撥付,或該基金或款項是由某受託人或遺產代理人持有,即包括提述為任何人或任何類別的人的利益而持有的任何遺產或財產,不論其為動產或不動產;又凡提述由某受託人或遺產代理人持有的基金或款項,即包括提述該人以該身分(不論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有權持有的基金或款項,不論該基金或款項當其時是否由他管有。
2. 適用範圍(第62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本命令適用於所有在區域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
(4)區域法院根據本條例第53條及53A條及根據關乎本命令所適用的刑事法律程序的訟費的成文法則而具有的權力和酌情決定權,須在本命令的規限下按照本命令而行使。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獲付訟費的權利
3. 有關獲付訟費的權利的命令
(第62號命令第3條規則)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的申索,而如該人的申索成功,則除非區域法院另有指示,否則該人有權獲付他因確立其申索而招致的訟費,又如該人的申索或其任何部分失敗,則該人可被命令支付任何人因反對該申索或該部分的申索而招致的訟費。
4. 處理訟費的法律程序階段 (第62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行使酌情決定權時須予考慮的特別事宜 (第62號命令第5條規則)
(1) 區域法院就訟費行使其酌情決定權時,須在情況恰當的範圍(如有的話)內,考慮— (2008年
第153號法律公告) (aa) 第1A號命令第1條規則列出的基本目標;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 就第(1)(e)款而言,各方的行為舉措包括—
6. 對命令支付訟費的酌情決定權的限制 (第62號命令第6條規則)
(2) 本條規則不適用於區域法院考慮是否作出下述命令—
7. 因不當行為或疏忽而引致的訟費 (第62號命令第7條規則)
(5) (由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廢除)
8. 法律代表對訟費的個人法律 責任—虛耗訟費命令 (第62號命令第8條規則)
律程序或查訊,並可就支付法定代表律師的訟費,作出它認為適合的命令。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8A. 區域法院可主動或應申請作出虛耗訟費命令 (第62號命令第8A條規則)
申請虛耗訟費命令。
(5)虛耗訟費命令的申請,須由進行該命令所關乎的法律程序的法官或聆案官聆訊,但如因特
殊情況不宜如此行事,則屬例外。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8B. 考慮是否作出虛耗訟費命令的階段 (第62號命令第8B條規則)
(1) 區域法院須分兩個階段考慮是否作出虛耗訟費命令—
(2)凡有要求作出虛耗訟費命令的申請提出,區域法院如信納有關法律代表已有合理機會提出區域法院不應作出虛耗訟費命令的理由,則可在沒有先將有關聆訊押後的情況下,進入第(1)(b)款所描述的第二階段。在其他情況下,區域法院在進入第二階段前,須將該聆訊押後。
(3) 凡有要求作出虛耗訟費命令的申請提出,用作支持的證據必須辨識以下事項—
8C. 虛耗訟費命令的申請不得用作恐嚇手段 (第62號命令第8C條規則)
(1)任何一方不得由其本人或由代表他的另一人以申請虛耗訟費命令,威脅另一方或該另一方的任何法律代表,以脅迫或恐嚇該另一方或其法律代表,使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事。
(2) 除非一方信納他能夠—
否則該方不得向另一方或該另一方的任何法律代表,表示他擬申請虛耗訟費命令。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8D. 法律代表對訟費的個人法律責任—補充條文
(第62號命令第8D條規則)
作出的任何指示或命令所針對的法律代表的當事人,發出關乎該指示或命令的通知書。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8E. 考慮是否根據第8D(1)條規則作出指示的階段 (第62號命令第8E條規則)
(1) 訟費評定官須分兩個階段考慮是否根據第8D(1)條規則作出指示—
(2)凡有要求作出第8D(1)條規則所指的指示的申請提出,訟費評定官如信納有關法律代表已有合理機會提出訟費評定官不應作出該項指示的理由,則可在沒有先將有關聆訊押後的情況下,進入第(1)(b)款所描述的第二階段。在其他情況下,訟費評定官在進入第二階段前,須將該聆訊押後。
(3) 凡有要求作出第8D(1)條規則所指的指示的申請提出,用作支持的證據必須辨識以下事項—
9. 經評定的訟費、零碎的經評定的訟費或為 不屬非正審申請以簡易程序評估訟費 (第62號命令第9條規則)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9A. 以簡易程序評估非正審申請的訟費 (第62號命令第9A條規則)
(3) 在依據第(2)款評定訟費時—
支付的款額,則訟費評定官可—
(c)如已依據根據第(1)(b)款作出的命令而支付的款額,超逾關於有關非正審申請的經評定的訟費款額,則訟費評定官可—
(4) 凡—
令而支付的款額, 訟費評定官可作出關於該訟費評定的訟費的命令,或作出他認為適當的其他命令。
(5)訟費評定官在裁定經評定的訟費是否大幅度超逾已依據根據第(1)(b)款作出的命令而支付的款額時,除須顧及他認為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宜外,還須顧及—
9B. 遵從簡易程序評估的指示或命令的時限 (第62號命令第9B條規則)
(1)任何一方須在下述期限遵從根據第9(4)(b)或9A(1)(a)或(b)條規則作出的關於支付款項的指示或命令—
(2) 如該一方是受助人,則第(1)款不適用。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9C. 不容許作簡易程序評估的情況 (第62號命令第9C條規則)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9D. 於何時評定訟費 (第62號命令第9D條規則)
(1) 除第(2)及(4)款另有規定外,在有關訴訟完結前,不得就任何法律程序評定訟費。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0. 一方可無須命令而簽署關於訟費的判決的情況 (第62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1. 不需作訟費評定命令的情況 (第62號命令第11條規則)
11A. 只涉訟費的法律程序的展開 (第62號命令第11A條規則)
費評定命令。
(5)除非區域法院另有指示,否則第13A、22及27號命令以及第28號命令第1A、4(3)至(5)及7至9
條規則並不就按照第(1)款展開的法律程序而適用。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訟費評定人員的權力
12. 訟費評定官評定訟費的權力 (第62號命令第12條規則)
訟費評定官有權力評定—
13. 總司法書記評定訟費的權力 (第62號命令第13條規則)
(1)總司法書記具有權力處理根據本命令第21B條規則可由訟費評定官處理的事務,行使根據該
款可由訟費評定官行使的權力,以及就任何經其評定的訟費發出證明書。 (1A) 第(1)款只在訟費單的款額不超逾$200000的情況下適用。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第(1)款不得視為賦權任何總司法書記評定根據第21B(4)或21C(1)條規則排期聆訊訟費評定的訟費。
(3) 總司法書記在行使本命令賦予他的權力時,須遵從訟費評定官向他發出的任何指示。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3A. 訟費評定官可作出指示 (第62號命令第13A條規則)
14. 訟費評定官的附加權力(第62號命令第14條規則) 訟費評定官就訟費的評定履行其職能時—
15. 由某訟費評定官代另一訟費評定官處置事務 (第62號命令第15條規則)
16. 時限的延展等(第62號命令第16條規則)
(1) 訟費評定官可—
17. 中期證明書(第62號命令第17條規則)
訟費評定官在評定任何訟費的過程中,可不時就訟費中已作評定的任何部分發出中期證明書。
17A. 最終證明書(第62號命令第17A條規則)
(1)於在訟費評定官席前的訟費評定法律程序完結後,訟費評定官須發出最終證明書,指明經評定的訟費的款額,以及根據第32B條規則須支付的款額。
(2)除非根據第33(2)條規則要求覆核訟費評定官的決定的申請限期已屆滿,否則訟費評定官不得發出最終證明書。
(3) 訟費評定官可在有良好理由下,按他認為適合的條款,將最終證明書作廢。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7B. 訟費評定官可將其決定作廢 (第62號命令第17B條規則)
如有權在訟費評定中獲聆聽的一方,沒有對訟費單提出任何反對,或沒有出席根據第21B(4)或21C(1)條規則排期的聆訊,訟費評定官可在有良好理由提出下,按他認為適合的條款,將他針對該方作出的決定作廢或更改。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8. 訟費評定官在一方既可獲付訟費亦有法律責任 支付訟費時的權力(第62號命令第18條規則)
凡有權獲付訟費的一方亦有法律責任支付訟費,訟費評定官可—
19. 對包含在帳目中的訟費單作訟費評定 (第62號命令第19條規則)
訟費評定的程序
21. 展開訟費評定法律程序的方式 (第62號命令第21條規則)
(7) 沒有遵守第(6)款的人,無權—
21A. 申請排期進行訟費評定 (第62號命令第21A條規則)
(3) 如訟費評定官認為第(1)款提述的任何指示未獲遵從,他可拒絕着手進行有關訟費評定。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1B. 暫定訟費評定 (第62號命令第21B條規則)
(1) 除非訟費評定已根據第21C(1)條規則排期進行聆訊,否則訟費評定官可—
21C. 經聆訊作出訟費評定 (第62號命令第21C條規則)
(1)凡訟費評定官信納有良好理由就有關訟費單的全部或部分的訟費評定排期進行聆訊,則他可主動排期,或應有權在訟費評定中獲聆聽的一方的申請而排期。
(2)在接獲訟費評定官就聆訊日期發出的通知後,申請排期的一方須在接獲該通知後7天內,向
有權在訟費評定中獲聆聽的其他每一方,送達聆訊通知。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1D. 訟費單的撤回 (第62號命令第21D條規則)
(3) 除—
有關一方無權獲退還根據第21(5)條規則支付的款項的任何餘款。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2. 延遲送達展開訟費評定通知書或 進行訟費評定 (第62號命令第22條規則)
(1) 在完結日期後3個月內,如有權獲付訟費的人—
(a) 沒有就該等訟費的款額,與負有法律責任支付該等訟費的人達成協議;亦
(3) 訟費評定官—
行訟費評定。
(9) 在本條規則中,“完結日期”(completion date) 指下述日期(以較遲者為準)—
為有權評定該等訟費的日期。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3) 如訟費評定官並不信納上述事宜,他—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7. 訟費評定官在評定須從某筆款項撥付的訟費時的權力 (第62號命令第27條規則)
訟費評定及評估的基準及收費表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8. 一方須付給另一方的訟費或須從某筆款項撥付的訟費 (第62號命令第28條規則)
(4A)在按彌償基準評定訟費時,所有訟費均須准予,但如該等訟費的款額不合理或該等訟費是不合理地招致的,則屬例外,而訟費評定官對於訟費是否合理地招致或訟費款額是否合理方面的任何疑問,須按有利於收取訟費的一方的準則解決;在本規則中,就訟費評定而言,“彌償基準”(theindemnity basis) 一詞,須據此解釋。
(5) 區域法院在判給任何人本條規則所適用的訟費時,如認為適合且—
方, 則可命令或指示該等訟費須猶如該人是該筆款項的受託人,或猶如該等訟費是從該人所持有的款項撥付(視屬何情況而定)般評定,而凡區域法院作出此命令或指示,第31(2)條規則即取代本條規則第
30. 在由幼年人或代表幼年人等討回款項時須支付 給律師的訟費(第62號命令第30條規則)
《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第62號命令第30條規則在適當的情況下適用於—
31. 須從信託基金等撥付給一名受託人的訟費
(第62號命令第31條規則)
32. 訟費收費表(第62號命令第32條規則)
32B. 評定費的償付 (第62號命令第32B條規則)
在最終證明書根據第17A條規則發出後,負有法律責任支付訟費的一方須向有權獲付訟費的一
方支付一筆款項,款額相等於基於准予的訟費款額而計算的訂明評定費。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32C. 區域法院對於不當行為的權力 (第62號命令第32C條規則)
(1) 在下述情況下,區域法院可根據本條規則作出命令—
(5)在本條規則中,“當事人”(client)包括由有關律師代表行事的人,以及已委托該律師行事
或有法律責任支付該律師的費用的任何其他人。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32D. 證人費用(第62號命令第32D條規則)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訟費評定官在評定訟費時,可就證人的到庭而准予其認為適合的合理款額。
覆核
33. 向訟費評定官申請覆核(第62號命令第33條規則)
但根據本條規則要求覆核就任何項目所作的決定的申請,不得在對該項目作出處理的訟費評定官的最終證明書簽署之後提出。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3)根據本條規則要求覆核的每一名申請人,均必須在提出其申請時,向有關訟費評定官交付反對書,以列表方式指明他所反對的准予或不准予項目或其部分或就該等項目或其部分所准予的款額,並扼要述明每項反對的性質及理由,並必須將該反對書的文本一份,交付曾在該等項目進行訟費評定時出席的其他每一方(如有的話),或交付該訟費評定官所指示的須獲交付該反對書文本的其他每一方。
(3A) 如申請人沒有遵守第(3)款,訟費評定官可駁回有關申請。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34. 由訟費評定官作覆核(第62號命令第34條規則)
(1) 根據第33條規則進行的覆核,須由原來獲派負責有關訟費評定的訟費評定官作出。
35. 由法官覆核訟費評定官的證明書 (第62號命令第35條規則)
(5)如法官認為適合就任何根據本條規則提出的申請,行使區域法院根據本條例第58條具有的委任裁判委員的權力,法官須委任不少於2名裁判委員,而其中一人須為訟費評定官。
(6)法官可就根據本條規則提出的申請作出情況所需的命令,尤其可命令修改訟費評定官證明書,而除非所爭議者僅為正在覆核中的項目的款額,否則法官亦可命令將該項目發還原來的訟費評定官或另一名訟費評定官作訟費評定。
過渡性條文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36. 關乎《2008年修訂規則》第14部的 過渡性條文 (第62號命令第36條規則)
第8、8A、8B、8C、8D及8E條規則並不就在《2008年修訂規則》生效*前招致的任何訟費而適用,而在緊接該規則生效前有效的第8條規則,須在猶如第14部並未訂立的情況下,繼續就該等訟費而適用。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37. 關乎《2008年修訂規則》第21部的 過渡性條文(第62號命令第37條規則)
(1)凡有權要求對任何訟費作評定的一方,已在《2008年修訂規則》的生效日期*前,將其訟費單送交存檔,則《2008年修訂規則》第21部的任何條文不得就該項訟費評定而適用,而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有效的第62號命令,就該項訟費評定而適用,猶如該命令並未被該部修訂一樣。
(2) 凡—
期前進行, 則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有效的本命令附表1或附表2第III部就該項目的工作而適用,猶如該附表並未被《2008年修訂規則》第21部修訂一樣。
(3) 凡—
(a) 有權要求對任何訟費作評定的一方,在《2008年修訂規則》的生效日期後,將其訟費單送交存檔;但
(b) 有關傳訊令狀已在該生效日期前發出, 則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有效的本命令附表2第I部及第II部就在該生效日期前發出的傳訊令狀而適用,猶如第I部及第II部並未被《2008年修訂規則》第21部修訂一樣。
(4) 就任何於《2008年修訂規則》的生效日期前進行的工作的訟費而言,如該等訟費根據在緊
接該生效日期前有效的本命令本可獲得准予,則該等訟費不得不獲准予。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附表1 [第32條規則]
第I部
訟費收費表
項 詳情 收費
第II部
一般規定
4. 須獲授權或核證等的項目
5. 在內庭出庭—衡平法司法管轄權
(1) 本段的以下規定適用於每一宗在區域法院的衡平法司法管轄權下在內庭進行的聆訊。
(3)凡在前文所述的任何聆訊中,區域法院核證為有關法律程序的迅速和令人滿意的處置而需要參與其中的律師在為該聆訊作準備時付出超常的技巧和努力,並核證該名律師確有如此行事,則訟費評定官在就有關傳票或申請的指示評定須准予的訟費時,須對該證明書加以考慮。
附表2 [第28A、32及37條規則]
第I部
在不經審訊而作出的或根據第13A號命令作出的判給 經算定的款項的判決時的訟費
1. 本附表第II部所列出的訟費收費表就符合以下說明的案件而適用(案件中的傳訊令狀是於《2008
年修訂規則》生效*後發出,並且是只註有一項就一筆債項或經算定的索求款項而提出的申索的)—
第II部
訟費收費表
項 收費率
$ 基本訟費 須在— 第1段(a)分節所指案件中准予者 (如原告人有法律代表)6000及(如
原告人沒有法律代表)350 第1段(b)分節所指案件中准予者 (如原告人有法律代表)6500及(如原告人沒有法律代表)300 第2段所指案件中准予者 (如原告人有法律代表)6500及(如原告人沒有法律代表)300 額外訟費
第III部
雜項規定
項 收費率
$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註:
* 生效日期:2009年4月2日。
命令: | 62A | 訟費提議及款項繳存法院 | L.N. 153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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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導言
1. 釋義及適用範圍 (第62A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在本命令中— “支付方”(paying party) 指有法律責任支付訟費的一方; “收取方”(receiving party) 相對支付方而言,指有權獲付該支付方所支付的訟費的一方; “有關日期”(relevant date) 就訟費評定而言,指—
“附帶條款付款”(sanctioned payment) 指按照本命令以向法院繳存款項的方式作出的訟費提議; “附帶條款付款通知書”(sanctioned payment notice) 指根據第8(2)條規則的規定須送交存檔的關乎附帶條款付款的通知書;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sanctioned offer)指按照本命令作出(並非以向法院繳存款項的方式作出)的訟
費提議; “受提議者”(offeree) 在有訟費提議向某一方作出的情況下,指該一方; “訟費提議”(costs offer) 指就下述事宜提出的和解提議—
(a) 一方獲付屬訟費評定的標的之訟費的權利;及
(b) 該項訟費評定的訟費; “提議者”(offeror) 指作出訟費提議的一方。
(2) 本命令不適用於現時或曾經屬受助人的有關法律程序的一方,亦不就該方而適用。
2. 具有指明後果的和解提議 (第62A號命令第2條規則)
(3)本命令的任何條文,均不阻止任何一方以他所選擇的任何方式作出訟費提議,但如該訟費提議並非按照本命令作出,除非區域法院命令該提議須具有本命令指明的後果,否則該提議不具有該等後果。
II. 作出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 付款的方式
3. 支付方的訟費提議需要附帶 條款付款 (第62A號命令第3條規則)
(1)除非支付方的訟費提議,是以附帶條款付款方式作出,否則該提議不具有本命令指明的後果。
(2) 附帶條款付款可在有關日期前的任何時間作出。
(4) 如附帶條款和解提議被撤回,該提議不具有本命令指明的後果。
8. 附帶條款付款的通知書 (第62A號命令第8條規則)
(1) 附帶條款付款可關乎訟費的全數或部分。
(2) 作出附帶條款付款的支付方,須將採用附錄A表格93格式的通知書送交區域法院存檔,該通知書須—
(i) 有否提議支付利息;及
(ii) (如有提議利息)提議的款額、提議的某個或多於一個利率以及提議的利息所涉及的某段或多於一段期間;及
(e) (如一筆款項已經繳存法院,作為有關訴訟、訟案或事宜的訟費保證)述明該附帶條款付款有否考慮該筆款項。
9. 附帶條款付款的送達 (第62A號命令第9條規則) 作出附帶條款付款的支付方須—
10. 附帶條款付款的撤回或削減 (第62A號命令第10條規則)
(4) 如附帶條款付款被撤回,該筆付款不具有本命令指明的後果。
III.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 的接受
13. 接受支付方的附帶條款付款的時限 (第62A號命令第13條規則)
(1)如收取方在附帶條款付款作出後14天內,將書面的接受通知書送交區域法院存檔和送達支付方,則在不抵觸第10(2)條規則及第(2)款的條文下,收取方可於有關日期前的任何時間,無需區域法院許可而接受該筆付款。
14. 接受收取方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 的時限(第62A號命令第14條規則)
(1)如支付方在附帶條款和解提議作出後14天內,將書面的接受通知書送交區域法院存檔和送達收取方,則在不抵觸第7(2)條規則及第(2)款的條文下,支付方可於有關日期前的任何時間,無需區域法院許可而接受該提議。
17. 需要法院命令才能夠接受附帶條款 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的情況 (第62A號命令第17條規則)
凡在第80號命令第10條規則(由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的妥協等)適用的法律程序中,有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作出,則—
IV.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的後果
18. 接受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 條款付款的後果 (第62A號命令第18條規則)
19. 收取方未能取得比附帶條款付款 更佳的結果時的訟費後果 (第62A號命令第19條規則)
分訟費款額而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利息,該筆利息是就在本可無需區域法院許可而接受有關付款或提議的最後日期後的某段或整段期間計算的。
(3) 訟費評定官亦可—
20. 收取方取得比他在附帶條款和解 提議中所建議者更佳的結果 時的訟費及其他後果 (第62A號命令第20條規則)
(6) 訟費評定官根據本條規則而具有的權力,屬增補他在判給利息方面的任何其他權力。
V. 雜項事宜
(1) 除非—
(a) 收取方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有相反的顯示;或
或多於一段期間。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一般及行政規定
(1)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送交登記處存檔的任何文件,均必須標明送交其存檔的日期。
4. 對某些已在登記處存檔的文件作查閱等的權利 (第63號命令第4條規則)
已送交登記處存檔或由登記處保管的文件,未經區域法院許可不得自該登記處取出。
(1)任何憑藉本規則而須送達任何人的文件,除非是本規則的明訂條文或區域法院的命令規定須面交送達者,否則無須如此送達。
(2) 第(1)款不影響區域法院根據本規則的任何條文而具有的免除面交送達的規定的權力。
4. 替代送達(第65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普通送達:如何完成(第65號命令第5條規則)
(a)(在任何情況下)為在有關文件須就之完成送達的法律程序中代表該人的律師(如有的話)的營業地址;或
(d) (如屬法人團體的情況)為該法人團體的註冊或主要辦事處。 (2A)按照第(1)(c)款留在某個文件轉遞處的任何文件,除非證明情況相反,否則須當作已在留下該文件之日的下一個工作天送達。
(3)本條規則不得視為禁止面交送達任何文件,亦不得視為影響任何訂定向法人團體送達文件的方式的成文法。
(4) 在本條規則中,“工作天”(business day) 指非屬公眾假期的任何一天。
6. 在並非由政府提出或針對政府提出的 法律程序中向律政司司長作送達 (第65號命令第6條規則)
凡為提出任何在區域法院的法律程序的目的或為與該等法律程序相關連,而該等法律程序並非《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300章)第III部所指的由政府提出或針對政府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則就根據任何成文法律或本規則須送達律政司司長的任何文件的送達而言,該條例第14條以及第77號命令第4條規則即適用,一如其適用於為提出任何由政府提出或針對政府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的目的或為與該等法律程序相關連而須送達政府的文件的送達。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凡任何文件憑藉本規則須送達任何人,但無須作面交送達或按照第10號命令第1(2)條規則送達,而在送達須完成之時該人沒有作送達認收或並無送達地址,則除非區域法院另有指示或本規則的任何條文另有規定,否則該文件無須送達該人。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0. 在星期日送達法律程序文件(第65號命令第10條規則)
(5) 本規則所規定的任何通知,除非經區域法院許可,否則不得以口述方式作出。
3. 給予另一方的文件的文本(第66號命令第3條規則)
該份文本必須在接獲索取該份文本的書面要求以及一項答允繳付恰當收費的承諾後48小時內備妥以供交付,並必須在獲付該等收費後予以提供。
4. 關於文本的規定(第66號命令第4條規則)
1. 轉換律師通知書(第67號命令第1條規則)
(1)一宗訟案或事宜的任何一方,如由律師代表作起訴或作抗辯,均可轉換其律師而無須取得為該目的所作出的命令,但除非關於該轉換的通知書已按照本條規則送交存檔,而其文本亦已按照本條規則予以遞交和送達,否則除第5及6條規則另有規定外,有關的前任律師在此之前仍須被視為該一方的律師,直至該宗訟案或事宜最終完結為止。
(2) 轉換律師通知書必須送交存檔,而其文本一份須交存登記處。
(3) 發出有關通知書的一方,必須向有關訟案或事宜的其他每一方(並非沒有作送達認收的一方)及其前任律師,送達該通知書的文本一份,而該份文本之上註有備忘錄,述明該通知書已妥為送交登記處存檔。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4) 發出有關通知書的一方,可親自或由其新任律師代表履行本條規則所訂明的職責。
(1) 凡—
(a)一名曾在一宗訟案或事宜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律師已死亡、破產或不能尋獲或未能取得執業證書,或已從律師登記冊上刪除姓名,或已被暫停執業,或基於任何其他原因已停止執業;及
(b) 該一方沒有按照本命令的前述條文,發出轉換律師通知書或擬親自行事通知書, 則該宗訟案或事宜的任何其他一方,可向區域法院申請,要求作出命令宣布該名律師已停止在該宗訟案或事宜中作為首述一方的代表律師,而區域法院可據此作出命令。
(2)要求根據本條規則作出命令的申請,必須藉傳票提出,而該傳票必須送達該申請所關乎的
律師所代表的一方。 申請必須由述明申請理由的誓章支持。
6. 已停止代表一方的律師的退任 (第67號命令第6條規則)
(1)凡一名曾在一宗訟案或事宜中代表一方的律師已停止如此代表該一方,而該一方並沒有按照第1條規則發出轉換律師通知書,或並沒有按照第4條規則發出擬親自行事通知書,則該名律師可向區域法院申請,要求作出命令宣布該名律師已停止在該宗訟案或事宜中作為該一方的代表律師,而區域法院可據此作出命令,但除非該名律師已—
明書,留交登記處, 否則除本命令的前述條文另有規定外,該名律師在此之前仍須被視為該一方的代表律師,直至該宗訟案或事宜最終完結為止。
6A. 查閱誓章須獲許可(第67號命令第6A條規則)
儘管第63號命令第4(2)條規則已有規定,在查閱任何依據第6(2)條規則作出或送交存檔的誓章或取得其文本前,仍須先獲得區域法院的許可。
7. 代表律師已從紀錄上除名的一方的送達地址等 (第67號命令第7條規則)
凡—
(c) 《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所指的有關的受助人證書已被撤回或取消, 則除非該命令或證書所關乎的一方或該命令或證書所關乎的律師所代表的一方(視屬何情況而定),委任另一名律師並遵從第3條規則(或如該一方有權親自行事,則為發出擬親自行事通知書並遵從第4條規則),否則在此之前,該一方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如該一方是法人團體,則該法人團體的註冊或主要辦公地址,為向該一方送達無須作面交送達的文件的目的,仍須當作為該一方的送達地址。
9. 本命令適用於婚姻訴訟及事宜 (第67號命令第9條規則)
本命令對婚姻訴訟及事宜具有效力,而在其適用於該等訴訟或事宜時,第4及7條規則中凡提述送達地址之處,均須解釋為提述憑藉《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10條的條文而有效的規則所規定的送達地址,或根據該條例第54條訂立的規則所規定的送達地址。
1. 關於所有證據等的正式速記紀錄 (第68號命令第1條規則)
(1)每一宗在區域法院進行的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如是在有證人的情況下進行審訊或聆訊,則除非法官另有指示,否則須為任何在法庭上以口頭方式提供的證據以及任何由法官宣告的判決,作出一份正式速記紀錄;如任何一方有此要求,該份如此作出的紀錄須予以謄寫,謄本按任何一方所要求的數量而提供予該一方,並按任何就區域法院法律程序作正式速記紀錄作出規定的有效方案所批准者收費。
(2) 本條規則不得解釋為禁止向並非有關法律程序的一方的人提供謄本。
2. 無須予以謄寫的證據 (第68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如法官表示如有上訴,法官的紀錄將會足夠,則無須為上訴目的而謄寫證據的速記紀錄。
(2)如各方同意,或法官認為任何證人的證據或其證據的某部分,如有上訴亦不會對上訴法庭有所幫助,則無須為上訴目的而謄寫該等證據的速記紀錄。
(3) 如任何一方需要任何前述證據的謄本,在任何情況下有關收費均須由該一方承擔。
(6)凡法官或上訴法庭根據第(2)款核證上訴有合理理由,上訴人可獲免費提供該證明書所提述的謄本的文本,其數量連同任何已根據一份在第(4)款下發出的證明書而免費提供的文本,總數計為其本人有一份使用而上訴法庭有三份使用。
(7) 本條規則中凡提述上訴人之處,亦包括提述擬提出上訴的人。
5. 供窮困的答辯人使用的謄本的費用 (第68號命令第5條規則)
8. 以機械方法製作紀錄(第68號命令第8條規則)
在本命令中,凡提述任何法律程序的速記紀錄之處,均須解釋為包括提述一份以機械方法製作的該等法律程序的紀錄。
8A. 定義(第68號命令第8A條規則)
在本命令中,“謄本”(transcript) 包括正式紀錄的謄本,以及法官的紀錄手稿的任何正式打字謄本。
1. 適用範圍及釋義(第72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各類審訊表(第72號命令第2條規則)
(4) 第(3)款不得解釋為阻止其他法官行使有關法官的權力。
4. 訴訟開展時將訴訟編入特定審訊表 (第72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訴訟開展後將訴訟轉往特定審訊表 (第72號命令第5條規則)
6. 將訴訟從特定審訊表上刪除(第72號命令第6條規則)
(1) 法官可主動或應任何一方的申請,命令將某特定審訊表上的某宗訴訟從該審訊表上刪除。
(2)凡某宗訴訟是憑藉第4條規則而被編入某特定審訊表,則被告人或第三方提出的要求根據本條規則作出命令的申請,必須在發出擬抗辯通知書後7天內提出。
7. 特定法律程序的狀書(第72號命令第7條規則)
(1)編入某特定審訊表上的訴訟,其狀書可採用申索要點、抗辯要點、反申索要點、反申索的抗辯要點或答覆要點(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形式,並必須盡量簡短。
(2)-(3) (由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廢除)
8. 在特定法律程序中的指示(第72號命令第8條規則)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0. 在海上保險訴訟中須交出某些文件
(第72號命令第10條規則)
(3) 在本條規則中,“區域法院”(the Court) 指法官。
詳列交互參照: 45,46,47,48,49,49B,50,51,52
1. 適用範圍及釋義(第77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除本命令以下各條規則另有規定外,本規則適用於以政府作為一方的民事法律程序。
(2) 在本命令中— “以政府作為一方的民事法律程序”(civil proceedings to which the Government is a party) 所具有的涵義,與憑藉《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300章)第2(4)條為施行該條例第V部該詞句所具有者相同;
“由政府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civil proceedings by the Government) 及“針對政府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civil proceedings against the Government) 所各自具有的涵義,與《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300章)第III部中該兩詞句所分別具有者相同,但不包括該條例第19(3)條所指明的任何法律程序;
“命令”(order) 包括判決、判令、規令、裁決或宣布;
“針對政府的命令”(order against the Government) 指在由政府提出或針對政府提出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作出的任何命令(包括支付訟費的命令),或與以政府作為一方的與任何仲裁相關連而作出的任何命令(包括支付訟費的命令),而該命令是針對政府、政府部門或作為政府人員的政府人員而判任何人勝訴的。
3. 申索書的註明所須包括的詳情 (第77號命令第3條規則)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4. 向政府作送達(第77號命令第4條規則)
6. 反申索及抵銷(第77號命令第6條規則)
(3) 要求根據本條規則批予許可的申請,必須藉傳票提出。
7. 簡易判決(第77號命令第7條規則)
(1) 任何下述申請不得針對政府而提出—
9. 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第77號命令第9條規則)
10. 第三方通知書(第77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5. 命令的執行及履行(第77號命令第15條規則)
(3) 上述證明書必須採用附錄A表格95或96的格式,以適用者為準。
16. 就債項作扣押等(第77號命令第16條規則)
的律師。 (2A) 根據第(2)款提出的申請,必須由誓章支持,該誓章須—
(3)第49號命令第5及6條規則適用於第(2)款述及的要求作出禁止某人收取政府所須支付給他的款項的命令的申請,一如該等規則適用於根據第49號命令第1條規則提出的要求就第三債務人欠任何人的債項作扣押的命令的申請,但區域法院並無權力命令針對政府發出執行程序文件。
17. 關於郵包的法律程序(第77號命令第17條規則)
(3) 根據本條規則發出的傳票,必須採用附錄A表格10的格式。
1. 在移交至區域法院的命令作出後高等法院的司法 常務官及區域法院的司法常務官的職責 (第78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移交的效力(第78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在移交命令作出後,有關訴訟或法律程序即當作移交區域法院。
(7) 凡第(6)款所述的任何申請已在原訟法庭進行部分聆訊,則區域法院可—
3. 移交後在區域法院的程序(第78號命令第3條規則)
在本命令中— “條例”(the Ordinance) 指《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無行為能力的人”(person under disability) 指未成年人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 指《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所指的精神紊
亂的人或弱智人士,而該人或人士因精神紊亂或弱智(視屬何情況而定)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
2. 無行為能力的人須由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 代為起訴等(第80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的委任 (第80號命令第3條規則)
(6) 除非區域法院已為無行為能力的人委任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否則—
他送達)的聆訊中由其辯護監護人代表出庭, 除非與直至第(8)款所列出的文件已送交登記處存檔。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8) 第(6)款所提述的文件如下—
6. 在無行為能力的人沒有作送達認收的情況下
委任監護人(第80號命令第6條規則)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 凡—
書,而並無送達認收為該人而作出, 則原告人或被告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必須在作送達認收的時限(就該人而言)後並在繼續進行該宗訴訟或反申索前,申請由區域法院為該人委任辯護監護人。
證據支持。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7. 申請撤銷或更改某些命令 (第80號命令第7條規則)
凡無行為能力的人獲送達根據第15號命令第7條規則單方面作出的命令,則代該人向區域法院提出撤銷或更改該命令的申請—
第24及26號命令適用於無行為能力的人及其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
12. 對無行為能力的人所討回的款項的控制 (第80號命令第12條規則)
(1) 凡在任何法律程序中—
(a)有款項由無行為能力的人或代無行為能力的人討回,或有款項經判定或命令或議定須付給無行為能力的人或為使他受益而支付;或
15. 根據《致命意外條例》進行的法律 程序:由區域法院作出分配 (第80號命令第15條規則)
在本款中提述繳存法院的款項之處,須解釋為包括提述該筆如此繳存的款項中由區域法院根據第(1)款分配給該等條例所指的訴訟因由的該部分款項。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16. 向無行為能力的人送達某些文件 (第80號命令第16條規則)
(a) (如屬並非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未成年人)為其父親或監護人,如該人並無父親或監護人,則為與該人同住或照顧該人的人;
(b)(如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如根據條例第II部有人獲授權以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名義或代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進行法律程序(即與須予送達的文件相關連的法律程序),則為該獲授權的人,如並無獲如此授權的人,則為與該人同住或照顧該人的人,
而該文件必須以本規則就該文件而規定的方式送達。
本款不適用於就質詢書或文件透露或文件查閱而作出的命令。
1. 由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商號提出 以及針對該等商號提出的訴訟 (第81號命令第1條規則)
除任何成文法律的條文另有規定外,任何多於1名的人,如聲稱或被指稱作為合夥人而就一項訴訟因由享有權利或負有法律責任,並且是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經營業務的,則該等人士可以其在有關的訴訟因由產生時其作為合夥人的商號(如有的話)的名義提出起訴或被起訴。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 披露各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第81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令狀的送達(第81號命令第3條規則)
(1)凡憑藉第1條規則各合夥人以商號的名義被起訴,除非是屬第(3)款所述的情況,否則有關令狀可藉以下方式送達—
轄權範圍內的主要營業地點送交商號, 並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該令狀的送達是按照本款完成者,該令狀須當作已妥為送達商號,不論商號的任何成員是否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
(2) 凡令狀是按照第(1)(c)款送達商號者—
4. 在針對商號進行的訴訟中作送達認收
(第81號命令第4條規則)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按照本款所作的送達認收,須視作被告商號所作的送達認收,除非與直至其被作廢。
應原告人或該被告人的申請,命令以區域法院所指示的方式,在區域法院所指示的時間,審訊任何關於該被告人的法律責任或被告商號的法律責任的問題。
(5)凡在一宗針對商號進行的訴訟中,藉以開展該宗訴訟的令狀是以某人作為控制或管理合夥業務的人而送達該人,則除非該人當時是被起訴的商號的成員,否則該人不得對該令狀作送達認收。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5. 強制執行針對商號的判決或命令 (第81號命令第5條規則)
身分獲送達該令狀, 並且除非第(1)款及本款的前述條文另有規定,否則針對商號作出的判決或命令,不得使在該令狀發出之時身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的商號成員須負法律責任、解除該商號成員的法律責任或在其他方面影響該商號成員。
6. 強制執行在合夥人之間的訴訟中作出的判決 或命令等(第81號命令第6條規則)
(1) 在以下訴訟中作出的判決或命令—
等商號有一名或多於一名共通成員, 除非是經區域法院許可,否則不得發出執行程序文件強制執行該判決或命令。
(2)聆訊根據本條規則提出的申請的區域法院,可作出公正的指示,包括關於製備帳目和進行查訊的指示。
7. 就商號所欠的債項作扣押 (第81號命令第7條規則)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以其本人姓名以外的名稱或稱號經營業務的個人,不論是否身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均可以該名稱或稱號而被起訴,猶如該名稱或稱號是商號的名稱一樣,而第2至8條規則在可予適用的範圍內即適用,猶如該人是一名合夥人以及該人用以經營業務的名稱或稱號是商號的名稱一樣。
10. 申請作出對合夥人在合夥財產中的權益施加 押記的命令等(第81號命令第10條規則)
4. 關於款項繳存法院的條文 (第82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在公開法庭作出的陳述 (第82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在永久形式誹謗或短暫形式誹謗的訴訟中,如被告人並無在其抗辯書中堅稱遭投訴的陳述屬實,則除非在審訊前7天或之前,被告人向原告人提供他擬就之提出證據的事宜的詳情,否則未經法官許可,被告人無權在審訊時,就有關的永久形式誹謗或短暫形式誹謗是在何種情況下發布或就原告人的品格提供主問證據,以減輕損害賠償。
1. 適用範圍及釋義(第83A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除本命令的以下規則另有規定外,本規則適用於放債人訴訟。
(2) 在本命令中— “放債人”(money lender) 具有《放債人條例》(第163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放債人訴訟”(money lender's action) 指由貸款人或承讓人為追討放債人所貸出的款項或為強制執行
任何關於經如此貸出的款項的協議或保證而提出的訴訟。
2. 展開放債人訴訟 (第83A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每一宗放債人訴訟均可藉令狀開展。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在發出開展放債人訴訟的令狀前,該令狀必須註有一項陳述,述明在有關貸款作出或有關合約訂立或有關保證給予時,貸款人是領有牌照的放債人。
3. 須包括在申索陳述書的詳情 (第83A號命令第3條規則)
在放債人訴訟中的每一份申索陳述書(不論是否註於有關令狀之上),均必須述明—
4. 因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或 欠缺抗辯書而作出的判決 (第83A號命令第4條規則)
(4) 在聆訊上述申請時,不論被告人有否出庭,區域法院—
1. 適用範圍及釋義(第84A號命令第1條規則)
(2)本命令適用於任何因租購協議或有條件售賣協議而引致的針對該協議所關乎的貨品的租用
人或買方或針對擔保人而提出的訴訟(如開展該宗訴訟的令狀註有非屬以下申索的金錢申索)—
(3) (a) 在本命令中—
“有條件售賣協議”(conditional sale agreement) 指售賣貨品的協議,而根據該協議買價或其部分可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該貨品的產權則仍然留歸賣方(儘管買方將管有該貨品),直至該協議中指明的關於分期付款的支付或其他方面的條件獲得履行為止;
“租用人”(hirer) 指根據租購協議從擁有人處取走或已取走貨品的人,並且包括藉轉讓或法律的施行而獲轉移該人根據該協議所享權利或所負法律責任的人;
“租購協議”(hire-purchase agreement)指委托保管貨品的協議,而根據該協議,受寄人可購買有關貨品或有關貨品的產權將會或可能會轉移給受寄人;
“租購價”(hire-purchase price) (除(b)段另有規定外)指租用人根據任何租購協議所須支付的款項的總數,用以完成該協議所關乎的貨品的購買,但不包括任何因違反該協議而須支付作罰金或作補償或損害賠償的款項;
“貨品”(goods)、“買方”(buyer) (除就有條件售賣協議而言)具有《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分別給予該兩詞的涵義;
“買方”(buyer)就有條件售賣協議而言,指同意根據該協議購買貨品的人,並包括藉轉讓或法律的施行獲轉移該人根據該協議所享權利或所負法律責任的人;
“總買價”(total purchase price) (除(b)段另有規定外)指買方根據任何以信貸方式售賣的協議或有條件售賣協議所須支付的款項的總數,但不包括任何因違反該協議而須支付作罰金或作補償或損害賠償的款項。
(b)就本命令而言,租用人根據租購協議或買方根據有條件售賣協議所須支付的任何款項,如是作為訂金或其他初步付款,或是因任何該等訂金或付款而根據該協議已記入或將記入租用人或買方的貸方,則不論該款項是將付給或已付給擁有人或賣方或任何其他人,或是藉付款或藉貨品的轉讓或交付或藉其他方法而將獲或已獲清付,均組成租購價或總買價(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一部分。
(1) 訴訟可就任何可在遺產管理訴訟中裁定的問題或授予的濟助(視屬何情況而定)而提出,而在該宗訴訟中,不必就與有關問題的出現或所尋求的濟助相關連的遺產或信託,提出要求在區域法院指示下進行管理或執行的申索。
3. 訴訟各方(第85號命令第3條規則)
(a)可命令該宗訴訟中的法律程序在該命令所指明的期間擱置,並可命令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受託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在該段期間內向原告人提供妥當的帳目;
(b)(如為防止其他債權人或聲稱如前般有權享有權利或權益的其他人提出法律程序而有需要)可就該宗訴訟所關乎的遺產作出管理的判決或命令,並可在其中包括一項命令,規定未經法官本人許可,不得根據該判決或命令或根據任何經指示須提供的特定帳目或進行的特定查訊而進行任何法律程序。
6. 負責進行出售信託財產(第85號命令第6條規則)
凡在遺產管理訴訟中有命令作出以出售任何歸屬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受託人的財產,則除非區域法院另有指示,否則該等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受託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須負責進行出售。
1. 原告人申請簡易判決(第86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在任何藉註有以下申索的令狀開展的訴訟中—
2. 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申請所必須採用的方式 (第86號命令第2條規則)
(1)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的申請,必須藉由誓章支持的傳票提出,而該誓章須核實訴訟因由所依據的事實,並述明宣誓人相信該宗訴訟是無可抗辯的。
除非區域法院另有指示,否則就本款而言,誓章可載有關於資料或所信之事的陳述以及資料或所信之事的來源和理由。
(2) 有關傳票必須列出或附有原告人所尋求的判決的紀錄。
(3)有關傳票、用以支持該傳票的誓章文本以及誓章中提述的任何證物的複本,必須於回報日前4整天或之前送達被告人。
3. 判原告人勝訴的判決(第86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抗辯的許可(第86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指示(第86號命令第5條規則)
凡區域法院命令給予被告人許可就有關訴訟作抗辯,區域法院須就該宗訴訟的繼續進行事宜作出指示,而第25號命令第5至10條規則—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即在猶如第1條規則所指的申請是案件管理傳票的情況下適用。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9. 繼續進行訴訟或反申索餘下部分的權利 (第86號命令第9條規則)
宗反申索。
1. 適用範圍及釋義(第88號命令第1條規則)
4. 就管有而提出的申索:被告人沒有作送達認收
(第88號命令第4條規則)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根據本款送達的任何誓章的文本,必須按照第(3)款而註有通知。
(5)根據第(2)或(4)款作出的送達以及送達的完成方式,如原告人是親自起訴,可藉原告人簽署
的證明書而證明,否則可藉其律師簽署的證明書而證明。 該證明書可註於支持有關傳票的誓章或原告人擬在經押後的聆訊中使用的任何進一步誓章(視屬何情況而定)之上。
(6) 根據第(2)或(4)款送達的誓章文本,無須附有該誓章的任何證物的複本。
(7)凡原告人根據第3號命令第6條規則通知被告人他擬進行訴訟,該通知書的送達以及送達的完成方式,可如第(5)款所述般藉經簽署的證明書證明。
5. 就管有或付款提出的訴訟:證據 (第88號命令第5條規則)
(7) 凡原告人的申索包括申索判決的利息,有關誓章必須述明日息的款額。
5A. 就藉售賣以強制執行押記令而提出的訴訟 (第88號命令第5A條規則)
人所知每一名正在管有已予押記的財產或其任何部分的人的詳情。
6. 藉令狀開展的訴訟: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 (第88號命令第6條規則)
7. 在贖回訴訟中的止贖(第88號命令第7條規則)
凡止贖已因要求贖回的按揭訴訟的原告人沒有作出贖回而發生,因發生止贖而受惠的被告人可藉傳票申請作出將已予押記的財產的管有交付給他的命令,而區域法院可應該申請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命令。
1. 關於財產的問題的裁定 (第89號命令第1條規則)
(1)根據《已婚者地位條例》(第182章)第6條以及根據《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第16章)第3條進行的法律程序可藉原訴傳票開展。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 關於侵權行為訴訟的條文 (第89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本條規則適用於由婚姻一方在婚姻存續之時針對另一方所提出的任何侵權行為訴訟。
1. 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或《父母與子女 條例》提出的申請(第90號命令第1條規則)
(4) 根據第(1)款提出的每項申請,須由法官聆訊,而該法官可在內庭處置該項申請。
(3)未滿18歲的兒童的父親或母親,可單方面向法官提出申請,要求作出強制令以約制對方或任何其他人,將上述兒童帶離香港或置於該申請書內所指名的任何人管養、照顧或管束之外。
6. 向社會福利署署長作出的轉介 (第90號命令第6條規則)
(1)法官或司法常務官可在任何時間,將在區域法院法律程序中所產生的關乎兒童的福利的任何事宜轉介社會福利署署長作調查和報告。
(2) 凡根據本條規則作出轉介—
7. 在提出關乎兒童的申請時將關於 其他法律程序的陳述書送交存檔 (第90號命令第7條規則)
在任何訟案中向區域法院提出的關乎某兒童的申請時,如有任何關乎該兒童而且是在該宗訟案開展後始提出的法律程序正在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待決,則申請人在提出其申請時,必須將一份關於此等法律程序性質的陳述書送交存檔。
1. 付款命令的強制執行等(第90A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判決傳票:一般條文(第90A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判決傳票”(judgment summons) 指根據第48號命令第1(1)條規則所作命令而發出的傳票,該傳票規
定判定債務人出庭並在宣誓後接受有關其經濟能力的訊問;
“判定債務人”(judgment debtor) 指根據命令須負法律責任的人;
“判定債權人”(judgment creditor) 指有權強制執行命令的人;
“利息”(interest) 指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第20A(2)條、《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第16章)第9B(2)條、《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53A(2)條或《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28AA(2)條(視屬何情況而定)須就贍養費欠款而支付的利息; (2003年第18號第25條)
“命令”(order) 指在本條規則適用的法律程序中作出的付款命令,包括支付訟費命令。
“附加費”(surcharge)指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第20B(1)條、《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
(第16章)第9C(1)條、《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53B(1)條或《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28AB(1)條(視屬何情況而定)須就贍養費欠款而支付的附加費。 (2003年第18號第25條)
(2)凡已有命令作出,區域法院可應判定債權人單方面的申請而指示向判定債務人發出傳票,傳召他到區域法院席前並就下列問題接受口述方式的訊問—
或經濟能力為何, 區域法院亦可命令判定債務人於編定接受訊問時間及地點,交出與上述問題有關的任何由其管有、保管、或在其權力管轄下的簿冊或文件。
(5) 就有關判決傳票進行聆訊時—
(a) 凡有命令就下述事宜作出—
令,則該命令會予以更改或暫停執行, 則法官可作出新命令,規定指明時間或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根據原來命令到期須付的款額連同該判決傳票的訟費以及須支付的利息及附加費; (2003年第18號第25條)
(6)法官如作出交付羈押令,可指示按某些條款暫停執行該命令,該等條款為判定債權人除須向判定債權人支付根據原來命令累算到期須付的任何款項外,並須於指明時間或以分期付款方式,將其到期須付的款額,連同有關判決傳票的訟費以及須支付的利息及附加費,一併付予判定債權人。 (2003年第18號第25條)
(a) 由判定債務人向判定債權人(分別以判定債務人身分及判定債權人身分)在交付羈押令的日期之後作出的一切付款,均須當作是為按以下先後次序償付下列款項而作出—
(v) (如法院就判決傳票作出命令)判定債務人須根據該命令支付(不論整筆或分期支付)的贍養費的欠款款額;及 (2003年第18號第25條)
(b)在判定債權人將關於判定債務人沒有付款的誓章送交存檔之前,不得發出經如此暫停執行的交付羈押令。
3. 關於判決傳票的特別條文(第90A號命令第3條規則)
2. 根據《受託人條例》向法院繳存款項 (第92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凡有下述申請向區域法院提出—
(5) 本條規則不適用於任何要求根據第22A號命令作出命令的申請。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6. 根據《更改信託條例》提出的申請 (第93號命令第6條規則)
(2)凡藉原訴傳票根據《更改信託條例》(第253章)第3條提出申請,除了任何在該原訴傳票中是必要及恰當的被告人的人之外,財產授予人及任何其他已為該申請所關乎的信託的目的而提供財產的人,如仍在生且並非原告人,則除非區域法院因某特別理由而另有指示,否則亦必須使其成為被告人。
1. 申請就土地管有而進行簡易法律程序 (第113號命令第1條規則)
凡申索收回土地的管有的人,指稱土地純粹由一人或多於一人(並非在租賃終止後仍繼續佔用的租客)未經他或任何在他之前的業權持有人的特許或同意而進入或繼續佔用土地,可按照本命令的條文藉原訴傳票提出法律程序。
1A. 聆案官的司法管轄權(第113號命令第1A條規則)
根據本命令進行的法律程序可由聆案官聆訊並裁定,如聆案官認為該等法律程序應當由法官裁定,可將之轉交法官。
原告人須將述明以下事宜的誓章送交存檔以支持原訴傳票—
4. 原訴傳票的送達(第113號命令第4條規則)
本,投入有關處所的信箱。 (2A) 每一份須根據第(1)或(2)款予以送達的原訴傳票文本,均須加蓋區域法院印章。
(3) 第28號命令第3條規則不適用於根據本命令進行的法律程序。
(3)本命令不阻止區域法院命令將管有在某指明日期交出,以行使任何假若申索收回管有是在藉令狀開展的訴訟中提出時區域法院本可行使的權力。
7. 管有令狀(第113號命令第7條規則)
(1)第45號命令第3(2)條規則不適用於根據本命令作出的收回管有的命令,但未經區域法院許可,不得在自該命令的日期起計3個月屆滿後發出管有令狀以強制執行該命令。除非區域法院另有指示,否則要求批予許可的申請可單方面提出。
(2) 管有令狀須採用附錄A表格66A的格式。
8. 將命令作廢(第113號命令第8條規則)
法官可施加他認為公正的條款而將任何在根據本命令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命令作廢或更改。
表格1 傳訊令狀 (第6號命令第1條規則)
20 ...... 年第 .......... 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20 ....... 年第 ............ 宗
致被告人(姓名或名稱) ............................................................................................. (地 址) ..................................................................................................................................
本傳訊令狀已由上述原告人就背頁所列出的申索而針對你發出。
在本令狀送達你後(14天)內(送達之日計算在內),你必須了結該申索或將隨附的送達認收書交回區域法院登記處,並在認收書中述明你是否擬就本法律程序提出爭議或作出承認。
如你沒有在上述時限內了結該申索或交回送達認收書,或如你交回送達認收書但沒有在認收書中述明擬就該等法律程序提出爭議,則原告人可繼續進行有關訴訟,而判你敗訴的判決可隨即在無進一步通知發出的情況下予以登錄。
*[你如擬作出承認,可按照隨附的關於送達認收書的指示,填寫適當的附上的表格。] 本令狀於今天,即20 ....... 年 ....... 月 ....... 日由區域法院登記處發出。 備註:—本令狀除非經由區域法院命令予以續期,否則不得在發出日期起計12個公曆月之後送
達。 重要事項 關於送達認收書的指示載於隨附的表格。 (表格1背面)
*(如註有申索陳述書,請簽署。申索陳述書必須按照《區域法院規則》(第336章,附屬法例H)第41A號命令,以屬實申述核實。)
(凡原告人只就一筆債項或經算定的索求款項提出申索:如在交回送達認收書的時限內,被告人支付所申索的款額以及$ .............................. 作為訟費,則進一步的法律程序會被擱置。該筆款項必須付給原告人或其律師。)
本令狀是由代表上述原告人的 ................................................................................. 律師事務所發出, 其地址為 ............................................................................................. .....................................................,而該原告人的地址則為 ............................................ ..........................................................................................................................................。
*(或凡原告人是親自起訴者:
本令狀是由上述原告人發出,該原告人居於 ................................................................................................................................................................................... ................... 及(如原告人並非居於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其送達地址為 ..........................................................................................................................................................................)。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表格8
原訴傳票—普通表格
(第7號命令第2條規則)
20 ...... 年第 .......... 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20 ....... 年第 ............ 宗
(有關 ........................... 事宜)
致C.D.,其地址為
在本傳票送達被告人後(14天)內(送達之日計算在內),被告人須將隨附的送達認收書交回區域法院登記處。
本傳票是應居於 ................................................................................................. 的原告人 A.B.的申請發 出,而藉本傳票,原告人針對被告人 ....................................... ............................................................................... 提出申索(或尋求區域法院就下述問題作出裁決, 即 ................................................................................................................. ..................................................................................................... (或按具體情況填寫))。
如被告人不作送達認收,區域法院可作出其認為公正和合宜的判被告人敗訴的判決或命令,或就被告人作出其認為公正和合宜的判決或命令。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備註:—本傳票除非經由區域法院命令予以續期,否則不得在上述日期起計12個公曆月之後送
達。
本傳票是由代表上述原告人 ................................................................................ 的 ............................................................................................ 律師事務所取得,其地址 為.....................................,而該原告人的地址則如上所述(或凡原告人是親自起訴者:本傳票是由居於 上述地址(或按具體情況填寫)的上述原告人取得,及(如原告人並非居於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其送達 地址為 ..............................................................)。
重要事項
關於送達認收書的指示載於隨附的表格。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表格10
原訴傳票—速辦表格
(第7號命令第2條規則;第17號命令第3條規則;第50號命令第15條規則;第62號命令第11A條規則)
20 ...... 年第 .......... 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20 ....... 年第 ............ 宗 (有關 ........................... 事宜)
C.D.,其地址為 .....................................................................................................,須於20 ........ 年 ........ 月 ........ 日星期 ........ 上/下午 ........ 時 ........ 分(或如尚未申請編定日期,則為有待編定的日期)到香港 區域法院在內庭的 ...................... 法官/聆案官)席前,以便在原告人 A.B.(其地址 為 ..................................................)所提出的下述申請中出席, 即 ........................................................................................................。
在本傳票送達被告人後(14天)內(送達之日計算在內),被告人須將隨附的送達認收書交回區域法
院登記處。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備註:—本傳票除非經由區域法院命令予以續期,否則不得在上述日期起計12個公曆月之後送達。
本傳票是由代表上述原告人的 ................................................................................. 律師事務所取得, 其地址為 ............................................................................................. ...................................,而該原告人的地址則如上所述(或凡原告人是親自起訴者:
本傳票是由上述原告人取得,該原告人居於 ......................................................... .......................................................... 及(如原告人並非居於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其送達地址 為 ........................................................................................................................)。
備註:—如被告人沒有在上述時間地點親自出席,亦沒有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出席,區域法院會按其認為公正和合宜的方式作出命令。
重要事項
關於送達認收書的指示載於隨附的表格。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表格11
單方面原訴傳票
(第7號命令第2條規則)
20 ...... 年第 .......... 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20 ....... 年第 ............ 宗
有關 ........................................................................................................... 事宜
所有有關各方均須於20 ........ 年 ........ 月 ........ 日星期 ........ 上/下午 ........ 時 ........ 分到香港區域法 院在內庭的 .............. 法官/聆案官席前,以便在A.B.所提出的下述申請中出席, 即 .................................................................................................。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本傳票是由代表申請人的 ................................................................ 律師取得,其地址 為 .............................................................................................................,而申請人的地址則 為 .....................................................................................................................。
表格11A
就管有而發出的原訴傳票
(第113號命令第2條規則)
20 ...... 年第 .......... 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20 ....... 年第 ............ 宗 (有關 ........................... 事宜)
致[C.D.及[其他]每一位]佔用 ....................................................................... 的人。
所有有關各方均須於20 ........ 年 ........ 月 ........ 日星期 ........ 上/下午 ........ 時 ........ 分到香港區域法院的 ..................... 法官/聆案官席前,出席就 A.B.要求作出命令讓他收回 .................................... 的管有的申請所進行的聆訊,而A.B.提出申請的理由是他有權管有有關土地而佔用有關土地的人是未經特許或同意而佔用該土地的。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本傳票是由代表上述原告人的 ....................................................律師取得,其地址為 .............................................................................................................,而原告人的地址則為 .........................................................................................................................。 [或如原告人是親自行事:]
本傳票是由上述原告人取得,該原告人居於 ......................................................... ........................ 而其本人為(述明職業) ....................................... 及(如原告人並非居於本司法管轄權範圍
內)其送達地址為 ........................................................................。
備註:—任何現正佔用有關處所的人,均可親自或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向區域法院申請加入成為被告人。如現正佔用該處所的人沒有在上述時間地點親自出席,亦沒有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出席,區域法院會按其認為公正和合宜的方式作出命令。
表格12
聆訊原訴傳票的預約時間通知書
(第28號命令第2條規則)
(標題與傳票相同)
致(被告人姓名或名稱),其地址為 ......................................................................。
現通知你,於20 ......... 年 ......... 月 ......... 日在本案中發出的原訴傳票,將於20 ......... 年 ......... 月 ......... 日星期 ......... 上/下午 ......... 時 ......... 分在香港區域法院由 ............... 法官/聆案官在內庭聆訊。你可親自出席亦可由你的律師或大律師代表出席。如你沒有出席,區域法院會按其認為公正和合宜的方式作出命令。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簽署) ..........................................................原告人的代表律師
表格13
原訴動議通知書
(第8號命令第3條規則)
20........年第........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有關.......................事宜
及
有關.......................事宜
現通知你,代表A.B.的大律師將於本通知書送達你後................................天屆滿之時(或於20........... 年........... 月........... 日星期.................... 區域法院開庭之時)或其後大律師最早可獲聆聽之時,動議香港 區域法院(在.................................................................................................法官席前)作出下述命令, 即...................................................................................................................(或給予下述濟助, 即.......................................................................................................................)
本(申請)(上訴)的訟費及附帶費用,可由.......................................................支付。(現又通知你本(申 請)(上訴)的理由是:.....................................................................................................)
日期:20........... 年........... 月........... 日
(簽署) .......................................................
本通知書由地址為 ........................................................................................................的律師 C.D.代上述 (申請人)(上訴人) A.B.發出,後者的地址為 .......................................................................................或由(申請 人)(上訴人)A.B.親自發出,其送達地址為 .............................................。
致...................................,其地址為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表格14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第12號命令第3條規則)
關於送達認收書的指示
[在此填上區域法院登記處的地址]
如有關令狀註有申索陳述書(即在背頁上端出現“申索陳述書”等字),則除非在對該令狀作送
達認收的時限後28天內有要求作判決的傳票送達被告人,否則必須在該段時限內將抗辯書送交存檔和送達。
如有關令狀並無註有申索陳述書,抗辯書必須在申索陳述書送達被告人後28天內送交存檔和送達。
如被告人沒有在適當時限內將其抗辯書送交存檔和送達,則原告人可無須發出進一步通知而登錄判被告人敗訴的判決。
被告人的抗辯書必須按照《區域法院規則》(第336章,附屬法例H)第41A號命令,以屬實申述核實。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見隨附的填寫指引
填寫指引
1. 每一名被告人(如被告人多於一名)均須填寫一份送達認收書,並將之交回區域法院登記處。
[2.為計算作送達認收的14天期限,面交送達被告人的令狀視作已在其交付被告人之日送達,而以郵遞或投入被告人信箱的方式送達的令狀,則視作已在投寄或投入被告人信箱之日後第7天送達。]
(備註:如被告人是一間公司而令狀是在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送達,則此條並不適用。)
(b) (如該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該公司的該董事代表該公司行事。
(標題與表格1相同,由原告人填寫)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如你擬延聘律師代為行事,請立即將本表格交給他。
重要事項: 填寫本表格前請小心閱讀隨附的指示及填寫指引。如錯誤提供任何所需資料或該等資料有所遺漏,則本表格可能須予退回。
如有任何延遲,可能會導致登錄判被告人敗訴的判決,而被告人或其律師可能須支付申請將該判決作廢的訟費。
見指引1、3、 | 1. | 述明對有關令狀作送達認收或由他人代為對有關 | |
---|---|---|---|
4及5。 | 令狀作送達認收的被告人的全名。 | ||
2. | 述明被告人是否擬就有關法律程序提出爭議(在適 | ||
用的方格內加上“”號) | |||
□ 是 | □ 否 |
見指示3。 3.如原告人尋求的唯一補救,是支付經算定款項或支付未經算定款項,述明被告人是否擬作出承認(在適用的方格內加上“”號)。
□ 是 □ 否 如擬作出承認,被告人可藉填寫隨附於傳訊令狀的表格16或16C(視乎情況所需)而作出承認。
方括號內字句如本人據此對有關令狀作送達認收。 不適用請予刪
去。
(簽署) [律師] ( )[無律師代表的被告人] 送達地址
關於送達地址的備註
律師: 凡被告人是由律師代表,述明該律師在香港的營業地點。
無律師代表的被告人: 凡被告人是親自行事,被告人必須填上其居所,或如被告人並非居於香港,則必須填上一個給予他的通訊所應送交的香港地址。如屬有限公司,“居所”(residence) 指其註冊或主要辦事處。
(第(1)頁背面)
由原告人的代表律師(或親自起訴的原告人)填上的關於其姓名或名稱、地址及檔號(如有的話)的註明。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表格15 原訴傳票送達認收書—所有案件(根據
《區域法院條例》第53A條展開的只 涉訟費的法律程序除外) (第10號命令第5條規則;第12號命令第3條規則) 關於送達認收書的指示
填寫指引請見後頁 [第(1)頁背面] 填寫指引 [與表格14相同,但“傳訊令狀”須代以“原訴傳票”。] (標題與表格8或10相同,由原告人填寫)
原訴傳票送達認收書 如你擬延聘律師代為行事,請立即將本表格交給他。 重要事項: 填寫本表格前請小心閱讀隨附的指示及填寫指引。如錯誤提供任何所需資料或該
等資料有所遺漏,則本表格可能須予退回。
見指引1、3、4及5。 | 1.述明對有關原訴傳票作送達認收或由他人代為對有關原訴傳票作送達認收的被告人的全名。 | ||
---|---|---|---|
□ 是 | 2.述明被告人是否擬就有關法律程序提出爭議(在適用的方格內加上“”號) □ 否 | ||
見指示2。 | 3. | 如原告人尋求的唯一補救,是支付經算定款項或支付未經算定款項,述明被告人是否擬作出承認(在適用的方格內加上“”號)。 □ 是 □ 否 | |
如擬作出承認,被告人可藉填寫隨附於原訴傳票的表格16或16C(視乎情況所需)而作出承認。 |
方括號內字句如不本人據此對有關原訴傳票作送達認收。 適用,請予刪去。
(簽署) [律師] ( )[無律師代表的被告人]送達地址
關於送達地址的備註
律師: 凡被告人是由律師代表,述明該律師在香港的營業地點。
無律師代表的被告人: 凡被告人是親自行事,被告人必須填上其居所,或如被告人並非居於香港,則必須填上一個給予他的通訊所應送交的香港地址。如屬有限公司,“居所”(residence) 指其註冊或主要辦事處。
(第(1)頁背面)
由原告人的代表律師(或親自起訴的原告人)填上的關於其姓名或名稱、地址及檔號(如有的話)的註明。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表格15A
原訴傳票送達認收書—根據《區域法院條例》 第53A條展開的只涉訟費的法律程序 (第10號命令第5條規則;第12號命令第3(1)條規則;
第62號命令第11A條規則) 關於送達認收書的指示 隨附的送達認收書表格應由代表被告人行事的律師撕下及填寫,如被告人是親自行事,則應由被告人撕下及填寫。表格填妥後必須交付或以郵遞方式送交區域法院登記處,登記處的地址是— [在此填上區域法院登記處地址]
填寫指引請見後頁 [第(1)頁背面] 填寫指引 [與表格14相同,但“傳訊令狀”須代以“原訴傳票”。] (標題與表格8或10相同,由原告人填寫)
原訴傳票送達認收書 如你擬委聘律師代為行事,請立即將本表格交給他。 重要事項: 填寫本表格前請小心閱讀隨附的指示及填寫指引。如遺漏或錯誤提供任何所需資
料,本表格可能須予退回。
見指引1、3、 4及5。 | 1. | 述明對原訴傳票作送達認收或由他人代為對原訴傳票作送達認收的被告人 | |
---|---|---|---|
的全名。 | |||
2. | 述明被告人是否擬就訟費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在適當的方格內加上“ ” | ||
號) | |||
□是 | □否 |
3. 述明被告人是否擬就該等訟費的款額提出爭議(在適當的方格內加上“ ”號)
□是 □否
方括號內字句如不適,用請予刪去。 | 本人據此對原訴傳票作送達認收。 | ||
---|---|---|---|
(簽署) [律師 ] ( [無律師代表的被告人] 送達地址 | ) |
關於送達地址的備註
律師: 凡被告人由律師代表,述明該律師在香港的營業地點。
無律師代表的被告人: 凡被告人親自行事,被告人必須述明其居所,或(如被告人並非居於香港)一個給予他的通訊應送交至的香港地址。就有限公司而言,“居所”(residence)指其註冊或主要辦事處。
(第(1)頁背面)
由原告人的代表律師(或親自起訴的原告人)填上的關於其姓名或名稱、地址及檔號(如有的話)的註明。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表格16 承認(經算定款額) (第13A號命令第4(2)、5(2)及13(2)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註釋
如何填寫本表格
‧ | 在正確的方格內加上“”號,並盡可能提供最詳盡的資料。然後在表格上簽署和註明日期。 |
如有需要,可另紙提供詳細資料,加上有關訴訟編號,並將其夾附於本表格。 | |
‧ | 如你不要求給予時間以作付款,則不必填寫第2至9項以及第11至14項。 |
‧ | 如你要求給予時間以作付款,可在第14項中作出你的付款提議。 |
‧ | 如你並非個人,則不必填寫第1至9項,但你應填寫第 10至12項,並確保你遵守第13項指明的規 |
定,以及就你的商號、公司或法團的資產及負債提供足夠的詳細資料,以支持在第14項中作出 | |
的任何付款提議。 | |
‧ | 如你是個人,則不必填寫第10至12項,亦不必遵守第13項指明的規定。 |
‧ | 你可在區域法院登記處,得到關於填寫本表格的協助。 |
你承認多少的申索款額?
$
1. 個人詳細資料
姓
名
□ 先生 □ 夫人 □ 小姐 □ 女士
地址
□ 本人受僱為
本人的僱主為
主要工作以外的工作 (提供詳細資料)
□ 本人自僱從事
每年營業額為
$
$
款額為
提供以下項目的詳細資料:
4. 銀行帳戶及儲蓄(請全數列出)
年 個月
貸項款額 | 透支款額 | |
---|---|---|
銀行帳戶 | $ | $ |
5. 居所 本人居於 □ 自置居住單位
第 336H章 -區域法院規則
6. 入息
本人通常的實得收入(包括超時收入、佣金、花紅等) 本人的退休金 居於本人家中的其他人給本人的款項 其他入息(在下面提供詳細資料)
總入息
7. 其他資產(請列出和示明其所在)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8. 開支 (請勿包括住戶中其他成員自其本身入息作出的任何付款)
本人有以下定期開支︰ 按揭(包括第二按揭) 租金 差餉及地租 管理費 家庭傭工薪金 石油氣/煤氣費 電費 水費 電話費 家務開支、食物、學校膳食 交通費 子女衣服 學費及補習費 贍養費 法庭命令 其他 |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
每月$ | |
每月$ | |
每月$ |
總開支 每月$
9. 負債 (本項僅供填寫欠款。請勿包括第8項中列出的定期開支。)
租金欠款 按揭欠款 差餉及地租欠款 水費欠款 燃料債項︰石油氣/煤氣費 電費 其他 贍養費欠款 貸款及信用卡債項(請列出) 其他(在下面提供詳細資料) | $ $ $ $ $ $ $ $ $ |
$ | |
$ | |
總負債 | $ |
10. 商號、公司或法團
名稱
地址
電話號碼
財產、裝置及設備 庫存資產 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 貸款及應收款項 銀行結餘及現金 其他 | $$$$$$ | |
總額 | $ |
營業應繳款項 | $ | |
應繳稅項 | $ | |
其他應繳款項 | $ | |
銀行貸款 | $ | |
其他借款 | $ | |
其他 | $ | |
總額 | $ |
如你不能即時付款,請在下面簡述理由︰
15. | 聲明 | 本人 _________________ 聲明:盡本人所知,本人在以上各段及在附頁(如有的話)中提供的詳細資料,均屬事實 本人謹憑藉《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衷誠作出此項鄭重聲明,並確信其為真確無訛 |
簽署 | 職銜或所擔任的職位 (如代表商號、公司或 |
法團簽署)
連同公司圖章 (如適用的話)
此項聲明是於20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在香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出。
在本人面前作出,
[簽署及職銜,即︰太平紳士/公證人/監誓員。]
附註——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6條,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任何成文法則授權他或規定他作出的聲明或其他文件中,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 ——屬個人的被告人必須由個人親身簽署。公司的董事必須事先取得常規聆案官的許可,方可代公司簽署。 ——如原告人沒有在本表格送達他後14天內,將要求判決的請求送交存檔,其申索須予擱置,直至他將該請求送交存檔為止。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表格16A 要求判決的請求(承認經算定款額) (第13A號命令第4(3)、9(4)及10(2)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 切記在表格上簽署和註明日期。你作出簽署,即核證你所提供的資料正確無誤。 ‧ 請將已填妥的表格交回區域法院。 ‧ 已填妥的表格應送交區域法院登記處存檔。
A 被告人已承認本人的整項申索 僅在以下一個方格內加上“”號,並依循所給予的指示。
附註:——區域法院會將其判決通知你和被告人。
本人核證所提供的資料正確無誤
職銜或所擔任的職位
簽署 | (原告人) (原告人的律師) (起訴監護人) | (如代表商號、公司或 法團簽署) |
日期 | 連同公司圖章 (如適用的話) |
(2008年153號法律公告)
表格16B 對經算定款額的部分承認的答覆及要求判決的請求 (第13A號命令第5(3)及(5)、9(4)及10(2)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 請在被告人的承認的文本向你送達後14天內填妥本表格的下半部,並將其送交區域法院登記
處存檔,藉以告知區域法院你希望作出何事。 你同時必須向被告人送達一份文本。如你沒有在訂明限期內,將本表格送交區域法院登記處存檔,你的申索會被擱置。區域法院在接獲本表格前,不會採取進一步的行動。
‧ 你必須在方格A或B內加上“”號。 ‧ 切記在通知書上簽署和註明日期。
A □本人不接受被告人的部份承認 如你在方格A內加上“”號,有關申索會作為有抗辯申索進行。
B □本人接受被告人承認的款額以了結本人的整項申索 僅在以下一個方格內加上“”號,並依循所給予的指示。
附上判決的文稿以供批准。你可說明你希望被告人如何付款。提供你反對被告人的付款提議的理由。(如有需要,可在本表格背面繼續填寫。)
附註:——區域法院會將其判決通知你和被告人。
本人核證所提供的資料正確無誤
簽署 | (原告人) (原告人的律師) (起訴監護人) | 職銜或所擔任的職位 (如代表商號、公司或 法團簽署) | |
---|---|---|---|
日期 | 連同公司圖章 (如適用的話) | (2008年153號法律公告) | |
表格16C 承認(未經算定款額) (第13A號命令第6(2)、7(2)及13(2)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
註釋
如何填寫本表格 ‧在正確的方格內加上“”號,並盡可能提供最詳盡的資料。然後在表格上簽署和註明日期。
如有需要,可另紙提供詳細資料,加上有關訴訟編號,並將其夾附於本表格。
‧ 如你不要求給予時間以作付款,則不必填寫第2至9項以及第11及12項。
‧ 如你並非個人,則不必填寫第1至9項,但你應填寫第10至12項,並確保你遵守第13項指明的規
定,以及就你的商號、公司或法團的資產及負債提供足夠的詳細資料,以支持所作出的任何付款提議。
‧ 如你是個人,則不必填寫第10至12項,亦不必遵守第13項指明的規定。
‧ 你可在區域法院登記處,得到關於填寫本表格的協助。
A部 對申索的回應 (僅在一個方格內加上“”號)
□ 本人承認整項申索的法律責任,但希望區域法院決定本人應支付的款額(如你在本方格內加上“”號,則不必填寫B部及第2至9項、第11及12項,亦不必遵守第13項指明的規定)
或
□ 本人承認申索的法律責,並提議支付
以了結申索
B部 你將如何支付已承認的款額? (僅在一個方格內加上“”號)
□ 本人提議在(日期)
付款 或
□ 本人不能即時付款,理由是(述明理由)
及
本人提議分期付款,每(星期)(月)支付 並由(日期)
開始付款
1. 個人詳細資料
姓
名
□ 先生 □ 夫人 □ 小姐 □ 女士
地址
□ 本人受僱為
本人的僱主為
主要工作以外的工作 (提供詳細資料)
□ 本人自僱從事
每年營業額為
$
$
款額為
提供以下項目的詳細資料:
4. 銀行帳戶及儲蓄(請全數列出)
年 個月
貸項款額 | 透支款額 | |
---|---|---|
銀行帳戶 | $ | $ |
5. 居所
第 336H章 -區域法院規則
本人居於 □ 自置居住單位
6. 入息
本人通常的實得收入(包括超時收入、佣金、花紅等) 本人的退休金 居於本人家中的其他人給本人的款項 其他入息(在下面提供詳細資料)
總入息
7. 其他資產(請列出和示明其所在)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8. 開支 | |
(請勿包括住戶中其他成員自其本身入息作出的任何付款) | |
本人有以下定期開支︰ | |
按揭(包括第二按揭) | 每月$ |
租金 | 每月$ |
差餉及地租 | 每月$ |
管理費 | 每月$ |
家庭傭工薪金 | 每月$ |
石油氣/煤氣費 | 每月$ |
電費 | 每月$ |
水費 | 每月$ |
電話費 | 每月$ |
家務開支、食物、學校膳食 | 每月$ |
交通費 | 每月$ |
子女衣服 | 每月$ |
學費及補習費 | 每月$ |
贍養費 | 每月$ |
法庭命令 | 每月$ |
其他 | |
每月$ | |
每月$ | |
每月$ | |
總開支 | 每月$ |
9. 負債 (本項僅供填寫欠款。請勿包括第8項中列出的定期開支。)
租金欠款 按揭欠款 差餉及地租欠款 水費欠款 燃料債項︰石油氣/煤氣費 電費 其他 贍養費欠款 貸款及信用卡債項(請列出) 其他(在下面提供詳細資料) | $ $ $ $ $ $ $ $ $ |
$ | |
$ | |
總負債 | $ |
10. 商號、公司或法團
名稱
地址
電話號碼
財產、裝置及設備 | $ | |
---|---|---|
庫存資產 | $ | |
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 | $ |
貸款及應收款項 | $ | |
銀行結餘及現金 | $ | |
其他 | $ | |
總額 | $ |
營業應繳款項 | $ | |
應繳稅項 | $ | |
其他應繳款項 | $ | |
銀行貸款 | $ | |
其他借款 | $ | |
其他 | $ | |
總額 | $ |
本人謹憑藉《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衷誠作出此項鄭重聲明,並確信其為真確無訛
職銜或所擔任的職位 簽署
(如代表商號、公司或 法團簽署)
連同公司圖章 (如適用的話)
此項聲明是於20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在香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出。
在本人面前作出,
[簽署及職銜,即︰太平紳士/公證人/監誓員。]
附註——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6條,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任何成文法則授權他或規定他作出的聲明或其他文件中,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 ——屬個人的被告人必須由個人親身簽署。公司的董事必須事先取得常規聆案官的許可,方可代公司簽署。 ——如原告人沒有在本表格送達他後14天內,將要求判決的請求送交存檔,其申索須予擱
置,直至他將該請求送交存檔為止。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表格16D
要求判決的請求(承認未經算定款額)
(第13A號命令第6(3)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被告人已承認支付本人整項申索的法律責任,但未有作出任何付款建議。 本人請求登錄判被告人須支付有待區域法院決定的款額以及訟費的判決。
[附上判決的文稿以供批准]
職銜或所擔任的職位
簽署
(如代表商號、公司或
(原告人) (原告人的律師) (起訴監護人) 法團簽署)
連同公司圖章
日期
(如適用的話)
‧ 已填妥的表格應送交區域法院登記處存檔。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表格16E 對未經算定款額的承認的答覆及要求判決的請求 (第13A號命令第7(3)、(5)及(9)、9(4)及10(2)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原告人須留意的重要附註
‧ 你必須在A項加上“”號或填寫B項,並在被告人的承認的文本送交你後14天內將本表格送交區域法院登記處存檔。 你同時必須向被告人送交一份文本。如你沒有在訂明限期內交回本表格,你的申索會被擱置。區域法院在接獲本表格前,不會採取進一步的行動。
‧ 切記在通知書上簽署和註明日期。
A □本人不接受被告人提議的款額以了結本人的申索。本人希望登錄須支付有待區域法院決定的款額的判決。 區域法院會就案件的管理作出指示。
B □本人接受被告人承認的款額以了結本人的申索 僅在以下一個方格內加上“”號,並依循所給予的指示。
附上判決的文稿以供批准。你可說明你希望被告人如何付款。提供你反對被告人的付款提議的理由。(如有需要,可在本表格背面繼續填寫。)
附註:——區域法院會將其判決通知你和被告人。
本人核證所提供的資料正確無誤
簽署 | (原告人) (原告人的律師) (起訴監護人) | 職銜或所擔任的職位 (如代表商號、公司或 法團簽署) |
日期 | 連同公司圖章 (如適用的話) |
(2008年153號法律公告)
表格17 須註於反申索書的文本的通知
(第15號命令第3(6)條規則)
致X.Y.
1.現通知你在本抗辯書及反申索書送達你後[14天]內(送達之日計算在內),你必須作送達認收
並在你的認收書中述明是否擬就有關法律程序提出爭議。如你沒有如此行事,或如你的認收書中並無述明你擬就有關法律程序提出爭議,則區域法院可無須發出進一步通知而作出判你敗訴的判決。
2.如提出反申索的原告人尋求的唯一補救,是支付經算定款項或支付未經算定款項,你可藉填寫隨附於反申索的表格16或16C(視乎情況所需),承認提出反申索的原告人的整項申索或其部分。
填妥的表格16或16C必須在送達反申索的抗辯書的限期內,送交區域法院登記處存檔,並送達提出反申索的原告人[或提出反申索的原告人的律師]。
重要事項
關於送達認收書的指示載於隨附的表格。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表格20
申索分擔款項、彌償或其他濟助或 補救的第三方通知書 (第16號命令第1條規則)
20 ...... 年第 .......... 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20 ....... 年第 ............ 宗
第三方通知書
[依據 ............................................ 於20 ......... 年 ......... 月 ......... 日作出的命令而發出]。
致T.P.,其地址為 ...................................................................................................... ..........................................................................................................................................。
現通知你本訴訟是由原告人針對被告人提出。在本訴訟中原告人針對被告人申索[在此述明原告人的申索的性質],詳情見有關傳訊令狀[或原訴傳票],而其文本一份[連同有關申索陳述書文本一份]現隨本通知書一併送達。
被告人現針對你提出申索[在此舉例述明針對第三方提出的申索的性質],以彌償原告人的申索及本訴訟的訟費,或分擔原告人的申索達[一半]的程度,或作出下述濟助或補救,即 ..................................................................................,其理由是(述明申索理由)。
現又通知你在本通知書送達你後[14天]內(送達之日計算在內),你必須作送達認收並在你的認收書中述明是否擬就有關法律程序提出爭議。如你沒有如此行事,或如你的認收書中並無述明你擬就有關法律程序提出爭議,則你將會被當作承認原告人針對被告人提出的申索及被告人針對你提出的申索,以及你有法律責任[對被告人作出彌償或按所申索的程度作出分擔或 ..........................................(述明所尋求的濟助或補救)],你將會受在本訴訟中作出的任何判決或決定約束,而該判決可按照《區域法院規則》第16號命令針對你強制執行。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簽署) ......................................................... 被告人的代表律師
重要事項
關於送達認收書的指示載於隨附的表格。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表格21
在有問題或爭論點須予裁定時 的第三方通知書
(第16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等與表格20相同,直至第1段結尾為止]
被告人要求下述問題或爭論點,即[在此述明須予裁定的問題或爭論點],其裁定不單是就原告人與被告人之間作出,亦應就他們其中之一或他們兩者與你之間作出。
現通知你[與表格20相同,直至“並無述明你擬就有關法律程序提出爭議”為止],則在本訴訟中作出的任何判決或決定,在關乎上述問題或爭論點的範圍內,你將會受其約束,而該判決可按照《區域法院規則》第16號命令針對你強制執行。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簽署) ......................................................... 被告人的代表律師 重要事項 關於送達認收書的指示載於隨附的表格。
表格23 附帶條款付款的通知書 (第22號命令第8(2)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原告人(的律師)及法律援助署署長(如適用的話)
現通知你,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已向法院繳存$ ____________________(進一步的款項 $ ________________ )以就以下項目達致和解— (在適用的方格內加上“”號)
該款項所關乎的(部分) (某一個爭論點或某些爭論點) 為:(提供詳細資料)
附註:——如提議是就暫定損害賠償而作出的(第22號命令第11條規則),則本通知書需予變通。
簽署 | 被告人(的律師) | 職銜或所擔任的職位 (如代表商號、公司或 法團簽署) |
日期 | 連同公司圖章 (如適用的話) |
附註:致原告人
如你意欲在無需區域法院許可的情況下,接受繳存法院的款項,你應填寫表格24,將它送交被告人,並將其文本一份,送交區域法院登記處存檔。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表格24 接受附帶條款付款的通知書 (第22號命令第15(4)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被告人(的律師)及法律援助署署長(如適用的話)
現通知你,原告人接受於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日接獲的總額為$ ________________的繳存法院款項,以就列於有關附帶條款付款的通知書中原告人的(整項申索)(申索的某部分)(在申索中出現的某一個或某些爭論點)*達致和解(並放棄原告人申索的其餘部分或在原告人申索中出現的某一個或某些爭論點)。
簽署 | 原告人(的律師) | 職銜或所擔任的職位 (如代表商號、公司或 法團簽署) |
日期 | 連同公司圖章 (如適用的話) |
* 將不適用者刪去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表格25 請求支出款項的通知書 (第22號命令第17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本人於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日接受於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日接獲的總額為
$ _________________的繳存法院款項,以就列於有關附帶條款付款的通知書中本人的(整項申索)(申索的某部分)(在申索中出現的某一個或某些爭論點)*達致和解(並放棄本人申索的其餘部分或在本人申索中出現的某一個或某些爭論點)。*
本人聲明:
原告人或律師的全名/法律援助署署長*
地址及電話號碼
被告人或律師的全名/法律援助署署長*
地址及電話號碼
簽署
附註:原告人(的律師)在將本通知書的文本送達被告人(的律師)前應先取得被告人(的律師)在下述方格中的簽署。
被告人的律師的詳細資料
* 將不適用者刪去
表格25的填寫指引
為請求將存於法院的儲存金支出,請將按照本填寫指引簽署和填寫的本表格,送交區域法院登記處存檔。本表格的文本一份亦應送交被告人(的律師)。
‧ | 填寫本表格時,請確保在‘本人聲明’標題下的所有方格內加上“”號。如你沒有在所有該 |
等方格內加上“”號,區域法院登記處將不能處理你的付款請求,並須將本表格退回給你。 | |
‧ | 本表格應由原告人或其律師簽署。 |
‧區域法院會計部僅會在接獲妥當地填寫並有簽署正本的表格25後,方會作出付款。表格的圖文傳真文本及簽署的影印本將不獲接受,並會退回寄件人。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表格25A 根據命令或證明書繳存法院款項通知書 (第22號命令第27(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現通知你,原告人/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已遵從 ________ 於 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 日作出的命令/證明書,向法院繳存$ _________________。
職銜或所擔任的職位
簽署
(如代表商號、公司或 原告人/被告人(的律師)法團簽署)
連同公司圖章 日期
(如適用的話)
律師證明書
我們核證—
簽署
日期
律師的詳細資料
律師行名稱
代表 的律師
* 將不適用者刪去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表格26 文件清單 (第24號命令第5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文件清單
以下是一份關於本訴訟中的有關事宜的文件的清單,該等文件現正或曾經由上述原告人(或被告人)A.B.管有、保管或控制,而此份文件清單是遵守第24號命令第2條規則(或遵從在本案中於20 .......年 ....... 月 ....... 日作出的命令)送達。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查閱通知書
現通知你上述清單所列出的文件,除附表1第2部(及附表2)所列出者之外,均可於20 ......... 年 ......... 月 ......... 日 ......... 時至 ......... 時期間在(上述(原告人)(被告人)的律師的辦事處(填上地址)或按具體情況填寫)予以查閱。
致被告人(或原告人)C.D.及其律師。
由(原告人)(被告人)的代表律師 ............................................................................... 其地址
為 ........................................................................................................................., 於20 ......... 年 ......... 月 ......... 日送達。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表格27 核實文件清單的誓章 (第24號命令第5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本人為上述原告人(或被告人)A.B.,宣誓聲言如下:—
1. 現向本人出示及展示的標識為 ....................................... 的文件清單,本人在其中第1、3及4段所作出的陳述均屬真實。
表格28 傳召出庭令狀 (第38號命令第14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致(證人姓名)。 現規定你於上述訟案的編定審訊日期(在香港區域法院我們的區域法院開庭之時)出席,以為(原告人)或(被告人)*提供證據,你並須在其後每天出席,直至審訊結束為止,而你將會收到有關的審訊日期通知書。
於20 ........ 年 ......... 月 ......... 日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 見證。
於 20 ........ 年 ......... 月 ......... 日由代表 .......................................................的律 師 ...................................................................... 發出。
*如附加着令攜帶文件出庭規定:現又規定你在該已向你作通知的日期,攜帶下列文件或東西前往前述地點並將之交出(在此描述須予交出的文件或東西)。
表格29
傳召出庭令狀:內庭法律程序
(第38號命令第14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致(證人姓名)。
現規定你於20 ......... 年 ......... 月 ......... 日星期 ......... 上/下午 ......... 時 ......... 分到香港區域法院在內庭的 ......................................................... 法官/聆案官席前,為上述訟案的(原告人)或(被告人)提供證據,你並須在其後每天出席,直至你的證據錄取完畢為止(現又規定你在前述時間攜帶下列文件或東
西前往前述地點並將之交出:描述須予交出的文件或東西)。
見證(與表格28相同)。
發出(與表格28相同)。
表格31
審訊前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對證人進行訊問的傳票
(第39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所有有關各方均須於20 ...... 年 .......月 ....... 日星期 ....... 上/下午 .......時 ........ 分到香港區域法院 在內庭的 ........... 法官/聆案官席前,出席 .................................... 申請立即在法官、[司法常務官或聆案 官]或一名區域法院的訊問員席前按通常的條款對 ............................................................ 的證人 A.B.進行
訊問的聆訊,而本申請的訟費(歸於訟案中)。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本傳票是由代表 ......................................................... 的律師.................................. 取得,其地址 為 .............................................................................................................。
致上述 ............................................. (及其律師 ...................................................)。
表格32
審訊前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對證人進行訊問的命令
(第39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在聆聽(兩造的律師)並閱讀 ................................................................................. 於20 ......... 年 ......... 月 ......... 日在本案中送交存檔的誓章後。
現命令在(法官、司法常務官或聆案官或一名區域法院的訊問員 .................................................... 先生)席前對 .........................................................的證人......................................... 進行經宗教式宣誓或非宗教式宣誓的口頭訊問,以及原告人(或被告人)的律師須向被告人(或原告人)的律師 ............................................ 發出為期 ................. 天的關於將會進行訊問的時間及地點的書面通知(或如時間及地點已由該命令編定,請在此述明)。現又命令訊問時所錄取的書面供詞須送交區域法院登記處存檔,並且只需使用該書面供詞的一方的律師以誓章證明就其所信上述證人未能出庭,該書面供詞的正式文本即可無須任何進一步證據而在本訟案審訊時予以宣讀並提供作為證據(屬公正的所有例外者除外)。本申請(及訊問)的訟費(歸於訟案中)。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表格38
動議通知書
(第8 號命令第3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現通知你(依據........................................................................................ 於20.........年.........月................日所 給予的許可),代表上述原告人(或被告人)的大律師( ............................................. 先生,其地址 為.................................................................................................................................................................),將於 20........... 年........... 月........... 日上/下午......................... 時......................... 分或其後大律師最早可獲聆聽 之時,動議區域法院(或 ............ 法官) ...................................................................,而有關申請的訟 費 ........................................................................................................................................................................。
日期: 20........... 年........... 月........... 日
(簽署) ....................................................... 地址 ......................................................... ............................................. 的代表律師
致
.................................................. 的代表律師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表格39
在就經算定的索求款項而提出的訴訟中 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 (第13號命令第1條規則;第19號命令第2條規則;
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20 ........ 年 ........ 月 ........ 日 由於本案的被告人並無發出擬抗辯通知書(或並無送達抗辯書),今天判定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
$ .............................. 及訟費$ .............................. (或有待評定的訟費)。 (就日期為20 ........ 年 ........ 月 ........ 日的訟費評定官證明書所見,上述訟費已作評定並准予為 $ ....................................................)。
表格40
在就未經算定的損害賠償而提出的訴訟中 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 (第13號命令第2條規則;第19號命令第3條規則;
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20 ........ 年 ........ 月 ........ 日
由於本案的被告人並無發出擬抗辯通知書(或並無送達抗辯書),今天判定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一筆有待評估的損害賠償。
根據本判決,裁定須付給原告人的款額,就於20 ......... 年 ......... 月 ......... 日送交存檔的(法官證明 書或司法常務官證明書或按具體情況填寫)所見,已被核證為$ ...............................。 現判定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 ............................................ 以及一筆有待評定的訟費。
上述訟費(下略)(與表格39相同)。
(備註:—本表格是非正審判決和最終判決的合併表格。原告人可選擇登錄非正審判決,方式是略去表格中橫線以下的字句,並以表格43另行登錄最終判決。)
表格41 在關於扣留貨物的訴訟中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 (第13號命令第3條規則;第19號命令第4條規則;
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20 ........ 年 ........ 月 ........ 日 本案的被告人並無發出擬抗辯通知書(或並無送達抗辯書)。 今天判定被告人須將有關傳訊令狀(或申索陳述書)中被描述為(描述貨物)的貨物交付原告人,或
付給原告人上述貨物的有待評估的價值,(以及扣留上述貨物的有待評估的損害賠償)。 或 今天判定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在該傳訊令狀(或申索陳述書)中所描述的貨物的有待評估的價值(以及扣留上述貨物的有待評估的損害賠償)。
就於20 ......... 年 ......... 月 ......... 日送交存檔的(法官證明書或司法常務官證明書或按具體情況填寫) 所見,上述貨物的價值已被評估為$ ........................................ (以及損害賠償為 $ ...............................................)。
現判定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 ........................................ 以及一筆有待評定的訟費。 上述訟費(下略)(與表格39相后( �/span>。 (備註:—見表格40的備註。)
表格42
在就土地的管有而提出的訴訟中
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 (第13號命令第4條規則;第19號命令第5條規則; 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20 ........ 年 ........ 月 ........ 日
本案的被告人並無發出擬抗辯通知書(或並無送達抗辯書)。令天判定被告人須將有關傳訊令狀(或申索陳述書)中被描述為 .................................. 的土地的管有交給原告人,並須付給原告人訟費$ ............................................... (或有待評定的訟費)。
上述訟費(下略)(與表格39相同)。
表格42A
收回管有的命令
(第113號命令第6條規則)
[標題與傳票相同]
在聆聽 ........................................ 並閱讀 ...............................................................於20 .......... 年 .......... 月 .......... 日送交存檔的誓章後,現命令原告人A.B.收回在有關原訴傳票中被描述 為 .................................. 的土地的管有[並命令被告人 .................................................... 須付給原告人訟費 $ ......................................[或有待評定的訟費]]。
就日期為20 ......... 年 ......... 月 ......... 日的訟費評定官證明書所見,上述訟費已作評定並准予為 $ ..............................................。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表格43 在評估損害賠償等之後作出的最終判決
(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20 ........ 年 ........ 月 ........ 日
原告人已於20 ......... 年 ......... 月 ......... 日在本案中取得判被告人敗訴須支付一筆有待評估的損害賠償(或按具體情況填寫)的非正審判決,而裁斷須付給原告人的款額,就於20 ......... 年 ......... 月 ......... 日送交存檔的(法官證明書或司法常務官證明書或按具體情況填寫)所見,已被核證為$ ..........................................。
今天判定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 ........................................ 以及一筆有待評定的訟費。
上述訟費(下略)(與表格39相同)。
表格44 根據第14號命令作出的判決 (第14號命令第3條規則;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20 ........ 年 ........ 月 ........ 日 被告人已在本案中發出擬抗辯通知書,而區域法院亦已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第3條
規則命令登錄判原告人勝訴被告人敗訴的判決,該判決的規定如下。 令天判定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 ............................. 以及訟費$ ............................. (或有待評定的訟費) 或 付給原告人一筆有待評估的損害賠償,以及一筆有待評定的訟費 或 將在有關傳訊令狀(或申索陳述書)中被描述為 ......................... 的貨物交付原告人(或付給原告人上述貨物的有待評估的價值)(以及扣留上述貨物的有待評估的損害賠償),並付給原告人一筆有待評定的訟費
或
將在有關傳訊令狀(或申索陳述書)中被描述為 ........................ 的土地的管有交給原告人,並付給原告人一筆有待評定的訟費。
上述訟費(下略)(與表格39相同)。
表格45
在法官席前進行審訊後 所作出的判決 (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作出和登錄判決的日期:20 ........ 年 ........ 月 ........ 日
本訴訟已在香港區域法院 ......................................................................................... 法官席前進行審訊,而上述 ........................................... 法官亦已於20 ......... 年 ......... 月 ......... 日命令登錄判原告人(或被告人)勝訴的判決,該判決為如下文所訂定者(並指示按下文所訂定的期限及條款擱置執行該判決)。
現判定被告人須將$ ..................... 以及一筆有待評定的訴訟訟費付給原告人(或原告人須將有待評定的抗辯訟費付給被告人,或按照法官的命令填寫)。 (現又判定擱置執行該判決 .............................. 天,或按具體情況填寫)。 上述訟費(下略)(與表格39相同)。
表格48 在初步爭論點有決定後所作出的判決 (第33號命令第7條規則;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作出和登錄判決的日期:20 ........ 年 ........ 月 ........ 日 於20 ........ 年 ......... 月 .........日作出的命令着令在本訴訟(或事宜)中出現的爭論點(或問題)須
在 ................................................................................. 席前審訊。該爭論點(或問題)已於20 ......... 年 ......... 月 .......... 日在上述 ................................................ 席前審訊,而上述 ................... 裁斷 ...................,並命令 登錄判 .................................... 的判決,該判決的規定如下(或撤銷該宗訴訟或事实( �/span>。
現判定(被告人須將$ ......................................... 以及有待評定的訴訟訟費付給原告人)(原告人須將有待評定的抗辯訟費付給被告人)或按照所作出的命令填寫。
表格49
針對遺產代理人作出的關於經算定的款項的判決
(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作出和登錄判決的日期:20 ......... 年 ......... 月 ......... 日(按照取得判決的情況而採用表格39、43-45或48的複述部分)。
現判定被告人作為上述死者 .......................................... 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付給原告人$ ............................................... 以及一筆有待評定的訟費,而該筆款項以及訟費須從死者去世之時落入作為其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被告人手中以作遺產管理的土地及非土地遺產中實施執行,如被告人手中已有或日後會有足以支付該筆款項以及訟費的遺產作遺產管理的話;但如被告人手中並無足以如此行事的遺產作遺產管理,則上述訟費須從法律所授權檢取以執行判決的被告人的貨物、實產及其他財產中實施執行(或按照所作出的命令填寫)。
上述訟費(下略)(與表格39相同)。
表格50
中止訴訟時作出的關於 被告人訟費的判決
(第62號命令第10(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20 ......... 年 ......... 月 ......... 日
原告人已藉日期為20 ......... 年 ......... 月 ......... 日的書面通知中止本訴訟(或撤回他在本訴訟中提出 的.................................................................................................... 申索),而就日期為20 .........年 ......... 月 ......... 日的訟費評定官證明書所見,被告人的訴訟訟費(或所撤回的申索的訟費)已作評定並准予為 $ ......................................,但原告人並未在訟費評定後4天內支付該筆款項。
今天判定原告人須付給被告人上述經評定的訟費$ .............................。
表格51
(由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廢除)
表格52
判決或命令通知書
(第44號命令第2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現通知你有一項本法院的判決(或命令)於20 ......... 年 ......... 月 ......... 日作出,判定(述明判決或命令的內容)。 現又通知你由本通知書送達之時開始,你(或幼年人 ........................................ 或病人 ................................................................. 按具體情況填寫)即受上述判決(或命令)約束,其範圍與假若原本已使你(或他)成為訴訟一方你(或他)所本會受的約束相同。 現再通知你,你(或上述幼年人或病人)可在本通知書送達後一個月內,向區域法院申請撤銷、更改或增補上述判決(或命令)。此外,你(或上述幼年人或病人)在區域法院登記處對本通知書作送達認收後,可根據上述判決(或命令)出席有關的法律程序。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致 .........................................................................
(簽署) ...............................................................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表格53 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第4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 .................................................................................. 執達主任:
鑑於在上述訴訟中,被告人C.D.已於20 ......... 年 ......... 月 ......... 日被判定(或被命令)須付給原告人
A.B.$ ................................. (以及訟費$ ................................ 或有待評定的訟費,而就日期為20 ......... 年 ......... 月 ......... 日的訟費評定官證明書所見,該筆訟費已作評定並准予為 $ ...............................................):
現規定你安排從法律所授權檢取以執行判決或命令的C.D.的貨物、實產及其他財產中,取得$ .......................................... 及$ .......................................... 作為執行的費用,並取得$ ..................................的利息,年息為 .......... 釐,由20 ......... 年 ......... 月 ......... 日起計算直至支付為止(連同執達主任的費用、實施執行的費用以及所有其他法律及附帶開支)。此外,在執行本令狀後,你須立即依照上述判決(或命令)將就上述各筆款項及利息而實施執行的款項付給A.B.。
現亦規定你在作出執行後,立即在本令狀註上關於你以何種方式作出執行的陳述書,並將該陳述書的文本一份送交A.B.。
於20 ........ 年 ........ 月 ........ 日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 見證。
本令狀是由代表 ...................................... 的 ...................................... 律師發出,其地址 為 ....................................................................................................................... (或本令狀是由居 於 ................................................................................................................ 的(原告人) A.B.親自發出)。
表格54
就訟費命令而作出的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第4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致 .............................................. 執達主任:
鑑於在上述訟案(或事宜)中, ......................................................................... C.D.已於20 ......... 年 ......... 月 ......... 日被命令須付給 ........................................................... A.B.一筆有待評定的訟費,而就日期為 20 ......... 年 ......... 月 ......... 日的訟費評定官證明書所見,該筆訟費已作評定並准予為 $ ........................................:
現規定你安排從法律所授權檢取以執行命令的C.D.的貨物、實產及其他財產中,取得$ ......................................... 及$ ......................................... 作為執行的費用,以及$ ........................... 的利息,年息為 .......... 釐,由20 ......... 年 ......... 月 ......... 日起計算直至支付為止,並連同執達主任的費用、實施執行的費用以及所有其他法律及附帶開支。此外,在執行本令狀後,你須立即依照上述命令將就上述款項及利息而實施執行的款項付給A.B.。
現亦規定(與表格53相同)。
見證(與表格53相同)。
本令狀(與表格53相同)。
表格56
在作部分實施執行後發出的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第4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 .............................................. 執達主任:
鑑於(與表格53相同)。
又鑑於藉我們於20 ........... 年 ........... 月 .......... 日所發出的令狀,曾規定你安排從 C.D.的貨物、實產及其他財產中取得$ ................................ 及$ ................................ 作為執行的費用,並取得 $ .................................................. 的利息,年息為 .......... 釐,由20 ........... 年 ........... 月 .......... 日起計算直至支付為止,並依照上述判決(或命令)將就上述各筆款項及利息而實施執行的款項付給A.B.。此外,亦規定你在本令狀註上關於你以何種方式作出執行的陳述書,並將該陳述書的文本一份送交A.B.。
又鑑於上述令狀的註明,述明你(或他)憑藉該令狀已安排從前述財產中取得款項$ ............................................。
現規定你安排從法律所授權檢取以執行命令的C.D.的貨物、實產及其他財產中,取得$ ........................................,即上述$ .................................. 的餘款,以及$ .................................. 作為執行的費用,並取得$ ....................... 的利息,年息為 .......... 釐,由20 ......... 年 ......... 月 ......... 日起計算直至支付為止(繼續一如表格53)。
現亦規定(與表格53相同)。
見證(與表格53相同)。
本令狀(與表格53相同)。
表格57 針對遺產代理人發出的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第4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 .............................................. 執達主任:
鑑於在上述訟案中,被告人C.D.作為死者E.F.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已於20 ........ 年 ........ 月 ........ 日被判定(或被命令)須付給原告人 A.B.$ ...................... 以及$ .............................................訟費(或有待評定的訟費,而就日期為20 ......... 年 .......... 月 .......... 日的訟費評定官證明書所見,該筆訟費已作評定並准予為$ .......................................),上述各筆款項及利息須從上述E.F.去世之時在作為其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被告人C.D.手中以作遺產管理的土地及非土地遺產中實施執行,如被告人手中已有或日後應會有足以支付該筆款項及訟費的遺產作遺產管理的話;(但如被告人手中並無足以如此行事的遺產作遺產管理,則上述訟費須從法律所授權檢取以執行判決(或命令)的被告人C.D.的貨物、實產及其他財產中實施執行):
現規定你安排從死者E.F.去世之時在作為其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 C.D.手中以作遺產管理的土地及非土地遺產中,取得$ ............................................... 及$ ............................... 作為執行的費用,並取得$ ......................... 的利息,年息為 ................. 釐,由20 .......... 年 ......... 月 ......... 日起計算直至支付為止(連同執達主任的費用、實施執行的費用以及所有其他法律及附帶開支)(而如上述 C.D.手中並無足以如此行事的遺產作遺產管理,則你須安排從法律所授權檢取以執行判決(或命令)的C.D.的貨物、實產及其他財產中,取得$ ........... 作為訟費);此外,在執行本令狀後,你須立即依照上述判決(或命令)將就上述各筆款項及利息而實施執行的款項付給A.B.。
現亦規定你(餘字與表格53相同)。
見證(與表格53相同)。
本令狀(與表格53相同)。
表格64
交付令狀:交付貨物、損害賠償及訟費
(第4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 .............................................. 執達主任:
鑑於在上述訴訟中,被告人C.D.已於20 ......... 年 ......... 月 ......... 日被判定(或被命令)須將下述貨 物交付原告人A.B.,即(描述被判定或被命令交付的貨物)(及損害賠償$ ................ )以及訟費 $ ................................. (或有待評定訟費,而就日期為20 ......... 年 ......... 月 ......... 日的訟費評定官證明書 所見,該筆訟費已作評定並准予為$.................................):
現規定你安排將上述貨物交付A.B.,並安排從法律所授權檢取以執行判決(或命令)的C.D.的貨物、實產及其他財產中,取得$ ....................... 及$.......................... 作為執行的費用,並取得 $ .................... 的利息,年息為 ........ 釐,由20 ......... 年 ......... 月 ......... 日起計算直至支付為止,並連同執達主任的費用、實施執行的費用以及所有其他法律及附帶開支;此外,執行本令狀後,你須立即依照上述判決(或命令)將就上述各筆款項及利息而實施執行的款項付給A.B.。
現亦規定你在作出執行後,立即在本令狀註上(餘字與表格53相同)。
見證(與表格53相同)。
本令狀(與表格53相同)。
表格65
交付令狀:交付貨物或貨物價值、損害賠償、訟費
(第4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 .............................................. 執達主任:
鑑於在上述訴訟中,被告人C.D.已於20 ......... 年 ......... 月 ......... 日被判定(或被命令)須將下述貨 物交付原告人A.B.,即(描述被判定或被命令交付的貨物),或付給原告人A.B.上述貨物的經評估價值 $ .................................... ,(及損害賠償$ ...................................... )以及訟費$ .................................... (或有待 評定的訟費,而就日期為20 ......... 年 ......... 月 ......... 日的訟費評定官證明書所見,該筆訟費已作評定 並准予為$ .................................);
現規定你安排將上述貨物交付A.B.,如你未能取得上述貨物的管有,則須安排從法律所授權檢取以執行判決(或命令)的 C.D.的貨物、實產及其他財產中,取得上述貨物的經評估價值$ ...................................,並將之付給 A.B.。
現亦規定你安排從C.D.的上述財產中,取得$ .......................... 作為(損害賠償及)訟費及$ ................................... 作為執行的費用,以取得$.......................... 的利息,年息為 ..........釐,由20 ......... 年 ......... 月 ......... 日起計算直至支付為止,並連同執達主任的費用、實施執行的費用以及所有其他法律及附帶開支;此外,在執行本令狀後,你須立即依照上述判決(或命令)將就上述各筆款項及利息而實施執行的款項付給A.B.。
現亦規定你在作出執行後,立即在本令狀註上(餘字與表格53相同)。
見證(與表格53相同)。
本令狀(與表格53相同)。
表格66
管有令狀
(第4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 .............................................. 執達主任:
鑑於在上述訴訟中,被告人C.D.已於20 ......... 年 ......... 月 ......... 日被判定(或被命令)須將(描述被 判定或被命令交付的土地)的管有交給原告人 A.B.,並須付給原告人A.B.($ ................................... 以及) 訟費$ ................................... (或有待評定的訟費,而就日期為20 ......... 年 ......... 月 ......... 日的訟費評定官
證明書所見,該筆訟費已作評定並准予為$ ...................................):
現規定你進入上述土地並安排A.B.取得該土地的管有。
現亦規定你安排從法律所授權檢取以執行判決(或命令)的C.D.的貨物、實產及其他財產中(餘字
與表格53相同)。
現亦規定你在作出執行後,立即在本令狀註上(與表格53相同)。
見證(與表格53相同)。
本令狀(與表格53相同)。
表格66A
管有令狀
(第45號命令第12條規則;第113號命令第7條規則)
(標題與傳票相同)
致 .............................................. 執達主任:
鑑於原告人A.B.已於20 ......... 年 ......... 月 ......... 日獲命令收回[描述被命令收回的土地]的管有[及 被告人C.D.被命令須付給原告人A.B.訟費$ ................................. [或有待評定的訟費,而就日期為 20 ......... 年 ......... 月 .........日的訟費評定官證明書所見,該筆訟費已作評定並准予為 $ ...................................]]:
現規定你進入上述土地並安排A.B.取得該土地的管有。
[現亦規定你安排從法律所授權檢取以執行命令的C.D.的貨物、實產及其他財產中[餘字與表格53相同]。]
見證(與表格53相同)。
本令狀(與表格53相同)。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表格67 暫時扣押令狀 (第4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致(不少於四名暫時扣押人的姓名): 鑑於在上述訴訟(或事宜)中,C.D.已於20 ......... 年 ......... 月 ......... 日在香港區域法院被判定(或被命令)應(將一筆$ ................................. 的款項繳存法院,或按具體情況填寫): 現藉本令狀授權和指示你們或你們之中任何二人或三人,可行使對上述 C.D.的所有土地及非土地產業的管有權和取得對該等產業的管有,並可將其土地產業及其所有非土地產業的租金及利潤收集、收取並取到你們手中,並將該等產業暫時扣押在你們手中,直至上述 C.D.(將一筆$ .....................的款項繳存法院並存入上述訴訟或事宜的貸方,或按具體情況填寫),抵償其藐視罪以及區域法院作
出其他相反的命令為止。 見證(與表格53相同)。 本令狀由(與表格53相同)發出。
表格68 復還令狀 (第46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 .............................................. 執達主任:
鑑於在上述訴訟中,被告人C.D.已於20 ......... 年 ......... 月 ......... 日被判定(或被命令)須將(描述被判定或被命令交付的土地)的管有交給原告人A.B.:
又鑑於一份管有令狀已依據上述判決(或命令)於20 ......... 年 ......... 月 ......... 日發出,指示你將上述土地的管有交給上述A.B.,但香港區域法院覺得上述土地已被某些其他人不當地取得管有,而區域法院已於20 ......... 年 ......... 月 ......... 日命令應就上述土地發出歸還令狀:
現規定你進入上述土地並安排A.B.取得上述土地的復還。 現亦規定你在作出執行後,立即在本令狀註上(餘字與表格53相后( �/span>。 見證(與表格53相后( �/span>。 本令狀(與表格53相后( �/span>。
表格69 給予援助令狀 (第46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 ............... 現任及日後任何一名執達主任: 鑑於藉日期為20......... 年 ......... 月 ......... 日的在香港區域法院於原告人A.B.及被告人C.D.之間的訴
訟中作出的命令,上述C.D.被命令須將命令中所描述的貨物,即(描述該等貨物)的管有交給上述
A.B.,但他即上述C.D.及其他人卻藐視區域法院,拒絕服從該命令並保持管有該等貨物: 又鑑於藉日期為20 ......... 年 ......... 月 ......... 日的在上述訴訟中作出的命令,命令應發出給予援助令狀,以將上述貨物的管有交給上述A.B.: 現規定你將上述貨物交由上述A.B.及其承讓人作和平而安寧的全面管有,並按照上述命令的目的,在該管有於任何時間出現任何中斷時,保護並保持上述A.B.及其承讓人所具有的上述和平而安
寧的管有。在此事上,你們無論如何皆不得有失。 見證(與表格53相同)。 本令狀(與表格53相同)。
表格71
執行令狀續期通知書
(第46號命令第8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現通知你在本訟案(或事宜)中向執達主任發出的載明日期為20 ......... 年......... 月......... 日的 ............................ 令狀,已藉日期為20 ......... 年 .........月 ......... 日的命令而續期一年,由該命令的日期起計算。
致執達主任。
(簽署) ............................................ 的代表律師
表格72
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第三債務人命令
(第49號命令第1條規則)
20 ...... 年第 .......... 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20 ....... 年第 ............ 宗 (在內庭的 ............................. 法官/聆案官)
F.G. 第三債務人在閱讀 ............................. 於20 ........ 年 ........ 月 ........ 日送交存檔的誓章後:
(.................................... 法官/聆案官)現命令須就上述第三債務人欠或累算欠上述判定債務人的債 項($ ................................... )作扣押,以應付上述判定債權人於20 ......... 年 ......... 月 ......... 日在區域法院 取得的判上述債務人敗訴可討回(或應付於20 ......... 年 ......... 月 ......... 日在區域法院作出的命令上述判 定債務人向上述判定債權人支付)$ ......................................... (債項及$ .................................. 訟費)及第49號
命令第2(ba)(i)及(ii)條規則所提述的、按判定利率自贍養費到期付款日期至付款日期計算的利息以及按區域法院決定的利率計算的附加費(連同第三債務人法律程序的訟費)的判決(或命令),而就該判決(或命令)而言,尚有$ ................................. 已到期須予支付但仍未支付。
現又命令上述第三債務人須於20 ......... 年 ......... 月 ......... 日上/下午 ......... 時 ......... 分到香港區域法院 ................................... 法官/聆案官的內庭,出席上述判定債權人所提出的申請,該申請要求第三債務人將第三債務人欠上述判定債務人的債項或該債項中足以履行該判決(或命令)的部分及第49號命令第2(ba)(i)及(ii)條規則所提述的、按判定利率自贍養費到期付款日期至付款日期計算的利息以及按區域法院決定的利率計算的附加費,連同第三債務人法律程序的訟費付給他。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致 上述第三債務人及 判定債務人 (2003年第18號第27條)
表格73
在第三債務人所欠款項多於判定債項時作出的 第三債務人絕對命令
(第49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表格72相同)
在聆聽代表判定債權人及代表第三債務人的律師並閱讀 ..................................... 於20 ........ 年 ........ 月 ........ 日在本案中送交存檔的誓章後,並在閱讀於20 ........ 年 ......... 月......... 日在本案中作出的下述命令後,即應就上述第三債務人欠或累算欠上述判定債務人的債項作扣押,以應付上述債權人於20 ........ 年 ........ 月 ........ 日在區域法院取得的判上述債務人敗訴可討回(或應付於20 ......... 年 ......... 月 ......... 日在區域法院作出的命令上述判定債務人向上述判定債權人支付)$ .................................. (債項及$ ................................ 訟費)及第49號命令第2(ba)(i)及(ii)條規則所提述的、按判定利率自贍養費到期付款日期至付款日期計算的利息以及按區域法院決定的利率計算的附加費(連同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的訟費)的判決(或命令),而就該判決(或命令)而言,尚有$ ............................... 已到期須予支付但仍未支付:
現命令上述第三債務人立即付給上述判定債權人$ ...................................,該筆款項是上述第三債 務人欠上述判定債務人的債項中足以清償上述判定債項、第49號命令第2(ba)(i)及(ii)條規則所提述的 $.................利息以及$..................附加費,以及訟費的部分,並須連同第三債務人法律程序的訟費 $ ................................. 支付,而上述第三債務人可從他欠上述判定債務人的債項的餘款中扣起 $ ................................. 作為他在本申請中的訟費。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2003年第18號第27條)
表格74
在第三債務人所欠款項少於判定債項時作出的第三債務人絕對命令
(第49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表格72相同)
在聆聽(與表格73相同)。
現命令上述第三債務人(在他欠上述判定債務人的債項中減去$ ......................... 作為他在本申請中 的訟費後)立即付給上述判定債權人$...................................,該筆款項是上述第三債務人欠上述判定債 務人的債項,以及第49號命令第2(ba)(i)及(ii)條規則所提述的$....................利息以及$....................附加 費,而判定債權人在本申請中的訟費$ ................................,須加在判定債項之上,並須從上述判定債 權人根據本命令所討回的款項中優先於判定債項而扣起。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2003年第18號第27條)
表格75
押記令:着令提出反對因由通知書
(第50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在聆聽 .................................. 並閱讀 ..................................... 於20 ......... 年 ......... 月 ......... 日在本案中 送交存檔的誓章後,就所聽所閱看來,根據區域法院於20 ......... 年 ......... 月 ......... 日作出的判決(或命 令)被告人被着令須付給原告人$ ........................................................ 以及訟費$ ..................................,而就 該判決(或命令)而言,尚有$ .................................. 到期須予支付但仍未支付,而看來被告人在本通知 書的附表所指明的資產中有實益權益:
(................................................................ 法官/聆案官)現命令除非於20 ......... 年 ......... 月 ......... 日上/下午 ........ 時 ......... 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灣仔區域法院)(............................ 法官/聆案官)席前提出充分的反對因由,否則被告人在上述資產中的權益須予押記,並命令該權益此時即予押記,以支付就上述判決(或命令)而到期須予支付的款項$ ........................... 以及(該筆款項按法定利率計算的利息)(第50號命令第1(3)(ba)(i)及(ii)條規則所提述的、按判定利率自贍養費到期付款日期至付款日期計算的利息以及按區域法院決定的利率計算的附加費)連同本申請的訟費。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附表
(描述有關土地、保證物、款項或信託並提供其全部詳情;就保證物而言,請述明其全稱、數額、存於何人名下,以及被施加押記的實益權益只是在保證物中抑或亦在派息或利息中,而就存於法院的儲存金而言,則請述明帳戶號碼)。
(2003年第18號第27條)
表格76
絕對押記令
(第50號命令第3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在聆聽 ....................... 並閱讀 .................................................................................... 及 ................................................ 於20 ........年 ........ 月 ........ 日在本案中送交存檔的誓章以及於20 ........ 年 ........ 月 ........ 日作出的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後:
現命令被告人C.D.在本命令的附表所指明的資產中的權益須予押記,以支付被告人就一項日期為20 .............. 年 .............. 月 .............. 日的區域法院判決(或命令)而欠原告人 A.B.的款項$ .......................... 以及(該筆款項按法定利率計算的利息)(第50號命令第1(3)(ba)(i)及(ii)條規則所提述的$...................利息以及$...................附加費)連同本申請的訟費$ .......................,該等訟費須加在判定債項之上。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附表
(描述有關土地、保證物、款項或信託並提供其全部詳情;就保證物而言,請述明其全稱、數額、存於何人名下,以及被施加押記的實益權益只是在保證物中抑或亦在派息或利息中,而就存於法院的儲存金而言,則請述明帳戶號碼)。
停止通知書
致(描述保管有關保證物的人)
現通知你就本命令的附表所指明的保證物而言,未經按(原告人的送達地址)向(原告人的姓名或名稱)發出通知,你不得登記任何轉讓,亦不得支付任何贖金,或如屬單位信託,則不得處理有關單位,或凡命令中包括派息或利息,則不得支付任何派息或利息。
附表
(2003年第18號第27條)
表格79
就存於法院的儲存金的本金及入息而作出的停止令
(第50號命令第10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在聆聽代表原告人A.B.的................................. 及代表被告人 C.D.的..................................並閱 讀 ............................................ 於20 ........ 年 ........ 月 ........ 日在本案中送交存檔的誓章後:
現命令未經通知上述A.B.,不得將C.D.帳戶中存於本訴訟(或事宜)(述明訴訟或事宜的標題(貸方的存於法院的(描述儲存金)的本金的任何部分、存於同一貸方的存於法院的現金$ ........................................ (屬於入息)的任何部分,以及就存於法院的上述款項所累算須付而上述 C.D.又有權(或可能成為有權)享有的任何利息或派息的任何部分,轉讓、出售、支付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表格80 根據第50號命令第11條規則作出的誓章及發出的通知書 (第50號命令第11條規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有關(述明產生宣誓人的權益的授產安排或其他文件,須提供足以識別該文件的關於日期及其他方面的詳情)事宜。 及 有關《區域法院規則》第50號命令第11條規則事宜
本人A.B.(或代表 A.B.的律師C.D.),地址為 ..........................................................,宣誓並聲言:盡本人所知、所得資料及所信,本人(或該A.B.)根據上述授產安排(或按具體情況填寫),有權享有附錄於本誓章的通知書所指明的保證物的權益。
宣誓(下略) ........................................... 本誓章是為A.B. 而送交存檔,其地址為 ................................................................
須附錄於誓章的通知書 致 ................................ 有限公司 現通知你附錄於本通知書的誓章所包含的保證物(須受該誓章所提述的授產安排(或按具體情況
填寫)的信託規限)包括以下各項,即(指明有關的股額、股份等,並述明其是存於何人名下)。 本通知書是旨在停止上述保證物的轉讓,而非旨在停止上述保證物的任何派息或利息的支付(或兼停止其任何派息或利息的支付)。
(簽署) A.B.(或C.D.,如誓章 是由他宣誓作出的話)
表格81 就禁止轉讓股額等的原訴傳票而作出的命令 (第50號命令第15條規則) 20 ...... 年第 .......... 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20 ....... 年第 ............ 宗 有關 ............................. 的信託事宜 及
有關《區域法院規則》第50號命令第15條規則事宜。 在聆聽代表申請人A.B.的大律師今天向區域法院提出的要求授予強制令的原訴傳票後: 又申請人透過其大律師作出下述承諾,即若區域法院日後決定答辯人(............
........................................................................................ 有限公司)因本命令而蒙受損失和有權獲得損害賠償,而申請人應支付該等損害賠償,並作出任何命令,則申請人承諾遵從該命令:
現命令禁止(..................................................................................................... 有限公司)准許將在其簿冊中存於(述明有關股額的持有人姓名或名稱)名下的(描述有關股額)或其任何部分轉讓,並禁止其支付就該等股額到期須予支付或成為到期須予支付的任何派息或利息,直至20 ........ 年 ........ 月 ........ 日或有進一步命令為止。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表格82
委任接管人的傳票
(第51號命令第3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被告人C.D.須於20 .......... 年 .......... 月 .......... 日星期 .......... 上/下午 .......... 時 .......... 分到(香港區域法院 .................................................. 法官/聆案官的內庭),出席原告人申請作出下述兩項命令的聆訊,即在本訴訟中委任一名接管人(或委任P.R.為接管人)的命令,以收取可就被告人 C.D.在下述財產,即(描述該財產)中的權益而收取的租金、利潤和款項,以清償或用作清償根據日期為20 ........ 年 ........ 月 ........ 日的在本訴訟中作出的判決(或命令)而須付給原告人的款項及利息,以及就本申請的訟費作出的命令。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本傳票是由地址為 ........................................... 的 .............................. 取得。
致上述 ......................................................... (及其律師)。
表格83
指示發出委任接管人的傳票並同時授予強制令的命令
(第51號命令第3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在閱讀 ..................................................... 於20........ 年 ........ 月 ........ 日送交存檔的誓章後:
被告人C.D.須於20 ........ 年......... 月......... 日......... 午......... 時......... 分到(香港區域法院 ...................................................................................... 法官/聆案官的內庭),出席原告人申請作出下述委任的聆訊,即按通常的條款委任P.R.為本訴訟中的接管人,以收取可就上述被告人在下述財產,即(描述該財產)中的權益而收取的租金、利潤及款項,以清償或用作清償根據日期為20 ..............
年 ............. 月 ............. 日的在本訴訟中作出的判決(或命令)而須支付的債項$ .......................... 及訟費$ ..........................,以及上述各筆款項的利息,年息為 ............... 釐,由20 ........ 年 ........ 月 ........ 日起計算。
又原告人(透過其律師)在此作出下述承諾,即若區域法院日後決定上述被告人因本命令而蒙受損失和有權獲得損害賠償,而原告人應支付該等損害賠償,並作出任何命令,則原告人承諾遵從該命令。現命令禁止上述被告人本人或透過其代理人或受僱人或以其他方式而將上述財產轉讓、押記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並授予一項強制令禁止其如此行事,直至上述申請聆訊完畢為止。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表格84
由於衡平法執行而委任接管人的命令
(第51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在聆聽 ....................................................... 並閱讀 .................................................... 於20 ........ 年 ........ 月 ........ 日送交存檔的誓章後:
(如命令提供保證)現命令地址為 .............................................................................. 的P.R.先行提供區域法院感到滿意的保證,然後須獲委任收取可就上述被告人在下述財產,即(描述該財產)中的權益而收取的租金、利潤及款項,並特此委任他如此行事。
(如並無命令提供保證而接管人亦非原告人)由於原告人須對接管人的作為及過失負責,現命令地址為 ............................................................................. 的P.R.須獲委任收取(繼續如上),但如未經區域法院許可或先行提供區域法院感到滿意的一般保證(除非另有命令,否則費用由原告人負擔),他所收取的款項,款額不得超逾判定債項以及就取得本命令而准予的訟費之數,並特此委任他如此行事。
(如並無命令提供保證而接管人是原告人:與上文相同,但略去“由於原告人須對接管人的作為及過失負責”及“或先行提供區域法院感到滿意的一般保證(除非另有命令,否則費用由原告人負擔)”等字句)。
(無論屬何情況,本命令均繼續如下:—)
本委任並不影響在上述財產上的任何居先的產權負擔的權利,而如其認為恰當,可憑藉其各自持有的保證,取得上述財產的管有或收取,或如持有任何居先的產權負擔的人正在管有上述財產,則本委任並不影響該管有。
上述財產所包含的處所的租客須承認接管人,並向接管人繳付他們的欠租及日後的租金。
接管人如認為恰當(否則不得如此行事),可從他所收取的租金、利潤及款項中按照居先的產權負擔的優先次序作出撥付以減低該等產權負擔的利息,而在通過接管人的帳目時,該等撥付(如有的話)須獲批准。
接管人須於20 ........ 年 ........ 月 ........ 日(命令作出後3個月)以及區域法院所命令的較後及其他時間,留交並通過其帳目,並須於20 ........ 年 ........ 月 ........ 日(命令作出後4個月)以及區域法院所命令的較後及其他時間,支付在如此留交的帳目中看來到期須予支付的一筆或多於一筆餘款或其中會被核證為如此支付屬於恰當的部分,而該等款項是清償或用作清償就20 ........ 年 ........ 月 ........ 日就債項 $ ......................................... 以及訟費$ ................................. 合共$ .......................... 所簽署的判決而當其時到期須予支付的款項。
接管人的費用(包括其酬金)、取得接管人的委任的費用、完成接管人的保證(如有的話)的費用、通過接管人的帳目的費用以及解除接管人的職務的費用,不得超逾根據上述判決到期須予支付的款項或接管人所討回的款項的百分之十,以較少者為準,但除非另有命令,否則所准予的費用不得少於 ...................................。該等費用除非已由區域法院評估,否則須予評定,並須首先從接管人已收取的款項中撥付。如無任何款項收取或款額不足夠,則一經區域法院在通過最終帳目後發出證明書述明不敷之數,該經如此核證的不敷之數須由被告人支付給原告人。
現又命令在作出前述多筆付款後,除非區域法院另有指示,否則留存在接管人手中的餘款(如有的話),須隨即由接管人繳存法院並存於本訴訟的貸方,但如有進一步的命令則作別論。
在有需要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在內庭的法官提出申請。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表格85
交付羈押令
(第52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在聆聽由原告人律師/原告人取得的日期為20 ................ 年............ 月 ............ 日的原訴傳票,並在閱讀(......................................................................於20 ................ 年................ 月................ 日送交存檔的、關於已將日期為20 ................ 年................ 月................ 日的區域法院命令的文本及本原訴傳票的通知書送達被告人C.D.的誓章後)︰
區域法院覺得並信納被告人C.D.已因(描述有關的藐視罪)而犯了藐視法庭罪:
現命令將被告人以犯上述藐視罪而交付 .................................................. 監獄,以受監禁(直至有進一步的命令為止)。
(現又命令如被告人C.D.遵從下述條款,即 ............................................................ .............................................................................................................................................. .............................................................................................................................................. .............................................................................................................................................. 本命令即不會執衎( �/span>。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表格85A
交付羈押令狀
(第52號命令第1條規則)
20 ...... 年第 .......... 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20 ....... 年第 ............ 宗
致:總執達主任及其助理以及懲教署署長。
根據本法庭今天所宣告的命令,上述[在此填上被告人的姓名]已因犯上述命令中提述的藐視罪而被命令須交付監獄。
現規定你將上述[在此填上被告人的姓名]拘捕,並將他/她安全送交監獄,以將他/她羈押於監獄並予以穩妥看管,直至 ............................................................. 法官於20 ........ 年 ........ 月 ........ 日所授予的上述命令獲得遵從和服從為止,或直至區域法院應上述[在此填上被告人的姓名]的申請而將他/她釋放為止。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
區域法院法官
表格93 附帶條款付款的通知書(第62A號命令) (第62A號命令第8(2)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收取方(的律師)
現通知你,支付方 ____________________已向法院繳存$ ___________________(進一步的款項 $ _________________ )以就以下項目達致和解— (在適用的方格內加上“”號)
簽署 | 支付方(的律師) | 職銜或所擔任的職位 (如代表商號、公司或 法團簽署) |
日期 | 連同公司圖章 (如適用的話) |
附註:致收取方
如你意欲在無需區域法院許可的情況下,接受繳存法院的款項,你應填寫表格93B,並將它送交區域法院登記處存檔,以及將其文本一份送交支付方。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表格93A
接受附帶條款付款的通知書(第62A號命令)
(第62A號命令第13(4)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支付方(的律師)
現通知你,收取方接受於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日接獲的總額為$ ________________的繳存法院款項,以就列於有關附帶條款付款的通知書中收取方的訟費的(全數)(部分)(並放棄訟費的其餘部分)達致和解。
簽署 | 收取方(的律師) | 職銜或所擔任的職位 (如代表商號、公司或 法團簽署) |
日期 | 連同公司圖章 (如適用的話) |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表格93B 請求支出款項的通知書(第62A號命令) (第62A號命令第15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本人於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日接受於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日接獲的總額為
$ _________________的繳存法院款項,以就列於有關附帶條款付款的通知書中本人的訟費的(全數)(部分) 達致和解。
本人聲明:
收取方或律師的全名
地址及電話號碼
支付方或律師的全名/法律援助署署長*
地址及電話號碼
* 將不適用者刪去 表格93B的填寫指引
為請求將存於法院的儲存金支出,請將按照本填寫指引簽署和填寫的本表格,送交區域法院登記處存檔。本表格的文本一份亦應送交支付方的律師。 ‧填寫本表格時,請確保在‘本人聲明’標題下的所有方格內加上“”號。如你沒有在所有該
等方格內加上“”號,區域法院登記處將不能處理你的付款請求,並須將本表格退回給你。 ‧ 本表格應由收取方或其律師簽署。 ‧區域法院會計部僅會在接獲妥當地填寫並有簽署正本的表格93B後,方會作出付款。表格的圖
文傳真文本及簽署的影印本將不獲接受。
‧ 公司董事在代表公司簽署前,必須向常規聆案官取得代表公司的許可。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表格94
在海上保險訴訟中交出文件的命令
(第72號命令第10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在聆聽 .................................................... (並閱讀 ..................................................... 於20 ........ 年 ........ 月 ........ 日送交存檔的誓章)後:
現命令原告人以及與本訴訟及屬本訴訟標的之保險有利害關係的所有其他人,在經宣誓後(或由他們的恰當人員在經宣誓後)向被告人、其律師或代理人交出並展示下述文件:所有與 ............................. 船舶的保險或該保險標的事宜有關的保險承保條、保單、指示函件或其他立出該等承保條或保單的命令,或與該船舶上的貨物或該船舶的貨運有關的保險承保條、保單、指示函件或其他立出該等承保條或保單的命令,以及所有關於該船舶的航行或該船舶、貨物或貨運據稱的損失的文件,和在任何方面關於下述各項而與任何人的所有通信,即立出該船舶、貨物或貨運的保險,或就該船舶、貨物或貨運而立出的任何其他保險,或就提出本訴訟所關乎的保單所承保的航程而立出的任何其他保險,或就同一航程而就該船舶、該船舶上的貨物或該船舶的貨運而立出的任何其他保單。也包括該船舶的船長或代理人和任何其他人與船東或任何人之間在發生據稱的損失的航程開始之前或進行期間的所有通信。也包括所有簿冊和文件,不論它們的性質,亦不論它們是正本、複本抑或副本,而它們是在任何方面與本訴訟的任何有關事宜有關或提述該等事宜的,並且現時是由原告人或代表他的任何其他人、其經紀、律師或代理人保管、管有或控制,而被告人或其律師或代理人,可查閱任何該等簿冊或文件,或將其複製副本或摘錄其資料。而同樣地,原告人以及每一名如上述般有利害關係的人,亦須就曾經但現已非由他們保管、管有或控制而與本訴訟的任何有關事宜有關或提述該等事宜的所有其他簿冊及文件作出交代。
又(在此期間內所有進一步的法律程序將予擱置,而)本申請的訟費以及本申請所引起的訟費,為訟費歸於訴訟中。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表格95
針對政府的命令的證明書
(第77號命令第15(3)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本法庭於20 ........ 年 ........ 月 ........ 日作出的判決(或命令)判定(或命令)(提供該判決或命令的詳
情)。
本人特此核證依照該判決(或命令)須由 .......................... 支付給.......................... 的款項為 $ .............................. (連同其利息,按年息 .............................. 釐計算直至支付為止,並連同經由訟費評 定官評定和核證的訟費$ ...............................,而須就該訟費支付的利息,年息為 .................... 釐,由 20 ........ 年 ........ 月 ........ 日起計算直至支付為止)。
(本證明書不包括根據該判決或命令須就訟費支付的款項)。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簽署) .................................................... (備註:—凡已有指示就訟費發出另一份證明書,則須包括最後一段)。
表格96
判政府敗訴須支付訟費的命令的證明書
(第77號命令第15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本法庭於20 ........ 年 ........ 月 ........ 日作出的判決(或命令)判定(或命令)(提供該判決或命令的詳情)。
本人特此核證依照該判決(或命令)須由 .......................... 支付給 .......................... 的訟費,經由訟費 評定官評定和核證為$ ................................... (而須就其支付的利息為年息 ....................................... 釐,由 20 ........ 年 ........ 月 ........ 日起計算直至支付為止)。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簽署) ....................................................
表格102 發出逮捕令以進行訊問的命令 (第49B號命令第1條規則)
20 ...... 年第 .......... 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20 ....... 年第 ............ 宗
現應判定債權人A.B.的申請,並在聆聽代表上述判定債權人的律師及閱讀 ...........................於 20 ........ 年 ........ 月 ........ 日送交存檔的誓章後:
現命令向執達主任發出手令命令他將判定債務人C.D.逮捕,並在逮捕之日翌日屆滿前將他帶到區域法院席前接受訊問;現又命令授權執達主任當有以下情況出現即釋放判定債務人—
3. 有人向他交出判定債務人的旅行證件。 [按照區域法院命令而將條件刪除、修訂或代入。]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備註:判定債務人可向區域法院申請撤銷本命令。
表格103 等候進一步訊問的監禁令 (第49B號命令第1A條規則)
20 ...... 年第 .......... 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20 ....... 年第 ............ 宗
鑑於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49B號命令第1A條規則進行的訊問已押後至20 .......... 年.......... 月 ......... 日:
現命令向執達主任發出手令命令他將判定債務人交付懲教署署長看管,以將判定債務人作為錢債案囚犯而覊押於監獄,直至20 ........ 年 ........ 月 ........ 日為止,然後將判定債務人帶到區域法院席前以接受進一步訊問。區域法院已將生活給養津貼定為每天$ ....................................。
現又命令授權執達主任當有以下情況出現即釋放判定債務人—
1. 有人向他支付一筆$ ..................... 的款項,該筆款項的款額為判定債項的款額,連同 $ ..................... 作為本訴訟的訟費,以及為取得並執行本手令而須予支付的訟費;
2. 有人向他支付一筆$ ..................... 的款項作為保證,或有一名或多於一名擔保人按照該筆款項的款額提供保釋。 [按照區域法院命令而將條件刪除、修訂或代入。]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備註:判定債務人可向區域法院申請撤銷本命令。
表格104
負債監禁的命令
(第49B號命令第1B條規則)
20 ...... 年第 .......... 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20 ....... 年第 ............ 宗
[在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49B號命令第1A條規則對判定債務人進行訊問後,並在區域法院信納《區域法院規則》第49B號命令第1B條規則所規定的事項後:]或[在區域法院信納判定債務人沒有遵從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49B號命令第1B(2)條規則作出的命令後:]
現命令執達主任捉拿判定債務人,並將他交付懲教署署長看管,以作為錢債案囚犯而羈押於監獄,為期 ..............................,但如在該段期間屆滿前,判定債務人循適當法律途徑獲釋,則作別論。
區域法院已將生活給養津貼定為每天$ ...............................。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表格105
要求因並無付款而作出監禁令的申請
(第49B號命令第1B條規則)
20 ...... 年第 .......... 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20 ....... 年第 ............ 宗
現通知你判定債權人將於20 ........ 年 ........ 月 ........ 日,以判定債務人沒有如區域法院於20 ........ 年 ........ 月 ........ 日所命令而支付一筆$ ................................... 的款項為理由,向區域法院申請作出監禁判定債務人的命令。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表格106
禁止離開香港的命令
(第44A號命令第3條規則)
20 ...... 年第 .......... 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20 ....... 年第 ............ 宗
告人/申索所 針對的人
現應A.B.的申請,並在聆聽代表A.B.的律師及閱讀 .............................................. 於20 ........ 年 ........ 月 ........ 日送交存檔的誓章後:
命令禁止C.D.離開香港。
本命令(除非已予延展或續期,否則)將於一個月屆滿之後失效,並如有以下情況即不具效力—
1. C.D.支付一筆$ ...................................... 的款項,該筆款項的款額為 A.B.所申索的款額[連同 $ ........................................ 作為本訴訟的訟費],以及為取得並執行本命令而須予支付的訟費;
2. C.D.支付一筆$ .................................. 的款項作為保證,或有一名或多於一名擔保人按照該筆款項的款額提供保釋。 [按照區域法院命令而將條件刪除、修訂或代入。]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備註:C.D.可向區域法院申請撤銷本命令。
表格1
命令執達主任召喚被告人提供保證以交出財產的手令 (第44A號命令第8條規則)
20 ...... 年第 .......... 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20 ....... 年第 ............ 宗
致上述法院的執達主任:
現規定你立即傳喚被告人C.D.,在20 ........ 年 ........ 月 ........ 日星期 ........或之前,提供一筆為數$ .......................... 的款項作為保證,以在有人提出要求時,將其財產或其財產的價值或其中足以應付任何可能會在本訴訟中針對他作出的判決的部分,交出並交由上述法院處置,或在上述日期或之前,在上述法院席前出席,並提出他不應提供該項保證的因由;現再規定你,在並無該項保證提供之時扣押上述被告人在香港境內的所有動產及不動產,直至上述法院有進一步的命令為止。
於20 ........ 年 ........ 月 ........ 日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見證。
(簽署) ..................................................... 司法常務官
備註:—本手令在執行後,須連同註於其上的關於執行日期及方式的備忘錄,立即交回登記處。
20 ...... 年第 .......... 宗
表格1 關於要求發出判決傳票的便箋 (第90A號命令第2條規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20 ...... 年第 .......... 宗
事宜} 判決傳票}
判定債權人全名及詳細地址 .........................................................................................................
判定債務人全名及詳細地址 .........................................................................................................
本人現就上述法院[或按具體情況填寫]於20 ........ 年 ........ 月 ........ 日作出的命令,要求針對上述判定債務人發出判決傳票。該命令飭令[述明命令的性質]。
[如有此意:本人擬在該建議發出的判決傳票聆訊中,向區域法院申請許可,以強制執行有關欠款的繳付,而該等欠款是在該建議發出的傳票日期超過12個月前已到期應繳付的。]
本人知道,如本人在聆訊中無法向區域法院提出證明,令區域法院信納該判定債務人目前或自上述命令的日期以來有經濟能力繳付其所拖欠的款項,但卻曾經拒絕或忽略付款,或現在仍拒絕或忽略付款,則本人可能須繳付該傳票的訟費。
[除非該判決傳票是在作出命令的區域法院發出,否則須加上下列字句:本人謹證明上述命令未遭修改或解除,且亦無任何就此事宜發出的交付羈押令未獲遵行。
本人進一步證明並無任何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發出,以強制執行上述命令[或如有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發出,則提供詳情和述明所作出的回報。]。]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判定債權人[的律師] 就該命令到期未付的款額連訟費 ............................................... $ 須就贍養費欠款而支付的按判定利率自贍養費到期付款日 期至付款日期計算的利息 ........................................................... $ 須就贍養費欠款而支付的按區域法院決定的利率計算的附 加費 ............................................................................................... $ 本傳票的訟費 ............................................................................... $須付予判定債務人的交通費 ....................................................... $
$
(2003年第18號第27條)
表格2 判決傳票 (第90A號命令第2條規則) [標題與表格1同]
鑑於上述 ............................. (下稱“判定債權人”)已於20 ........ 年 ........ 月 ........ 日在本法院(或按具 體情況填寫)取得一項針對 ........................ (下稱“判定債務人”)的命令,規定[述明命令性質]。
又鑑於上述命令規定須繳付的款項$ ....................... 遭拖欠,且判定債權人已要求針對你,即上述判定債務人,發出本判決傳票。
現傳召你於20 ................. 年................. 月................. 日上/下午................. 時親自到在位於 ............................................ 的 .................... 法院開庭的 ..................... 法官席前,就你目前或自上述命令的日期以來所具備的繳付你所拖欠的上述款項的經濟能力,在宣誓後接受訊問,並提出因由,說明為何你不應因拖欠款項而被交付監獄。
[又特此通知︰判定債權人擬在此判決傳票的聆訊中,向區域法院申請許可,以強制執行有關欠款的繳付,而該等欠款是在本傳票日期超過12個月前已到期應繳付的]。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就該命令到期未付的款額連訟費 ............................................. | $ |
須就贍養費欠款而支付的按判定利率自贍養費到期付款日 | |
期至付款日期計算的利息 ................................................... ...... | $ |
須就贍養費欠款而支付的按法院決定的利率計算的附加 | |
費 ............................................................. ......................................... | $ |
本傳票的訟費 ........................................................ ..................... | $ |
須付予判定債務人的交通費 .................................................. ... | $ |
一經繳付即會撤銷本傳票的款額 ............................................. $註:如過遲付款,以致不能阻止判定債權人在聆訊日到庭,你可能須承擔額外的訟費。
[判定債權人的律師是 ...........................] (2003年第18號第27條)
20 ...... 年第 .......... 宗
表格3
申請宣告某宗舊式/認可婚姻仍然存續
(《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178章)第9條)
[標題與訴訟相同]
謹表明:
1. 本人 ................................................,一名 ........................................... (下稱“申請人”)於 ......... 年 ......... 月 ......... 日與 .......................................................,一名 ....................................... 在 ...........................結婚。
2. 上述婚姻是一宗舊式婚姻/認可婚姻。
3. 上述婚姻由下述的人見證—
(i)
(ii)
(iii)
(iv)
(v)
4. 上述婚姻所出的子女如下—
(i)
(ii)
(iii)
(iv)
(v)
(vi)
5. 申請人現時地址及職業為—
6. 答辯人現時地址及職業為—
7. 詳情
[在此列出有關婚姻的詳情並提供一份 支持此申請的文件的清單]。
8. 申請人要求法院宣告該宗舊式婚姻/認可婚姻在雙方之間仍然存續。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 申請人
附錄: | E | 專家證人的行為守則 | L.N. 153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
(第38號命令第35、37B及37C條規則)
守則的適用
(c) 他已履行並會繼續履行該責任。 專家報告須予核實
附註:——如任何人在或安排在以屬實申述核實的文件中作出虛假聲明或虛假陳述,而並非真誠地相信其為屬實,則可針對他提起藐視法庭的法律程序。 (2008年第153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