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Swarovski Aktiengesellschaft 诉Sharon Robinson
案件编号:D2013-024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Swarovski Aktiengesellschaft,其位于列支敦士登的特里森。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斯里兰卡的LegalBase (Pvt) Limited。
本案被投诉人是Sharon Robinson,其位于澳大利亚的 Cardiff South。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swarovskicrystal-uk.com>(以下简称“争议域名”)。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Foshan YiDong Network Co., LTD (以下简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3年2月6日收到投诉书。中心于同日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3年2月7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了其详细联系办法。注册机构还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是中文。2013年2月8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出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书。2013年2月8日,投诉人重申其在投诉书中提出的以英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被投诉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 “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3年2月14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3年2月14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3年3月6日。被投诉人于2013年2月19日给中心发来电子邮件,声称其并不知道本案所涉及的网站。被投诉人从未设立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并且也没有授权任何人使用被投诉人的信息设立此网站。被投诉人认为其身份被他人盗用,是受害者。中心于同日确认收到该电子邮件,说明注册机构已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人是 “Sharon Robinson”,并且指出如果在答辩截止日期届满前没有收到被投诉人的其他电子邮件,该封电子邮件将被视为被投诉人的答辩,并呈交专家组。在答辩截止日期届满前,中心没有收到其他来自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
2013年3月15日,中心指定Yong L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提出,投诉人对SWAROVSKI在很多国家已取得了商标注册。投诉人提出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投诉人没有对投诉人提出的主张和证据提出反驳。经过对投诉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专家组确认以下事实成立:投诉人对于SWAROVSKI在世界范围多个国家取得了商标注册,其中在英国注册商标的注册号为1344954和1344955;在澳大利亚注册商标的注册号为224727,478809和517440,以上商标注册的时间均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
被投诉人于2012年4月30日注册了争议域名<swarovskicrystal-uk.com>。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投诉人为证明其上述主张的成立而具体提出了相应理由和相应证据。投诉人特别提出,投诉人是国际上领先的切割水晶制造商和宝石制造商,在18个国家有生产厂家,投诉人的产品分销至42个国家,在120个国家出售。2011年,投诉人Swarovski产品通过其在世界上1218个专卖店和1000个合作店进行销售,当年销售额约为28.7亿欧元。投诉人花费巨资在英国、澳大利亚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推广,使SWAROVSKI商标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地成为广为公众知晓的商标。而被投诉人注册了争议域名并将其指向一个“侵权网站”。该网站使用了投诉人的商标SWAROVSKI,宣传并销售声称是投诉人产品的各种商品,例如Swarovski项链、耳环、手镯等等,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投诉人的网站,或者误认为其与投诉人有关联或得到了投诉人的授权。而事实上,投诉人从未授权被投诉人销售Swarovski产品,投诉人也不保证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销售的商品的真实性。不仅如此,被投诉人还在该网站上的“about us”(“关于我们”)页面上声称:“All of our Swarovski jewelry is authentic, and comes with original box package. We always supply our Swarovski jewelry sale online at outlet price” (“我们的Swarovski 珠宝全部都是真品,且附带原包装盒。我们一直在网上以折扣店价格销售Swarovski珠宝。”)。以上都清楚表明被投诉人有意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只是表明自己不知道本案所涉及的网站,并表明自己从未设立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并且也没有授权任何人使用被投诉人的信息设立此网站。被投诉人称,有人非法利用自己的信息注册争议域名,自己的身份被盗用,是受害者。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注册机构对中心的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语言是中文。按照规则第11条的规定,如当事人双方无任何协议或注册协议中未另作规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当是注册协议的语言。中心于2013年2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中﹑英文版本的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在此之后,投诉人重申了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商标是国际性的商标,在世界上多个国家注册;投诉人主要使用英文从事国际业务;争议域名的网站使用的是英文,这表明被投诉人熟悉英文。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提出的这一要求提出反驳意见。2013年2月14日,在中心向当事双方人发出的中﹑英文版的投诉书通知中,中心告知双方当事人,中心决定接受英文版的投诉书;中心可接受英文版或者中文版的答辩书;如情况许可,中心将指定同时熟悉中文和英文的行政专家组。中心还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专家组有决定行政程序语言的最终裁量权。专家组将选择使用中文或英文作出裁决,专家组也有可能要求当事人任何一方提供翻译文本。
专家组注意到,中心在行政程序中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被投诉人被明确告知,在投诉人已经请求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情况下,被投诉人如果反对该请求必须明确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在投诉人请求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之后,被投诉人有机会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评论或者提出反对意见。但是被投诉人并没有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或者明确提出反对投诉人的请求。此外,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使用了英文,且被投诉人于2013年2月19日发送给中心的电子邮件是英文的。这表明被投诉人很可能熟悉英文。
鉴于上述原因,专家组决定在本案行政程序中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文本材料,并且不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翻译文本。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并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及考虑到本案的裁决结果,专家组认为使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更为合适。
此外,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称自己与该争议域名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是身份被盗的受害者。专家组不质疑被投诉人的此陈述,但是同时注意到注册机构已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人是 “Sharon Robinson”。因此,根据政策和规则的规定,专家组需要针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即 “Sharon Robinson”作出本案裁决。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提出的转让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是必须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以及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提出的主张和证据确认以下事实成立:投诉人在英国和澳大利亚(根据WhoIs信息,被投诉人来自澳大利亚)对于SWAROVSKI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投诉人还对该商标进行了国际注册和欧洲共同体注册,因而在多个国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通过比较可知,争议域名完整包括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SWAROVSKI,不同之处在于争议域名在此基础之上附加了通用词“crystal”和国家代码“uk”。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中完整地包含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文字,且争议域名中所附加的词语属于不具备显著特征的通用词汇和国家代码,这样的争议域名不能避免与投诉人的商标产生混淆。在以前多个涉及SWAROVSKI商标的域名争议案件中,专家组都持有相似的意见。例如,Swarovski Aktiengesellschaft 诉 Ming Robot, WIPO案件编号D2012-1200; Swarovski Aktiengesellschaft 诉 cao zhiming, WIPO案件编号D2012-1028; 以及Swarovski Aktiengesellschaft 诉 flushy, flushy kitty, WIPO案件编号D2012-0898。关于被投诉人所附加的通用词“crystal”和国家代码“uk”,专家组认为其中文含义是“水晶”和“英国”,该含义明显与投诉人的商品材料和商品销售的地理范围相关,附加此类通用词汇不仅不能产生明显的区别功能,还有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为投诉人建立了在英国销售水晶产品的网站。另外,争议域名后缀“.com”对于判断争议域名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没有实质意义。
据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已经得以证明。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材料和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给被投诉人。(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2.1段)。此时,被投诉人有义务说明并举证证明自己对于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具有合法利益,如果被投诉人放弃举证和进行相应说明的机会,专家组可以根据投诉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并据此作出判断。
在本案中,被投诉人没有进行正式答辩和举证,专家组也没有发现本案中存在政策第4(c)条所规定的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具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知,在提交投诉书时,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使用了投诉人的商标SWAROVSKI,在没有得到投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被投诉人不表明自己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宣传并销售与投诉人商品相似的或者声称为投诉人产品的各种商品。此种行为不属于善意(bona fide)提供商品或服务。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出的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的主张和理由成立。
据此,专家组认定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已经得以证明。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出,投诉人是国际上领先的切割水晶制造商和宝石制造商,在18个国家有生产厂家,投诉人的产品分销至42个国家,在120个国家有出售。2011年,投诉人的Swarovski产品通过其在世界上1218个专卖店和1000个合作店进行销售,当年销售额约为28.7亿欧元。投诉人花费巨资在澳大利亚和英国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其商品进行宣传推广,使SWAROVSKI商标在澳大利亚和英国等地成为广为公众所知的商标,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商标不可能不知晓。投诉人还举证证明,在提交投诉书时,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使用了投诉人的商标SWAROVSKI,并且销售声称是投诉人产品的各种商品,例如Swarovski项链、耳环、手镯等等。投诉人还举证证明,被投诉人在网站的“关于我们”中声称,“我们的Swarovski 珠宝全部都是真品[…]我们一直在网上以折扣店价格销售Swarovski珠宝”,此举明显地给消费者以误导。对于投诉人提出的以上主张和相应证据,被投诉人没有提出反驳。专家组对于投诉人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商标用于水晶和宝石商品,投诉人通过广泛宣传和长期的在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经营活动,其商标在珠宝领域已经成为知名品牌。投诉人和其商标在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都具有较高声誉。考虑到上述因素,同时考虑到被投诉人利用投诉人的商标文字注册了具有混淆性的争议域名、未经许可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直接使用投诉人的商标、在该网站上销售声称是投诉人商品的这些事实,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本案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晓投诉人的商标及其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并且实际上通过制造该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或其商标的存在关联性误导消费者,以牟取商业利益。
被投诉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和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资料显示,在提交投诉书时,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使用投诉人商标并销售声称是投诉人商品的行为表明,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本案争议域名的意图在于利用投诉人商标的声誉牟取商业利益。根据政策第4(b)(iv)条规定,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况之一是:“以使用域名的手段,为商业利益目的,你方通过制造你方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者、赞助者、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它连机地址”。专家组认为,本案中被投诉人的行为属于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况,因而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虽然,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现在没有被使用,但是这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使用争议域名。
此外,在先若干涉及SWAROVSKI商标的域名争议案件中,专家组已表明,将SWAROVSKI这样知名的商标注册成域名,而域名注册人与该商标本身并无合法关系,此行为本身已经足够被认定为恶意。见 Swarovski Aktiengesellschaft 诉 Liu Ji, WIPO 案件编号 D2011-0445;Swarovski Aktiengesellschaft 诉 Whois Privacy Protection Service, Inc./ning ning, WIPO 案件编号 D2012-0979。专家组认为,上述专家组的观点在本案中亦能适用。
综合上述分析,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已经得以证明。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swarovskicrystal-uk.com>转移给投诉人。
李勇(Yo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201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