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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典》(經1999年10月8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修訂至2004年8月16日第9/2004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及《民事訴訟法典》條文的修改及附加), 澳门 (特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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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年份
2004
日期
生效:
1999年11月1日
议定:
1999年10月8日
主题事项
知识产权相关法
文本类型
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的执行,
其他
备注
《民事訴訟法典》於 1999年經1999年12月20日第9/1999號法律(通過《司法組織綱要法》)修改,又於2004年經2004年8月16日第9/2004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及《民事訴訟法典》條文的修改及附加)修改。
本合并版包含了自其通過以來直至2004年8月16日第9/2004號法律的所有修正(除第2至5條外,於2004年8月17日生效。
《民事訴訟法典》經第9/2004號法律修訂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六百九十五條及第九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七條-A的新條文,於民事法庭開始運作之日起生效。
《民事訴訟法典》經第9/2004號法律新增的第五卷新第十六編的規定,於輕微民事案件法庭開始運作之日起生效。
《工業產權法典》(經1999年12月13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和《著作權法》(1999年8月16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均與《民事訴訟法典》相關。第15條涉及具有民事管轄權之法院,解決具有相同優先次序之申请何項申請屬優先申請之争议。第116條規定拒絕授予或取消強制許可之通知得向具有管轄权之法院提起訴訟。第282條規定就作出之判決,可按民事訴訟之一般法律規定提起上訴。第287條规定除第286條第三款規定之情況外,在出現本法規所指之任何違法行為時,亦得按《澳門民事訴訟法典》就普通保全程序所作之規定,命令進行保全措施。
《著作權法》第208條第一款規定“如法院科處將有罪裁判公開之附加刑,則須張貼告示及刊登公告以實施此附加刑,而費用由被判者承擔,且民事訴訟法內關於向不確定之人作出公示傳喚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之。”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汉语
《民事訴訟法典》(經1999年10月8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修訂至2004年8月16日第9/2004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及《民事訴訟法典》條文的修改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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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语
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 (aprovado pelo Decreto-Lei nº 55/99/M, de 8 de outubro de 1999, e alterada até a Lei nº 9/2004 de 16 de agosto de 2004 sobre alterações e aditamentos à Lei de Bases da Organização Judiciária e ao 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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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关联 (1 文本(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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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Lex序号
MO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