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交存了一项通知,该国政府在通知中表达了援用《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38条第(2)款规定的意愿。此项通知在收到之日起生效,即:1970年4月29日。依据该条的规定,意大利共和国当时已是伯尔尼联盟的一个成员,从1970年4月26日起,即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生效之日起的五年时限内,就可行使《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22至26条规定的各项权利,视同该国已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20)
意大利在罗马文本(1928)生效之日宣布放弃在批准柏林文本(1908)时所作的保留:1931年8月1日。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1, 第8号, 第87页)
批准柏林文本(1908),但作出以下保留:
(1) 在有关作者对其作品进行翻译或授权对其作品进行翻译的专有权方面,以经1896年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第8条。
(2) 在有关授权对戏剧或戏剧音乐的翻译作品进行公开表演的权利方面,以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取代该文本第11条第2款。 (见 Le Droit d'auteur 1914, 第10号, 第1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