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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共和国宪法(最新由2002年12月31日第2002-029号法修改), 多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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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年份
2002
日期
最新修正:
2002年12月31日
生效:
1992年10月19日
公布:
1992年10月19日
颁布:
1992年10月14日
议定:
1992年9月27日
主题事项
宪法/基本法
文本类型
其他
备注
宪法是多哥的最高法。自其于1960年4月27日独立后,多哥在第一和第三共和国期间颁布了三部宪法。第一部宪法于1961年4月9日通过,第二部宪法于1963年5月5日通过,第三部宪法于1979年12月30日通过。现行宪法于1992年10月14日通过,其经过1992年9月27日举行的全民公投批准,宪法于2002年由2002年12月31日第2002-29号法修改。
多哥实行议会民主制。宪法确定了政体三个分支的权力和职责。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彼此独立。行政权由共和国总统和总理行使。2002年的宪法修正案加强了总统的权力,规定总理须向总统报告,不得单独行使权力。立法权由代表多哥人民的议会行使,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后,其并不自动生效。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以及一审法院。法院协助总统保证司法裁判的中立。
多哥法律体系中包含民法法系和传统习惯法的特征。根据该体系,法律和法规编制在法典中,习惯法规则在继承,家庭和房地产法领域中仍起到重要作用。知识产权法不受习惯法影响。
宪法中不包含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规定。第27条涉及对私权的保护,其规定:“法律应当保护财产权。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并经事先合理补偿不得随意征用财产。没收财产的决定必须由司法机关做出。”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法语
La Constitution de la IVe République (telle que modifiée par la loi n° 2002-029 du 31 décembre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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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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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Lex序号
TG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