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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10月19日条例,关于发明专利(最新于1999年11月2日版), 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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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年份
1999
日期
生效:
1978年1月1日
议定:
1977年10月19日
主题事项
主要知识产权法
文本类型
专利(发明),
未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
植物品种保护
备注
瑞士根据TRIPS第63条第2款发给世贸组织的通知中称:
“瑞士和列支敦士登适用同一部专利法。
本条例涉及专利申请的审查,授权,优先权,因展览不丧失优先权的例外,行政救济,专利注册,欧洲专利和国际专利的申请,预先申请的异议程序等。
第4,6,14,15,17,18,20,39,39(a),40,42,43,55,61,62,62(a),63,82,110(a), 119,124,125(a),125(b),126和127(a)至(m)条(1995年5月17日通过):优先权,药品补充证书等。
第1,3,10,12,14,16,17,17a,18(a)至(d),19,19(a),20,21,24,37,38,39,39(a),43(a),48,49,51,61,61(a),62,62(a),63,69,71,90,96,103,105,106,111-113,118,118(a)和127(b)条(1995年10月25日通过):联邦知识产权局1996年1月1日制定的修正案,关于联邦知识产权的任务。
第18.1,18(c)2和18(c)3,21.5,62.2,62(a)2和69.1条(1997年9月17日通过):关于在专利申请三至四年后废除专利年费的修正案(专利年费到期,支付,第五年的专利年费)。审查程序结束通知。
第4(a),6,14(h)至(k),17,23,25.3,28.2,28.4,32.5,58.1条,以及第65条的标题(本法仅包含德语版);第89.3,92.2,93.3条,第95条标题,第95.3条,第108条;第110条(废除);第118(a),120条;第125(a)条标题;第126.1和126.2条;第127(a)条标题;第127(a),127(a)1,127(b)1(b)2和127(f)1条(1999年3月31日通过):
第89和90条:第89和90条规定在专利申请中对工业或商业秘密的保护。”
电子通信,电子数据处理(处置,储存和发布);不可送达的通知;审查程序的排除;欧洲专利年费续费;以英语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国际检索;植物检疫药品补充保护证书等。
第89和90条:第89和90条规定在专利申请中对工业或商业秘密的保护。”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法语
Ordonnance du 19 octobre 1977 relative aux brevets d'invention (état au 2 novembre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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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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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文件号
IP/N/1/CHE/P/6
WIPO Lex序号
CH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