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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22日第59/2004 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具資格的指定實體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專利註冊申請製作發明的審查報告書, 澳门 (特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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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年份 2004 日期 生效: 2004年3月23日 议定: 2004年3月16日 主题事项 实施规则/实施细则 文本类型 专利(发明), 实用新型., 知识产权监管机构 备注 本批示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經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及第八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

本批示第三條規定,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一百三十五條,核准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專利或專利申請延伸至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的印件格式,公佈於附件一。

本批示第四條規定其自公佈(2004年3月22日)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關於在知識產權領域合作的協議》的簽署日期,即2003年1月24日。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葡萄牙语 Despacho do Chefe do Executivo n° 59/2004, de 22 de março de 2004, aprovando a Direcção Nacional da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SIPO) como entidade habilitada a elaborar os relatórios de exame de invenção para efeitos de pedido de registo de patentes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PDF HTML 汉语 2004年3月22日第59/2004 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具資格的指定實體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專利註冊申請製作發明的審查報告書 PDF HTML
立法 关联 (2 文本(小)) 关联 (2 文本(小))
2004年3月24日,第7/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關於在知識產權領域合作的協議》 (MO021)
第97/99/M號法令,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第11/2001號法律修正) (MO007)


WIPO Lex序号 MO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