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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101章), 香港 (特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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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年份
1997
日期
生效:
1997年7月1日
议定:
1990年4月4日
主题事项
宪法/基本法
文本类型
其他
备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法性文件。該法案于1990年4月4日頒佈,與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時起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有體制和政策必須依照該法案條文實行。上述體制和政策包括:社會和經濟體系,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以及其他政策。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的立法不得與基本法相違背。
基本法在139條與140條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將會自主制定有關知識產權的適當政策並為其提供法律保護。
在回歸大陸前的英國統治時期,香港對於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主要依賴英國的法例及判例法。英國有關知識產權的立法,如1988年著作權、工業設計和專利法案,1977年專利法案,1964年植物品種與種子法案,1949年註冊設計法案以及1968年商品説明法案均適用于香港。除此以外,包括1873年香港商標條例在内的一些本地法案也為知識產權提供保護。在1997年后,香港逐漸開始進行知識產權的本地化立法。對於1997年以前英國統治時期的知識產權法律,請參考WIPO Lex英國頁面。
一般來講,香港的法律包括條例(作爲主要法例)以及規則(作爲附屬法例)。兩种法律在編號上的區分一般在於附屬法例的編號在法律章節號碼後面附有字母。如Cap. 528是著作權條例(主要法例)而Cap. 528A以及Cap. 528B是與著作權相關的規則(附屬法例)。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汉语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10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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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hapter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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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Lex序号
HK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