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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6号法,关于民事程序, 土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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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年份
2008
日期
生效:
1927年8月18日
议定:
1927年6月18日
主题事项
知识产权相关法
文本类型
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的执行
备注
土耳其根据TRIPS第63条第2款发给世贸组织的通知中称:
“本法涉及与多部实体法相关的诉讼程序,其中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立法。
其涉及各类诉讼程序,包括起诉,举证责任,举证方式,证据类型,禁令,引渡等问题。
第104/2条:地方法院可在主诉讼程序开始前发布暂行命令,以节省诉讼费用,提高诉讼效率。
第39和59条:由诉讼代理机构(法人)或律师担任的代理方。
第213条:无故不缺席诉讼将使其无法在听证中达成的协议提出异议。但法律上允许证人以书面证言形式提供证据,法官可以利用上述条款督促证人出庭,接受对案件事实的询问。
第413-426条和第423/5条:败诉方应支付诉讼费用,其中包括诉讼代理费。
第110条:法官可以要求原告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以弥补被告可能因诉讼误工遭受的损失。
第422条,对于恶意提起的诉讼,法官可以对原告处以行政罚款。
第105条,当有需要紧急情形需要即时保护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签发临时禁令。
第109条,当针对案件的实体进行临时裁决后10天内应进行实质审理。
第113/2条:拒绝执行临时措施决定的当事人应被处以1至6个月监禁。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土耳其语
1086 sayılı Hukuk Usulu Muhakemeleri Kanu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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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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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文件号
IP/N/TUR/2 page 24
WIPO Lex序号
TR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