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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本已被废止
版本年份
1999
日期
议定:
1954年1月1日
主题事项
主要知识产权法
文本类型
商标,
地理标志
备注
香港 (特区)根据TRIPS第63条第2款发给世贸组织的通知中称:
“本條例為專利註冊做出了規定。知識產權條例(世界貿易組織修正案)的目的是爲了保證香港的現行商標法與TRIPS協議相一致。”
”本條例使得地理標誌可作為證明商標註冊。“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英语
Trade Marks Ordinance (Chapter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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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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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文件号
IP/N/1/HKG/I/1
WIPO Lex序号
HK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