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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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文本 (1971年) | 1 - 21 | 1971年7月24日 | 批准 : 1985年10月24日 | 1986年1月30日 |
巴黎文本 (1971年) | 22 - 38 | 1971年7月24日 | 批准 : 1974年10月9日 | 1975年1月10日 |
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年) | ||||
布鲁塞尔文本 (1948年) | 1948年6月26日 | 加入 : 1972年11月16日 | 1973年1月7日 | |
罗马文本 (1928年) | 批准 : 1931年6月27日 | 1931年8月1日 | ||
伯尔尼附加议定书 (1914年) | 1914年3月20日 | 批准 : 1915年4月1日 | 1915年4月20日 | |
柏林文本 (1908年) | 加入 : 1912年10月9日 | 1912年11月1日 |
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荷兰王国政府交存了一项通知,该国政府在通知中表达了援用《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38条第(2)款规定的意愿。此项通知在收到之日起生效,即:1970年9月11日。依据该条的规定,荷兰王国当时已是伯尔尼联盟的一个成员,从1970年4月26日起,即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生效之日起的五年时限内,就可行使《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22至26条规定的各项权利,视同该国已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27)
加入柏林文本(1908),但作出以下保留: (1) 有关作者对其作品进行翻译或授权对其进行翻译的专有权方面,以经1896年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的第8条。 (2) 有关在报纸或期刊引用已发表的文章方面,以经1896年巴黎补充文本第四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7条取代该文本第9条。 (3) 在有关对戏剧或戏剧音乐作品的翻译作品进行公开表演的权利方面,以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取代该文本第11条第2款。 (见 Le Droit d'auteur 1912, 第11号, 第146页)
巴黎文本(1971)—第1至21条:批准在欧洲的该王国加入。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113)
巴黎文本(1971)—第22至38条:批准在欧洲的该王国加入。巴黎文本第22至38条适用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在2010年10月10日不复存在。从该日起,第22至38条继续适用于古拉索岛和荷属圣马丁。第22至38条亦继续适用于博内尔岛、圣尤斯特歇斯和塞巴,自2010年10月10日起生效,上述属地现已成为荷兰王国在欧洲的领土组成部分。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60)
巴黎文本(1971)—第1至21条:批准在欧洲的该王国加入。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113)
巴黎文本(1971)—第22至38条:批准在欧洲的该王国加入。巴黎文本第22至38条适用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在2010年10月10日不复存在。从该日起,第22至38条继续适用于古拉索岛和荷属圣马丁。第22至38条亦继续适用于博内尔岛、圣尤斯特歇斯和塞巴,自2010年10月10日起生效,上述属地现已成为荷兰王国在欧洲的领土组成部分。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60)
Ratification of the Rome Act (1928) included the Dutch East Indies, Suriname and Curaçao. (see Le Droit d'auteur 1932, No.4, p.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