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喀麦隆联邦共和国政府交存了一项通知,该国政府在通知中表达了援用《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38条第(2)款规定的意愿。此项通知在收到之日起生效,即:1970年9月22日。依据该条的规定,鉴于喀麦隆联邦共和国当时已是伯尔尼联盟的一个成员,自1970年4月26日起,即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生效之日起的五年期限内,就可行使《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22至26条规定的各项权利,视同该国已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27)
巴黎文本(1971):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交存了一项通知,该国政府在通知中表达了援用《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38条第(2)款规定的意愿。此项通知在收到之日起生效,即:1972年12月29日。依据该条的规定,喀麦隆联合共和国当时已是伯尔尼联盟的一个成员,从1970年4月26日起,即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生效之日起的五年时限内,就可行使《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22至26条规定的各项权利,视同该国已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41)
法国申请加入布鲁塞尔文本(1948):1951年10月23日;生效:1952年5月22日。喀麦隆在实现独立后作出继续适用声明:1964年9月21日。该文本自该国实现独立时起即可适用:196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