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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1日,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国家版权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2014年9月23日公布)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国家版权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1 号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已经 2014 年 8 月 21 日国家版权局局务会议通过, 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版权局局长 蔡赴朝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徐绍史

2014 年 9 月 23 日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规范使用文字作品的行为,促进文字

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

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

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版税,是指使用者以图书定价×实际销售数或者印数×版税率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 付的报酬。

基本稿酬,是指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印数稿酬,是指使用者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

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一次性付酬,是指使用者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使

用方式、使用范围和授权期限等因素,一次性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第四条 版税率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原创作品:3%—10%

(二)演绎作品:1%—7%

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

或者签订合同时由使用者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

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千册的,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

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第五条 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 80-300 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 20-100 元

2.汇编:每千字 10-20 元

3.翻译:每千字 50-200 元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

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作品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

第六条 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 1%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

作品重印时只支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

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

在交付作品时由使用者支付基本稿酬的 30%-50%。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作品一经使用, 使用者应当在 6 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作品重印的,应在重印后 6 个月内付清印数稿 酬。

第七条 一次性付酬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及其计算方法。

第八条 使用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外,使用者还

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九条 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

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

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

第十条 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者通过转授权方式在境外出版作品,但对支付报酬没有

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使用者应当将所得报酬扣除合理成本后的 70%支付给著作权人。

第十一条 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十二条 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自刊载后 1 个月内按 每千字不低于 100 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

按千字计算。

第十三条 报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

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 2 个月内,按每千字 100 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 权人支付报酬,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报刊出版者未按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转载、

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收到相

关报酬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著作权人转付,并编制报酬收转记录。

报刊出版者按前款规定将相关报酬转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后,对著作权人不

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十四条 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

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第十五条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

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 1999 年 4 月 5 日发布的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