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计划11
仲裁与调解中心
11.1 案件管理
11.2 法律框架、宣传和促进活动
概 要
170. 自从对因特网域名争端进行在线管理以来,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的工作在范围和数量上均大有增加。这也提高了该中心提供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更为常规性的服务的地位。
171. 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务合同中,尤其是国际使用许可协议中,均有关于同意按WIPO调解、仲裁和快速仲裁规则来对争端进行仲裁的条款。根据几方面的进展情况,预计本中心作为管理这些程序的机构的工作将需增设机构。
172. 在技术进步和减少贸易壁垒的刺激下,知识产权创造与商业化将越来越多地跨越管辖区。对于满足因此而出现的希望有一套可以在国际上执行的中立程序的需求,仲裁及其他私下解决争端的办法尤其适合。执行WIPO的程序需要有更多在有关知识产权的日益复杂的领域中有专门知识的中立人(独立仲裁员和调解人)。本中心除管理越来越多的仲裁和调解案件以外,还负责从其所开发的指定专业候选人数据库中推荐中立人。
173. 1999年12月,本中心成为第一个受理依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DRP)所提起的诉讼的争端解决提供机构。这一富有创新意义的机制是在WIPO的建议下通过的,它为商标权所有人面对第三方恶意注册和使用与这些商标权相对应的域名提供了一种行政补救办法。该项政策通过后的第一年,本中心受理了涉及75个国家的当事方的1,850起通用顶级域(.com、.net和.org)的域名争端。本中心还受理了第一起依据若干国家代码顶极域所采用的类似政策所提起的争端。
174. 根据可适用的域名争端规则向市场提供服务,要求本中心必须维护适当的法律、行政和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正是由于有在线申请、通过电子邮件提交案件、在网站上提供WIPO示范文件、指南和公布的决定等手段,本中心的域名争端服务才做到了既快速又具有成本效益。即使如此,仍然需求大量增加工作人员。由于在通过2000-2001两年期计划和预算时还不能对这一需求定量,因此一直主要通过作出特别安排,例如增加临时秘书和案件管理者,以及调动2个员额的办法来满足需求。
175. 预计以下因素将使本中心在2002-2003两年期的域名活动增加:现有争端政策的范围可能扩大、预计将采用新的通用顶极域、国家注册机关越来越多地采用涉及本中心的争端政策、以及使用不同语文进行域名注册的机会更多。尽管由于这些新的进展富有动态特点,而使得本中心的案件量很难准确预测,但案件量似乎会进一步增加,而且可能幅度较大。
176. 由于这一潜力将持续较长时间,2002-2003两年期便为确保WIPO的这一令人注目的活动稳步发展,提供了机会。如果因特网域名解决案件的实际件数高于或低于预测件数,则仲裁与调解中心及支助服务的预算将按附录3所述有所增加或减少。
分项计划 11.1
案件管理
目 标:
通过为解决知识产权争端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背 景
177. 本分项计划涉及本中心对向本中心提交的知识产权争端案件进行的管理。无论根据WIPO规则还是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国家代码域名政策或是由本中心提供服务的其他方案,对这些案件进行管理均需要由一个运作有效的基础设施。本中心满足常规仲裁与调解方面的需求的办法是,制订专门规则、提供电子案件管理设施、设立中立人专家人材库。同样,为了执行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本中心也提供了起诉书和答辩书范本、在线申请、案件通知机制、网络辅助信息以及域名专家国际花名册等设施。本中心的域名管理者负责管理在线程序,使各当事方能节约时间和费用。
预期成果 |
效绩指标 |
1. 常规仲裁与调解案件量增多。 |
- 依据WIPO规则处理的案件数量。 - 要求指定WIPO仲裁员和调解人的数量。 |
2. 扩大与因特网域名争端相关的争端解决活动,2002年增至3,100件,2003年增至3,600件。 |
- 这一领域中所处理的案件数量。 |
活 动
·依据WIPO规则管理争端,并从WIPO中立人名单中推荐中立人。
·与负责不同域名和语种的注册机构配合,管理在线因特网域名争端解决程序。
· 根据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业务的具体需求,负责提供在线案件管理服务。
· 进一步开发本中心的基础设施,以最优方式利用技术发展,加强本中心的案件管理服务。
分项计划 11.2
法律框架、宣传和促进活动
目 标:
提高人们对替代争端解决办法作为有效解决国际知识产权争端手段的认识和应用,并改进其法律框架。
背 景
178. 替代争端解决程序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已有传统办法的补充。本分项计划旨在通过包括举办讲习班、印发指南和与WIPO其他与执法相关的计划进行配合在内的活动,提高人们对此种替代办法的认识和应用。本分项计划还包括本中心根据具体知识产权利益集团(例如权利人协会)的需求,开发符合具体需求的争端解决制度。
预期成果 |
效绩指标 |
1. 加强本中心作为知识产权争端领域中主要专业中心的地位。 |
- 要求提供信息和进行配合的次数以及参加包括讲习班和会议在内的WIPO活动的人数。 |
2. 作为按要求专门设计和提供在线环境中的争端解决服务的设计者和提供者的作用得到加强。 |
- 通过WIPO的合作所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数量。 |
活 动
·与负责不同域名和语种的注册机构配合,执行在线解决因特网域名争端的机制。
· 根据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业务的需求,专门设计在线案件管理服务。
· 每年举办1次会议、1次仲裁讲习班和2次调解讲习班、以及4次域名专家会议。
· 与主体计划09(全球通信)的活动合作制作,印发、公布和介绍信息,并对临时要求提供信息的请求作出答复。
· 与主体计划12和13(合作促进发展)的活动合作,发展与其他机构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中的机构的关系。
表11.11 2002-2003年明细预算
主体计划11
仲裁与调解中心
A. 按支出用途开列的预算变动额 (以千瑞郎计) |
|||||||||
2000-2001 |
变动额 |
2002-2003 |
|||||||
修订后 |
计划 |
费用 |
合计 |
拟议 |
|||||
支出用途 |
预算 |
数额 |
% |
数额 |
% |
数额 |
% |
预算 |
|
A |
B |
B/A |
C |
C/A |
D=B+C |
D/A |
E=A+D |
||
人事费用 |
3,699 |
1,792 |
48.4 |
2,255 |
61.0 |
4,047 |
109.4 |
7,746 |
|
差旅和研究金 |
310 |
(9) |
(2.9) |
9 |
2.9 |
- |
- |
310 |
|
订约承办事务 |
658 |
243 |
36.9 |
32 |
4.9 |
275 |
41.8 |
933 |
|
业务费用 |
72 |
142 |
197.2 |
8 |
11.1 |
150 |
208.3 |
222 |
|
4,739 |
2,168 |
45.7 |
2,304 |
48.6 |
4,472 |
94.4 |
9,211 |
||
B. 按员额职类开列的预算变动额 |
||||
2000-2001 |
变动额 |
2002-2003 |
||
修订后 |
拟议 |
|||
预算 |
预算 |
|||
员额职类 |
A |
B-A |
B |
|
专业人员 |
2 |
- |
2 |
|
一般事务人员 |
19 |
9 |
28 |
|
共计 |
21 |
9 |
30 |
|
C. 按分项计划和明细支出用途开列的预算分配额 (以千瑞郎计) |
||||
分项计划 |
合计 |
|||
支出用途 |
1 |
2 |
||
人事费用 |
||||
员额 |
7,626 |
- |
7,626 |
|
短期人员费用 |
80 |
40 |
120 |
|
差旅和研究金 |
||||
工作人员出差 |
40 |
100 |
140 |
|
政府官员 |
- |
100 |
100 |
|
研究金 |
- |
70 |
70 |
|
订约承办事务 |
||||
会议 |
- |
50 |
50 |
|
顾问 |
473 |
- |
473 |
|
出版 |
150 |
- |
150 |
|
其他 |
260 |
- |
260 |
|
业务费用 |
||||
房舍建筑与维修 |
72 |
- |
72 |
|
通信及其他 |
150 |
- |
150 |
|
共计 |
8,851 |
360 |
9,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