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计划10
全球知识产权问题
10.1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
10.2 中小型企业(SMEs)与知识产权
10.3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
10.4 知识产权执法问题与战略
概 要
151. 对全球具有重要意义的知识产权问题,在1998-1999两年期被第一次正式写入WIPO计划和预算中,此后,这些问题在范围和重要性方面均有所扩大。还有更多的全球性问题,特别是发展迅速的信息与通信领域所直接派生的问题,继续对知识产权领域提出新的政策问题。随着国际上对知识产权政策与实践的潜在经济影响力这一认识的提高,商业、研究与开发、财政管理、知识管理及其他新型创新和创造经济活动中大大增加了对当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应用。
152. 在2002-2003两年期计划和预算中,WIPO争取通过将所有全球知识产权问题集中于一个框架中──即专门涉及探讨和促进知识产权的新概念、战略与问题的综合性特别计划(主体计划10)──来处理这一迅速发展的领域。
153. 主体计划10将涉及4个领域,即:(i)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ii) 中小型企业(SMEs)与知识产权;(iii)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以及 (iv) 知识产权执法问题与战略。成员国在大会的会议以及WIPO顾问或咨询会议上曾表示过,希望WIPO对这4方面的问题予以特别注意,并以整体的方式加以处理。确实,所涉的专题有着全球性政策前景,特别在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配合,以保护和行使知识产权方面尤其如此。这些专题对WIPO许多成员国的现有知识产权框架和实践有着新的和意义深远的影响,并且共同面临一些具有实际价值的问题。这些问题有:例如需要对所涉概念有一个明确和更加准确的定义、对何以构成"最佳做法"加以确定、认识其对知识产权制度与政策产生影响的性质,包括其对经济及其他政策例如贸易、文化发展、环境、科学和技术、就业以及企业竞争力等所带来的后果。此外,在一个计划框架中以更加协调和综合的方式处理这些问题,也能使国际局为去除知识产权在这些全球问题中的作用的神秘色彩所开展的工作受益。
154. 这方面的工作重点将是,继续开展和完成2000-2001两年期已经开展的活动,尤其是在新设立的WIPO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的框架中所开展的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领域的活动。大会最近批准的中小型企业这一新计划的重点将是,争取促进以现代方式使用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版权及相关权以及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和遗传资源,以提高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中小型企业的竞争力。从全球企业的角度来看,对于在根本上具有领土性质的知识产权与在电子商务中保护知识产权,及其对企业界广泛使用电子商务所顺带的影响之间的关系而引起的全球政策问题,我们将着重根据网络空间无国界这一性质来处理。同样,在本世纪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需要加强国家和地区主管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因为它们将面临共同的挑战:例如快速、有效地处理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需要有专门知识、假冒和盗版问题(包括在网络空间发生的问题)更加复杂并涉及全球范围。在上述所有领域中,考虑到所涉知识产权问题(例如专利、版权、商标和外观设计)的种类与性质不同,将在与成员国以及适当时与相关利益共享者磋商,研究采取更为有效的战略和更加一致的办法。
分项计划 10.1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
目 标:
- 为成员国之间在专门设立的政府间委员会中讨论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问题提供会务服务。
- 向成员国、遗传资源的管理者、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持有者及其他利益共享者,提供关于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方面的技术援助和信息。
- 提高其他负责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问题的论坛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
- 加强人们对知识产权在保护、保存和传播生物多样性的作用以及在与生物技术发明相关的问题中的作用的认识。
背 景
155. 最近一些年,以传统为基础的创新与创造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兴趣,从而提出了一些有关适当地保护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以及从这一保护中获益等复杂的法律、伦理、经济和社会问题。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正是WIPO在1998-1999两年期计划和预算中开始处理的一些全球问题。
156. 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间以及与普遍意义上的人权之间的关系,在2000-2001两年期越来越引起包括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内的各界注意。有必要对这一关系进行进一步了解和探讨,以使知识产权界能有效地参与关于知识产权与人权问题的讨论。
157. 竞争法律和政策与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许多情况下均在版权及相关权以及工业产权领域中处于十分显著的地位。因此也有必要系统地、跨领域地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158. WIPO成员国在2000年9月举行的WIPO大会上,设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以进一步促进成员国之间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本分项计划将为该委员会就两个领域所进行的讨论提供支助,即: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以及知识产权与生物技术、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的获得和利益共享这两个领域。除向成员国、遗传资源的管理者、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持有者、其他利益共享者、以及秘书处的有关单位提供技术援助和信息以外,还将处理不由该政府间委员会处理的有关知识产权在保护、保存和传播生物多样性以及在有关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相关问题中的作用等若干事项。
预期成果 |
效绩指标 |
1. 国际上对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认识得到提高。 |
- 政府间委员会会议的次数以及有关反馈信息。 - 为促进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持有者及其他利益共享者认识和使用知识产权所进行的出访、所举办的会议和讲习班的次数以及有关反馈信息。 |
2. 国际上对知识产权在生物技术、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方面的作用的认识得到提高。 |
- 政府间委员会会议的次数以及有关反馈信息。 - 为加强对知识产权在保护、保存和传播生物技术多样性以及在与生物技术发明相关的问题中的作用的认识所进行的出访、所举办的会议和讲习班的次数以及有关反馈信息。 |
预期成果 |
效绩指标 |
3. 更好地认识知识产权对诸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竞争法律和政策的实际相关性。 |
- 出访、会议和讲习班的次数。 - 所发表的研究报告和文件的数目以及有关反馈信息。 |
活 动
· 召集4次政府间委员会会议(两年期间每年2次),召开该委员会所成立的任何工作组的会议,以及在政府间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在日内瓦为发展中国家举行有关知识产权、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问题的地区磋商会议,并为这些会议提供支助。
· 根据请求,包括通过举办国家和分区信息与培训讲习班的方式,向成员国、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持有者及其他利益共享者,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以及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方面的技术援助与信息。
· 包括通过委托编写和发表书面研究报告的方式,为把传统知识集中起来,使其成为可检索的现有技术开发实际机制。
· 向处理保护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事务的其他组织、联合国机构、论坛和有关方提供知识产权技术援助和信息,这些组织有: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第8条(j)项设立的闭会期间不限成员名额的特设工作组、世界保护联盟(IUCN)、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UNESCO)、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土著人民问题工作组、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及世界银行,所采取的具体办法是提供书面材料和参加有关大会、会议和研讨会。
· 开展由WIPO生物技术问题工作组于1999年11月提议的若干活动(见文件WIPO/BIO/WG/99/1),处理不由政府间委员会处理的问题。
· 对涉及知识产权与生物技术、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研究。
· 举办关于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间的关系的情况介绍会议,并出版会上所提交的论文。
· 召集1次关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律和政策之间关系的专家会议;委托外部专家编写1篇或若干篇研究报告在会上讨论。
如有必要,这些活动将与其他主体计划的活动合作开展,其中包括主体计划09和12。
分项计划 10.2
中小型企业(SMEs)与知识产权
目 标:
加强全世界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机构制订和执行满足和解决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需求与所关心问题的政策和策略的能力。
背 景
159. 在上一届大会上,成员国批准了总干事提出的在本两年期计划和预算草案中增加一项新的实质性活动计划的提案,以突出全世界的中小型企业1 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需要及其所关心的问题,从而提高中小型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考虑到成员国所提出的意见,以及2001年2月在米兰召开的知识产权与中小型企业论坛所通过的行动计划,本分项计划拟议的战略如下:
160. 第一,WIPO在争取为满足和解决全世界中小型企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需求和所关心的问题寻求实际办法时,将特别针对以研究为基础、外向型和受电子商务驱使的中小型企业,因为这些企业也许最能受益于对知识产权财产进行的积极利用和有效的战略管理。
161. 第二,WIPO将采取以国家为重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的办法,鼓励成员国政府采用整体的办法来满足和解决中小型企业的需求和问题。具体将在WIPO和成员国现有知识的基础上进行,将尤其通过收集、整理和推广那些把知识产权问题结合到直接影响中小型企业存亡的其他相关政策中的最佳做法,来提供这方面的知识。WIPO还将通过适当的机制和中介机构,鼓励有关国家中小型企业界主要依赖当地政府和支助组织,并因此集中自己的力量为培训当地中小型企业融资或支助机构的主要官员提供支持,以使其能成为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教师/顾问。
162. 第三,WIPO将努力加强和改进相关国际、国家、当地机构与知识产权界之间的联络,以促进包括非政府组织、相关各部及其他机构在内的中小型企业支助机构发挥协同作用并开展合作。WIPO将鼓励大学、研究与开发机构、融资和风险资本机构、知识产权局与中小型企业之间建立充满活力的联系,以期:
· 促进当地、国家和国际倡议的实施,例如为实现大学研究项目的潜在附带利益建立企业和技术孵化器的倡议。
· 对中小型企业面对的技术和/或销售问题做出反应;以及
· 为实现新颖、原创、创新和创造性产品与服务的商业化,做出特许经营/使用许可安排。
163. 第四,WIPO将采用多方位战略填补全世界中小型企业之间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与信息鸿沟,并对因特网加以充分地利用。这一战略将着重于宣传中小型企业使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成功经验。WIPO将通过建立交互式网站开发全世界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网络,从而通过讨论论坛的形式向中小型企业提供关于获得、维持、使用和行使知识产权方面的指导和支助。
164. 最后,WIPO将同联合国组织系统中的其他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联合开展活动。
预期成果 |
效绩指标 |
政府和中小型企业支助机构向中小型企业提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服务的能力得到加强。 |
- 根据全世界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的机构的请求提供援助的水平和性质。 - 印发或撰写的包括用于远程教学的教学与培训材料在内的出版物的数量和性质。 |
活 动
· 为会议、研讨会、其他会议、交易会、展览会、讲习班撰稿,尤其介绍知识产权制度在增强中小型企业的竞争力和在提高中小型企业获得和/或转让知识产权财产、使用专利信息、通过附加利益和开办项目以及管理知识产权财产来实现政府资助研究与开发项目研究成果的商业化的能力中的作用。
· 通过一个使用交互式网站的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虚拟网络,并酌情通过面对面讨论的方式,提供专家咨询,以帮助政府、私营和民间社会机构,其中包括知识产权局和工商会,在有关中小型企业的知识产权需求和所关心的问题方面开展提高认识、宣传、教学、培训、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
· 通过发行小册子和在网上提供信息的方式,收集、整理、评估和推广在全世界范围执行的知识产权政策、战略、机制、计划和活动方面的与中小型企业有关的最佳做法。
· 为编制供中小型企业融资和支助机构有关官员和全世界中小型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及其他雇员使用的关于创新、企业家精神、小型商业、技术转让、工程与管理的颁发大学学历或证书的远程学习计划或单元撰稿。
如有必要,这些活动将与其他主体计划的活动合作开展,其中包括主体计划09、12和13。
分项计划 10.3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
目 标:
- 明确因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对知识产权的影响而引起的问题和相关对策,并增强成员国、产业界、从业者及一般公众对这些问题和对策的认识。
- 加强对因特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有效性,尤其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有利于电子商务的稳定和可信赖的环境中的作用。
- 建立和执行为在数字环境中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框架的项目。
- 协调WIPO关于电子商务问题的工作计划,以便WIPO继续能在审查和修改现有规则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并能制订关于在电子商务中使用知识产权的新规则。
背 景
165.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第一次是在WIPO 2000-2001两年期计划和预算中作为主体计划03的一项分项计划来处理的。虽然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若干问题当时是、现在仍然是由其他几项主体计划(包括09、10、11和12)处理的,但当时已确定,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应更加突出重点、更加协调,尤其考虑到因特网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以及需要WIPO所做出的反应的性质,更应如此。
166. 在2000-2001两年期计划和预算所涉及期间,有几个方面的重要进展对知识产权与数字环境之间的关系产生了影响。第一,知识产权界越来越认为电子商务是产品与服务交易的一个至为重要的商业渠道。随着确保在线提交内容安全所需的新技术的出现,以及人们对电子商务相关的商业和法律(包括知识产权)方面的认识的提高,这一趋势将持续下去。第二,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知识产权将为促进稳定、可信赖的电子商务环境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在此方面,WIPO已在全世界范围举行了一系列地区研讨会,讨论这些新出现的问题,以及电子商务对发展中国家所具有的潜力和带来的挑战等问题。第三,在联网环境中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新法律基础设施已初具规模,尤其是因特网域名和数字地址分配公司的统一争端解决政策已生效(见主体计划11-仲裁与调解中心)。从这一切方面可以看出,这些趋势预计将在2002-2003两年期继续扩大并得到了加强。
167. 在过去几年里,WIPO成员国采取了若干措施来推动本组织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所有这些活动均为2002-2003两年期执行这一领域的工作计划奠定了基础。这些措施包括1996年12月缔结WCT和WPPT,这是WIPO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工作计划中最早列入的内容。接着在1999年9月的大会会议上,批准了WIPO数字议程,要求WIPO向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提供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培训和援助。然后是WIPO因特网域名进程得到批准。
168. 虽然这些方面的进展使我们能确定WIPO将在2002-2003两年期开展哪些活动,但显然,未来几年电子商务在商业和技术上的快速发展及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仍然很难预测。正如上一个计划和预算(2000-2001两年期)中所述,很难预测未来几年因电子商务的发展、演变和日益重要的特点而可能对本组织提出的要求,因此,对这方面的要求做出反应需要有一定的灵活性。
_期成果 |
效绩指标 |
1. 在有关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WIPO发挥主导作用,并与其他国际和国家政府或非政府机构进行协调。 |
- 这些机构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中提及WIPO的工作以及采纳WIPO任何建议的情况。 |
2. 通过与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配合,加强对域名系统(DNS)的通用顶级域(包括外文字符的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 |
- 域名注册机构执行WIPO第一期因特网域名进程中所载的有关新顶级域和外文字符域名系统的建议的情况。 - 这些机构执行第二期因特网域名进程的报告中所载的有关顶级域的建议的情况。 - 与要求得到WIPO咨询意见的域名组织联络的次数和性质。 |
预期成果 |
效绩指标 |
3. 加强对域名系统中的国家代码顶级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
- 与要求得到WIPO咨询意见的国家代码域名组织联络的次数和性质。 - 国家代码顶级域管理机构将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确定为争端解决服务提供组织的情况。 |
4. 与有关组织合作,并参与有关项目,在知识产权框架内开发权利管理机构和在线利用文化遗产资料的制度。 |
- 在已开发相互可操作的权利管理制度和允许在线利用文化资料的制度为目标的项目中的参与和贡献情况。 - 与开发此种权利管理制度的组织联络并协助有关项目的次数和性质。 |
5. 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在全球联网的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相关性和作用的认识。 |
- 会议、研讨会及其他会议的次数、与会者人数以及有关反馈意见。 - 对发表的报告和论文在网上的访问和下载次数,或要求提供纸件的次数。 |
活 动
· 通过以下方式,继续协调开发和执行WIPO涉及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问题的重点明确的工作计划:
· 在电子商务中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与其他国际和国家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合作;
· 维护WIPO电子商务网站;
· 印发WIPO电子商务最新消息;
· 及时高质量地提供关于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事务的咨询意见,包括对要求了解信息和得到援助的征询做出答复。
· 通过以下方式,与WIPO其他单位尤其是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配合,巩固包括通用顶级域和国家代码顶级域在内的因特网域名争端解决系统,加强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 继续审查和开发用于在因特网域名系统中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用于相关争端解决的适当政策、规则和程序;
· 与域名系统组织合作,执行WIPO第一期和第二期因特网域名进程的建议,尤其是关于现有和新的通用顶级域的建议;
· 向国家代码顶级域管理机构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咨询和援助。
· 通过以下方式,继续评估和执行为在数字环境中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框架的项目:
· 参与旨在开发相互可操作性的在线权利管理制度、为安全在线利用文化遗产资料提供便利的系统的项目,并监测尤其在知识产权原数据领域中的进展情况;
· 在上述倡议方面与私营部门机构和代表合作;
· 参加有关上述倡议的各类会议并起草相关的分析与报告。
· 通过以下方式,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的认识:
· 举办国际、区域和当地会议、研讨会及其他会议,以提高人们对因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而引起的问题的认识,并促进这方面的培训活动的开展,并对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的特殊要求和关心的问题加以考虑;
· 为关于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会议撰写论文,参加这些会议并发言讨论WIPO的活动与政策;
· 更新和出版第二版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入门教材。
分项计划 10.4
知识产权执法问题与战略
目 标:
- 帮助成员国确定在行使所有知识产权执法方面有哪些需求以及有什么解决办法。
- 为加强各成员国之间以及各成员国内部知识产权机构与执法机构之间的交流与联网做出贡献。
背 景
169. 人们越来越重视有效地行使为保护工业产权所获得的权利,以使这些权利具有实际意义这一必要性。在经济日趋全球化的情况下,要使各国执法有效,就必须采取协调的国际方针。在2000-2001两年期,成员国在前工业产权执法问题咨询委员会中提出了一个新颖、独一无二的执法方针。这一方针是,成员国群策群力重点迎击在执行实际执法程序中共同面临的真正挑战,争取了解哪些最佳做法和程序既可用来有效地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又能尽可能地减轻为行政管理基础设施所带来的时间和费用上的负担。成员国还在这一委员会中倡议建立一个论坛,讨论如何加强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内部知识产权机构与执法机构之间的集体交流问题。这一合作包括由成员国确定其在执法战略的培训和开发方面现有哪些要求和需求,以及尤其确定满足这些需求现有哪些资源,但本分项计划将不提供任何培训和合作计划或活动。在前全球信息网络版权及相关权管理与执法问题咨询委员会中,也曾设想开展类似的活动。
预期成果 |
效绩指标 |
1. 各成员国及其他有关方对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的适当措施以及确定较为简单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执法程序的重要性的认识和了解得到加强。 |
- 就知识产权执法问题编写的研究报告和调查报告的数量和性质。 |
2. 各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内部知识产权机构与执法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得到改进。 |
- 促进知识产权执法的出访、会议和讲习班的次数以及有关反馈意见。 |
活 动
· 执行前工业产权执法问题咨询委员会针对所有知识产权这一更广泛的范围作出的指令,除其他外还尤其包括协助成员国:
· 确定所有成员国(工业化国家、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所面临的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挑战,包括与依职权执法程序有关的问题;
· 确定成员国知识产权执法的最佳做法,包括既有效又费用不高、耗时不多的做法;
· 确定成员国中培训和开发知识产权执法战略有哪些要求和需要;
· 确定知识产权执法培训合作方面有哪些外部资源,诸如私营部门的资源及其他多边和区域性组织;以及
· 必要时并在资源许可的情况下,确定其他问题和/或倡议开展其他活动。
· 必要时在顾问的协助下,编拟与知识产权执法有关的重要问题的其他研究报告和调查报告。
· 酌情与多边和区域性组织合作并协调,以共享专门知识和经验。
· 促进人们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原则的认识,包括发出信函、参加研讨会、向国家政府提供咨询意义、编拟和提供关于WIPO文件和出版物的咨询意见、以及跟踪WTO的活动。
· 编制《关于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指南》和《关于版权及相关权方面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指南》,并为其撰写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文章。
本分项计划的活动将密切与其他主体计划的活动协调开展,以尤其避免工作重复,并吸收其他主体计划中的专门知识或其他资源,同时对这些活动加以补充。
表11.10 2002-2003年明细预算
主体计划10
全球知识产权问题
A. 按支出用途开列的预算变动额 (以千瑞郎计) |
|||||||||
2000-2001 |
变动额 |
2002-2003 |
|||||||
修订后 |
计划 |
费用 |
合计 |
拟议 |
|||||
支出用途 |
预算 |
数额 |
% |
数额 |
% |
数额 |
% |
预算 |
|
A |
B |
B/A |
C |
C/A |
D=B+C |
D/A |
E=A+D |
||
人事费用 |
4,770 |
1,791 |
37.5 |
320 |
6.7 |
2,111 |
44.3 |
6,881 |
|
差旅和研究金 |
2,057 |
(18) |
(0.9) |
73 |
3.5 |
55 |
2.7 |
2,112 |
|
订约承办事务 |
2,472 |
(175) |
(7.1) |
83 |
3.4 |
(92) |
(3.7) |
2,380 |
|
业务费用 |
106 |
44 |
41.5 |
6 |
5.7 |
50 |
47.2 |
156 |
|
设备和用品 |
23 |
- |
- |
- |
- |
- |
- |
23 |
|
9,428 |
1,642 |
17.4 |
482 |
5.1 |
2,124 |
22.5 |
11,552 |
||
B. 按员额职类开列的预算变动额 |
||||
2000-2001 |
变动额 |
2002-2003 |
||
修订后 |
拟议 |
|||
预算 |
预算 |
|||
员额职类 |
A |
B-A |
B |
|
司长 |
1 |
2 |
3 |
|
专业人员 |
10 |
1 |
11 |
|
一般事务人员 |
2 |
2 |
4 |
|
共计 |
13 |
5 |
18 |
|
C. 按分项计划和明细支出用途开列的预算分配额 (以千瑞郎计) |
||||||
分项计划 |
合计 |
|||||
支出用途 |
1 |
2 |
3 |
4 |
||
人事费用 |
||||||
员额 |
2,348 |
1,812 |
1,860 |
432 |
6,452 |
|
短期人员费用 |
126 |
60 |
60 |
183 |
429 |
|
差旅和研究金 |
||||||
工作人员出差 |
325 |
210 |
220 |
76 |
831 |
|
政府官员 |
- |
- |
450 |
300 |
750 |
|
研究金 |
531 |
- |
- |
- |
531 |
|
订约承办事务 |
||||||
会议 |
77 |
- |
290 |
140 |
507 |
|
顾问 |
706 |
240 |
360 |
128 |
1,434 |
|
出版 |
60 |
- |
25 |
5 |
90 |
|
其他 |
22 |
325 |
- |
2 |
349 |
|
业务费用 |
||||||
通信及其他 |
110 |
25 |
- |
21 |
156 |
|
设备和用品 |
||||||
家具与设备 |
8 |
- |
- |
2 |
10 |
|
用品与材料 |
13 |
- |
- |
- |
13 |
|
共计 |
4,326 |
2,672 |
3,265 |
1,289 |
11,552 |
|
1 本分项计划中所使用的中小型企业是指包括微型企业在内的所有中小型企业;在执行计划活动时将按照各成员国对中小型企业的不同定义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