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计划05
工业产权法律的发展
05.1 专利法
05.2 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
概 要
92. 本主体计划包括两项分项计划。分项计划05.1(专利法)的主要活动是向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提供支助。作为WIPO四个常设委员会之一,SCP负责处理专利法领域中一系列相互交叉的问题,并为成员国提供一个有效的机制,用以确定优先领域、分配资源和确保协调与持续地开展目前正在进行的相互关联的工作。
93. 分项计划05.2(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的主要活动是向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提供支助,该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和不正当竞争领域中一系列相互交叉的问题。
94. 主体计划05的主要资源将继续用于为各常设委员会提供支助方面,以便促进工业产权法律的渐进发展。国际局根据本主体计划所开展的活动将继续是,向成员国和WIPO内部的其他单位提供工业产权法律咨询意见,参加有关研讨会和会议,跟踪国家和地区工业产权法律的发展,与涉及工业产权的其他国际政府间组织进行协调,以及管理和促进WIPO所管理的工业产权条约的执行。
分项计划05.1
专 利 法
目 标:
- 提高成员国和其他有关方对统一专利法的重要性和益处的认识,并在争取通过一项进一步统一专利法的法律文书方面取得进展。
- 促进各国加入和适当实施WIPO所管理的专利条约,尤其是《专利法条约》(PLT),并提供有关专利法当前问题的信息。
- 调查制订有关空间法的工业产权问题方面的规则的可取性和可行性。
- 调查制订有关在因特网上公开信息对是否应授予专利权的影响以及因特网上专利侵权方面的规则的可取性和可行性。
- 研究关于建立一个对专利和专利申请中的变更进行集中登记的制度的可取性和可行性。
- 调查关于进一步发展《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维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尤其包括关于建立专利申请中提到的脱氧核糖核酸(DNA)序列排列表保存制度的可取性和可行性。
背 景
95. 各国和各区域的专利法各不相同,给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带来了问题,这在国际专利保护的复杂性和费用方面尤其如此。2000年5月11日至6月2日在日内瓦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专利法条约》(PLT),该条约对统一和简化专利手续和程序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未处理实体专利法方面的问题。为此,专利法常设委员会成员国所表示的立场是,应将有关进一步统一专利法尤其是统一专利法的实质问题方面的讨论列为一项优先事项。另外,还出现了对改革《布达佩斯条约》、登记专利申请中脱氧核糖核酸序列排列表、以及研究空间法的工业产权问题的具体需求和要求。
预期成果 |
效绩指标 |
1. 对进一步统一专利法的重要性和益处的认识得到提高,在可能通过一项关于进一步统一专利法的法律文书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
- 关于专利法常设委员会的会议的反馈信息和报告,在通过一项关于进一步统一专利法的法律文书方面的进展。 |
2. 对专利法当前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得到提高。 |
- 所出版的关于专利法当前问题的研究报告和指南的数量。 |
3. 对加入WIPO管理的专利条约,尤其是加入《专利法条约》(PLT)的益处的认识得到提高。 |
- 为宣传条约进行的出差、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讲习班的数量及其反馈信息。 |
4. 成员国对进一步处理这一问题的形式达成一致意见。 |
- 相关讨论取得的进展 |
活 动
- 召开专利法常设委员会(及该委员会成立的工作组)的4次会议,以审议专利法当前问题,其中包括:
- 继续讨论进一步统一专利法的问题;
- 探讨对关于在因特网上公开信息所涉的专利法问题,例如其对是否应授予专利权的影响问题,其中包括此类信息即使只是在有限的时间内在因特网上公开,是否已成为最新技术的问题的规则,以及对关于因特网上专利侵权的规则进行统一的可取性和可行性;
- 探讨关于建立为愿意参加的工业产权局集中登记专利和专利申请中的变更的制度的可取性和可行性;
- 探讨进一步发展《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的布达佩斯条约》的可取性和可行性,以:
-明确规范和统一关于公众获得保存的生物材料的规则;
- 考虑对基于生物材料和资源的传统知识进行生物保存的可能性;
-考虑建立一种在数据库中一次性保存专利申请中提到的脱氧核糖核酸序列排列表即具有取代排列表的全部内容的效力的制度的可能性。
- 考虑对成员国可能就在外层空间保护工业产权问题作出的任何结论所采取的措施和采用的形式。
- 编写有关暂不能提交给专利法常设委员会审议的专利法重要问题的研究报告;适当时在顾问的协助下,编写包括关于是否应对生物技术发明授予专利权的若干实际问题的研究报告,并与WIPO其他部门的合作,编写关于例如由大学、研究机构、联合国专门机构及其它国际政府间组织所开发或持有的工业产权的保护、管理和商业化的可能的政策建议,以帮助这些组织开展经济技术活动。
- 通过提高人们对统一程序专利法的原则的理解,其中包括通过信函、法律咨询、为参加研讨会和在研讨会上讲话及向各国政府提供咨询意见而进行出访等手段,对PLT进行宣传。
- 通过加强人们对有关专利法的国际原则的理解,其中包括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参加相关研讨会和会议、与各国政府磋商、准备和提供关于WIPO文件和出版物的咨询意见、出版《布达佩斯条约的微生物保存指南》更新版以及跟踪世贸组织(WTO)的活动等手段,管理和促进WIPO 管理的专利领域的条约 (其中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的执行。
- 更新WIPO关于生物技术实施许可和关于集成电路实施许可的指南,促进实施许可成为便利技术转让和工业产权商业化的一个有效的手段。
- 就专利法内容为编写《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规定指南》撰稿。
分项计划 05.2
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
目 标:
- 提高成员国及其它有关方对统一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的若干原则和规则的必要性的认识,并争取使其达成协商一致。
- 修订《商标法条约》,使其符合现代需要。
- 提供有关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当前问题的信息。
- 促进加入和执行WIPO管理的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领域的条约。
背 景
96. 各国的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的原则和规则各不相同。这给寻求在几国获得保护的权利人和用户带来了不确定性。在《商标法条约》(TLT)得到通过以来的这些年里,已有了许多新的进展,使得修订该条约以使其符合现代需要势在必行,这些进展包括电子商务和电子申请的增长、世界经济与日俱增的全球化对进一步统一商标法提出的要求、以及促使人们考虑成立大会来修订该条约的实施细则的一些进展。在近几年里,WIPO大会和巴黎联盟大会通过了若干项关于保护商标及其它工业产权的联合建议。应当继续考虑将这些软法律规定写入未来的条约中,并继续考虑通过使这些新的联合建议得到通过的方式进一步发展工业产权法律。另外,国际贸易与合作的不断扩大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审查国际保护的所有领域,其中包括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和竞争法。
预期成果 |
效绩指标 |
1. 对统一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的若干原则和规则的必要性的认识得到提高,在此方面的行动协商一致。 |
- SCT关于统一这些领域法律的若干原则和规则必要性的反馈信息和报告。 |
2. 对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当前问题的认识水平得到提高。 |
- 发表的关于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当前问题的研究报告和指南的数量。 |
3. 对加入WIPO管理的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条约或执行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的联合建议的益处的认识得到提高。 |
- 为宣传条约和联合建议而进行的出差、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讲习班的数量以及有关的反馈信息。 |
活 动
- 召开SCT (以及该委员会成立的工作组)的4次会议,以审议当前问题,其中包括:
- 对《商标法条约》(TLT)进行修订,以处理设立大会、增加关于电子申请的规定、纳入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联合建议等问题;筹备并召集修订TLT的外交会议;
- 探讨统一实体商标法,包括对新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立体商标等)的保护,商标注册前须先使用的要求,驳回的实质性理由等问题的可取性和可行性;为SCT 讨论在此框架中纳入涉及关于保护这类商标的规定的联合建议和关于在因特网上使用标志时须保护商标及其它工业产权的拟议联合建议提供便利;
- 继续开展SCT已在2000-2001两年期启动的地理标志方面的工作,研究制定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问题的指导原则的可取性和可行性,这些原则有地理标志权的性质、如何在不同国家有效地取得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以及如果保护是以注册为依据的,那么希望采用的注册程序有哪些基本特征等。
- 酌情请顾问协助编写有关暂不能提交给SCT审议的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的重要问题的研究报告,其中包括如下内容:
- 探讨统一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程序和实质性规则的可取性和可行性;
- 编写关于商标全球化和域名产生的权利的性质的研究报告,并探讨制订国际驰名商标原则的实用性;
- 进一步开展有关在因特网上保护商标及其它工业产权方面的工作,尤其是制止在因特网上假冒商标方面的工作;
- 探讨关于有效地制止在因特网上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参考《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的手段;
- 讨论与知识产权和竞争法相关的问题。
- 将采用联合建议形式的有关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的国际标准予以公布,供WIPO大会和巴黎联盟大会通过。
- 通过加强人们对有关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的国际原则的理解,其中包括通过信函、法律咨询、为在研讨会上发言和向各国政府提出指导意见而进行出访等手段,管理和促进WIPO管理的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领域的条约和联合建议;编写和提供关于WIPO文件和出版物的咨询意见;依照《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和1995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之间的协定》通知国徽和政府间组织徽记;发行更新版本的第6条之三CD-ROM。为在线公布迄今依第6条之三所作出的所有通知作准备。跟踪世贸组织的活动。
- 与某一有兴趣的政府合作,举办关于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的世界系列专题讨论会下届会议,并发表该次专题讨论会上的发言。
- 就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内容为编写《关于公约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规定指南》撰稿。
- 更新并出版WIPO关于特许专营的指南。
表11.5 2002-2003年明细预算
主体计划05
工业产权法律的发展
A. 按支出用途开列的预算变动额 (以千瑞郎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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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001 |
变动额 |
2002-2003 |
||||||||||||||||
修订后 |
计划 |
费用 |
合计 |
拟议 |
||||||||||||||
支出用途 |
预算 |
数额 |
% |
数额 |
% |
数额 |
% |
预算 |
||||||||||
A |
B |
B/A |
C |
C/A |
D=B+C |
D/A |
E=A+D |
|||||||||||
人事费用 |
5,182 |
728 |
14.0 |
384 |
7.4 |
1,112 |
21.5 |
6,294 |
||||||||||
差旅和研究金 |
1,479 |
(59) |
(4.0) |
51 |
3.4 |
(8) |
(0.5) |
1,471 |
||||||||||
订约承办事务 |
1,513 |
(47) |
(3.1) |
54 |
3.6 |
7 |
0.5 |
1,520 |
||||||||||
业务费用 |
55 |
(1) |
(1.8) |
2 |
3.6 |
1 |
1.8 |
56 |
||||||||||
设备和用品 |
8 |
- |
- |
- |
- |
- |
- |
8 |
||||||||||
8,237 |
621 |
7.5 |
491 |
6.0 |
1,112 |
13.5 |
9,349 |
|||||||||||
B. 按员额职类开列的预算变动额 |
||||||||||||||||||
2000-2001 |
变动额 |
2002-2003 |
||||||||||||||||
修订后 |
拟议 |
|||||||||||||||||
预算 |
预算 |
|||||||||||||||||
员额职类 |
A |
B-A |
B |
|||||||||||||||
司长 |
4 |
- |
4 |
|||||||||||||||
专业人员 |
4 |
2 |
6 |
|||||||||||||||
一般事务人员 |
6 |
- |
6 |
|||||||||||||||
共计 |
14 |
2 |
16 |
|||||||||||||||
C. 按分项计划和明细支出用途开列的预算分配额 (以千瑞郎计) |
||||||||||||||||||
分项计划 |
合计 |
|||||||||||||||||
支出用途 |
1 |
2 |
||||||||||||||||
人事费用 |
||||||||||||||||||
员额 |
4,476 |
1,692 |
6,168 |
|||||||||||||||
短期人员费用 |
63 |
63 |
126 |
|||||||||||||||
差旅和研究金 |
||||||||||||||||||
工作人员出差 |
387 |
348 |
735 |
|||||||||||||||
政府官员 |
368 |
368 |
736 |
|||||||||||||||
订约承办事务 |
||||||||||||||||||
会议 |
396 |
396 |
792 |
|||||||||||||||
顾问 |
340 |
340 |
680 |
|||||||||||||||
出版 |
20 |
20 |
40 |
|||||||||||||||
其他 |
4 |
4 |
8 |
|||||||||||||||
业务费用 |
||||||||||||||||||
通信及其他 |
28 |
28 |
56 |
|||||||||||||||
设备和用品 |
||||||||||||||||||
家具与设备 |
4 |
4 |
8 |
|||||||||||||||
共计 |
6,086 |
3,263 |
9,34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