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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宪法, 大韩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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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年份 1988 日期 最新修正: 1988年2月25日 生效: 1948年7月17日 制定: 1948年7月12日 主题事项 宪法/基本法 文本类型 其他 备注 大韩民国宪法于1948年7月17日通过,其后有9个修正案,并修改5次,最近一次是在1987年。1987年改革宪法于1987年10月29日通过,并于1988年2月26日生效,成为第六共和国宪法。
1987年宪法中包含前言,130个条款,以及六个补充规定。所有内容分为十章:第一章,总则(第1-9条);第二章,公民权利和义务(第10-39条);第三章,国民议会(第40 – 65条);第四章,行政机关(第66-100条);第五章,法院(第101-110条);第六章,宪法法院(第111至113条);第七章。选举管理(第114-116条);第八章,地方自治机关(第117-118条);第九章,经济事务(第119-127条);以及第十章,宪法修正案(第128-130条)。
1987年宪法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原则。
立法权属于由200名直接由人民选举,任期十年的议员组成,实行一院制立法模式(第40,41(1)和(2),以及 42条)。
行政权属于行政机关,由总统领导,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第66 (4),67(1)和 70条)。总统是政府首脑,有权利在国民议会同意的前提下任命总理。总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特别事务范围内,为执行法律目的发布总统法令(第75条)。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其他各级法院(第101(1) 和 (2)条)。宪法中还规定了针对宪法相关事务有管辖权的宪法法院,其中包括法律的合宪性,弹劾,解散政党,国家各职能部分之间,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能纠纷,以及宪法相关投诉(第111条)。
韩国法律兼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韩国法律渊源包括:
•宪法
•国际条约
•由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
•总统执行法令
•由总理,各部委和政府机构发布的条例,规则和实施细则
•由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发布的决定,规章,实施细则和法令
大韩民国1987年宪法涉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规定。第22(2)条涉及保护作者,发明者,科学家,工程师和艺术家的权利。第9条涉及对国家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此外,第23条涉及对所有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韩语 대한민국헌법 PDF HTML 英语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PDF

WIPO Lex序号 KR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