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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16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 澳门 (特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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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年份
1999
日期
生效:
1999年10月1日
议定:
1999年7月30日
主题事项
主要知识产权法
文本类型
版权与相关权利(邻接权),
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的执行,
知识产权监管机构
备注
本法令規定了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之製度,旨在配郃《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之一九七一年《巴黎文本》。
根據本法第222條,以下的法律被廢止:
-1971年12月7日第679/71號訓令延伸至1966年4月27日第46980號法令;
-1927年5月27日第13725號法令第65條至第68條;
-1985年3月9日關於郃法儲存製度的第19/85/M號法令;
-1985年11月25日關於录音及录影製品的第4/85/M號法令;
-1998年5月4日關於遏止錄音製品、影像製品及電腦程序的繙版行為的第17/98/M號法令之第2條。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法语
Décret-loi n° 43/99/M du 16 août 1999 sur le régime du droit d'auteur et des droits connex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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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
Decree-Law No. 43/99/M of August 16, 1999, on the Regime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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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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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
世贸组织文件号
IP/N/1/MAC/C/1/Rev.1
WIPO Lex序号
MO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