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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医药制品市场销售的命令, 特别关注§9.1 (3), 1995年3月13日第165号, 丹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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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年份
1995
日期
生效:
1995年3月28日
议定:
1995年3月13日
主题事项
实施规则/实施细则
文本类型
未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监管机构,
其他
备注
丹麦根据TRIPS第63条第2款发给世贸组织的通知中称:
“本命令规定申请销售医药制品的主体若能证明与该医疗制品本质上相似的制品已在共同体内符合共同体生效标准获准销售六年以上,并在申请所在的成员国也有销售的情况下,则不需提供毒物和药理学测试,以及临床试验的结果。”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丹麦语
Bekendtgørelse om markedsføringstilladelse til lægemidler (BEK nr 165 af 13/03/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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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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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Lex序号
DK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