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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12月5日第5846号法,关于知识和艺术作品(最新由2008年1月23日第5728号法修改), 土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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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代版本
前往WIPO Lex中的最新版
版本年份
1995
日期
议定:
1951年12月5日
主题事项
主要知识产权法
主题
版权与相关权利(邻接权),
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的执行
备注
土耳其根据TRIPS第63条第2款发给世贸组织的通知中称:
“知识和艺术作品法针对作品的创作者,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行使权利的程序,司法救济,文化部的职责和责任。
本法规定了作品的分类(第2-6条),作者的身份,作者的精神和紧急权利及其限制(第8-47条),作者转让经济权利的合同(第48至65条),侵犯作者精神和经济权利的管辖和刑罚(第66至79条),邻接权和防止知识产权侵权(第80至82条)。
本法包含了直至1995年6月7日第4110号法的修正案,涉及侵犯作者和邻接权人权利的救济措施,第71,72,73,80 和81条规定可处以3个月至1年的拘禁,以及3亿至6亿里拉的罚金。
但由于现行拘禁和罚金不足以遏制相关侵权,为符合TRIPS协议规定的标准,针对本法若干条款的修正案草案正在起草过程中,其涉及增加刑罚标准,建立特别法庭,规制海关扣押侵权复制品的程序等。”
生效日期:更多细节见第90条。
现有文本
正文
正文
法语
Loi n° 5846 du 7 juin 1995 sur les oeuvres intellectuelles et artistiques (modifiée en dernier lieu par la loi n° 4110 du 7 juin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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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
Law No. 5846 of December 5, 1951 on Intellectual and Artistic Works (as last amended by Law No. 4110 of June 7,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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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语
5846 sayılı Fikir ve Sanat Eserleri Kanunu (son Kanun ile 7 Haziran 1995 sayılı 4110 düzeltilmiş olar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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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立法
被 代替 (2 文本(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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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Lex序号
TR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