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交《WIPO仲裁申请书》?

WIPO仲裁程序由申请人向WIPO中心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而启动。

  1. 根据 《WIPO仲裁规则》对争议进行仲裁的申请
  2. 当事人及其授权代表的姓名/名称以及完整的通讯方式
  3. 一份仲裁协议的副本,另有法律选择条款的,一份法律选择条款的副本
  4. 争议性质和案情的要点,包括说明所涉的权利和财产以及所涉任何技术的性质
  5. 请求的救济,有请求金额的,尽可能说明金额
  6. 关于仲裁庭指定的任何请求或意见,包括对仲裁员人数和仲裁员应具备的资格的意见

    (《WIPO仲裁规则》第6-10条)
《请求书》可以与《仲裁申请书》一并提交,亦可以在收到WIPO中心的仲裁庭成立通知后30日内提交。《请求书》应当全面说明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包括说明请求的救济。《请求书》应当附具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WIPO仲裁规则》第10条, 第41条).
  • 《仲裁申请书》应通过邮政速递/快递或电子邮件方式寄送至: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日内瓦)
34, chemin des Colombettes
1211 Geneva 20
Switzerland
T +41 22 338 8247
F +41 22 740 3700
E arbiter.mail@wipo.int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新加坡)
Maxwell Chambers Suites
28 Maxwell Road #02-14
Singapore 069120
+65 6225 2129
F +65 6225 3568
E arbiter.mail@wipo.int


WIPO中心建议,在适当情况下,《仲裁申请书》应同时以纸质形式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提交的纸质文件份数应当为拟指定的仲裁员每人一份加WIPO中心一份。(《WIPO仲裁规则》第5(b)条).

  • 被申请人(《WIPO仲裁规则》第5(a)条第6条).
  • 或者,亦可使用WIPO知识产权门户表格在线提交《仲裁申请书》。提交后,《仲裁申请书》副本将发送至被申请人。
  • 申请人应当根据《WIPO仲裁规则》第69条WIPO中心费用表的要求,向WIPO中心支付立案费。WIPO中心建议,申请人在向WIPO中心提交《仲裁申请书》时一并注明已支付立案费。
  • 已支付的费用将在对当事人已缴费用及预缴款进行结算和分摊时一并予以核算。(《WIPO仲裁规则》第73条
  • 申请人可在《仲裁申请书》中说明是否建议在仲裁程序中使用WIPO在线案件管理平台(WIPO eADR)。WIPO eADR须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方可使用。
WIPO中心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其已收悉该申请书,并说明仲裁开始的日期。(《WIPO仲裁规则》第8条


如何提交针对《WIPO仲裁申请书》的《答复书》?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针对《仲裁申请书》的《答复书》。

  1. 对《仲裁申请书》中任何项目的意见
  2. 有反请求或主张抵销的,可以一并提出(《WIPO仲裁规则》第11条)
如果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一并提交了《请求书》,《答复书》也可附具《答辩书》。《答辩书》应当对《请求书》写明的各项内容作出答复,并附具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被申请人有反请求或主张抵销的,应当在《答辩书》中提出。(经仲裁庭决定,也可以在随后的仲裁程序中提出。)(《WIPO仲裁规则》 第12条第42条).

  • 针对《仲裁申请书》的《答复书》应通过邮政速递/快递或电子邮件方式寄送至: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日内瓦)
34, chemin des Colombettes
1211 Geneva 20
Switzerland
T +41 22 338 8247
F +41 22 740 3700
E arbiter.mail@wipo.int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新加坡)
Maxwell Chambers Suites
28 Maxwell Road #02-14
Singapore 069120
+65 6225 2129
F +65 6225 3568
E arbiter.mail@wipo.int

WIPO中心建议,在适当情况下,针对《仲裁申请书》的《答复书》应同时以纸质形式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提交的纸质文件份数应当为拟指定的仲裁员每人一份加WIPO中心一份。(《WIPO仲裁规则》第5(b)条)

  • 申请人(《WIPO仲裁规则》第5(a)条, 第11条).
  • 仲裁庭,若其在提交针对《仲裁申请书》的《答复书》期限届满前成立(《WIPO仲裁规则》第5(c)条).
    • 若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提出反请求,则应当根据《WIPO仲裁规则》 第69条WIPO中心费用表.的要求,向WIPO中心缴纳立案费。WIPO中心建议,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在向WIPO中心提交《答复书》时一并注明已支付立案费。
    • 已支付的费用将在对当事人已缴费用及预缴款进行结算和分摊时一并予以核算。(《WIPO仲裁规则》第73条).
    • 被申请人可在《答复书》中说明是否建议在仲裁程序中使用WIPO在线案件管理平台 (WIPO eADR)。WIPO eADR须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方可使用。

    如何提交《WIPO快速仲裁申请书》?

    WIPO快速仲裁程序由申请人向WIPO中心提交书面《快速仲裁申请书》而启动。

    1. 根据 《WIPO快速仲裁规则》对争议进行仲裁的申请
    2. 当事人及其授权代表的姓名/名称以及完整的通讯方式
    3. 一份仲裁协议的副本,另有法律选择条款的,一份法律选择条款的副本
    4. 关于仲裁庭指定的任何请求或意见,包括对仲裁员人数和仲裁员应具备的资格的意见

      (《WIPO快速仲裁规则》第6-10条)
    • 《快速仲裁申请书》应当附具《请求书》。《请求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全面说明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理由
    2. 说明请求的救济
    3. 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证据应开列目录

      (《WIPO快速仲裁规则》 第35条)
    • 《快速仲裁申请书》以及《请求书》应通过邮政速递/快递或电子邮件方式寄送至: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日内瓦)
    34, chemin des Colombettes
    1211 Geneva 20
    Switzerland
    T +41 22 338 8247
    F +41 22 740 3700
    E arbiter.mail@wipo.int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新加坡)
    Maxwell Chambers Suites
    28 Maxwell Road #02-14
    Singapore 069120
    +65 6225 2129
    F +65 6225 3568
    E arbiter.mail@wipo.int


    WIPO中心建议,在适当情况下,《快速仲裁申请书》应同时以纸质形式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提交的纸质文件份数应当为仲裁庭一份加WIPO中心一份。(《WIPO快速仲裁规则》 第5(b)条)

  • 被申请人(《WIPO快速仲裁规则》Articles 5(a), 6)
    • 或者,亦可使用 WIPO知识产权门户表格 在线提交《快速仲裁申请书》。提交后,《快速仲裁申请书》副本将发送至被申请人。
    • 申请人应当根据《WIPO快速仲裁规则》第69条WIPO中心费用表. 的要求,向WIPO中心支付立案费。WIPO中心建议,申请人在向WIPO中心提交《快速仲裁申请书》时一并注明已支付立案费。
    • 已支付的费用将在对当事人已缴费用及预缴款进行结算和分摊时一并予以核算。(《WIPO快速仲裁规则》第66条).
    • 申请人可在《快速仲裁申请书》中说明是否建议在快速仲裁程序中使用WIPO在线案件管理平台(WIPO eADR )。WIPO eADR须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方可使用。
    WIPO中心收到《快速仲裁申请书》和《请求书》后,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其已收悉该申请书和请求书,并说明快速仲裁开始的日期。(《WIPO快速仲裁规则》第8条)


    如何提交针对《WIPO快速仲裁申请书》的《答复书》?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快速仲裁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针对《快速仲裁申请书》的《答复书》。

    1. 对《快速仲裁申请书》中任何项目的意见
    2. 有反请求或主张抵销的,可以一并提出

      (《WIPO快速仲裁规则》第11条)
    • 针对《快速仲裁申请书》的《答复书》应当附具《答辩书》。《答辩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应当对《请求书》写明的各项内容作出答复
    2. 应当附具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
    3. 有反请求或主张抵销的,应当在《答辩书》中提出(经仲裁庭决定,也可以在随后的仲裁程序中提出)

      (《WIPO快速仲裁规则》第12条第36条)
    • 针对《快速仲裁申请书》的《答复书》以及《答辩书》应通过邮政速递/快递或电子邮件方式寄送至: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日内瓦)
    34, chemin des Colombettes
    1211 Geneva 20
    Switzerland
    T +41 22 338 8247
    F +41 22 740 3700
    E arbiter.mail@wipo.int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新加坡)
    Maxwell Chambers Suites
    28 Maxwell Road #02-14
    Singapore 069120
    +65 6225 2129
    F +65 6225 3568
    E arbiter.mail@wipo.int


    WIPO中心建议,在适当情况下,针对《快速仲裁申请书》的《答复书》应同时以纸质形式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提交的纸质文件份数应当为仲裁庭一份加WIPO中心一份。(《WIPO快速仲裁规则》第5(b)条).

    • 申请人(《WIPO快速仲裁规则》 第5(a)条第11条).
    • 仲裁庭,若其在提交针对《快速仲裁申请书》的《答复书》期限届满前成立(《WIPO快速仲裁规则》第5(c)条)).
    若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提出反请求,则应当根据《WIPO快速仲裁规则》第62条WIPO中心费用表的要求,向WIPO中心缴纳立案费。WIPO中心建议,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在向WIPO中心提交《答复书》时一并注明已支付立案费。

    已支付的费用将在对当事人已缴费用及预缴款进行结算和分摊时一并予以核算。(《WIPO快速仲裁规则》第66条
    申请人可在《快速仲裁申请书》中说明是否建议在快速仲裁程序中使用WIPO在线案件管理平台(WIPO eADR)。WIPO eADR须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方可使用。


    第三方利益披露

    • 根据《WIPO仲裁规则》第22条/《WIPO快速仲裁规则》第17条的规定,每位仲裁员均应保持公正和独立,并应在接受指定前,向当事人、WIPO中心和其他已指定的仲裁员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况。
    • 在此背景下,WIPO中心鼓励当事人在其首次提交的文件中披露任何对争议结果享有利益的第三方的身份,包括任何为仲裁费用提供实质性资助的第三方。若该等第三方利益系在仲裁过程中确立的,当事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披露给WIPO中心、其他当事人以及任何已指定的仲裁员。

    个人数据保护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中心)根据《WIPO调解规则》《WIPO仲裁规则》《WIPO快速仲裁规则》以及《WIPO专家裁决规则》(统称“《WIPO规则》”)以非营利性质提供调解、仲裁和专家裁决服务,以及相关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服务。
    WIPO 中心出于根据《WIPO规则》管理案件程序之唯一目的,在程序进行期间及终止后,根据其职责需要,收集、处理、共享并储存调解员、仲裁员、专家、当事人及其授权代表、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以及在WIPO ADR程序中向WIPO中心提交的任何信息中可能被识别或可识别的其他个人(“WIPO ADR程序参与者”)的个人数据。未经您的同意,WIPO中心处理的个人数据不会用于其职责范围以外的任何目的。

    WIPO中心收集哪些个人数据?

    开展WIPO ADR程序需要处理与WIPO ADR程序参与者相关的个人数据。

    WIPO中心可能获取WIPO ADR程序参与者的以下个人数据:

    • 姓名及联系方式,
    • 财务信息(包括银行账户信息),
    • 其他WIPO ADR程序参与者就WIPO ADR程序向WIPO中心提交的其他个人数据,或来自公开资源的其他个人数据。

    WIPO中心如何使用您的个人数据?

    WIPO中心致力于确保最高水平的个人数据保护。WIPO中心处理的个人数据根据《WIPO数据隐私通知》和国际最佳实践(包括联合国个人数据保护和隐私原则)进行处理。

    WIPO中心对所收集个人数据的处理仅限于根据《WIPO规则》开展WIPO ADR程序所必需的范围,并兼顾相关的权利和利益。个人数据根据《WIPO规则》中的保密要求进行处理。

    WIPO中心对电子和纸质数据采取适当的物理和技术措施,以保障个人数据安全,包括防止未经授权或意外的访问、损坏或遗失。WIPO确保其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对向其传输的个人数据提供适当的保护。

    您对自己的个人数据享有哪些权利?

    在适当情况下,WIPO中心确保个人数据处理的透明度。WIPO ADR参与者可有权访问WIPO中心处理的个人数据,并可在不致妨碍个人数据处理目的实现的前提下,获得更正数据、反对处理或请求删除个人数据的机会。

    任何关于WIPO中心处理个人数据的请求,可通过电子邮件提交至 arbiter.mail@wipo.int,并说明提出该请求的理由。


    关于在WIPO替代性争议解决(ADR)程序中使用人工智能(AI)的说明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中心)认识到,人工智能工具具有提升WIPO调解、仲裁、快速仲裁和专家裁决程序效率的潜力。任何人工智能的使用,包括生成式人工智能或其他形式的人工智能,均应符合《WIPO规则》以及本说明所列的一般原则。

    1. 一般原则

    WIPO ADR程序参与方,包括调解员、仲裁员、专家、当事人及其授权代表,应确保人工智能的使用:

    • 符合当事人就相关程序达成的任何协议;
    • 符合适用的 《WIPO规则》,特别是有关保密义务的规定
    • 保障程序的完整性、公正性和独立性
    • 符合WIPO中心 《个人数据保护指南》;
    • 确保人类判断和决策始终在争议解决中发挥核心作用,且不得以人工智能工具替代个人独立履行专业职责;以及
    • 考虑相关参与方在使用人工智能或其生成内容方面可能适用或受其约束的任何法定义务、法律法规、规则或职业行为准则。


    2.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准确性

    WIPO ADR程序的参与方可以将人工智能工具用于辅助性用途,但不得将其在程序中所承担的职责委托给人工智能工具,亦不得因此减损其在程序中所承担的相应责任。参与方应对其使用的人工智能工具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包括了解相关工具是否保留信息用于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以及其是否符合适用法律,并应对其依赖该等人工智能工具生成内容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参与方应注意,人工智能工具有时可能生成不准确、不完整或过时的信息。参与方还应注意,人工智能工具受其训练数据影响,而该等数据可能包含固有偏见,相关工具也可能缺乏透明度,或生成不可复现的内容。

    鉴此,WIPO ADR程序的参与方在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时,应结合上述局限性,对生成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

    3. 问责;不得转移个人责任

    与案件有关的通信、程序性决定、实体性决定、提交材料以及以WIPO ADR程序参与方名义制作的任何材料,均仍由相关参与方本人承担责任。

    参与方可以将人工智能工具用于辅助性用途。

    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并不减轻任何参与方对其在相关程序中发布或使用的任何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最终内容所承担的全部责任。

    4. 保密

    根据《WIPO规则》,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适用法律另有要求,有关WIPO ADR程序的信息、与WIPO ADR程序相关的信息以及在程序中提交的信息均属保密信息。

    除非已采取明确且可核实的保障措施,防止信息被保留以及训练数据被共享,否则应将人工智能工具视为可能向第三方披露任何输入内容。

    鉴此,除非已采取上述保障措施,否则在未确保充分的合同、技术和/或组织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不应将与WIPO ADR程序有关的保密、敏感或非公开信息输入或上传至人工智能工具,例如书面陈述、证据材料、决定草案、合议内容、财务信息、个人数据或与案件有关的通信等。

    如人工智能工具的保密保障措施情况不明确或无法查明,参与方应本着审慎原则,避免上传任何此类信息。

    5. 人工智能工具使用的透明度

    鼓励调解员、仲裁员和专家在适当情况下,就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向WIPO ADR程序的参与方作出披露并与其磋商。

    调解员、仲裁员和专家可在程序的任何阶段,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披露其使用或拟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情况,并可就参与方在整个程序期间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制定指引。

    6. 联系方式

    若对在WIPO ADR程序中负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有任何疑问,请联系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arbiter.mail@wi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