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用户个人数据的隐私对产权组织至关重要。除非适用关于个人数据和隐私的特定服务规则,否则产权组织通过其网站(和其他在线服务)处理个人数据时受以下条款约束,用户浏览产权组织网站并使用产权组织在线服务即表明接受这些条款:
产权组织处理的个人数据类别
在访问产权组织的网页和其他在线服务时,产权组织可能在创建产权组织帐户的过程中,或在使用产权组织其他特定网站和服务(例如:知识产权门户、ePCT、产权组织通讯、产权组织联系表、产权组织会议注册等)的过程中,对个人数据进行处理。经处理的个人数据,除其他外,包括用户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处理的目的
产权组织对用户个人数据进行处理,旨在履行《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对其规定的宗旨和职责。除其他外,这些宗旨和职责包括: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持有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服务,收集并传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信息。
产权组织还对用户个人数据进行处理,以便回复请求、维护日常运营和系统管理、改进服务。
产权组织可能因帐户状态、确认注册并就系统重大变更通知用户而与用户联系。
产权组织可能使用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定期向用户发送信息和调查请求,或者发送关于产权组织提供的服务、活动、网络研讨会或出版物的推广电子邮件。
用户可以随时要求“退订”进一步的电子邮件联系(但涉及服务重大变更的通知除外)。
Cookies
Cookie是由网络服务器发送并存储在用户设备(例如计算机或移动电话)上的小文本。产权组织网站及其在线服务使用cookie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浏览体验,这包括在不同的产权组织服务之间进行单点登录,记住用户的语言设置等功能,以及通过监测用户的使用情况和相应趋势,不断改进产权组织网站和在线服务。为了后一种目的,产权组织网站和其他在线服务还可能使用各种网络分析工具,来收集产权组织帐户用户名(针对登录用户)、用户的互联网协议地址、在产权组织网站或在线服务上花费的时间、访问的网页或访问时间和日期等信息。
通过cookie和分析工具收集的信息以汇总和匿名的方式用于统计目的,不用于识别单个用户。
用户可以根据各自的网络浏览器,随时删除cookie和(或)对接受、拒绝和删除cookie进行总体设置。但是,这可能会使产权组织网站及在线服务的某些功能变得不可用。
产权组织数据隐私通知
本通知涵盖产权组织通过其网站和其他在线服务及产品对个人数据的处理。但是,本通知不涵盖由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条约的条款所管辖的个人数据处理[1]。 在适用的情况下,有关条约的条款系统地适用并优先于本通知。
您向我们提供的个人数据
我们通过自动方式收集的个人数据
5.1 产权组织网站及其在线服务和产品使用cookie[2],以提供更好的浏览体验,包括验证、语言设置等功能,以及对产权组织服务和产品的不断改进。出于后一目的,产权组织还可能使用各种网络分析工具,收集产权组织帐户用户名(已登录用户)、IP地址、访问过的产权组织网站、访问时间、持续时长和日期等信息。
11.3 收到数据主体的请求后,产权组织将对其进行审查,并将作出合理努力,及时答复请求。请注意,此种请求可能因下列理由之一而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 该请求明显具有滥用、欺诈或妨碍处理目的的意图;
- 满足该请求被证明是不可能、不适当的,或需要付出过多努力才能做到;
- 该请求与产权组织在履行职责时的首要业务需求和优先事项相冲突;
- 出于存档或统计目的,或为了保护数据主体的利益,必须处理个人数据;
- 处理个人数据是在为行使产权组织被赋予的官方权力而执行任务时所必需的;
- 处理个人数据是履行法律义务或行使或捍卫法律权利所必需的
1.1 产权组织是政府间组织,也是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产权组织的使命是引领发展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有效的全球知识产权生态系统,以促进创新创造,使未来更加美好,更可持续。
1.2 “个人数据”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用于对个人(自然人)进行唯一识别、联系或定位的电子信息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信息。
1.3 “数据主体”是指其个人数据须由产权组织处理或代表产权组织处理的个人。
1.4 “数据处理”是指个人数据的收集、记录、存储、使用、共享、保留、存档和销毁。
2.1 产权组织在工作和活动的过程中,可能会处理您的某些个人数据。根据联 合国个人数据保护和隐私原则以及国际最佳做法,产权组织在处理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方面,确保对数据主体采取一般开放政策,并将确保此类数据得到适当保护。
2.2 在这方面,本通知旨在帮助您了解我们收集哪些个人数据,为何收集以及如何使用和保护这些数据,您对个人数据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本通知涵盖产权组织通过其网站和其他在线服务及产品对个人数据的处理。但是,本通知不涵盖由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条约的条款所管辖的个人数据处理1。 在适用的情况下,有关条约的条款系统地适用并优先于本通知。
您向我们提供的个人数据
4.1 在访问产权组织网站和其他在线服务及产品时,产权组织可能会在这些服务和产品(如产权组织帐户、知识产权门户、ePCT、产权组织通讯、产权组织联系表、产权组织会议注册等)的使用和提供过程中处理个人数据。所处理的个人数据,除其他外,可能包括姓名、邮政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4.2 此外,产权组织可能会处理特定类型的个人数据,以便为交付产权组织服务、产品和业务提供便利和支持。这方面的例子有:用于实地和在线访问各种服务和产品以及旅行和会议支持的身份证件、用于缴费的银行信息、用于征聘的申请人简历等。
我们通过自动方式收集的个人数据
4.3 通过访问产权组织网站和其他在线服务及产品,产权组织可能会处理某些信息,如互联网协议(IP)地址、浏览行为(如访问的网页、所用的浏览器、连接时间和持续时长等)。
4.4 此外,产权组织网站和其他在线服务及产品可能使用cookies来优化功能,改善用户体验。详情参见关于cookie的第5条。
5.1 产权组织网站及其在线服务和产品使用cookie2,以提供更好的浏览体验,包括验证、语言设置等功能,以及对产权组织服务和产品的不断改进。出于后一目的,产权组织还可能使用各种网络分析工具,收集产权组织帐户用户名(已登录用户)、IP地址、访问过的产权组织网站、访问时间、持续时长和日期等信息。
5.2 通过cookie和分析工具收集的信息将以汇总和匿名的方式用于统计目的,不会用于识别单个用户。
5.3 您可以随时禁用被认为并非绝对必要的cookie,并且/或者就cookie的接受、拒绝和删除作出更改。但这可能导致产权组织网站的某些功能和在线服务及产品不可用。
6.1 产权组织处理个人数据是为了实现《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规定的目标和职能。除其他外,这些目标和职能包括: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持有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服务,收集并传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
6.2 产权组织处理个人数据是为了维持日常运作(如客户注册和支持、缴费、会议和差旅管理、系统管理等),答复请求,以及改进服务和产品。例如,产权组织可能会就您的帐户状态与您联系,以确认您对某项活动的注册,或告知您某项服务的变更。
6.3 通过使用数据主体的电子邮件地址,产权组织可以就产权组织提供的服务、产品、活动、网络研讨会或出版物发送信息、调查请求或推广邮件。一经要求,数据主体可“选择退出”以后的电子邮件联系(使用和交付服务或产品所需的通知除外)。
产权组织以公平、合法的方式处理个人数据,其唯一目的是提供并改进服务和产品,履行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数据均不得用于任何其他不相符的目的。
个人数据的保留时间仅为实现当初收集数据所要达到的目的所必需的时间。当我们不再需要个人数据时,会将其从系统中删除并安全销毁,并且/或者采取措施将其匿名化。
9.1 在某些情况下,产权组织可能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共享个人数据,以便提供产权组织的服务和产品,并促进产权组织的合法利益。这些服务提供商只被允许访问被认为对其受聘目的属合理必要的个人数据。
9.2 除本通知中所述外,产权组织不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披露所收集的个人数据。
10.1 产权组织实施了适当的物理、技术和行政控制,以确保您的个人数据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或意外的访问、损坏或丢失等威胁。
10.2 如果个人数据被转移给第三方,产权组织将确保第三方提供充分保证,实施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个人数据得到充分保护。
11.1 产权组织确保在处理个人数据方面酌情采取总体透明政策。
11.2 作为数据主体,您可以要求查阅自己的个人数据、反对处理或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数据。此类请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产权组织的一种工作语言向产权组织提交,并包括支持该请求的充分信息。产权组织可采取合理措施,验证提交“数据主体请求”的个人的身份或授权。
11.3 收到数据主体的请求后,产权组织将对其进行审查,并将作出合理努力,及时答复请求。请注意,此种请求可能因下列理由之一而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 该请求明显具有滥用、欺诈或妨碍处理目的的意图;
- 满足该请求被证明是不可能、不适当的,或需要付出过多努力才能做到;
- 该请求与产权组织在履行职责时的首要业务需求和优先事项相冲突;
- 出于存档或统计目的,或为了保护数据主体的利益,必须处理个人数据;
- 处理个人数据是在为行使产权组织被赋予的官方权力而执行任务时所必需的;
- 处理个人数据是履行法律义务或行使或捍卫法律权利所必需的
11.4 如果您希望就您个人数据的处理提交请求,可以联系我们(参见关于联系信息的第15条)。
本通知中的任何内容或与本通知有关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视为放弃产权组织作为国际组织和联合国专门机构的任何特权和豁免。
产权组织与数据主体之间因本通知引起的或与本通知有关的任何争议,如不能友好解决,应根据当时有效的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提交仲裁。产权组织和数据主体应受此种仲裁所做的任何仲裁裁决的约束,将其作为此等争议的终局裁决。尽管有上述规定,产权组织与具有产权组织工作人员身份的数据主体之间的任何争议,应依据《工作人员条例与细则》及相关行政通知解决。
产权组织可随时自行决定修改本通知。任何修改均将在产权组织网站上公布。除非另有说明,修改将在公布后立即生效。
如需进一步了解产权组织处理个人数据的情况,可 联系产权组织数据保护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