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越共和国临时革命政府于1973年12月3日加入时的保留意见:
“关于第10条:南越共和国临时革命政府仅在战时海上武装部队的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对拘留国请中立国或人道主义组织担任保护国所执行之任务的要求予以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才承认这一要求合法。”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
越南民主共和国于1957年6月28日加入时的保留意见:
“第10条:越南民主共和国将不承认拘留国请中立国或委托于具有公允与效能的一切保证之组织担任公约赋予保护国的任务的要求合法,除非战时的武装部队的伤者和病者是其国民的国家批准了这一要求。”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
越南民主共和国加入、生效,并持有保留意见。第二份保留意见由南越共和国持有。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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