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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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文本 (1971年) | 加入 : 1975年3月25日 | 1975年7月10日 | ||
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年) | ||||
布鲁塞尔文本 (1948年) | 加入 : 1970年4月9日 | 1970年6月5日 |
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智利共和国政府交存了一项通知,该国政府在通知中表达了援用《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38条第(2)款规定的意愿。此项通知在收到之日起生效,即:1973年6月21日。依据该条的规定,鉴于智利共和国当时已是伯尔尼联盟的一个成员,从1970年4月26日起,即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生效之日起的五年期限内,就可行使《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22至26条规定的各项权利,视同该国已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