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交存了一份通知,该国政府在通知中表达了援用《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38条第(2)款规定的意愿。此项通知于收到之日起生效,即1970年7月20日。依据该条的规定,鉴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当时已是伯尔尼联盟的一个成员,因此可从1970年4月26日起,即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生效之日起的五年期限内,就可行使《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22至26条规定的各项权利,视同该国已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24)
布鲁塞尔文本(1948):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批准加入,但作出如下保留:在有关翻译成南斯拉夫本国语言的专有权方面,以经1896年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第8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51, 第9号, 第98页)
罗马文本(1928):南斯拉夫王国加入该文本,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翻译成南斯拉夫本国语言的专有权方面,以经1896年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第8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0, 第8号, 第85页)
巴黎文本(1971):但作出有关翻译权的保留。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155)
巴黎文本(1971):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批准加入,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翻译成南斯拉夫本国语言的专有权方面,以经1896年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第8条。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75)
南斯拉夫王国加入柏林文本(1908);生效:1930年6月17日。加入伯尔尼附加议定书(1914):1930年9月17日;生效:1930年6月17日。加入罗马文本(1928):1930年6月17日;生效:1931年8月1日。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签署布鲁塞尔文本(1948):1951年6月22日;批准:1951年6月22日;生效:1951年8月1日。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签署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1967年7月14日。签署巴黎文本(1971):1971年7月24日;批准:1975年5月30日;生效:1975年9月2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发表继续适用声明:1993年6月2日。独立日即为授予的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