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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典(經1999年10月11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根据1999年12月13日核准《行政訴訟法典》之第110/99/M號法令)修订, 澳门 (特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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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年份
1999
日期
生效:
1999年11月7日
议定:
1999年10月7日
主题事项
知识产权相关法
文本类型
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的执行,
其他
备注
《行政程序法典》包含四部分, 涉及到行政活動的原則(第一部分)、主體(第二部分)、程序(第三部分)、聲明異議及行政上訴(第四部分第三章)、行政合同(第四部分第四章)以及其他行政程序问题。
1995年5月4日第17/98/M號法令(核准遏止在商業上違反有關錄音製品、影像製品及電腦程序之知識產權之措施)第21條規定《行政程序法典》所載之規定,補充適用於本法規規定之違法行為及程序。
1999年8月16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五编第四章規定行政違法行為。
《工業產權法典1999》第309(4)條以及1999年9月27日第51/99/M號法令(規範有關電腦程序、錄音製品及錄像製品之商業及工業活動)第42(4) 條規定如所通知之人居住或身處於本地區以外之地方,則在期間計算上給予《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所規定之延期。
1999年12月13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行政訴訟法典》)之第7(j)條規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終止生效。第174(2)條終止生效於終審法院開始運作之日。
第57/99/M號法令第4條本法規於公布日之後滿三十日後開始生效,即生效於1999年11月11日。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汉语
行政程序法典(經1999年10月11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根据1999年12月13日核准《行政訴訟法典》之第110/99/M號法令)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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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语
Código do Procedimento Administrativo (aprovado pelo Decreto-Lei nº 57/99/M, de 11 de outubro de 1999, e alterado até ao Decreto-Lei nº 110/99/M, de 13 de dezembro de 1999, que aprova o Código de Processo Administrativo Contenci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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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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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Lex序号
MO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