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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4日第17/98/M號法令,核准遏止在商業上違反有關錄音製品、影像製品及電腦程序之知識產權之措施(根据1999年8月16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修訂), 澳门 (特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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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年份
1999
日期
生效:
1998年5月5日
议定:
1998年4月30日
主题事项
主要知识产权法
文本类型
版权与相关权利(邻接权),
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的执行,
知识产权监管机构
备注
本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d项與《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四條或第三百二十條規定之罪,《著作權法典》(一九六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46980號法令核准)第一百九十條規定之罪,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4/85/M號法律(確定防止錄音及錄影製品非法翻版的保障)第五條規定之罪相關。
第二十二條規定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規範對外貿易活動)第四十八條及第四章第二節所載之規定,以及《行政程序法典》所載之規定,補充適用於本法規規定之違法行為及程序。
根據1999年8月16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之第二百二十二(d)之規定,本法令第二條(電腦程序)被廢止。
1999年,本法全文經1999年9月27日第51/99/M號法令(規範有關電腦程序、錄音製品及錄像製品之商業及工業活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廢止。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本法於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公佈,故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生效。
第二十三條第二至第三款規定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自本法規公布日起三十日後開始生效。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葡萄牙语
Decreto-Lei n° 17/98/M de 4 de maio de 1995, que aprova medidas de repressão da violação empresarial de direitos de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sobre fonogramas, videogramas e programas de computador (alterado pelo Decreto-Lei n º 43/99/M de 16 de agosto de 1999, sobre o Regime do direito de autor e dos direitos conex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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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
1995年5月4日第17/98/M號法令,核准遏止在商業上違反有關錄音製品、影像製品及電腦程序之知識產權之措施(根据1999年8月16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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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Lex序号
MO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