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4-2023
“强制”或“非自愿”许可实质上是公共机构根据国内法向第三方提供的授权,以便在权利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专利客体。这种许可可以由国家主管部门(可以是法院)根据遵照适用国际规则的国内法规定的特定理由和具体情况及条件授予。
尽管很多司法管辖区都有强制许可,但申请或授予强制许可的情况极少,因此,在全世界范围内,几乎不存在处理专利制度中这种例外机制的条件的判例。
参加下一场产权组织法官网络研讨会,学习克劳斯·巴赫尔法官(联邦法院,德国)、普拉蒂巴·辛格法官(德里高等法院,印度)和联邦法官卡罗琳娜·陶克(第二地区联邦法院,巴西里约热内卢)的见解和经验,一起参加互动网络研讨会,探讨诸如以下问题:
网络研讨会将于2023年5月11日(欧洲中部夏令时间14:00-15:15,查看您的当地时间)以英文举办,同时提供阿拉伯文、中文、法文、葡萄牙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同声传译。此研讨会仅对活跃于裁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官和准司法机构的成员开放参加。
要参加网络研讨会,请报名注册。报名注册将于2023年5月8日18时(欧洲中部夏令时间)截止。如有任何疑问,请洽询产权组织司法研究所:judicial.institute@wipo.int。
一般来说,专利一经授予,便赋予其所有人在保护期限内的独占权,阻止第三方在专利生效的司法管辖区内未经专利所有人授权对专利发明进行商业利用。专利所有人还有权签订与专利发明有关的许可合同。此类许可被视为“自愿”许可。
虽然认为授予独占专利权可以激励对创新活动和知识创造的投资,但允许在所有情况下强制执行全部范围的独占权,有时可能达不到专利制度促进公共福祉的最终目的。因此,为了在权利人、第三方和公众的利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给予每个国家对专利权制定某些例外和限制的权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5A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30条、第31条和第31条之二)。
这种例外和限制是由每个国家根据自身的社会经济条件和优先事项决定的,因此,各个国家可能不尽相同。但总体而言,许多国家的国家立法都规定强制许可和/或政府使用是这些例外和限制之一。
在由适用的国内法决定的某些情况和条件下,国家主管机构可向第三方授予“强制”或“非自愿”许可,允许在专利期限内不经专利权人授权利用专利发明。实际上,如果国内法规定的理由允许授予这种许可,并且满足必要的条款和条件,法院或其他主管机构可给予权利持有人之外的人员或实体特定许可,以生产、使用、出售或进口受专利保护的产品或使用受专利保护的方法。
一般而言,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被认为是维护公共利益,防止专利权被滥用,例如未能实施专利发明,纠正反竞争做法,以确保国家安全和应对国家紧急情况的一种手段。
与专利权的其他例外不同,专利权人仍然有权就强制许可所授权的专利发明的使用获得足够的报酬。应建立合理的程序性保障,包括有效的上诉程序,以确保非自愿许可的正确授予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