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培训 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风尚 知识产权外联 部门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和热点议题 特定领域知识产权 专利和技术信息 商标信息 工业品外观设计信息 地理标志信息 植物品种信息(UPOV) 知识产权法律、条约和判决 知识产权资源 知识产权报告 专利保护 商标保护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 植物品种保护(UPOV)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知识产权局业务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服务缴费 谈判与决策 发展合作 创新支持 公私伙伴关系 人工智能工具和服务 组织简介 与产权组织合作 问责制 专利 商标 工业品外观设计 地理标志 版权 商业秘密 WIPO学院 讲习班和研讨会 知识产权执法 WIPO ALERT 宣传 世界知识产权日 WIPO杂志 案例研究和成功故事 知识产权新闻 产权组织奖 企业 高校 土著人民 司法机构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经济学 性别平等 全球卫生 气候变化 竞争政策 可持续发展目标 前沿技术 移动应用 体育 旅游 PATENTSCOPE 专利分析 国际专利分类 ARDI - 研究促进创新 ASPI - 专业化专利信息 全球品牌数据库 马德里监视器 Article 6ter Express数据库 尼斯分类 维也纳分类 全球外观设计数据库 国际外观设计公报 Hague Express数据库 洛迦诺分类 Lisbon Express数据库 全球品牌数据库地理标志信息 PLUTO植物品种数据库 GENIE数据库 产权组织管理的条约 WIPO Lex - 知识产权法律、条约和判决 产权组织标准 知识产权统计 WIPO Pearl(术语) 产权组织出版物 国家知识产权概况 产权组织知识中心 产权组织技术趋势 全球创新指数 世界知识产权报告 PCT - 国际专利体系 ePCT 布达佩斯 - 国际微生物保藏体系 马德里 - 国际商标体系 eMadrid 第六条之三(徽章、旗帜、国徽) 海牙 - 国际外观设计体系 eHague 里斯本 - 国际地理标志体系 eLisbon UPOV PRISMA UPOV e-PVP Administration UPOV e-PVP DUS Exchange 调解 仲裁 专家裁决 域名争议 检索和审查集中式接入(CASE) 数字查询服务(DAS) WIPO Pay 产权组织往来账户 产权组织各大会 常设委员会 会议日历 WIPO Webcast 产权组织正式文件 发展议程 技术援助 知识产权培训机构 COVID-19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政策和立法咨询 合作枢纽 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 技术转移 发明人援助计划(IAP) WIPO GREEN 产权组织的PAT-INFORMED 无障碍图书联合会 产权组织服务创作者 WIPO Translate 语音转文字 分类助手 成员国 观察员 总干事 部门活动 驻外办事处 职位空缺 采购 成果和预算 财务报告 监督
Arabic English Spanish French Russian Chinese
法律 条约 判决书 按司法管辖区搜索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丹麦
批准时的声明:
“丹麦确认在通过《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公约》时对有关公约第12.3条(4)的解释作出的声明,即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卢森堡
批准时的声明:
“卢森堡大公国确认在通过有关《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第12.3条(4)的解释时作出的声明,即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奥地利
批准时的声明:
“奥地利共和国确认在通过有关《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公约》时有关第12.3条(4)的解释作出的声明,即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希腊
批准时的声明:
“希腊共和国确认在通过有关 《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第12.3条(4)的解释时作出的声明,即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德国
批准时的声明:
“德国确认欧洲共同体通过有关《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公约》第12.3条(4)的解释时作出的声明,即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意大利
批准时的声明:
“意大利确认在通过有关《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第12.3条(4)的解释时作出的声明,即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日本
Declaration made upon accession: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declares that Article 12.3(d) of the International Treaty on Plant and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 be interpreted as recognising that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 or their genetic parts or components which have undergone innovation may be the subj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vided that the criteria relating to such rights are met."
欧洲联盟
批准时的声明:
(1)“欧洲共同体对《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公约》第12.3条(4)的解释是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2) “依照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宪章第II.7条条款,欧洲共同体声明,它1994年10月4日依照粮食和农业组织宪章第II.5条向粮食和农业组织提交了欧洲共同体权限声明,鉴于其接受《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该声明依然适用。”
(3)“依照第22.3条的条款,欧洲共同体声明,对于依照第22.1或22.2条未解决的争议,它接受第22.3条(1)作为强制性解决争议条款。”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依据第29.2条,欧洲联盟交存的批准文书不应被当作其成员国交存的批准文书的附加文档。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比利时
批准时的声明:
“比利时对《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公约》第12.3条(4)的解释是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波兰
加入时的声明:
“波兰共和国确认欧洲共同体在通过有关《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第12.3条(4)的解释时作出的声明,即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爱尔兰
批准时的声明:
“爱尔兰确认在通过有关《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第12.3条(4)的解释时作出的声明,即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
Declaration made upon ratification:
"With respect to Article 22.3, if the dispute is not resolv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22.1 or Article 22.2, the Plurinational State of Bolivia accepts its submiss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s a compulsory mechanism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瑞典
批准时的声明:
(1)“瑞典确认在通过有关《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第12.3条(4)的解释时作出的声明,即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2)“依照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宪章第II.7条的条款,瑞典声明,1994年10月4日依照粮食和农业组织宪章第II.5条向粮食和农业组织提交了欧洲共同体权限声明,鉴于其接受《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该声明依然适用。”
(3)“依照第22.3条的条款,瑞典声明,对于依照第22.1条或22.2条未解决的争议,它接受第22.3条(1)作为强制性解决争议条款。”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缅甸
加入时就第22条做出的声明:
“缅甸联邦政府声明,在缔约国之间对《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的相关解释或适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缅甸将寻求依照第22. 3条(1)仲裁。就此而言,缅甸接受依照公约附件II第一部分规定的程序仲裁。”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美利坚合众国
Declaration made upon ratification:
Ratification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understanding: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understands that Article 12.3d shall not be construed in a manner that diminishes the availability or exerci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under national laws."
联合王国
批准时的声明:
“联合王国政府确认通过有关《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第12.3条(4)解释时做出的声明,即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芬兰
批准时的声明:
“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对《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公约》第12.3条(4)的解释是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西班牙
批准时的声明:
“西班牙声明其交存有关公约第12.3条(4)解释的声明的意图,已经由欧洲【联盟】主席在2001年11月粮食与农业组织(FAO)第三十一届部长级会议期间通过条约时,在相关的内部程序一结束时即提出。”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