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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28日实施细则,关于联邦知识产权机构费用收取(2011年7月1日版), 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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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代版本
版本年份
2011
日期
生效:
1998年1月1日
议定:
1997年4月28日
主题事项
实施规则/实施细则
主题
专利(发明),
工业品外观设计,
商标,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版权与相关权利(邻接权),
知识产权监管机构
备注
瑞士根据TRIPS第63条第2款发给世贸组织的通知中称:
“本实施细则替代了1995年10月25日联邦知识产权机构费用收取。关于程序所需费用以及知识产权的维持费(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其他行政管理费用),费用数额。
最新修正案:
修正案(第2条和第3条);第2条及其附件:2005年3月11日通过,并于2005年7月1日生效(RO 2005 2323)。
修正案(第2条和第3条):该修正案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生效后;
-提供相关服务收取费用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了三种类型商标服务费用,并在紧急情况下加收费用简化流程;
专利年费的减免
第5至7条,第8a条;废除第8条以及附件:2006年8月30日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生效(RO 2006 4487)。
附件:2007年5月1日生效。
对用户有益的修正案:
-废除近70项费用;
-减免11项其他费用。
通过电子商标体系进一步降低商标申请费用。
第9条和附件:2007年8月22日通过,2008年1月1日生效(RO 2007 4477)。
废除研究和检索费用。
第2.3条;废除第6.4条;第7.1条及附件:2007年11月20日通过,2008年3月14日由联邦委员会批准,2008年7月1日生效(RO 2008 1897)。
根据瑞士消费者价格指数调整费用;废除通过支票支付方式;对于小额费用予以免除。
附件:2007年11月20日通过的修正案,2008年5月21日由联邦委员会批准,2008年7月1日生效(RO 2008 2623)。
进一步降低商标和专利费用。
联邦知识产权法(LIPI)第13.1条:修正案于2007年11月20日通过,于2008年5月21日由联邦委员会批准,并于2008年7月1日生效(RO 2008 2431)。
关于版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费用。”
现有文本
正文
正文
法语
Règlement du 28 avril 1997 sur les taxes de l'Institut Fédéral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état le 1er juillet 2011)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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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语
Regolamento del 28 aprile 1997 sulle tasse dell’Istituto federale della proprietà intellettuale (stato 1° luglio 2011)
PDF
HTML
德语
Gebührenordnung vom 28. April 1997 des Eidgenössischen Instituts für Geistiges Eigentum (stand am 1. Juli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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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立法
代替 (2 文本(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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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文件号
IP/N/1/CHE/O/24
IP/N/1/CHE/5
WIPO Lex序号
CH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