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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28日实施细则,关于联邦知识产权机构费用收取(2011年7月1日版), 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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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代版本 
版本年份 2011 日期 生效: 1998年1月1日 议定: 1997年4月28日 主题事项 实施规则/实施细则 主题 专利(发明), 工业品外观设计, 商标,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版权与相关权利(邻接权), 知识产权监管机构 备注 瑞士根据TRIPS第63条第2款发给世贸组织的通知中称:
“本实施细则替代了1995年10月25日联邦知识产权机构费用收取。关于程序所需费用以及知识产权的维持费(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其他行政管理费用),费用数额。
最新修正案:
修正案(第2条和第3条);第2条及其附件:2005年3月11日通过,并于2005年7月1日生效(RO 2005 2323)。
修正案(第2条和第3条):该修正案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生效后;
-提供相关服务收取费用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了三种类型商标服务费用,并在紧急情况下加收费用简化流程;
专利年费的减免
第5至7条,第8a条;废除第8条以及附件:2006年8月30日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生效(RO 2006 4487)。
附件:2007年5月1日生效。
对用户有益的修正案:
-废除近70项费用;
-减免11项其他费用。
通过电子商标体系进一步降低商标申请费用。
第9条和附件:2007年8月22日通过,2008年1月1日生效(RO 2007 4477)。
废除研究和检索费用。
第2.3条;废除第6.4条;第7.1条及附件:2007年11月20日通过,2008年3月14日由联邦委员会批准,2008年7月1日生效(RO 2008 1897)。
根据瑞士消费者价格指数调整费用;废除通过支票支付方式;对于小额费用予以免除。
附件:2007年11月20日通过的修正案,2008年5月21日由联邦委员会批准,2008年7月1日生效(RO 2008 2623)。
进一步降低商标和专利费用。
联邦知识产权法(LIPI)第13.1条:修正案于2007年11月20日通过,于2008年5月21日由联邦委员会批准,并于2008年7月1日生效(RO 2008 2431)。
关于版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费用。”


现有文本 正文 正文 法语 Règlement du 28 avril 1997 sur les taxes de l'Institut Fédéral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état le 1er juillet 2011) PDF HTML 意大利语 Regolamento del 28 aprile 1997 sulle tasse dell’Istituto federale della proprietà intellettuale (stato 1° luglio 2011) PDF HTML 德语 Gebührenordnung vom 28. April 1997 des Eidgenössischen Instituts für Geistiges Eigentum (stand am 1. Juli 2011) PDF HTML
相关立法 代替 (2 文本(小)) 代替 (2 文本(小))
1997年4月28日联邦知识产权机构收费的实施细则(2008年7月1日版)(CH153)
1997年4月28日,关于联邦知识产权费用(2005年6月24日)(CH110)
被 代替 (2 文本(小)) 被 代替 (2 文本(小))
Regulation of April 28, 1997, on the Fees Charged by the Federal Institut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atus as of July 1, 2016) (CH321)
1997年4月28日实施细则,关于由联邦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2014年1月1日版) (CH300)

世贸组织文件号
IP/N/1/CHE/O/24
IP/N/1/CHE/5

WIPO Lex序号 CH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