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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4日,第5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所規定行為的應繳納費用, 澳门 (特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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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年份
2005
日期
生效:
2005年3月15日
议定:
2005年3月7日
主题事项
实施规则/实施细则
文本类型
专利(发明),
实用新型.,
工业品外观设计,
商标,
地理标志,
厂商名称,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知识产权监管机构,
工业产权
备注
第20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根據《工業產權法典》(1999年12月13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它涵盖不同種類工業產權之相關费用,包括: 發明專利、實用專利、藥品及植物藥劑產品保 護、半導體產品拓撲圖、設計或新型、商標、營业場所名稱或標誌以及原產地名稱或地理標記。
本法第二條規定,本法自公佈後翌日生效。本法於2005年3月14日公佈,故於2005年3月15日生效。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葡萄牙语
Despacho do Chefe do Executivo nº 57/2005, de 14 de março de 2005, em taxas previstas no Código da Propriedade Indus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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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
2005年3月14日,第5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所規定行為的應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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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Lex序号
MO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