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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布拥有受理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资格的专利信息中心的通知(由联邦司法部1999年4月6日的联邦法公报第一部分第648页中发布),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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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Lex中的最新版
版本年份
1999
日期
发布:
1999年4月6日
主题事项
实施规则/实施细则
文本类型
专利(发明),
工业品外观设计
备注
根据专利法第34(1)(2)条,专利申请应向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或经联邦司法部通过政府公报发布通知指定的信息中心提出。包含国家秘密的专利申请(刑法典第93节)不应向专利信息中心提出。
联邦司法部通过本通知指定下列机构作为专利信息中心:
-不莱梅应用技术大学专利和标准中心
-多特蒙德大学技术和专利信息中心(ITP)
-德累斯顿技术大学专利信息中心(PIC)
-中德信息专利在线服务股份有限公司(MIPO)(www.mipo.de)
-汉堡商会创新和专利中心(IPC)
-伊尔梅瑙技术大学专利信息中心与在线服务(PATON)
-纽伦堡专利信息中心,巴伐利亚贸易局
-德国萨尔州专利信息中心,萨尔布鲁根生产力和技术中心(ZPT)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德语
Bekanntmachung der zur Entgegennahme von Patent-und Gebrauchsmusteranmeldungen befugten Patentinformationszentren (BGBl. I S. 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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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实施 (3 文本(小))
实施 (3 文本(小))
被以下文本修正 (3 文本(小))
被以下文本修正 (3 文本(小))
WIPO Lex序号
DE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