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技术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可以操纵天然或合成的基因资源。历史上此类资源曾受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管辖,直至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承认主权国家有权决定其领土内遗传资源的获取条件。然而,某些具有特殊重要性的遗传资源仍依据专门的法律文书以及获取和利益共享制度被当作全球公共物品来管理。https://www.fao.org/plant-treaty/en/
因此,保护政策并不一定要与通过开发和商业化这些资源获取最大社会价值对立起来,而是要相互支持、相互促进。鼓励这一领域商业化的法律法规可以与旨在保护公共物品的法规并存。对利用这些材料创造的发明进行负责任的专利申请和许可,可以而且很可能会促进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国家的经济增长和保护。各国可以确保其法律保护能够产生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发明,这些产品和技术能够应对其人口面临的卫生、粮食安全和环境挑战。各国还可以资助学术机构和公共研究机构在生命科学领域开展相关研究。它们可以确保这些机构配备有能够评估这项研究的商业价值的技术转让办公室。最后,各国可以建立一个法律框架,使利用这些遗传资源所产生的发明、相关技术诀窍和植物新品种能够转让给有能力将其进一步开发成能够造福公众的产品的实体。这些领域的合理政策为私人投资奠定了必要的基础,没有私人投资,这些技术就不会得到开发。
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其遗传资源的经济效益,以及学术界向产业界的技术转让在实现这些效益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有鉴于此,它们实施了有利于学术机构和生物技术产业之间有效技术转让的制度。然而,遗传资源政策的不一致以及技术转让法律基础设施的不完备,有时会阻碍它们从技术转让中获益。了解生物技术转让协议是解决这些不一致问题的第一步。因此,产权组织通过其传统知识司提供了一个专门的遗传资源相关合同在线数据库,其中包含与遗传资源和数据相关的创新的知识产权条款和专门许可工具。